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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领域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重要的社会“稳定”环节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存在着鲜明的二元经济特征。
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非农产业领域,以及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
根据过去十年的新增就业统计,建筑施工业构成最为稳定的吸纳就业的领域之一。
从2002年时点就业结构看,建筑施工业就业人数在非农产业就业中,继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之后,排在第三位;
2002年吸纳就业人员达到3893万人,占全部非农产业就业人员的12.4%。
制造业处于非农产业就业中的首位,占26.5%。
然而,如果动态地从1995~2002年期间的就业增量结构看,由于1995~2000年国民经济处于下行(GDP增长率显著放缓)周期中,制造业、采矿业等就业人员一直呈负增长的态势下,批发零售餐饮业、建筑业及社会服务业显现出确保非农就业增长势头的“中流砥柱”功能,分别提供了新增非农产业就业岗位的35%、30%和20%。
建筑施工业在吸纳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同时,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对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建筑施工行业由于“苦、累、脏”等特点,吸纳的劳动力大多来自农民工或其他辛苦行业的分流富余劳动人员。
2005年建筑业正式职工人数为854万左右,行业就业人员达到4383万人,则非正式的工人数达到3529万人。
据分析推算,近年来建筑施工业吸纳农民工人数平均每年增多100万~200万人,建筑施工业已成为联结城乡经济的重要纽带之一。
建筑施工业为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提供了庞大剩余
进入本世纪后我国国民经济开始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投资额占国民产出的比率不断上升。
建筑施工面积和建筑施工领域就业均呈现显著增长。
应该说,国民经济的高涨为建筑施工业提供了非常好的市场景气环境。
然而,建筑施工业的产出份额不仅没有显著的上升,甚至有所下降,这是个“奇怪”的现象。
导致这种“奇怪”现象的原因在于:
对建筑业产品的需求上升固然很快,但建筑施工能力供给增长得更快。
由于建筑施工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主要投入要素是简单劳动,而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隐蔽失业者的大量存在,使劳动供给近乎“无限”。
在1995~2002年,全社会各行业工资水平每年平均上升12.8%,而建筑业职工工资仅上升8.6%。
相对建筑施工行业的供给能力,建筑工程的设计、咨询、监管和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投资品的供给弹性要小的多。
因此,导致2000年以来我国投资高增长给建设市场带来的利益,更多的为第三产业(设计、咨询、监理等行业)和投资品(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制造业获得,而总投资额中“建筑安装费用”的比例多年来在持续下降。
总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费用”(构成建筑施工行业的报酬或产值来源)比重的下降,是在国民经济高涨时期保持建筑产品价格稳定的主要原因。
同时,这个比重的下降,意味着建筑施工行业(包括广大施工企业及其劳动者)为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形形色色的(包括政府、企业)买方业主提供了大量“消费者剩余”,为整个国民经济地稳定、快速、持续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
中国建筑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显著上升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九五”期间年平均增长10.4%;
“十五”期间年均增长达到21%。
从增长趋势看,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承包工程的增速明显加快。
承包工程范围不断拓宽,从最初的房屋建筑和交通领域发展到冶金、石油、化工、电力、通讯以至航空、航天及和平利用原子能等高科技领域,科技含量和带动国内机电产品出口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在“走出去”的队伍中,建筑施工企业涌现出中建、中港、中交、中铁等一批优势骨干力量。
许多项目都受到所在国政府和业主的一致好评。
目前建筑施工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济效益不高,企业负担沉重
施工行业长期以来产值利润率维持在2%~3%,属于国民经济中的低利行业。
而负债率2005年高达65%,在第二产业中则是最高的,高出全国第二产业资产负债率56.8%的平均值8个百分点,债务负担沉重,已制约了建筑业的良性发展。
目前全社会拖欠款问题最严重的产业部门也是建筑施工业,这使得该行业的债务负担雪上加霜。
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积累和运作能力不强,阻碍了企业的自身发展,在目前情况下企业几乎没有资本积累和积聚发展的能力。
拖欠工程款、垫资施工、不合理的压价让利竞争、回扣等不正之风,加剧了企业资金不足带来的困难。
人均资本水平低,劳动生产率低下
建筑施工业资本含量低,2005年人均固定资产为2.8万元,仅是第二产业平均水平11.24万元的四分之一。
与第二产业的其他工业行业相比,由于人均资本水平低,建筑施工业的劳动生产率自然也偏低,处于40个行业中的倒数第8位,人均劳动生产率(按总产值计算)为11.7万,远低于全国工业人均23.9万的平均水平。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高,行业收入水平低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素质不高,专业技术人员比率较低。
按从业人员的口径,建筑施工业技术人员比率4.6%,仅高于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批发零售餐饮业等三个行业,排名倒数第四。
建筑施工行业收入水平较低,2004年职工年收入为14338元,仅高于农林牧渔业和住宿餐饮业,是年收入最高行业的35%。
技术创新投入不足,将长期影响行业竞争力的提升
建筑施工业微利和高负债率,是导致整个行业的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基础性原因。
此外,企业依靠专有技术和企业标准领先市场的意识还不够强。
许多建筑业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技术竞争优势不强。
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或与科研机构、相关院校之间尚未形成良好的技术创新合作机制。
同时政策方面缺乏对建筑施工业有效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不够。
这些将在长期影响行业竞争力。
企业改制任重道远
近年来,施工企业的改制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民营企业已成为行业的主力军。
目前民企数量占到全部企业的74.5%,产值占到68%,从业人员占到了66%。
但作为行业关键力量的国有企业产权单一、财务风险突出等问题,仍然是制约行业未来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尤其是中央和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相对滞后问题突出。
