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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文件
台海〔200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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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海事局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
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海事处、机关各处室,辖区各船舶修造作业单位:
现将《台州海事局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
船舶安全环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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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浙江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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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海事局综合办公室2007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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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海事局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
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浙江海事局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办法》和《浙江海事局海事执法工作程序与技术标准》,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水域环境,结合辖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工作职责:
局海事管理处负责辖区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许可和防污染监管的业务指导工作;局政务中心具体负责辖区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相关许可和备案工作;局总值班室负责辖区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中发生事故的应急援救工作;局执法督察处负责辖区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许可执法监督工作;局属各海事处负责辖区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相关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在台州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满足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作业条件。
(1)修造船舶的作业地点符合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进出港通航保障、锚泊状态下修造的船舶,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海(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配备足够的用于船舶靠泊、进出坞、上下排(水)等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设施设备,并使该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水上修造过程中的无动力船舶,船舶修造单位应提供足够的拖轮支持,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拖带等应变措施;依法须经引航的船舶,以及接受引领服务的船舶,进出修造场所以及试航作业,必须由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或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操作合格证书的人员引领和指挥;船舶海(水)上修造作业期间,应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值班人员;船舶试航须在安全水域进行;禁止海船在椒江、灵江水系老鼠屿上游水域试航。
(3)制定完善的安全和防污染内部管理制度;
(4)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安全事故的应急需要。
遇台风等恶劣天气或大浪等水域情况时,船舶修造作业单位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适时停止船舶海(水)上修造作业,并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确保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5)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器材,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
如不能满足相应的处置能力要求的,应与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签订污染物清除协议;
(6)配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物质(修理国际航线船舶的单位)等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设施设备,并使该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如不能满足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应与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签订污染物接收处理协议;
(7)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专业知识和技能,遵章守纪,不得违规操作。
需要测爆的,须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8)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相关的许可、报备等手续;
(9)船舶在修造作业期间发生海(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污染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海事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10)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对辖区内船舶海(水)上修造作业的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
3、为便于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提高审批效率,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可提前向管辖海事处申请备案,并报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核准。
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单位备案申请表(附表1);
(2)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3)按照上述2规定应具备的安全和防污染作业条件的材料或情况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对满足安全和防污染作业条件的单位签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备案证明。
4、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单位应在每次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包括船舶上下排、进出坞操作)前向管辖海事处提出申请,管辖海事处按照《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工作程序与技术标准》(附件1)操作,经核准后方可作业。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船舶防污染作业申请书(附表2);
(2)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取得《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单位备案证明》的单位除外);
(4)已制定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必要时);
(6)测爆证书(必要时)。
在船坞内进行修造作业的,在开启坞门前,船舶修造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船坞清洁报告。
同一作业单位对同一艘船舶同时或连续进行若干项内容的修造作业,可作为一次作业办理。
5、船舶在港区水域从事海(水)上修造作业需要使用焚烧炉,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应按规定事先向管辖海事处提出申请,管辖海事处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工作程序与技术标准》(附件2)操作,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船舶在港区水域从事海(水)上修造作业过程中涉及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船舶校正罗经,应按规定事先向管辖海事处进行报备,管辖海事处按照《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工作程序与技术标准》(附件3)操作。
上述许可、作业报备项目的申请,可与海(水)上船舶修造作业申请同时提出(但应分别填写申请书,若有时效性规定的,超过规定时效,应重新申请)。
6、船舶修造作业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许可条件和要求,切实落实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7、管辖海事处在作业申请核准时,应根据作业单位的备案情况实施安全诚信管理。
对未取得备案证明的,实施行政许可前现场检查制度;取得备案证明的,视情进行检查。
8、在内河水域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及时回收船舶修造及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不得投弃入水;船舶在船台(排)修理完毕或者建造竣工下水后,应当及时清除相关污染物。
并按照《内河防污染项目报备工作程序与技术标准》(附件4)操作,进行内河防污染项目的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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