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卡村卡业务手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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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5=56+57+5862≥63+65+66+6763≥6462≥6869≥70+7172≥7374≥7577≥7877≥7997≥98100≥101+102103≥104+105112≥111123≤124131≤132135≤134
三、重点审核事项
1、指标4-15,重点审核与上年比较,变动是否合理;
将所有乡镇汇总起来与面上数据核对,是否有出入,若有出入要查明原因,并作文字说明。
2、指标16-24,重点审核是否漏填,口径是否一致,特别是城关镇和县城镇,这里的户数、人口和从业人员均为全社会的应配套一致。
与上年比较,若没有特殊情况,变动幅度不会太大。
3、指标25-31,重点审核增幅是否符合实际,特别是总数和第三产业。
4、指标32-41,重点审核单位是否按要求换算,有无遗漏;
面积之间、面积与产量之间是否相匹配,与上年比较变动是否合理。
5、指标25-26、42-48,重点审核有无漏填,特别企业个数是否正确,与上年相比,变动幅度是否恰当。
资料来源于部门统计,重点审核资料的正确性、可靠性,加强资料评估和统计执法、监督。
6、指标49-54,重点审核有无漏填,增幅是否合理,上报数据是否为实绩数,不要将计划数和预算数上报。
7、指标55-61,重点审核有无漏填,分类是否正确。
工资与人数是否相符,比例是否合理。
去年国家查询时,出错较多。
出现了奇高奇低情况。
8、指标62-75为财政、金融指标,重点检查数据是否全面、正确,有无遗漏。
与上年相比,变动幅度是否科学。
9、指标76-84为负债情况,重点审核有无漏填。
10、指标85-113为乡镇社区环境、科教、卫生及社会福利指标,重点检查有无漏填,与上年比较数据变动应比较平稳。
需注意的指标:
①垃圾处理站:
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建造的符合标准的垃圾处理场所,不包括露天垃圾场。
因此,一般乡镇供水站和垃圾处理站个数很少。
②公园、体育场馆个数要严格按指标解释要求。
③公路里程要注意计量单位,与行政区域面积相比,一般乡镇1平方公里约为0.9公里。
④初中毕业升学率多数乡镇应低于100%。
11、指标114—149为小城镇建成区内指标,重点检查有无漏填,与上年比较数据变动应很小。
①建成区占地面积:
重点检查计量单位是否按要求填写,是否按实际建成面积填写,不要把规划面积上报来,一般乡镇建成区占地面积在200公顷左右。
②建成区户数:
是指建成区内年末全部常住户数,包括本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③建成区人口:
是指建成区内按年末时点统计的全部常住户中人口数量加外来人口之和。
④建成区从业人员数:
指建成区内实际参加各种行业劳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劳动力人数,包括外来和早出晚归从业人员。
⑤自来水普及率、生活用燃气普及率和有线电视入户率苏北大多数乡镇达不到100%。
⑥建成区年末实有道路铺装面积除以10000(平方米转换成公顷)与建成区占地面积相比应低于30%。
⑦人均住房面积一般约在25平方米左右;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一般约在100升左右;
人均年生活用电量一般约在300度。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1.属性:
指本乡镇的行政建制是乡还是镇。
在建制镇中,如果县政府驻在建制镇,选择“城关镇”;
如果具有农业生产的街道办事处填报本表,选择“4街道”。
2.地势:
指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地理环境的主要特征。
平原包括平川、平坝、湖区和牧区的草原等;
丘陵包括半山区、近山、浅丘等;
山区包括牧区草山。
如果一个乡镇有多种地理特征,按照面积较大的地理特征进行填报。
3.老区:
指中国革命老区,简称老区。
具体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
4、乡镇政府与县政府距离:
指乡镇政府所在地与县政府所在地距离。
5、居民委员会个数:
指年末全乡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的数量。
居委会是根据宪法规定,按城镇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6、村民委员会个数:
指年末全乡镇所辖的村民委员会的数量。
村委会是根据宪法规定,按农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7、通公路的村:
指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实际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1-88》规定的等级公路,并经公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使用的通公路村数。
8、通自来水的村:
指乡镇行政区域内通自来水的村数。
自来水是指符合卫生标准,并经公用设施处理的管道输送水。
包括由取水、净水、输配水三部分组成的自来水供给的,或由取水和输配水两部分组成的符合饮用卫生标准的简易自来水。
9、通有线电视村:
指已开通有线电视线路,并开始使用的村。
10、垃圾集中处理的村:
指本乡镇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管理的行政村。
11、行政区域土地面积:
指辖区内的全部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
包括耕地、荒山、荒地、山林、草原、滩涂、道路和建筑物等陆地面积,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面积。
12、年末常用耕地面积:
指年末实有能够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以及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
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茶、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滩涂”、“湖田”等,以及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的沟、渠、路、田梗均作为耕地统计。
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陡坡地;
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
也不包括已列为国家和省(区、市)退耕计划但仍临时耕种的土地。
常用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零星可用耕地。
数据可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的土地变更调查取得。
13、有效灌溉面积:
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14、农业机械总动力:
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
包括耕作机械、农用排灌机械、收获机械、植保机械、林业机械、畜牧机械、渔业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农用运输机械、其他农业机械。
