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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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本案规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
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摘要
北京中嘉盛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拟处置(2017)京03执788号案件涉案股权行为所涉及的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31,245,271.20元出资额的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拟处置(2017)京03执788号案件涉案股权行为所涉及的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31,245,271.20元出资额的股东权益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
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三、评估范围:
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四、评估基准日:
2017年10月31日。
五、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六、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
七、评估结论:
评估基准日,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969,536.57万元,评估价值为983,388.68万元,增值额为13,852.11万元,增值率为1.43%;
总负债账面价值为794,973.85万元,评估价值为796,145.41万元,增值额为1,171.56万元,增值率为0.15%;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174,562.72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187,243.27万元,增值额为12,680.55万元,增值率为7.26%。
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
2017年10月31日
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
100
1
流动资产
671,262.74
654,733.67
-16,529.07
-2.46
2
非流动资产
298,273.83
328,655.01
30,381.18
10.19
3
其中: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4
持有至到期投资
5
长期应收款
6
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
1,987.90
-12.10
-0.61
7
投资性房地产
8
固定资产
2,053.63
1,804.33
-249.30
-12.14
9
在建工程
10
工程物资
11
固定资产清理
12
生产性生物资产
13
油气资产
14
无形资产
136,758.74
167,292.05
30,533.31
22.33
15
开发支出
40,374.23
0.00
16
商誉
17
长期待摊费用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7,087.23
117,196.50
109.27
0.09
19
其他非流动资产
20
资产总计
969,536.57
983,388.68
13,852.11
1.43
21
流动负债
694,973.85
696,145.41
1,171.56
0.17
22
非流动负债
100,000.00
23
负债合计
794,973.85
796,145.41
0.15
24
股东全部权益
174,562.72
187,243.27
12,680.55
7.26
评估基准日,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12,452,712.00元,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31,245,271.20元出资额转换为持股比例10%,由此计算,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31,245,271.20元出资额的股东权益评估值为18,724.33万元。
八、特别事项说明
(一)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作为本次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均未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当专业审计机构对上述报表提出较大修改时,需对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评估。
(二)乐帕营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帕”)持有乐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投资”)100%股权。
2017年9月24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发布《关于拟收购关联方乐视金融类业务的公告》,公告称,近期受乐视非上市体系债务状况影响,为排除后期可能产生的交易障碍,保护乐视投资旗下金融类业务优质资产,经与相关方协商,乐帕与乐视网控股子公司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签署了零对价的股份《转让协议》,将乐视投资在工商备案层面转移到了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名下,股权结构上成为了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但目前交易价格等具体条款乐视网还在与相关方持续沟通协商中,企业已聘请了相应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标的进行审计、评估工作。
上述股权转让已于2017年8月25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8年1月2日,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又将上述股权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至其全资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下。
就上述事项,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说明:
乐帕与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签署针对乐视投资的零对价股份《转让协议》,是基于对乐视投资旗下金融类业务优质资产的保护,待对本次交易标的进行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将由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转让方乐帕就乐视投资股权转让价款进行共同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需将此交易提交乐视网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原零对价的股份《转让协议》进行变更。
鉴于上述原因,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股权转让虽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该股权转让并未实质完成,不应将乐视投资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未将乐视投资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三)根据2017年9月24日乐视网发布的《关于拟收购关联方乐视金融类业务的公告》,乐视投资旗下金融类业务(以下简称“乐视金融”)围绕网络支付、网络交易、网络资管开展业务布局,并已获取了商业保理牌照、股权众筹牌照、基金销售牌照、保险经纪牌照、融资租赁牌照,目前正积极部署民营银行、券商、融资租赁等方面的牌照申领。
基于前期外部机构对乐视金融的市场估值,结合与中介机构的预沟通,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出让乐视投资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出于谨慎性考虑,乐视金融估值为人民币13亿元,该项资产可作为关联公司抵偿欠款的保证。
(四)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说明:
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控股”)以其持有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为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取得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贷款合计人民币11亿元,现阶段对乐视控股质押的股权即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处置所得资金用于抵偿关联公司欠款,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预估处置质押股权所得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1亿元。
(五)截至评估基准日,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乐视网非上市体系关联公司应收账款涉及17家企业,账面余额3,413,744,285.69元;
其他应收款涉及6家企业,账面余额383,200,883.33元;
预付账款涉及1家企业,账面余额424,077,216.00元;
上述三项合计账面余额4,221,022,385.02元。
针对上述事项,债务方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用于抵偿欠款,采用上述(三)、(四)项所述方式和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商城”)转让经营的网站及相关资源和知识产权等资产给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转让价格9290万元,抵减乐视商城欠款。
上述三种方式抵债金额合计2,492,900,000.00元。
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非上市体系的债权以上述3项抵债金额为基础,先将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涉及的上述关联公司欠款抵消后,再抵消应收账款涉及的关联公司欠款,未抵消部分,按照8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1,468,904,027.27元,同时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105,718,219.63元,2017年10月31日补提坏账准备1,363,185,807.64元。
