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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0日收到。
光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光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纪惆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周海、王曼、李宁宁组成,由周海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谭担任法庭记录;
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奕名、姚剑鸣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王纪惆委托,光明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振宇、刘开东出庭为被告人王纪惆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听清。
被告人王纪惆,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纪惆:
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公诉人):
(站起)光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王纪惆,男,1993年4月11日生,汉族,光明市人,本市光明中学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
2009年8月3日因本案被光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纪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光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9年5月29日下午,本市光明中学,放学后,同在一年级不同班的王纪惆和利尚锋,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起来,王纪惆用力把利尚锋摔倒,利尚锋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抱头没起,王纪惆心里发起虚来,说了句叫你再能,就走开了。
利尚锋的头虽然没摔破,但积了一肚子火,没给老师讲,也没给家长说。
2009年6月3日,利尚锋和已大三毕业的表哥章艾世,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见到了王纪惆,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章艾世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弟利尚锋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纪惆,这时利尚锋也没有出口制止,跟上前一起拦住了和甄妍一起逛街的王纪惆,说话间章艾世不断推王纪惆,并用拳头打了王纪惆胸部两拳,王纪惆没有还手,章艾世又让利尚锋扇王纪惆,利尚锋没打,接着章艾世又扇王纪惆一巴掌,待章艾世再扇时,王纪惆和章艾世拼打起来,甄妍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
回来时王纪惆后被章艾世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纪惆的脸,这时王纪惆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猛地刺向章艾世的腰部,章艾世倒下,由路人和利尚锋一起把章艾世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章艾世被刺中腰部,最终抢救无效。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人甄妍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纪惆在被受害人章艾世殴打时用刀将章艾世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其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因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纪惆予以惩处。
此致,光明市人民法院,检察员:
陈奕名、姚剑名。
起诉书宣读完毕
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王纪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有。
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
被告人王纪惆,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
被告人王纪惆,你与章艾世、利尚锋是否认识?
认识利尚锋,他是我同校同学,不认识章艾世。
那你怎么会把章艾世刺死的?
是利尚锋和章艾世一起在路上堵我,我打不过他们,章艾世把我往死里打,把我打的全身都疼,头晕眼花,我为求自救用刀想吓开他的。
他们为什么堵你?
不太清楚,可能是因为5月30日我和利尚锋在学校里有过争吵,我把利尚锋给摔倒了,但没有摔破什么地方,他不服,叫章艾世一起来堵我的。
那6月3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6月3日下午,我和同班同学甄妍一起去新华书店,在去书店的路上,被利尚锋和章艾世堵住,他只问我是不是王纪惆,就动手打我,因为他年龄大,个子高不断推我,并用拳头打了我胸部两拳,我没敢还手,章艾世又让利尚锋扇我,利尚锋没打我,接着章艾世又扇我,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赔利尚锋的医疗费,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就和章艾世打起来,我一还手他就把我往死打。
你继续讲下去?
我打不过他被踢倒在地,他还用脚踢我的脸,还不停地说要打死我,这时我被打的全身都痛,头晕眼花,如果我不爬起来,他就能把我给打死,为了自救我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想吓他,就乱刺,想让他放过我,不知道就刺中了他,由路人和利尚锋一起把章艾世送到医院,这时110来了,我就被110带走了。
当时你的同学甄妍在什么地方,利尚锋在什么地方?
就在一边,她可能被吓住了,后来她可能跑去打电话了。
利尚锋就在一边,没有打我,没有上前拦住他表哥。
你当时有没有喊救命或求助、求饶之类的话。
没有。
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朝天。
你当天是不是用弹簧刀刺章艾世的?
是。
你怎么会带刀在身上。
我平时都带着,带得它好看,好玩,也能防身。
你为什么要拿刀刺章艾世?
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吓他,自己好逃命。
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纪惆的讯问暂时到此。
被告人王纪惆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纪惆进行发问?
辩(辩护人):
有的。
被告人王纪惆,你与章艾世以前是否有矛盾?
辩:
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吓开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是否向你索要医药费?
王:
是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被告人王纪惆,你拿刀刺章艾世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被告人王纪惆,你是不是知道有人要堵你,你才随身带着刀子的?
不是的,我喜欢它,感觉好玩,就一直把它带在身上。
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利尚锋到庭作证。
请法警带证人利尚锋到庭作证。
(利尚锋上后)利尚锋,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利尚锋:
我叫利尚锋,今年16岁,是本市光明中学一年级的学生,住本市金北小区。
你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如何?
利尚锋:
我与王纪惆同校不同班,章艾世是我表哥。
陪审:
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
现在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
利尚锋,你把6月3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好的。
那天下午我和章艾世去新华书店的路上,碰到了被告人王纪惆和他的同班同学甄妍,就给表哥说起三天前,王纪惆打我的事儿,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我们碰到后章艾世就上去打了王纪惆一拳头,表哥让我打王纪惆,我没有打他。
后来王纪惆和表哥打了起来,王纪惆被打倒在地上,结果后来王纪惆从裤袋里摸出弹簧刀,刺中表哥的腰部,我一看喊路人一起把表哥送到医院,最终抢救无效。
三天前,就是5月29日,你和王纪惆为什么争吵?
因为一点儿小事,王纪惆下楼梯时横冲直撞,我说他没长眼,我们就争吵起来,后来他把我摔倒了。
但没有什么事,后来就回家了,也没有给父母和老师讲这事儿。
那你为什么叫章艾世要阻拦王纪惆?
我没想要表哥拦他,只是告诉表哥王纪惆欺负我。
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你有没有打王纪惆?
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证人,章艾世再次对王纪惆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看到的。
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我看到章艾世在打王纪惆,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是否索要医药费?