按能源又分为柴油、汽油、电力和其他动力。
总动力按法定计量单位千瓦计算。
(1马力=0.735千瓦)
15、乡镇用电总量:
指本乡镇区域内全年生产和生活的用电量。
既包括国家电网供电,也包括农村自办电站供电量。
(二)人口与就业
16、乡镇总户数:
指年末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常住户总量,乡村户数和城镇户数。
包括本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按公安部门的常住户进行统计,集体户口无论其人数多少,都以一户进行统计。
17、乡镇总人口:
指在本乡(镇)范围内,按年末时点统计的全部常住户中人口数量的总和。
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
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18、外来人口:
指户口虽在外地,但在本地常住的人口。
19、乡镇从业人员数:
指全乡镇总人口中实际参加各种行业劳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劳动力人数,包括户籍在外地的乡镇工作人员和乡镇企业外来打工人员。
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和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包括家务劳动者。
20、外来从业人员:
乡镇从业人员中户籍在外地的乡镇工作人员和乡镇企业外来打工人员。
包括从事农业与农业生产、管理及其它辅助劳动的人员。
21、第一产业从业人员:
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从业人员。
22、第二产业从业人员:
从事第二产业即从事工业和建筑业的从业人员。
23、第三产业从业人员:
从事第三产业即一、二产业之外的从业人员。
24、离开本乡镇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
指乡镇从业人员中离开本乡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的劳动力。
不包括由于婚姻关系、考取大学、中专等院校和参军而离开的人员。
(三)乡镇经济情况
25、经济总收入:
指乡镇所属各生产单位包括农户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以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之间进行分配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
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农民投资等。
资料来源于《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
26、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农民所得总额除以参加分配人口(或乡村人口)后的纯收入。
纯收入是指总收入扣除相对应的各项费用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
它既可以用于生产、非生产投资,改善物质和文化生产,以及用于再分配的支出和结余的收入。
这个指标用来观察农民实际收入水平,以及农民扩大再生产和改善生活的能力。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赠送农村外部亲友的支出。
27、国内生产总值:
指本乡(镇)范围内所属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里通过生产和服务提供给社会最终使用的产品和劳务,用货币表现的价值总量。
三次产业划分是:
第一产业:
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副业和渔业)。
第二产业:
工业(包括采掘工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气、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
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由于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多、范围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产业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服务部门。
(四)农业生产情况
28、农作物总播种面积:
指应该在本日历年度内收获农产品的作物播种面积之和。
它必须与全年收获总产量相对应。
其计算公式:
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上年秋冬播作物面积+本年春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播作物面积
=本年夏收作物播种面积+本年秋收作物播种面积
29、粮食播种面积:
指本日历年度内收获粮食作物的实际播种或移植面积。
包括耕地和非耕地上的种植面积。
粮食播种面积为谷物、豆类和薯类播种面积之和。
30、粮食总产量:
指全社会的粮食产量。
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
具体品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薯类、大豆。
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
薯类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
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不作为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31、棉花总产量:
指全社会的棉花产量,按皮棉计算。
3公斤籽棉折1公斤皮棉。
不包括木棉。
32、油料总产量:
指全社会油料作物的产量。
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和其他油料。
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
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34、肉类总产量:
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的畜禽(包括兔、鹌鹑、肉鸽等)肉产量,即屠宰后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重量,也叫胴体重。
35、猪肉产量:
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的生猪肉产量,即屠宰后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重量,也叫胴体重。
36、牛奶产量:
本乡镇范围内生产的牛奶产量总和,包括出售的和农民自产自用的部分。
37、水产品产量:
指本年度内捕捞的水产品(包括人工养殖并捕捞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产量。
(五)企业情况
38、企业个数:
指年末所有乡(镇)办、村办、村民小组办、联户办和农户办企业的满足企业统计标准的个数。
不包括国有企业。
具体包括:
(1)领取企业法人执照的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与外商合资、与港澳台合资的企业。
