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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维还曾倡导过二重证据法。
所有这些,都可运用,而运用的巧妙与否,取决于实践经验的多少。
在论证问题的过程中,防止采取一些不正确的做法。
一般说来,论证问题有八忌:
一忌无直证:
直证,是最有力的论据。
一种观点或某些看法能否成立,主要看有无直证。
如果缺少直证,或者单纯依靠旁证和理证,其结论的可靠性是大成问题的。
因此,缺乏直证,是论证问题时的大忌。
二忌孤证:
即所要证明的观点,只有一条史料,或者只有极少的史料。
遇到这样的情况,切不可断然作出判断。
因为历史是复杂的,任何孤立的事实不可能反映事物的本质。
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社会现象方面,没有比胡乱抽出一些个别事物和玩弄实例更普遍站不住脚的方法了。
罗列一般例子是毫不费劲的,但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或者完全起相反的作用,因为在具体的历史情况下,一切事情都有它的个别的情况。
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末,事实不仅是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
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末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
”[1]因此,在论证问题时,切忌过分地依靠孤证。
三忌臆证:
所谓臆证,就是所依据的立论的根据本身便是靠不住的,是想当然的。
依靠这样的论据,根本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四忌以点代面和以偏概全的论证法:
例如要论证某一时期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或者遭到破坏的情况时,所列举的史料要注意到其所反映的地区特征,应当选择能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情况的史料;
如果缺乏这样的史料,就应当列举若干能反映不同地区的史料,使之能在地区上构成一个侧面。
否则,都只是以点代面和以偏概全的论证,影响结论的科学性。
五忌所引史料与所得结论的不一致性:
引用史料去证明某一论点时,必须做到史料与论断的一致。
如果所引史料与所要论证的问题的角度与口径稍有不一致处,就会影响结论的准确性。
六忌“以前证后”或“以后证前”的论证法:
所谓“以前证后”和“以后证前”,即以甲时期的史料去证明乙时期的历史现象。
例如要证明的是秦的某一制度,而引用的史料却是汉代的。
我们必须做到史料所反映的时代与所要论证问题的时代一致。
没有这种一致性,就得不出科学的结论。
七忌忽视反证:
当我们论证某一问题时,往往出现两种以上截然相反的史料。
如果我们有意或无意地只注意到同向性史料,而忽视了反向性史料,得出的结论不是错误的,就是不全面的。
八忌从论点出发去选择史料:
在运用史料时,对史料进行选择是必要的。
不过,所谓选择史料,是指在同类性质的史料甚多的情况下,挑选其中能最明显、最准确地说明问题的典型史料而言;
并不是指可以凭主观的意愿去挑选适合自己观点的史料而言。
论点来源于史料,有怎样的史料,就可以得出怎样的观点;
切不可反过来,从自己的主观想象出发去选用史料。
如果采取符合自己预定想法的史料则用之,不适合者则去之的论证法,是根本违反科学的认识规律的。
在论证问题时,如果充分注意到了上述八忌,克服了这些错误的做法,所得出的结论,无疑是具有科学性的。
因此,当我们要判断一篇史学论文的观点是否正确时就应检验它的论据运用是否克服了上述八忌和逻辑推理是否严密,此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七、关于历史教学与历史研究
在高等学校与中等学校里,往往存在着把教学与研究对立起来的现象。
从事历史教学与历史研究者,也同样如此。
于是,往往出现搞历史教学者,只搞教学,不搞研究或者相反的情况。
他们认为历史教学与历史研究有矛盾,不能二者兼顾。
有些教师,为了掩盖其不搞研究的事实,还美其名曰:
“我的教学,就是科研”。