近十年来,国有企业所占份额从31%下降到10.2%,就业人数份额从55%下降到17.8%,总产值份额从63%下降到24.4%。
但总体而言,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使命尚未完成,建筑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改造自身的任务远未到位。
西部国有企业负担重,社会职能多,改革成本高,影响了企业改制的进程,进而导致整个西部地区长期积弱,与改制迅速的东部地区差距越来越大。
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还相当混乱
建筑施工业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市场准入方面。
在工民建领域进出自由、高度竞争的同时,专业建筑施工领域仍存在一定壁垒。
这种进入壁垒对民营企业的影响更为明显。
在地区间,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立场及政策措施直接影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的形成,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发展,阻碍建筑施工领域效率的提升。
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与市场公平方面。
招投标中,业主方利用投标方的弱势地位,迫使施工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接受折扣价等现象依然存在,破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市场诚信方面。
目前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依然缓慢,建设系统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现象还没有根本性的好转。
信用缺失的现象更多地发生在投资业主方,他们利用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侵害施工企业的权益。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困局。
要害在于我们的法律环境,一方面是法治不健全,存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漏洞;
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严重,很多情况的发生又是由于涉及政府或国有部门而“投鼠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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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行业为何在国民经济行业
体系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
建筑施工业是受固定资产投资影响较大的行业。
在目前国民经济高涨,投资率屡创新高的景气背景下,按理说建筑施工业应呈现繁荣景象,但实际情况却是产值比重难于上升,施工企业的微观财务指标更呈现出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反的态势。
在建设市场上,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非常明显。
深层原因:
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二元结构使然
建筑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特有的二元经济结构总体特征紧密相联。
相对其他现代产业活动相对较高的劳动者知识、技能要求,建筑施工领域劳动力素质门槛很低,成为农民进入城市为数不多的就业领域选择之一。
通常农村劳动力只经简单培训(甚至在建筑工地上“边干边学”)就能胜任建筑工地的一般工作,从而导致众多民工源源不断地进入建筑施工领域,甚至还有大批民工守候在建筑工地的围墙之外。
供大于求的劳动市场阻碍着该行业工资水平的上升。
由于建筑施工业的劳动要素供给弹性大、工资水平低,人均资本水平也很低,因而资本进入门槛也不高。
虽说行业的利润水平低,但从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非利润率最高)直到利润为零的角度考虑,建筑施工业仍然是有利可图的领域。
因此,尽管建筑施工行业利润很薄,依然有源源不断的新资本进入。
从实际统计数据看,施工企业数量还在不断增加。
这种供给方的快速增长,直接导致建设市场上供给一方竞争加剧,从而进一步强化建筑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买方强势,不断弱化卖方的市场地位。
法制不健全和混乱的市场秩序使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方面。
现实的招投标过程中,双方均存在大量不规范行为,但客观地说,在一个不均衡、买方强势明显的市场环境下,业主方面对更少的约束,会充分利用投标方的市场弱势地位。
施工企业在残酷的竞争与生存压力下,往往委曲求全、曲意迎奉招标方;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垫资”或签订“阴阳合同”,在中标价格基础上,再接受价格方面若干百分点的挤压。
信用缺失现象在市场双方都存在,但同样客观地说,在一个买方强势的市场环境下,更多地发生在业主方,不良业主往往利用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通过各种方式、手段侵害乙方的权益。
一旦施工企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则要冒被业主方视作“刁民”,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领域从此失去市场参与机会的风险。
这是建设市场尽管纠纷颇多,而较少诉求法律追索的重要原因之一。
数年前我们就提出了加快建设“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证的诚信体系”,从目前情况看成效甚微。
要害在于我们的法律环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得“以道德为支撑”“以财产权利为基础”显得苍白无力,而深层原因又往往是由于司法、执法过程中“投鼠忌器”。
正视第一种弱势,消除第二种弱势
第一种是由市场“供大于求”失衡格局决定的弱势。
由于我国现阶段二元结构国情,建筑施工领域高度竞争的态势可能会较长期的存在。
因而,施工企业的这种弱势地位、微利状态以及从业人员的低报酬状态,可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难以改变。
这是一种施工企业必须面对并接受的市场运行的自然结果。
第二种弱势,则是由于法治不健全与市场秩序混乱所导致的不公正环境。
这种弱势是完全应该,也是完全可以改变和消除的。
政府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来保护市场弱势一方的应得权益,并通过自己的率先垂范带动整个社会市场信用体系的完善,缓解施工企业的弱势,使施工企业获得公平的市场待遇。
确保我国建筑施工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出台规范建筑施工行业发展的意见和相关产业政策
建议国家结合“十一五”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出台,尽快制定和出台《促进和规范国内建筑施工行业发展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面向我国“小康社会”和城市化进程、新农村建设的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
对今后5~15年的国内建筑施工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发展重点、实施路径及政策保障措施做出明确规划,为国内建筑施工行业的中长期发展明确方向,提供指导,确定措施。
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建筑施工行业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
