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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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全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县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危害程度严重,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域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1)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在我县范围流行;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周内发病10-29例;
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4)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其中部分暂定为:
A麻疹:
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及以上;
或一周内累计发病3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B流感:
同一事件累计发病50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
C流脑:
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D甲肝、伤寒(副伤寒):
E痢疾:
或3天内累计发病3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F出血热:
一周内累计发病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G炭疽: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肺炭疽病例数未超过5例;
或出现炭疽死亡病例。
H布病:
同一事件累计发病50例及以上;
(5)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省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发生或传入,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发生或传入,一周以内发病9例以下。
(3)麻疹: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病例。
(4)猩红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5)流感: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历,或出现死亡病例。
(6)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范围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7)甲肝、戊肝:
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8)伤寒(副伤寒):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9)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11)流行性乙型脑炎:
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2)流行性出血热、布病:
1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或布病病例,或出现1例布病、2例流行性出血热死亡病例。
(13)炭疽:
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14)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15)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卫生计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逐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成立农安县卫生计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组织,统一领导卫生计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局长任总指挥,各相关卫生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3.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卫生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隔离防护、生物安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监督和执法稽查,中毒类事件的信息报告和监督检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卫生计生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
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预警
县卫生计生局根据卫生应急专业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一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诊所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卫生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县卫生计生局报告。
县卫生计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卫生公共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保证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依据本系统职责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局。
获得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小时以内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根据事件类别向县卫生局规定的专业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报告,接到报告的相关专业机构应立即对事件进行确认和判定。
相关专业机构应在确认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县卫生计生局和市疾控中心。
各级专业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进行审核确认,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本级审核,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审核,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审核,特别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由国家级审核。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卫生公共事件时,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分级影响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相应级别;
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集散地、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应急相应措施
4.2.1县卫生计生局
(1)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经市卫生计生委或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同意,向社会发布,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情况。
(6)开展应急培训。
根据国家、省卫生厅、市卫计委培训规划,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7)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括、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4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执法检查。
(2)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特别重大、重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级)的应急响应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市卫计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4.3.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上级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计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县政府和市卫计委。
5.2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县卫生计生局成立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并成立领导组织(见附件)。
主要职责是对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的救治。
6.2法律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
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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