因此,对于二者的关系,很有辨明的必要。
教学与科研,不能说二者之间毫无矛盾。
应当承认,二者是存在一定矛盾的。
二者之间的矛盾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时间上的矛盾。
每个人的时间都是一个定数,用于教学的时间多,则用于科研的时间必然相对减少。
反过来也是一样。
二是教学与科研本身的差别决定的差异。
一般说来,教学是以教授已有知识为特征的活动;
科研则是以探求未知领域的秘密为特征的活动。
前者,重在对已有知识的熟练与讲授的能力;
后者,则重在从已知到未知的分析、推理等逻辑思维能力。
长于教学者,未必擅长于科研;
反之亦然。
于是,反映到人们的志趣上,就产生了对待教学与科研的爱恶不同的差别。
但是,二者的矛盾毕竟是次要的和非本质的,而二者的联系和相互促进却是主要的和根本的方面。
以教学来说,虽然其主要任务是传授已有的知识,但要做到传授得准、讲述得透,也非对教材进行深入的钻研不可。
有无这种钻研,直接决定传授知识的质量的优劣。
因此,从事教学工作,并非单纯做知识的传声筒和广播器。
更为重要的,还在于如前所述的存在着知识的更新,我们需要通过科研不断修正自己的旧知识,增添新知识,才能不断丰富教学内容。
即使历史科学知识更新的速度不如自然科学快,也不是长期不更新知识而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单以中国古代史领域的情况来说,在甲骨文和金文的出土和开展研究之前的先秦史,几乎是传说占主流的时代;
在秦简和汉简出土和开展研究之前的秦汉史,也有不少方面处于空白状态;
在敦煌资料和吐鲁蕃文书问世和开展研究之前的魏晋南北朝史和隋唐史,同样有不少问题不甚了了。
然而,近几十年、十几年甚至最近几年来,上述这些断代史的内容,获得了极大的丰富,有的甚至得出了同传统看法截然不同的结论。
如果从事教学工作的人,不搞科研,对本学科领域的知识更新采取闭目塞听的态度,老在宣讲自己的老一套,讲先秦史而不明甲骨文、金文的新成果,讲秦汉史而不知道秦简与汉简的内容为何物,讲魏晋南北朝史与隋唐史,而不运用敦煌资料与吐鲁蕃文书等,试问将何以完成教学任务呢?
因此,离开科学研究,从根本上说,是无法搞好教学工作的。
因为衡量教学的好坏,主要不是靠表达的口才如何,而是要看讲述的内容是否丰富、新颖和科学。
从事史学研究的人,也同样需要有一定的时间从事教学工作。
这是因为,在教学过程中,从教材的难点、疑点和重点中,从学生的提问中,可以了解到哪些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从而有助于确定研究的课题;
又由于研究问题时的思维方式同教学时表达问题的方法有差别,有时往往可以通过对问题的讲述而促进对问题的思考。
由上可见,教学与科研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但主导的和根本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
作为高等学校的教师,整天只忙于应付教学,或者只热衷于多办班以创收、多教课和多拿补贴,无时间进行科学研究或者根本上就忽视科学研究,长此以往,必然导致知识的陈旧和教学质量的下降。
至于说什么“教学就是科研”,如果不是为自己不搞科研而制造的所谓“理由”,就是人为地掩盖教学与科研的质的差别性。
实质上,教学就只能是教学,不能取代科研,也正如科研工作本身不能说成就是教学工作一样。
八、史学研究贵在创新
任何科学研究,都是以探讨未知领域为目的的。
既然是未知领域,自然是前人所不曾探讨过的,也就是新的东西。
因此,科学研究同创新是必然联系在一起的。
史学研究也不例外。
如果史学研究,不能在前人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推进,完全是前人或今人研究成果的重复,则这样的研究,从本质上说,算不了研究,也失去了研究的意义。
因此,每当我们撰写论文的时候,必须要看通过它能不能多少有点新意,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这篇文章就不必写;
即使写了,也是徒劳无功。
既浪费自己的时间,也浪费别人的时间,还浪费出版社的人力与物力。
相反,只要能提供一点新内容,不论多少,都是有意义的,属于科学研究的成果。
因此,科研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能否创新的问题。
既然史学研究贵在创新,那么,应怎样衡量创新呢?
