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房修取费费用标准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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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具用具使用费:
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摊销费。
1.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
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集体福利费、职工体检费、独生子女费、住房补贴、冬季供暖补贴、因公外地就医费、职工疗养、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补助(贴)等费用。
1.7劳动保护费:
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
如:
工作服、安全帽、手套、肥皂、雨衣、雨鞋、防暑降温等费用。
1.8工程质量检测费:
是依据现行规范及文件规定,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结构、建筑节能进行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测费,不包括对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梯工程、室内环境等所发生的专项检测费用。
1.9工会经费:
指企业依照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工会活动经费、职工困难补助费等。
1.10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考取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文化教育等所发生的费用。
按职工工资总额规定的比例计提。
1.11财产保险费:
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等费用。
1.12财务经费:
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的工程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财务费用。
1.13税金:
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1.14其它:
上述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
包括:
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等科技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咨询评估费、投标费、租赁费、保险费、审计费、公(鉴)证费、诉讼费、法律顾问费、协(学)会会费、宣传费、共青团经费、董事会费、上级集团(总公司)服务费、民兵训练费、绿化费、“门前三包”等。
2.现场管理费:
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2.1现场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
指按照规定支付现场管理及服务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他补助、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包括:
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质量、安全、测量放线、检验试验、管理(不含材料人员)、消防、门(警)卫、炊事、服务等人员。
2.2现场办公费:
现场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软件、电脑耗材、存储介质、网络、影音图像制品、通讯邮资、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及现场临时宿舍生活用燃料(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等费用。
2.3差旅交通费:
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工地转移费、项目经理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等。
2.4劳动保护费:
项目经理部按照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
工作服、安全帽、手套、肥皂、防寒服、雨衣、雨鞋、防暑降温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作业的保健补助等费用》
2.5低值易耗品摊销费:
行政上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的使用、维修和摊销等费用。
2.6工程质量检测费:
是依据现行规范及文件规定,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结构、建筑节能进行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测费,不包括专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2.7财产保险费:
指施工现场用财产、车辆的保险费。
2.8其它:
除上述费用以外所发生的费用。
业务招待费、临时工管理费、咨询费、广告宣传费、“门前三包”等费用。
3.规费
3.1社会保险费
(1)基本养老保险费:
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医疗保险金:
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金:
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金:
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金。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生育保险:
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3.2住房公积金
指企业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利润:
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5.税金:
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6.总承包服务费:
指施工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服务所需的费用。
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配合、竣工资料汇总,为专业工程施工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
(1)建设单位另行发包专业工程的两种服务形式:
①总承包人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有偿服务。
②总承包人既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服务,又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
现场办公场所、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服务内容。
(2)对建设单位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服务包括:
材料(设备)运至指定地点后的核验、点交、保管、协调等有偿服务内容。
材料(设备)价格计算按照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直接费中。
结算时,承包人按照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的99%返还建设单位。
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五、有关规定
1.借用其他专业工程定额子目的,仍执行本专业工程的取费标准。
2.工程质量检测费含在现场管理费中。
3.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
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成。
4.专业工程造价:
由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组成。
六、计算规则
(1)土建工程、古建筑工程:
以直接费为基数计算。
(2)安装工程:
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2.利润:
以直接费和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以人工费和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3.规费:
4.税金:
以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
按另行发包专业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为基数计算。
七、费用标准
(一)企业管理费
序号
项目
计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
其中:
现场管理费率(%)
工程质量检测费率(%)
1
