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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要做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相符。
第九条综合业务系统由科技开发部统一设计开发,推广使用。
第十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终了,办理决算。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账、折、报表的金额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记账单位遵循国际惯例。
第十二条会计凭证、账、折、报表的各种代用符号和文字,各种代用符号:
第X号为“”;
每个为“@”;
人民币元为“¥”;
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而右,为“年/月/日”;
年利率为“年%”;
月利率为“月‰”;
日利率为“日‰”。
外币符号遵循国际惯例。
阿拉伯数字不能连笔书写。
阿拉伯数字前写有“¥”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
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0”补足,或者用“一”代替。
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正楷或行书字书写,不得任意造简化字。
民族自治区,在区内使用的凭证、账、折、报表中,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字;
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有人民币字样,“人民币”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是依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使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进行完整、系统地反映和监督。
第十四条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应按照资金的流动性及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等要素分别设置。
因内部管理需要,可增设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
(二)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制定。
(三)会计科目代号由总行统一规定。
(四)存、贷款的账户号,应把科目代号编列在前,账户号编列在后。
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原则上账户号统一按交换号、科目代号、顺序号、校验位四项内容顺序排列组成,或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五)会计科目的调整。
应编制新旧科目对照表办理结转。
(六)外汇买卖科目是实行外汇分账制核算的特定科目,在账中起联系和平衡作用。
买入外汇,外币金额反映在贷方,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在借方;
卖出外汇,外币金额反映在借方,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在贷方。
在填制凭证、编制分录、记载账务时,均应完整反映。
(七)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业务事项的核算。
表外科目名称和代号及核算内容,由总行规定。
第十五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分类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按其格式和用途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1、基本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或业务事项自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
按其性质分为:
(1)现金付出凭证;
(2)现金收入凭证;
(3)转账借方凭证;
(4)转账贷方凭证;
(5)特种转账借方凭证;
(6)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7)外汇买卖借方凭证;
(8)外汇买卖贷方凭证;
(9)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10)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2、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银行编制后凭以记账。
(二)凭证基本要素
1、年、月、日;
2、收、付款人的户名和账号;
3、收、付款人开户行的名称和行号;
4、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金额;
5、款项来源、用途或摘要及附件的张数;
6、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7、预留和客户印鉴;
8、银行及有关人员的印章;
(三)凭证传递
1、按照会计核算程序组织凭证传递,除另有规定外,各种凭证一律由银行内部自行传递。
2、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凭证传递,还必须经审核、验印后,才能录入。
(四)凭证装订与保管
1、凭证应按日装订。
装订的顺序,先本币,后外币,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柜员流水号排列顺序为准。
2、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应在凭证封面上编写号码,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3、计算机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打印操作人员代码,加盖有关人员名单章后,进行整理、装订和保管。
第十六条账务组织
账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
明细核算由分户账、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
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
前者按账户核算,后者按科目核算。
两个系统按双线核算原则,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的数字必须相符。
(一)明细核算
1、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账,连续记载,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账。
2、登记簿(卡)是用以登记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的账簿,也是适应某些特殊需要而设置的账簿。
3、余额表是核对总账与分户账余额的重要工具。
(二)综合核算
1、科目日结单是每个会计科目当天借贷发生额的汇总记录,是监督明细账户发生额、轧平当日账务的重要工具,是记载总账的依据。
2、总账是综合核算同明细账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分户账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也是编制日计表、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的依据。
总账按科目设置,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
账页按月打印。
外汇买卖科目总账,各种外币和人民币分开填记。
3、日计表是反映当日业务活动和轧平全部账务的主要工具。
第十七条账务核对
账务核对是保证核算正确,防止账务差错的重要措施之一。
账务核对方法分为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
(一)每日核对