对于史学研究来说,衡量是否能创新的标准是很难确定的。
不过,大体说来应当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才能算得上有所创新:
第一,在理论上,有超出前人或今人所概括的地方;
第二,在史料运用上,有为前人或今人未曾使用过的史料;
第三,在研究的课题或领域方面,是前人或今人所未曾研究过的;
第四,如果研究前人研究过的课题,必须在论述的深度、广度和提出的见解等方面有超出前人的地方;
第五,或者在现实的应用方面,能提出切实的具有科学性的见解,或者在政治上具有某种现实意义;
第六,在对史料理解方面,有不同于前人或今人的地方;
第七,能提出有意义的或者是前人所未曾提出过的问题;
第八,能从更多的方面复证前人已经提出过的问题。
总之,研究得出的结论,必须在历史科学领域已有总体知识的基础上有所前进,有所发展,才能算有所创新,不论其新内容的多少、新见解的高低和新思想的重要程度如何,都可以算是创新。
如何才能做到有所创新呢?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没有屡试屡验的灵方妙法。
不过,如果能按下面的要求去做,也许会有所帮助:
第一,无论研究何段历史,先了解该段历史现存哪些史料,有无新的史料发现。
第二,掌握前人及今人对该段历史或某一问题研究的成果,特别注意他们已经提出了哪些问题,解决的程度如何,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已经回答者是否准确等等。
第三,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对该段历史或某一问题还有哪些方面应当研究。
第四,根据现实需要和今后的发展,有哪些问题还需要我们去研究。
第五,根据新出土的资料,揭示了哪些新问题和有助于解决哪些老问题。
第六,综合许多人的研究,能否做出带有共同规律性的概括。
我们所说的创新,是具有科学性的新知,决不是缺乏科学性的无知妄说。
因此,真正科学研究的创新,决不是为新而新,不是哗众取宠,也不是凡前人或今人所未说过的就是“新”。
如果不把创新同科学性结合起来,一味地追求为新而新,势必导致不正当的“标新立异”。
因此,我们应当提倡科学意义的标新立异,反对无知妄说的标新立异。
九、关于如何引用史料
引用史料以说明问题,是史学研究中经常存在的,似乎平淡无奇,实则也有讲究:
第一,要注意选择典型材料。
有时能说明同一问题的史料过多,引用时不能全部罗列,必须选择典型材料。
所谓典型材料,亦无固定不变的标准,要依所要论证的问题的性质确定。
一般说来,凡对所要论证的问题的本质特征具有针对性、鲜明性和准确性的史料,都属于典型史料。
第二,要善于撮取史料中的典型语句。
有时需要引用的史料文字太长,而其中具有针对性的语句并不多,这时就应去其无关,撮其要害。
却又不要损伤史料原意。
这样做,既可节省引文,又可以突出重点。
第三,要引用第一手的原始资料。
在说明某一问题有许多史料并存的情况下,应选择第一手的原始资料。
所谓原始材料,就是未经后人改易、删节、取舍、综合和加工过的材料。
史料价值的大小,往往同其原始性的结构程度成正比。
第四,《资治通鉴》的史料,写论文时一般不宜引用。
原因是《资治通鉴》的史料,多来源于它成书前的十九史,其原始性不如正史,而史料的运用以原始性强者为优,故一般不宜引用,只有《资治通鉴》超出正史的史料可以引用。
要做到这一点,只有先弄清《资治通鉴》的哪些史料超出正史才有可能,而这是一个需要专题研究的问题,不可不察!