土建工程
直接费
14.8
6.5
0.41
2
安装工程
人工费
65
28.54
3
古建筑工程
17.1
7.62
0.43
(二)利润、税金
项
目
费率(%)
利润
土建工程、古建筑工程
直接费十企业管理费
7.00
人工费十企业管理费
28.00
税金
市区区域
直接费十企业管理费十利润十规费
3.48
4
县城、镇区域
3.41
5
其它区域
3.28
(三)规费
合计
社会保险费率(%)
住房公积金费率(%)
17.31
6.43
23.74
(四)总承包服务费
服务内容
管理、协调
另行发包专业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
1.5~2
管理、协调、配合服务
3~5
企业管理费构成比例
内容
比例(%)
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
46.29
办公费
7.69
差旅交通费
4.5
固定资产使用费
5.05
工具用具使用费
0.26
6
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
2.72
7
劳动保护费
0.71
8
工程质量检测费
-
9
工会经费
0.82
10
职工教育经费
3.05
11
财产保险费
0.28
12
财务费用
9.1
13
1.44
14
其它
18.09
100
执行2012年房屋修缮定额总说明
一、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建工程(土建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工程,电气设备工程,热力设备工程,炉窑砌筑工程,站类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古建筑工程,共三部分。
与之配套使用的有《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既有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工程,加固工程,重新装饰装修工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一般单层房屋翻建工程,古建筑修缮、复建、迁建等修缮工程。
不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以及临时性工程。
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的零星添建、扩建工程可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依据;
是修缮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是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选择经济合理施工方案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编制依据
1.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修缮工程、加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及文物保护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2.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范、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要求等;
3.《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历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
4.现行标准图集、典型设计图纸资料及各个时期有关房屋建筑的文献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及使用标准合格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的,并考虑到房屋修缮工程中普遍存在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小且分散、室内不易全部腾空、场地狭小、连续作业差、要保护原有建筑物及其周边景观环境等对施工作业不利因素的影响。
除各册另有规定外,不得因具体施工条件的差异而降低定额水平。
六、本定额是以建筑物檐高25m以下为准编制的。
建筑物檐高超过25m时,可参考措施项目执行。
七、本定额是根据本市大多数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并结合房屋修缮施工特点,除个别章节另有说明外,均以手工操作为主且配合相应的中小型机械作业为准编制的。
八、定额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的,并以中小型机械费的形式表现。
九、定额单价的确定
1.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2.材料单价包括市场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其他材料费包括零星材料费和辅助材料费。
材料市场价格已包含材料原价及运到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运输损耗费。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为材料市场价格的2%。
3.机械费包括中小型机械费和其他机具费。
机械费中除个别章节子目考虑了大型机械台班以外均未包括大型机械的使用费用,凡需使用大型机械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实列入直接工程费。
十、本定额工程水电费按下表计算,计入直接工程费。
若业主方提供水电,则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工程项目
取费基数
费率
土建工程
直接工程费
0.85%
安装工程
人工费
1.50%
古建筑工程
0.80%
十一、本定额中凡注明×
×
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
本身,注明×
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
本身。
十二、本定额各子目中凡有()者均按各自册说明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其他措施费计取标准
本章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施工困难增加费,原有建筑物、设备、陈设、高级装饰及文物保护费,高台建筑增加费,超高增加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十项内容,共36个子目。
一、费用内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绿色施工的要求,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夜间施工费:
是指为保证工程进度需要,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间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费等。
3.二次搬运费:
是指因各种原因而造成的材料、构件、配件、成品、半成品不能直接运至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用。
4.冬雨季施工费:
是指施工期间如遇雨、雪天气,为保证施工质量以及防雨、防雪、防滑、保温等为保证工程质量所采取措施的费用以及冬雨季的人工降效费用。
5.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房屋修缮工程所必须的生产和生活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加工厂、工作棚、仓库、办公室、宿舍以现场施工通道、水、电管线及其他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和拆除等费用。
6.施工困难增加费:
是指因建筑物地处繁华街道或为大型公共场所、旅游景区在不停止使用或部分停用的情况下所需要的必要围挡、安全保卫措施以及施工降效等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7.原有建筑物、设备、陈设、高级装饰及文物保护费:
是指为防止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玷污原有建筑物、设备、陈设、高级装饰及文物、古树绿地等而采取的支搭、遮盖、拦挡等采取的各种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8.高台建筑增加费:
是指被修缮的建筑物在离自然地坪2m以上高台上,所需要的材料、构件、配件等必须先运至高台上,再运至建筑物上所发生采取的措施及人工降效费用。
9.超高增加费:
指建筑物檐高超过25m且施工作业点也超过25m时各种材料、构件、配件等垂直运输、逐层搬运所增加的费用和人工降效。
10.施工排水、降水费:
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统一规定及说明
1.超高增加费的计取,是以施工作业点超过25m时为准,其超过部分可以使用。
尽管建筑物超过25m,但作业点并未超过的,不得使用。
2.高台建筑增加费仅限于高台上的建筑物使用,不包括高台本身。
凡垂直运输可把材料、构件、配件及周转性材料由髙台自然地坪运至建筑物时,不宜执行此定额。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土建工程、古建筑工程其他措施费计费基数为直接工程费。
2.安装工程其他措施费计费基数为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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