利:
是的辩: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被告人对证人利尚锋的证词有无异议?
没有异议。
请证人利尚锋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石成仁到庭作证。
请法警带证人石成仁到庭作证。
证人石成仁,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石: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
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石成仁:
(略)
被告人王纪惆,证人*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辩护人有无异议?
监护人有无异议?
请证人*退庭。
(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
光明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市公刑法字。
被检验者:
章艾世,男,17岁,本市光明街道人分析意见: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
0.1CM×
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章艾世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
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鉴定书宣读完毕。
请法警将鉴定书交与本法庭被告人王纪惆,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
王二:
听清,没有异议。
辩护人请求查阅鉴定书。
公诉人继续举证。
宣读提取笔录:
2009年6月3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警员、费警员接到报警称本市新华书站附近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警员、费警员立即赶赴现场,见一人站在那里(被告人王纪惆),并从现场提取弹簧刀一把,王纪惆称他用这把刀刺伤人了,随后把王纪惆也送往医院检查医疗,将利尚锋带回调查。
后经鉴定,刀上有章艾世血迹,刀柄有王纪惆指纹。
光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2009年5月6日。
(并向法庭出示该弹簧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公诉人)。
综上所述·
·
被告人王纪惆、你对公诉人宣读的笔录有无异议?
现场提取的弹簧刀,你用的是这把弹簧刀吗?
太远了,我看不清。
法警把作案工具传给辩认。
(放近后)是的。
举证完毕。
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请法庭传证人甄言
请法警带证人甄言到庭作证。
证人甄言,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我叫甄妍,同被告人王纪惆是同班同学,我们住本市同一个小区里,6月3日下午我和王纪惆从新华书店回来的路上,被利尚锋和章艾世拦住,章艾世就打王纪惆,还问他要钱赔什么医药费,后来打了起来,王纪惆被打到在地上,章艾世还不停地踢他,我就跑到远处的一个小店打110了。
跑回来的时候,看来许多人抱着章艾世上了出租车,送往医院了。
没过几分钟110就来了,王纪惆就被带走了。
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王纪惆,证人甄言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公诉人人有无异议?
(退庭后)
辩护人继续举证
第二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
王纪惆,男,14岁,本市新民小区人。
分析意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王纪惆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王纪惆之损伤为轻伤。
监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监: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光明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纪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王纪惆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被告人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王纪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章艾世左肋部,造成被害人章艾世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首先由被告人王纪惆自行辩护。
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章艾世殴打、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
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下面由被告人王纪惆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市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王纪惆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纪惆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章艾世的行为性质来看章艾世于2009年6月3日下午,章艾世和利尚锋在路上遇到王纪惆与甄妍两人时,开始殴打王纪惆,强迫王纪惆交出不存在的医药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
第二、从被告人王纪惆的主观方面来看。
王纪惆在2009年6月3日与同学甄妍一起去书店,中途被章艾世和利尚锋拦住并被殴打,在没还手的情况下,又被威胁要钱,后被打倒在地后,章艾世仍不停地踢他,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从身上掏出自己喜欢的弹簧刀进行自卫。
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王纪惆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
王纪惆之所以用刀刺章艾世,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章艾世为目的。
第三、从王纪惆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王纪惆在6月3日下午被章艾世殴打、抢劫时,只是被动地还手招架,直到感动呼吸困难、头晕眼花,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用刀被动地攻击章艾世。
当时其行为时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章艾世施暴的牺牲品。
王纪惆事先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他,只是喜欢平时都把小巧的弹簧刀带在身上,直到生命受到威胁才掏出自卫。
通观全案过程,王纪惆的行为虽造成章艾世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章艾世对被告人王纪惆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
王纪惆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王纪惆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
谢谢!
辩护人:
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振宇、刘开东。
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王纪惆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章艾世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
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章艾世与王纪惆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
章艾世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自己表弟出口气,也并不是真的向王纪惆敲诈钱物而对王纪惆实施殴打。
案发时,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附近的路边。
而且,案发时章艾世只是用拳头对王纪惆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王纪惆的生命受到威胁,王纪惆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章艾世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掏出弹簧刀刺章艾世的要害部位而致章艾世于死地。
王纪惆拿刀刺章艾世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章艾世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
因此,被告人王纪惆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因为其属未成年人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站起,脱稿讲)被告人王纪惆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转向观众)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
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被告人王纪惆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被告人王纪惆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王纪惆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王纪惆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
因为,王纪惆拿刀刺章艾世时已经是章艾世第二次殴打王纪惆,而且当时王纪惆已开始自我防卫,打中其身体某部位,辩护人认为章艾世感觉自己没有面了,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已经失控,他完全拼命殴打王纪惆,把王纪惆打成轻伤,如果王纪惆不采取措施阻止章艾世的话,章艾世极有可能会把王纪惆活活打死。
王纪惆当时被章艾世骑在身下,由于力气小没法爬起来,当时被打的眼冒金星,随手一刺却刺中了章艾世的要害部位,导致章艾世死亡。
应该说,王纪惆用水果刀刺章艾世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案发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这也是王纪惆当时可以作出的唯一选择。
而且案发前王纪惆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自己,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预谋。
所以,辩护人认为王纪惆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章艾世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王纪惆,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
现在休庭,将被告人带出法庭候审,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几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在宣判: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被告人王纪惆在被被害人章艾世猛烈殴打,反抗无效的情况下用自带弹簧刀刺死章艾世的行为,虽系防卫但已超出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
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指控其故意伤害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纪惆在将被害人刺伤后没有逃跑,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且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王纪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王纪惆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第234条第2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纪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今天是当庭宣判,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被告人王纪惆听清没有?
将被告人带出法庭,现在闭庭。
(敲法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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