第五,引用私人着作作为史料,一定要留心作者所处的时代、地位、经历和治学态度,不可轻信。
一般说来,后代人的着作不如当代人的着作史料价值大;
传闻者的着作,不如亲历者的着作真切。
第六,两种以上史书同有某一材料时,一般宜引用其成书在前者。
这是因为成书在前者,距其所记述的时代较近,其可靠性比较大。
如《史记》与《汉书》同有某一史料,宜引《史记》;
《后汉书》与《三国志》同有一史料,宜引《三国志》;
《魏书》与《北史》同有某一史料,一般宜引《魏书》。
第七,不宜从他人着作或文章中转引史料。
他人的着作或文章引用的史料,一是经过了别人的加工,二是可能有节引、误引或者错字、漏字,如果大量转引,必然出现以讹传讹的现象。
因此,这样做是很不严肃的。
只有在手头无其书而又不易得到原书时,才不得已转引,同时还得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以示慎重。
第八,切忌从个人的需要出发,用歪曲史料原意的方式引用史料。
有时同一条史料,可以用它去说明许多问题,只是在引用时所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已。
不过,尽管如此,具有多用途的史料,也有其主导方面与非主导方面之分,不宜把非主导方面当作主导方面予以引用,或者按照所要论证问题的需要,截取其中几个字、几句话为自己的论点服务,这都有曲解史料原意或转移史料主导方向的可能,切忌如此!
第九,要从总体上去把握和引用史料,切忌把浪花当潮水看待,把一鳞半爪当主体史料引用。
总之,如何引用史料,表面上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实际上其中也贯穿了理论的指导作用和逻辑思维的运用之妙。
十、关于阅读史籍的一些具体方法
如何阅读史籍,并无固定不变的方法,其方法往往因人而异,也因史书的性质与情况的不同而有差别。
我所要谈的,既不是古籍的句读之法,也不是古籍的校勘之法,更不是对史料的考证之法,而只是在阅读某些史籍时应当注意的地方。
首先,不论研究我国古代的何段断代史,前四史都在必读之列。
所谓前四史,即指《史记》、《汉书》、《后汉书》与《三国志》而言。
这四部史书,不仅研究先秦史、秦汉史者必读,即使是研究魏晋以后断代史者也应当读。
原因在于在二十四史中,前四史是基础,后来的官修正史的体例,都确立于此,此其一。
前四史所载史实,大都对魏晋以后的各代历史有影响,有的还有直接联系,此其二。
特别是秦汉以后的若干典章制度,都奠基于战国、秦汉时期,故读前四史对于魏晋以后诸断代史都有探根求源的功效,此其三。
《晋书》以后诸史中所使用的许多典故,不源于先秦典籍,就源于前四史,故读前四史也有便于通读以后诸史之功效,此其四。
前四史,文词简练、明确,叙事生动准确,从文学风格上来说,也是诸史之冠,此其五。
尤其是《史记》、《汉书》及《后汉书》的诸家注释,魏、晋以后到唐代的文人,他们往往以自己所处时代之情况去注《史》、《汉》,谓“某某若今之某某”等,颜注《汉书》尤多,这实为《史》《汉》中的后代史料为甚,此其六。
由于这些原因,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史者来说,前四史都在必须通读、精读之列。
其次,读前四史时,应当《史记》与《汉书》并读,《后汉书》与《三国志》并读。
我们知道,《史记》与《汉书》有重叠面;
《后汉书》与《三国志》也有重叠面。
有两部以上正史同记载了某一时期的历史事实,如能二者比照阅读,则二书所载同一制度、事件、人物或其他情况的详略与异同,就可以很容易地掌握,从而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其三,阅读《史记》与《汉书》,还应当把各自的《本纪》、《列传》与《表》、《志》并读。