(2)未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但满足以下四条标准的乡镇办、村办、村民小组办和联户办的各种生产经营单位。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
②长年从事经营活动,或季节性生产经营活动全年开工时间在3个月以上。
③有独立核算制度和帐目。
④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虽领取的是农村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但雇工8人以上(含8人)。
39、工业企业个数:
指年末企业个数中,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个数。
具体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40、企业从业人员:
指在本乡镇地域内的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41、工业企业从业人员:
指本乡镇地域内的企业从业人员中,在工业企业从业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4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等实现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副营业务收入。
43、企业年净利润总额:
企业实现纯收益扣除国家规定上交所得税以后的净利润总额。
44、企业实交税金总额:
指企业实际交纳入国库的税金总额。
(六)外贸与投资
45、实际利用外资:
是指本乡镇报告期内各类经济组织通过对外借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以及用其他方式筹措的境外实际到帐资金。
46、出口产品交货额:
指本乡镇所属内企业和农户自营出口或交给出口产品收购部门的产品价值总额。
47、乡镇固定资产原值:
指本乡镇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户在购建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全部价值。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统计,如果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设备虽低于2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统计;
不属于生产经营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统计。
农户所有的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等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统计。
固定资产原值是指当初的购进价、新建价或开始转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如果没有购进价、新建价和开始转为固定资产价值的资料,可按使用占有该固定资产时的重新估价作为原值计算。
不包括土地折价。
48、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本期调查范围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实际完成投资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实际已开始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消耗的建筑材料,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大牲畜的费用,以及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人工费和其他有关的费用。
主要指当年农户和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额。
49、农业投资完成额:
指本乡镇政府投资于农林牧渔业及农业服务业的投资完成额。
(七)乡镇机构
50、机构在职财政供给人数:
指本年末在乡(镇)政府、党委、人大等组织在职行政和事业工作人员,且这些人员工资是由乡镇财政支出的。
包括聘用人员,不包括教师和离退休人员。
51、公务员人数:
指本年末在乡(镇)政府机关、党派团体中由国家编制委员会确定的“行政人员”编制中的公务员人数。
52、事业编制人员:
指本年末在乡(镇)政府机关、党派团体中由国家编制委员会确定为“事业人员”编制的人员。
不包括教师,教师人数及工资另行统计。
53、其它人员:
指本年末在乡(镇)政府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数中,除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其它工作人员。
54、在职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年末在乡(镇)政府机关、党派团体中所有的干部人数,包括聘用人员在内的全年工资总额。
55、机构在职非财政人员供给人数:
指本年末在乡(镇)政府机关、党派团体中工作,其工资为非财政支付的人员。
(八)财政与金融
56、财政总收入:
指本年度乡镇实际完成的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及上级财政补助收入等总计。
57、预算内收入:
指本年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58、一般预算内收入:
指预算内收入中扣除上划国家、省(区)、市、县后的可支配收入。
59、预算外资金收入:
指未纳入预算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自筹资金收入等。
60、基金预算收入:
因本级政府管理各种基金而得收入。
61、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指当年由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主要包括:
税收收入、税返收入、专项拨款补助、转移支付补助、增加工资补助等。
62、本乡镇可用财政收入:
指在乡镇财政总收入中,本乡镇实际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政收入。
63、财政支出:
指本年度乡镇实际完成的预算内支出、预算外支出和上交上级财政支出合计。
64、科学技术:
指本年度乡镇财政支出中用于科技投入等。
65、教育:
包括学校经费、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经费、广播电视教育经费、职业教育、幼儿教育、业余教育支出等。
66、年末各项存款余额:
指企业、机关、团体和居民根据可以收回的原则,把货币存入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保管并取得一定利息的年末货币总量。
67、居民储蓄存款余额:
指年末居民存入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保管并取得一定利息的货币总量。
68、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指年末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根据必须归还的原则,按统一利率,为企业、个人等提供资金贷款的总额。
69、农业贷款:
指在年末各项贷款中用于农业的贷款。
(九)乡镇政府债权、债务情况
70.年末资产总额:
指年末乡镇政府拥有的以货币计量的全部资产总额,包括各种财产、债权等资产。