每日营业终了,各柜员之间要交叉复核库存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业务主管核对98库管员的库存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帐实相符。
(二)定期核对
1、贷款类各科目每月打印分户账余额,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并与借据逐笔勾对相符。
2、存款类科目每月打印帐户余额(不包括个人帐户),与总帐余额核对相符。
3、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现金等,要账实、账证核对相符。
房屋、器具应在年终决算前账实核对相符。
4、内外账务核对:
会计管理部按帐户情况分月/季发放银企对帐单核对帐户余额。
5、中央银行往来、同业往来的账户余额应经常核对,保持余额一致。
6、表外科目分户登记簿每月应与所控制的实物(或账卡)、单证、债券等核对相符。
第十八条账簿装订
各种账簿年终结转完成后,其旧账页应分类装订归档。
第十九条记账规则
账簿记载,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账簿的各项内容,应根据凭证的有关事项记载,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
发生凭证内容有误或遗漏不全,应由填制凭证的经办人更正、补充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账。
(二)手工记账所写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一格写不完时,可在下一格连续填写,但其金额应填于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
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划“-0-”表示结平。
(三)计算机记账的,必须待记账确认后,方可签发回单。
(四)计算机输入分户账数据时,根据不同业务范围设定监督和授权,严防串户和透支,操作员离岗应立即退出业务处理系统。
(五)计算机不能处理的部分账务记载,应保留手工账务或登记簿。
(六)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七)因漏记使账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的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
第二十条错账更正
(一)当日发现差错
1、手工处理账务出现日期和金额差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
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X”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
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方。
2、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由业务人员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并在综合业务系统记账后盖章确认。
3、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时,不得撕毁,经内勤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可更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及会计主管人员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待装订账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4、操作员发现计算机录入的数据或要素有误,及时删除,重新录入正确数据。
(二)次日及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
1、记账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
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X年X月X日错账”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X年X月X日账”字样,并在原凭证上批注“X年X月X日冲正”字样。
2、凭证金额填错,账簿随之记错,应重新填制借、贷方红字凭证,将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填制借、贷方蓝字凭证补记入账,并在摘要栏内说明,同时在原错误凭证的批注“已于X年X月X日冲正”字样。
(三)发现上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损益类视同当年错账处理),如因冲正金额大而发生反方余额时,账户余额应红字反映或同方向以“一”号反映,科目余额轧差反映,不得更改决算报表。
如确需要改决算报表,须逐级申报总行批准。
(四)冲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的,必须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五)冲正凭证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才能办理冲账。
第二十一条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种类:
(一)业务状况表。
根据报告期各科目期初余额、报告期内累计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填制。
(二)资产负债表。
根据报告期各科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整理归并后进行填制。
(三)损益表。
根据报告期各损益科目分户账的余额填制。
(四)会计附表。
根据工作需要设定。
第二十二条年度决算是应用会计核算资料,通过报表数字、书面说明,对业务经营、财务活动、经营成果进行总结、分析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各级行每年第四季度即应着手清理资金、核对账务、盘点财产和核实损益等,以保证真实、完整地反映全行资金、财科、账务和财务状况。
(一)清理资金
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所有者权益,应逐项核实相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增减实收资本。
2、到期贷款,应按期收回。
逾期贷款和催收贷款应与主管业务部门联系督促其清理收回。
3、发出托收、定期代收、银行承兑汇票和应解汇款等结算资金应全面清理。
4、各类存款中(储蓄存款除外),长期没有发生往来的不动户,要主动联系督促办理并户或销户手续。
确实无法联系的,可转入“不动户”处理,原“不动户”中三年无着落的可转作收益处理。
5、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要全面、逐笔分析原因处理,把过渡性资金压缩到最低限度。
6、在建工程款项的支付,必须符合购建固定资产的规定,不得超计划预付在建工程资金。
7、投资性债券和抵押品应清理盘点,确保账实核对相符。
8、代理业务等资金,要按有关规定清理。
9、清理其它资金。
(二)核对账务
1、对全部会计科目和账户的归属要进行全面检查。
对使用不当的,应按规定调整。
2、全面核对内外账务。
11月末对存、贷款账户,应全面与客户进行一次对账。
对内部账余额核对相符。
贷款账户应与借据核对相符。
要求做到“六相符”,发现不符,应即查明纠正。
3、核对与中央银行往来、同业往来账务,及时进行对账,为年终决算打好基础。
4、进行试决算。
每年12月20日以后至少进行3次试决算,由科技开发部负责。
(三)盘点财产
1、有关部室应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根据有关登记簿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查明原因,按财产处理权限报批处理。
2、当年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账。
3、现金、贵重金属和已兑付、未发行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4、对其他资产进行清查。
(四)核实损益
1、重点清查各项利息收、支,做到准确无误。