这是因为,二书的《本纪》、《列传》与《表》、《志》体例各异,主体不同。
其中《本纪》以帝王为主体,《世家》以封国为主体,二者的记述都近于流水帐式;
《列传》则以人物为主体,按其经历、事迹和言论的先后顺序记述,间亦涉及当时的重大事件、政策法令及典章制度;
《表》以年代先后为序记载大事;
《志》或《书》,则以记述典章制度的内容为核心。
因此,同一制度、事件、人物和其他情况,往往被分割于若干《本纪》或《列传》中,脉络不清,原委不明;
《表》虽有系年,却孤立存在,被割断了与同时事物的联系;
《志》则有内容而年代往往不详。
因此,如能把二者比较阅读,同时检索,互相参考,则上述各自的缺点均可克服。
读其他诸史亦然。
其四,阅读十七史时,应与《资治通鉴》比照阅读。
所谓十七史,即指前四史加上《晋书》、《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魏书》、《周书》、《北齐书》、《隋书》、《旧唐书》、《新唐书》、《旧五代史》及《新五代史》而言,《南史》、《北史》未单独计入,这就是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
序》中所说的“十七史者,上起《史记》,下迄《五代史》,宋时尝汇而刻之者也”。
十七史所反映的时代,恰与《资治通鉴》所记述的时代重合,给二者的比照阅读提供了可能。
再说,十七史都是断代史,断代与断代之间既多重复记述,又衔接不甚明白。
特别是它们都缺乏事件、人物等的详细系年,有许多事件和典章制度的实行年代不清楚。
而《资治通鉴》是以编年体的通史形式出现的,诸断代史的一些缺点,恰恰都在它这里得到了克服。
尽管《资治通鉴》的史料,不具有原始性,它对有些史料的综合、删节,也有失当之处,有些系年,也未必准确,但是,它把同年发生的事件分割于诸正史的《本纪》、《列传》和《表》、《志》中的毛病克服了;
它对诸正史中的许多时间不明的史实,都分别系于固定的年月。
这两点,为我们阅读正史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资治通鉴》的史料,也有超出正史的部分。
一般说来,先秦、秦汉时期超出正史者不甚多;
魏晋南北朝时期,超出正史者有所增加;
隋唐和五代时期,超出正史者为数不少。
它的超出正史的史料,多来源于北宋时尚能看到的上述各时期的私家着述,而这些书籍今天多已荡然无存。
因此,《资治通鉴》超出正史的这部分史料,就成了具有宝贵价值的原始资料,可以用之于补诸正史之缺漏。
例如东魏时,高欢“每号令军士,常令丞相属代郡张华原宣旨,其语鲜卑:
‘汉民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令汝温饱,汝何为陵之?
’其语华人则曰:
‘鲜卑是汝作客,得汝一斛粟,一匹绢,为汝击贼,令汝安宁,汝何为疾之?
’”这段话,不见于北朝的《魏书》、《北齐书》、《周书》及《北史》,也不见于当时人的其他着作,仅见于《资治通鉴》卷157《梁记》武帝大同三年条,它反映了高欢如何制造民族矛盾、汉人的社会地位以及华、夷各族在生产与军务上的区分等情况,十分宝贵。
同样的例证,还有不少。
可见《资治通鉴》确有补充正史原始材料的重大作用。
《资治通鉴》的这个作用,比它前面的两个作用还要大得多。
凡遇《资治通鉴》中的超出正史的史料,我们可以同引用正史一样引用它。
以上所述《资治通鉴》的三大作用,都只有在把它同十七史比较阅读时才能实现。
没有这种比照阅读,试问将怎样发现它的史料何者为正史所有和何者为正史所无呢?