71、年末累计负债金额:
指乡镇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土地办、乡企办、农技站等)的债务金额。
等于债务资金来源。
包括乡镇为支持学校建设、交通建设、政府修建、乡镇企业发展投入资金而举借和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余额。
72、当年负债:
指当年因收支出现的新债务。
(十)乡镇社区环境
73、垃圾处理站:
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在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建造的符合标准的垃圾处理场所。
不包括露天垃圾场。
74、储蓄所:
指银行和其他准许经营金融业务的非银行机构设立在本乡镇的储蓄所。
包括各银行的储蓄所、信用社的代办点以及邮政储蓄所等。
75、本乡镇公路里程:
指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实际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1-88》规定的等级公路,并经公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使用的公路里程数。
包括乡镇街道的里程数和公路桥梁长度、隧道长度、渡口的宽度以及分期修建并已交付使用的公路里程。
不包括国、省干线断头路里程,农业生产用道路以及新建公路尚未进行验收交付使用的路段里程。
两条或两条以上公路共同经由同一路段的,只计算一次。
76.市场个数:
指乡镇所辖范围内,由乡镇直接管理,经工商部门批准,具有固定场所,专门从事各类商品交换市场的个数。
77.公园个数:
是指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于本乡镇地域内,供居民休闲游玩的地方。
78、小汽车拥有量:
在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年末拥有的民用小型汽车数量,不包括军队、武警车辆。
小型汽车是指座位小于等于9座、车长小于6米的小型载客汽车。
(十一)科技、文教、卫生
79、各类技术人员:
指已取得科学技术职称或大学、中专的理、工、农、医科系毕业,以及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工作实践中被提拔,从事理、工、农、医等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教学、生产的专业人员和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学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工程、会计、经济、统计、药剂、医师、教师等。
80、农技推广服务机构:
指在本乡镇内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机构的个数。
包括设立在本乡镇政府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独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机构的个数。
81、农技推广服务从业人员:
指年末在本乡镇内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数。
8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个数:
是指年末由政府或者由农民自发组成、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的个数。
该组织主要从事传授农业生产技术、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对农业生产进行服务等活动。
一般应有5个以上成员,有组织章程,有生产、技术、信息、加工、仓储、销售等某方面的服务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组织,也包括未经注册的组织。
只要是在本乡镇开展活动,都包括在内。
8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
指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各种类型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包括的在册成员总数。
84、学校总数:
指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的区域内所有的正规学校数。
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
85、小学校总数:
指设立在本乡镇,经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招收学龄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教学机构的总数。
一个学校既有小学又有中学,按中学计算。
86、中学校总数:
是指设立在本乡镇的中学总个数。
包括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中。
普通初级中学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小学毕业生进行初级基础教育的机构。
87、在校学生总数:
指学年开学后,在上述学校中学习并具有学籍的学生总数,包括留级生,不包括复读生和补习生。
88、小学在校学生总数:
指小学学校中具有正式学籍,并在小学学习的学生总数,包括留级生,不包括复读生和补习生。
89、中学在校学生总数:
指中学学校中具有正式学籍,并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总数,包括留级生,不包括复读生和补习生。
90、教师总数:
指上述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固定教师、民办教师的人数。
不包括兼职的教师、临时代课教师及退休教师。
91.小学教师总数:
指小学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固定教师、民办教师的人数。
不包括兼职的教师和临时代课教师。
基础教育的机构:
普通高级中学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初中毕业生进行高级中等基础教育的机构。
92、中学教师总数:
指中学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固定教师、民办教师的人数。
93、初中毕业升学率:
指初中毕业生中升入普高、职高或中专的学生占全部初中毕业生的百分比。
94、影剧院:
指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于本乡镇地域内,并对外营业的电影院、剧院、录相厅等影视娱乐场所。
95、幼儿园、托儿所个数:
指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实有的幼儿园、托儿所个数。
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96、图书馆、文化站:
指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机构,不包括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没有编制的农村和街道文化工作队服务站等。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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