2、各类费用和支出账户,应根据费用和支出范围、标准全面复查,严格划分本期和下期的界限。
3、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及代理业务应计收益等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计算纳入损益。
4、非基本会计核算单位的损益类各科目余额,可采用并表或并账方式办理。
(五)其他工作
做好决算附表有关资料数字的统计核实工作。
第二十四条决算日工作
决算日一天中要办理当日账务、当月月结和年终决算三部分工作。
(一)账务处理
1、收到的各类凭证、报单,均应当日转账,纳入当年账务。
2、与中央银行等往来账余额,应核对一致。
3、营业终了,结平当日账务,全面核对总账及分户账,做到账账相符。
4、营业终了,应由行长(主任)会同会计主管人员实地对现金、贵金属、外币、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核对,账款、账实相符后,填制查库登记簿并由参加人员在有关账簿上签章。
5、会计主管人员对年末计算机打印的总账、业务状况表应核对一致,并应打印出当年开销登记簿及要求打印的其他资料,登记盖章后,交会计主管人员处理。
(二)计算提取,结转损益
1、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应缴纳各项税款等应按有关计算提取和缴纳,对其他账项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调整,列入当年账内。
2、损益账务处理完毕,账务核对相符后,应将各损益各类科目的账户余额,逐一通过分录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出全年纯益或纯损,并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
各损益收支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和损益类科目,均应无余额。
(三)编制决算报表及编写决算说明书
年度终了,应按照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各种决算报表并逐级上报总部。
应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其内容包括组织进行决算工作的情况、问题和意见,核对内外账务、清理各项资金、处理账务悬案、盘点财产、检查库存以及资金、财务、损益的分析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决算说明书的上报时间、份数与决算报表相同。
(四)结转新旧科目及新旧账簿
在结算日全部账务核对相符,并结出全年损益后,如有新旧科目结转,应按照规定编制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随决算报表一并上报,并应按照账簿结转的有关规定,办理新旧账簿的结转,建立新账。
全部新账建立后,应将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的余额核对相符,验算平衡。
第二十五条决算后工作
(一)审核汇总汇算报表
1、各支行上报总行的决算报表,应贯彻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
2、各分行在汇总决算报表时,应按总行统一规定的科目和账户分别归属汇总。
(二)损益处理
各基本会计核算单位的年度损益,按《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或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会计劳动组织和会计交接
第二十六条会计劳动组织是指会计人员的分工与组合方式。
会计劳动组织形式:
综合柜员制形式。
实行单人临柜、自我复核、授权监督、严密监控、自担风险。
第二十七条机构撤并、转移隶属关系以及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或离岗,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会计工作及会计人员的交接,应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
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移交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事中与事后监督
第二十九条实行柜员制的机构,应进行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第六章印章、密押(机)管理
第三十条印章
(一)印章种类
1、财务专用章:
用于本行对外办理结算业务及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重要单证和报表。
2、结算业务公章
用于对外签发结算存折、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余额对账单及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或报表。
3、储蓄专用章
用于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等重要单证。
4、业务讫章
用于加盖现金收付款凭证、现金进账单、现金支票、转账票据、凭证及回单等支付结算业务。
5、结算专用章
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发出、收到和办理托收结算凭证;
发出汇兑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查询查复等。
6、汇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商业汇票;
办理承兑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本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8、收妥抵用章
用于银行受理客户提交(含本行和他行)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及上门服务凭证等。
9、全额章
用于能识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加盖全额章,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该印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发放。
10、半额章
用于能识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加盖半额章,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11、假币收缴专用章
用于办理现金业务时假币的收缴。
12、个人名章
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存折、账簿和报表。
(二)印章管理
1、支行假币收缴专用章、半额章、全额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发放;
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的式样由上海城商行清算中心统一刻制发放;
其他各种印章样式由总行统一刻制发放。
2、各种业务印章在使用前,应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
换人使用,要办理交接手续,对使用年久字迹不清或因其他原因停用的印章,要交总行统一销毁,并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注明销毁日期。
各种业务印章在未启用或停用上缴销毁期间,必须加盖相关封存人员印章并指定专人入库或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密押是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
管押人员变动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印章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做到分管、分用。
营业终了,必须将印章全部入库或保险柜保管。
第七章有价单证和重要凭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有价单证是具有面值的特殊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