其五,阅读《三国志》与《晋书》,应与它们各自的注结合阅读。
《三国志》本身,系晋人陈寿所写,因上距三国时代甚近,材料原始可靠。
而给《三国志》作注的裴松之,又以许多早于、同时或稍晚于《三国志》的史书中的材料给该书作注,有的说裴注引书一百几十种,有的说引书二百多种,统计虽有出入,但裴注引书之多确是事实。
由于裴松之的注,不同于纯粹注释性注疏,而是采用的以其他史书的不同记载去补充《三国志》的作法,从而保存了大量的不同于《三国志》原文的原始材料,有助于我们发现差异、辨明正误、考订史料和探索某些事件与制度的原委。
加上裴注所引诸书,大都已经散佚,于是裴注的史料价值更因此而大增,甚至它的价值可以与《三国志》本身比美,有的还超过之。
在这样的情况下,读《三国志》时,对于裴注不仅不应忽视,甚至要更为珍重。
而要做到这一点,只有把二者比照阅读方有可能。
好在通行的《三国志》本子,都是把《三国志》正文与裴注合在一起的,这就便利了我们同时阅读。
至于现在流传的《晋书》,是唐初编着的,通常谓之新《晋书》,用以区别于诸家旧《晋书》。
新《晋书》虽然改正了诸家旧《晋书》的许多缺点,如删去了王隐《晋书》的《瑞异志》、何法盛《晋中兴书》的《鬼神录》等;
增添《三国志》及《后汉书》所没有的《食货志》,并追溯了东汉、三国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还引用十六国之书并简约之以为《载记》三十卷,开记述少数民族的政权史事之先河,但是,这对于当时尚存的诸家旧《晋书》及十六国的各种史志,删节过多,不免过于简略。
故吴士鉴、刘承干有鉴于此,特为新《晋书》作注,谓之《晋书斠注》。
他们注《晋书》的原则,大体本于裴注。
即广收各种逸史、野史与残存各种类书中的诸家旧《晋书》引文,及至于后人周家禄的校勘记、丁国钧的校文、钱大昕和王鸣盛等人的考证,也都一一收入,以收其广列异说,补充遗漏和订正讹谈之效。
因此,读《晋书》以读《晋书斠注》本为宜;
读此本,又宜正文与注文并重为妥。
其六,读北朝的《魏书》、《北齐书》及《周书》等,应与《北史》结合阅读;
读南朝的《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等,则应同《南史》结合阅读。
其所以有这样做的必要,主要是由下面的原因决定的:
一是由于《北史》综合了北朝诸断代史,是一部以北朝诸代为范围的通史,结合阅读,可收把断代史与通史各自的优点融于一体之效。
二是由于《北史》虽较简略,但也有不少地方超出北朝诸断代史的相同史料的地方,以东魏、北齐的食干制度为例,有些食干的官吏,在《北齐书》中无其食干的记载,而在《北史》中却有之,同样的例子还不少。
因此,二者结合阅读,可收到《北史》补北朝诸断代史之效。
三是由于《北史》是通史性质,它对于为官于北魏、东魏、北齐及西魏、北周的官吏,多按其家庭血缘关系分别合于一体记述,这对于了解当时重视门阀与谱牒之学的状况可以加深了解,也有助于研究他们的族属关系。
关于《南史》同南朝诸断代史的关系,也一如《北史》之于北朝诸断代史,故其结合阅读的好处也大体相同。
其七,读南、北朝后期诸史,应先同《隋书》特别是《隋书》诸志结合阅读。
所谓南、北朝后期诸史,包括北朝的《北齐书》、《周书》及南朝的《梁书》与《陈书》。
阅读这些史书其所以要同阅读《隋书》诸志结合阅读,在于《隋书》诸志,本来不属于《隋书》,而是另外一部书,叫《五代史志》。
这里的五代,就是指北朝的北齐、北周和南朝的梁、陈,再加上隋即为五代。
换言之,今本《隋书》的十志,所记载的内容,从其覆盖面来说,涉及上述五代。
因此,《隋书》的诸志,等于就是《北齐书》、《周书》及《梁书》、《陈书》之志的综合体。
所以,要明白北朝的北齐、北周及南朝的梁、陈诸代之典章制度,必须求之于《隋书》诸志。
既然如此,则阅读时之必须结合阅读,实属不辩自明。
其八,读北朝诸史,也要同南朝诸史相结合;
为什么需要这样做呢?
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北朝的史书,有南朝的专传,如《魏书》有《岛夷传》、《北史》有《僭伪附庸传》载后梁事;
南朝史书,也有北朝的专传,如《宋书》有《索虏传》、《南齐书》有《魏虏传》。
这些传所记载的史实,虽多传闻,也不乏谤语,但也未尝不可提供某些可供参考性史料,有些甚至是有价值的史料。
二是由于南北双方经济上的联系不少,相互之间的战争更多;
还不乏北朝官吏、将领南逃者,也多南朝官吏、将领北走者,对于这些事实的记述,各有所详,也各有所略,如能彼此参照,相互补充,则为全豹了!
其九,读《史记》、《汉书》及《后汉书》,要重视各种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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