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知识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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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而确立了在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
其含义包括: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
2、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3、案件出现疑难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4、但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四)依法不追究原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情形。
上述这些不予追究的情形应牢记。
2、后果:
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应当,
(1)撤消案件;
(2)不起诉;
(3)终止审理;
(4)宣告无罪。
(五)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1、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2、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
3、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
(1)双边条约,
(2)多边公约,(3)互惠原则;
4、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1)代为送达文书,
(2)代为调查取证,(3)引渡
专题三: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回避制度:
对于回避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几项内容:
1、回避制度的意义;
2、回避的适用对象: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
3、回避的理由:
(1)是畚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原合议庭成员应回避。
4、回避的决定主体: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检察长、侦查人员负责人决定;
(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应回避的主体自己提出回避;
(2)申请回避,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3)职权回避,法院依照职权而做出;
6、回避的效力: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应暂停本案的工作;
(2)侦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回避;
(4)在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的人员不停止本案的工作。
(二)辩护制度:
1、可以担当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的人数为1——2人;
但下列人员不可以充当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2、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委托他人进行辩护:
a、委托辩护的时间: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在3日内告知;
b、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的3日内,应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c、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获得辩护。
(3)指定辩护,即由人民法院予以指定辩护人,重点应掌握指定辩护的情形:
a、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b、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c、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特别注意上述“可以”和“应当”的情形。
(4)侦查阶段的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解除超期羁押;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但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有权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3、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阅卷权;
(2)会见、通信权;
(3)有限制的调查取证权;
(4)知情权,开庭三日前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5)参与法庭审理,进行辩护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申请解除超期羁押;
(8)代理申诉;
(9)特定情况下,拒绝辩护的权利: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三)刑事诉讼代理制度:
本节重点掌握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3、反诉案件的代理;
4、附带民事事实当事人的代理;
5、申诉案件中的代理。
(四)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的意义
2、公开审判的体现:
(1)庭前公布案由;
(2)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3)宣判一律公开
3、不公开审判的情形,主要有: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应该个人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a、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
b、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可以”不公开。
(4)法庭评议不公开。
(五)合议制度:
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自审理,其使用情形为:
(1)案情简单,情节轻微;
(2)基层法院;
(3)适用简易程序。
2、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1)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
(2)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至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到7人组成;
(3)中级以上法院审判二审案件,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4)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成。
3、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最高机构,它不是审判组织,它与审判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其任务是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进行讨论,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六)两审终审制:
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一个案件经过两次审判即告终结,经过二审所作的裁判,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检察院不能按照二审的程序进行抗诉;
2、下列情形,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2)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经过死刑复核;
(3)地方法院按照《刑法》第63条规定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七)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1、条件:
(1)原告符合;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
(5)属于法院受理附带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提出;
(2)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形式;
(3)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来进行;
(4)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于迟延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专题四:
管辖
(一)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权利的犯罪;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包括8种情况;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予受理,被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确定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其具体情形为: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重点掌握: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第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5)管辖权的变通:
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的案件;
但是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特定的案件。
4、管辖的变通:
(1)管辖权的确定;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2)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管辖权发生争议,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3)特殊情形时的管辖,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五
(一)证据的“三性”:
1、客观性:
证据不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2、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
3、合法性:
(1)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
(2)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
(3)收集证据的手续合法
(二)证据的种类: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一共包含以下7种:
1、物证:
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
以内在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2002年司法考试中,即考到了这一知识点。
3、证人证言:
(1)证人的资格:
第一,知道案件事实;
第二,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
(2)证人证言应是的案件事实的客观表述,不能搀杂主观的评价。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具有真实和虚假的两面性;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具有两面性;
(2)单独口供不能定案。
6、鉴定结论:
(1)鉴定人的要求;
(2)鉴定结论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评价;
(3)鉴定结论不具有定案的当然效力,要经人民法院审查。
7、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笔录,是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载;
(2)检查是对活人的检查。
8、视听资料:
(1)形式有三种:
录音、录像、电脑贮存资料;
(2)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应注意严格审查。
(三)证据的分类:
在理论上,可以对证据进行以下几种划分:
划分标准 种类
1、证据材料的来源 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2、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3、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4、证据的作用 有罪证据无罪证据
(四)证明:
1、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包括:
(1)实体法事实;
(2)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2、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又控诉机关承担;
(2)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4)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5)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承担;
(6)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
3、证明要求,即证明要达到的程度,在我国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必须达到: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每个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3)证据充分,能够排除其他可能;
(4)疑罪从无。
(五)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
1、证据的收集,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合法性;
(2)及时性;
(3)采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项结合;
(4)客观全面;
(5)深入细致。
2、证据的审查:
(1)证据审查的步骤可包括:
单独审查、比对审查和综合审查等。
(2)证据审查的方法有:
鉴别法,比对法、验证法、印证法、质证法、对质法等。
(3)证据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
3、证据的运用。
专题六: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特征:
注意区分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民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二)拘传:
拘传带有强制性,一次拘传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嫌疑人。
(三)取保候审:
1、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4)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
2、采用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权采取。
3、采取方式:
(1)财产保;
(2)人保
4、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5、取保候审的时间:
12个月。
(四)监视居住:
1、适用对象:
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完全相同。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注意:
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增加了两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处;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监视居住的时间:
不得超过6个月。
(五)拘留:
1、拘留的适用对象: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上述的(4)、(5)两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
2、拘留的程序:
(1)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2)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除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
(3)拘留的期限:
第一,一般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日;
第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
第三,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这样居留最长期限为14日或37日;
第四,检察院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3、注意区分三大拘留:
刑事拘留、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
(六)逮捕:
1、逮捕的条件:
(1)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要注意“有证据证明”的含义。
(2)刑期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社会危险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逮捕的权限:
(1)批准逮捕权:
检察院;
(2)决定逮捕权:
法院、检察院;
(3)执行逮捕权:
公安机关。
3、逮捕的程序:
(1)应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无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下,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
(2)注意逮捕变更的几种情形。
专题七:
立案程序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
2、报案、举报、控告;
3、犯罪人自首。
(二)立案的条件: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立案程序:
1、立案材料的受理;
2、立案材料的审查;
3、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四)立案监督:
1、公民监督:
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2、检察监督:
(1)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答复;
(2)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决定立案。
专题八:
侦查程序
(一)侦查的原则:
侦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迅速及时;
(2)客观全面;
(3)深入细致;
(4)依靠群众;
(5)遵守法制;
(6)保守秘密。
(二)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主体不可进行;
(2)讯问时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
(3)讯问时出示证件;
(4)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有翻译在场;
(5)应作讯问笔录;
(6)严禁刑讯逼供;
(7)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
2、询问证人、被害人:
(1)询问证人不能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2)询问正如应当个别进行;
(3)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3、勘验、检查:
(1)现场勘验;
(2)物证检验;
(3)尸体检验;
(4)人身检查:
检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侦查实验:
要经公安机关批准,不能有伤风化或造成危险;
(6)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派人参加。
4、搜查:
(1)搜查的对象可以是人身、物品、场所;
(2)要出示搜查证;
(3)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5、鉴定:
(1)选定鉴定人的方式:
聘请和指派;
(2)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通缉:
(1)只有公安机关才能采取;
(2)通缉的对象只能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三)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的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写出起诉意见书;
2、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3)移送审查起诉;
(4)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撤消案件,立即释放。
3、补充侦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应在1个月内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2)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3)检察院审查批捕后,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基本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相同。
专题九:
审查起诉程序
(一)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内容:
(1)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审查起诉的要求:
(1)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与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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