(一)有价单证要贯彻“证账分管”原则,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二)有价单证必须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按单证种类、票据金额立户。
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应对“有价单证登记簿”的数量、金额核对相符。
(三)会计主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每月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数量、金额,核对账、实,并填记查库登记簿,以备查考。
第三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一)重要空白凭证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每份1元记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
(二)重要空白凭证指定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账、证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三)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登记领入份数。
柜面使用时应当时逐份销号。
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凭证的附件。
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有关登记簿上注明备查。
(四)开户行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须打印收费凭证,由客户加盖预留印鉴并签字确认,经办人员要认真核对,防止冒领。
客户销户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开户行,开户行对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立即剪角作废并加盖“作废”戳记后,交98库管员保管。
(五)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鉴备用。
应由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交客户签发。
(六)会计主管人员定期不定期对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数与登记簿全面检查核对,并记录备查。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严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决算报表及决算分析资料;
2、客户挂失登记簿及申请书、补发存单、存折收据以及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3、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4、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5、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6、机构撤并交接清册;
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有关资料。
(二)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
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分为15年和5年两种。
1、保管15年的:
(1)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和各种账、簿(卡);
(2)支行专用章的颁发、使用、交销和保管情况登记簿;
(3)凭证及附件;
(4)月、季、半年报表
2、保管5年的:
(1)计息科目余额表;
(2)支行上报的月、季、半年报表和决算表及文字资料;
(3)支行往来科目的卡片账、往来账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
(4)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
(5)会计人员的移交清册;
(6)各种不定期报表。
分行可以扩大保管范围和延长保管时间,但不能缩小范围或缩短保管时间。
对尚待清查的账务,应予延长保管时间。
(三)磁性介质档案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建筑物里,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等工作。
保管年限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重要磁性介质档案应打印出书面档案,装订保管。
(四)会计档案保管期的计算,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第三十七条会计档案归档后,应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设置专用保管库,指定专人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逐项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二)定期鉴定,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分类登记管理,妥善保管,严防火烧、虫蛀、鼠咬、霉料等,保证完整无缺。
(三)各支行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在本支行保管5年后,编制清单送总行集中保管。
(四)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防止丢失和汇密。
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经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调阅。
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部门处理案件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经行长批准方可查阅。
查阅档案时,应有专人负责,在场陪同。
查阅人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准将原件抽出借走。
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应附入原件内保管,并将查阅日期和有关情况在传票封底详细记录,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应以支行为单位,集中保管会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会计档案的移交和销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支行保管期满10年,按规定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
因工作需要,可与档案馆协商适当延长在银行保管年限或复制副本存查。
(二)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应认真检查,必须齐全、完整,并按规定造具清册,连同案卷目录一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
交接完毕,应将经档案馆签章的移交清册一份,永久保管。
(三)保管期已满,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由支行负责销毁。
销毁时应由行长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严防散失。
销毁后应由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连同销毁报告报上级行备案。
如有悬案待查,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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