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说明:
对上述未抵消部分应收账款按85%的计提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是基于对非上市体系关联方债务风险及可收回性等因素,出于谨慎性考虑的评估预判。
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该事项目前没有相关支撑资料提供。
(六)截止评估基准日,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有14个银行存款账户被冻结,冻结资金58,225,406.57元。
(七)报告日期为2018年1月4日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
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有3笔质押,涉及担保金额215,120.00万元。
对该事项,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关资料。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自评估基准日2017年10月31日起一年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中嘉盛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资产评估机构”)接受贵院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拟处置(2017)京03执788号案件涉案股权行为所涉及的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31,245,271.20元出资额的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申请人、被执行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委托人:
案件申请人: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案件被执行人:
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贾跃亭
被评估单位:
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乐视智家”)
(一)被评估单位简介
1.注册登记情况
名称:
住所:
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
法定代表人:
张志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589764942R
注册资本:
叁亿壹仟贰佰肆拾伍万贰仟柒佰壹拾贰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信息技术服务;
从事广告业务;
硬盘播放器的生产和销售;
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通讯器材、移动电话、手机设备、手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网络游戏研发生产;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软件开发、软件设计;
委托生产电子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设备安装、维修;
提供劳务服务;
组装计算机;
进出口及佣金代理业务;
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文化用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家具、金银珠宝首饰、饲料、新鲜水果、蔬菜、工艺礼品、钟表眼镜、玩具、汽车和摩托车配件、仪器仪表、陶瓷制品、橡胶及塑料制品、花卉、装饰材料、酒水、箱包、鞋靴、图书、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出版物的批发兼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营业期限:
2012年2月7日至长期
2.历史沿革
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致新”),是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出资组建的,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2012年9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00元。
乐视网以货币出资1,693,800.00元、以实物岀资12,706,973.42元、以无形资产出资9,857,367.25元、以开发支出出资47,461,859.33元;
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28,280,000.00元。
增资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人民币元)
持股出例(%)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72,720,000.00
72.00
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28,280,000.00
28.00
合计
101,000,000.00
100.00
2012年11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申请北京贝眉鸿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并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61,224.00元,由新股东北京贝眉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以货币资金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3,061,224.00元。
增资后,股东结构如下:
70.56
27.44
北京贝眉鸿科技有限公司
2,061,224.00
2.00
103,061,224.00
2013年4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新股东深圳市冠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98,874,015.00元,其中:
乐视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1,355,937.00元;
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7,131,030.00元;
深圳市冠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0,387,048.00元。
104,075,937.00
51.54
55,411,030.00
1.02
深圳市冠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0,387,048.00
20.00
201,935,239.00
2013年12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原股东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19.00%股权38,367,695.00元转让给股东鑫乐资产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变更后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51.54
17,043,335.00
8.44
探圳市冠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鑫乐资产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367,695.00
19.00
2014年6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63,104,762.00元,由股东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认缴51,114,857.00元,鑫乐资产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认缴11,989,905.00元。
155,190,794.00
58.55
6.43
2,061,224.00
0.78
15.24
鑫乐资产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357,600.00
265,040,001.00
2015年8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原股东深圳市冠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新乐视智家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15.24%股权转让给股东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57,430,383.00
21.67
50,357,600.00
265,040,001.00
2016年,公司引入宁波杭州湾新区乐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然投资”)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两名投资者,其中:
乐然投资以人民币14.3亿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2,633,573.00元,华夏人寿以人民币4亿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533,867.00元。
55.19
20.42
0.73
17.91
宁波杭州湾新区乐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633,573.00
4.49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533,867.00
1.26
281,207,441.00
2017年1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引入投资者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鑫乐资产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15.7102%股权转让给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
55.1873
20.4228
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44,178,251.00
15.7120
0.7330
6,179,349.00
2.1974
4.4926
1.2567
2017年1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10.3964%股权转让给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后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125,955,359.00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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