明确今后一段时期的行业发展总量控制政策、产业(行业)结构调整政策、区域结构调整政策、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政策、技术进步政策等,对国内施工行业和相关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政策指导。
同时,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市场准入政策,明确市场准入的各项限制条件和标准逐步提高目前存在过度竞争领域的市场准入门坎,尽量避免过度竞争、无序竞争和无效竞争,消除对建筑施工业发展和施工市场运行不利的影响和干扰因素。
继续加强建筑施工行业的市场整顿、清理和规范工作
继续大力推进国内建筑施工市场的对内对外开放。
各级政府投资和建设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政府行政、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的精神,积极推进这些垄断领域的对内对外开放步伐,明确取消和废止目前各项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中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条文和管理规定。
从长期看,国家要在逐步推进实现目前对单个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向相关执业责任人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的转换,积极探索放宽对现行施工企业跨行业、跨领域经营的资质限制和资质要求,允许施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配置企业经营资源的改革措施,确保专业施工市场相互开放的政策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
不断强化对施工行业招投标市场的清理和规范力度。
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招投标法》的实施细则,为实践中招投标活动各个参与主体的规范运作和政府的市场监管提供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减少人为操作的不规范运作空间。
二是近期可考虑采取市场“平均价”或“中间价”中标的评标原则和规则,以缓解目前仅仅采取“最低价中标”引起的弊端。
三是应继续加大政府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力度。
明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应承担的市场监管主体职责,即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由各级发改委负责监管;
小型工程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由建设部门负责市场监管。
各级发改委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招投标市场的日常监管和经常性督促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者的成本,确保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确保市场规范和健康运行。
继续加强目前正在实施的施工工程欠款清理工作。
应在努力巩固国家三年清欠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防止和控制工程款拖欠的长效机制。
首先,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应从拖欠的源头上进行控制。
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严格审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方案不合理、项目法人责任不明确的项目严禁其开工建设;
对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虽然不做政策限制性规定,但可在相关备案和核准报告中提出一些提示性的意见或建议,提请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尤其是施工企业在投标时重视该项工程有可能存在的工程款拖欠的风险。
同时,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机构强化工程设计责任,尽量减少边设计、边施工、边竣工的“三边”项目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避免因设计变更造成业主和施工企业对工程量核算上的“纠纷”而产生工程款拖欠问题。
二是要尽快改变目前过分依靠行政措施“清欠”的临时性、过渡性特征,逐步建立起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和司法救助相结合的长期运行体制和机制。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合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工程款的支付严格按照《合同法》和业主与施工企业的事先约定的规则执行。
同时,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应针对当前施工行业工程款拖欠的特点,尽快制定和明确处理工程款拖欠问题从仲裁到法院受理、审判、执行全过程的实施意见和政策规定,减少行政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针对当前工程款拖欠的司法处置中普遍存在“判决后执行难”的情况,各级司法机构应加大判决执行力度,确保司法处置的强制性效应得到有效发挥,对拖欠者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作用。
三是以清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欠款为龙头,带动全社会的工程款清欠工作。
从实践看,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拖欠在全社会工程款拖欠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为此,各级地方政府应发挥率先垂范作用,一是在新上项目决策时,力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到位,杜绝工程款拖欠源头;
二是对以往政府工程建设形成的历史欠帐,各级政府要明确政府自身应承担的偿债责任。
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经营体制和机制转换
加快推进施工行业的所有制机构调整和国有资本退出力度。
施工行业的绝大部分领域均为竞争性行业。
按照国家有关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政策,国有资本应逐步实现从非关键的施工行业领域中退出,让民营资本和社会资本在施工行业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此,国家应尽快制定促使施工行业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性程序,同时,大幅度放宽施工行业尤其是铁路、交通、通信、石油石化、钢铁等基础设施、基础行业和支柱产业等专业建筑施工领域对国内外投资者的限制,切实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尤其是国内的民营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国内施工行业尤其是专业建筑施工领域,为国有资本的退出创造条件。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国有企业和中央直属大型国有施工企业的改革改制步伐,切实增强国有施工企业的活力。
一是对发展前景良好的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尤其是中央直属施工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这些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尤其中央直属大型施工企业转变为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公司,以上市来促进这些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内部经营体制和机制的转换。
二是加快和促进国有中小企业尤其是改革严重滞后的中西部地区的国有中小施工企业改革,逐步将大部分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成为企业内部持股、经营管理层持股或国内民营资本和外资参股、控股的民营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内部改制和外部民营资本引入等方式,促进国有中小施工企业的经营体制和机制转换。
三是继续推进国有施工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施工企业的主辅分离、人员分流工作。
国有大型施工企业要明确主业经营范围,通过出售、出租、改制等措施逐步将辅业分离出去,集中力量做好主业经营;
要逐步加大企业冗员分流工作,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职工国有身份转换补偿、鼓励职工创业、向社会保障体系移交企业离退休职工、下岗失业职工和通过企业主辅分离实现职工带资分流、带资分离等综合措施,减少企业冗员规模和数量,切实降低企业冗员负担。
积极争取国家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发展给予相关优惠和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国家投资支持政策。
从“十一五”时期看,应结合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相关发展政策,争取国家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设备制造和购置给予投资补助、补贴或银行贷款贴息,以切实加快建筑安装和施工行业的设备和装备制造、更新步伐,改善施工手段,提高施工技术水平。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的政策支持。
除应积极争取国家允许相关施工企业在经营成本中列支符合相关提取标准的技术开发费用外,应积极争取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自主创新给予更多的资金投入支持、科技奖励支持、人才引进的支持等。
同时,应逐步加大对施工行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强施工行业企业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创新积极性,逐步完善促进施工行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内外部激励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
例如针对目前施工企业债务负担沉重的情况,积极争取国家和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施工行业的历史债务实行不良资产剥离、核销、债转股等多重政策,促使施工行业相关企业减轻债务负担,轻装上阵,加快发展。
又例如针对当前国有施工企业冗员分流任务比较沉重的情况,积极争取国家以前实施过的有关企业主辅分离、减员增效、职工下岗分流和人员安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确保这些大型国有企业的主辅分离和冗员分流安置措施能够顺利推进并取得切实成效。
积极争取国家对施工行业给予与其他弱势行业和支柱行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考虑施工行业规范吸收农民工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效应,争取施工行业能够享受国家有关涉农行业(如化肥、农资行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施工行业尤其是条件艰苦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以及部分市场盈利能力很弱的施工行业(如民用建筑行业)减征甚至免征营业税及相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对建筑安装企业尤其是专业施工安装企业进口国内不能够制造的国外设备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允许施工企业对施工安装装备实行加速折旧,允许施工企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装设备所还税收实行所得税抵扣等;
对施工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低税率优惠政策等。
争取国家支持,在建筑施工行业进行建立行业诚信制度试点工作
加快诚信制度建设,是遏制和解决当前工程建筑施工领域诸多问题的有效和关键措施之一。
建议国家在施工行业率先进行建立行业诚信制度试点,明确施工行业企业的社会诚信标准、企业诚信记录和向行业、社会发布的方式、企业失信行为的处罚体制与机制等,为推进全社会的诚信制度率先垂范。
切实推进工程建设和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应切实推进现有工程建筑施工领域原有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对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地方和行业规定等应明确废止或做重要修改,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不合理的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行业垄断、行政垄断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其次,应针对当前工程建筑施工领域和施工行业发展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快制定和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运作和操作提供依据和指导,为施工行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和环境条件。
强化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
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使协会成为独立、公正、自主运作的行业自律组织。
各级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
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建设市场运行管理和各类管理人才、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培训中的作用;
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行业与公众、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工作,以培育新型的建筑事业服务体系,使行业协会组织成为行业会员企业共同利益的代表,完成好政府委托的行业标准编制和规范等工作。
鼓励施工行业企业大力推进“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分区域、多层次、全方位地参与国际工程建设市场的竞争。
一是对经营规模大、经济实力强、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高、熟悉国际工程建设施工市场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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