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却塔供货工程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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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货款金额为合同货物到达买方指定之交货地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费用、专利权使用费、材料复检费、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海运、陆运、空运、运输保险、办理清关等港口一切手续、卸货及使货物准时、满意地运抵目的地及卸货至买方指定之交货地点及安装完成的所有费用。
(进口设备/材料报关单必须列出详细设备/材料数量、规格、型号,且与供货清单相同)
供应单价不应因任何永久或临时原材料、燃料或电力价格、运费、装卸费、储运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汇率波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是进口设备/材料)等变动而调整。
第一条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及供应货款金额(续):
5.合同供应及服务范围
5.1本合同卖方须提供之供应及服务范围应为卖方确认现场满足合同货物的安装要求后,供应有关合同项下货物至工地现场并卸货至雇主/承包商/机电承包商指定地点或雇主/承包商/机电承包商指定的其它地点,装配后交货。
卖方负责派工程师及工人到工地现场负责上述设备连配件的测试、调试及配合、协助机电承包商安装及完成竣工验收的工作,以及解决上述连配件于前述安装、调试等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等。
5.2卖方于收到本工程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提供深化设计图纸予雇主/设计单位审阅。
若由于卖方深化设计失误/遗漏造成前述设备及/或、配件数量增加及安装施工费用增加,则由卖方承担此项费用。
雇主/设计单位的审阅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卖方为本工程提供任何设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交货日期、地点:
卖方须配合机电承包商的工程进度计划将货物及时运至XX地产宁波市南塘金茂府一期项目工地并卸货至雇主/承包商/机电承包商于工地现场指定地点或雇主/承包商/机电承包商指定的其它地点,但具体的供货日期以机电承包商书面通知为准。
机电承包商应不迟于到货日期前30日通知供应商,以便供应商备产到货。
开箱验收之前,货物之外观损坏由卖方负责,货到现场初步验收之前的仓储由卖方负责,且卖方自行承担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知识产权: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及为本合同工程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四条货物运输:
1.包装:
1.1卖方负责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虫、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2.运输标记:
2.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英文或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a.收货人:
b.合同号:
c.唛头:
d.收货人代号:
e.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f.毛重/净重(kg):
g.尺寸(长x宽x高,以cm计):
(续)
2.2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国际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英文或中文,以国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
3.装运条件:
3.1卖方负责选择适当之运输方式、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3.2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重量,否则,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保险:
货物运抵雇主/承包商/机电承包商指定地点并经最终验收合格前一切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须以雇主为受益人办理货物之运输保险及其它一切必需的投保。
第六条货款的结算:
1.产品货款的结算:
供货清单中设备章节中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依最终验收合格的货物计算;
惟受本合同第十二条所限制。
2.付款方式,本工程将由雇主直接支付供货商货款。
a.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十五天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20%,乙方收到后开始安排生产;
乙方须提供合同金额10%(取千元以上整数)的履约保函;
和合同金额20%(取千元以上整数)的预付款保函。
b.货到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75%;
c.冷却塔安装、调试完成竣工验收合格付至95%;
d.保修期满24个月(自交付小业主之日起)付至100%。
e.雇主支付上述任何一次款项的前提条件是供应商已经向雇主递交额度为本工程合同价格的10%的履约保函(取千元以上的整数);
若供应商未能提交雇主认可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则雇主有权从应支付予供应商的进度款中扣除与保证金额相同的款项,而任何按合同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也将在上述扣除完成之后才予以支付。
第七条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
卖方应向雇主/买方提供与合同材料相符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合格证等足以保证本合同项下货物供应品质的书面资料。
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在卖方向买方/雇主提供上述技术资料等书面文件之前,买方/雇主有权视为卖方尚未完整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供应责任,并暂缓向卖方支付相应的合同金额。
第八条质量保证:
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最近生产的、全新并尚未被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合同项下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情况下,达到卖方承诺的使用寿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个日历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材料。
若卖方未能在前述要求的时间修改或更换发生缺陷或故障的零部件或材料,买方/雇主可委托他人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对由于卖方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2.合同项下货物的免费保修期为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计24个月;
如因供应商之原因造成合同货物存在任何缺陷或故障而补修或更换,则该等被修补或更换的合同货物的保修期应自该等修补或更换完成之日起计24个月(二者以时间较晚者为准)。
3.除24个月的免费保修期外,卖方应保证在最终的验收证书开立之后的十年时间或法定的更长时间内货物不会出现因错误或不恰当的设计或工艺或材料的选用而造成的潜在缺陷及正常操作下对占有者及使用者不会造成人身/财产之损害。
如出现上述缺陷及伤害,应属卖方直接责任。
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4.售后服务:
详见售后服务计划。
第九条验收:
1.货物到现场后,由卖方/买方/雇主代表/工程师/设计单位/安装商对货物的外观质量进行初步验收。
2.货物的最终验收:
随工程进度,根据技术规范及图纸的技术要求对设备型号、规格、质量及数量、设备运行进行验收,最终验收日期为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宁波市质量监督站竣工备案证明所示之日期。
第十条监督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条款:
参考售后服务计划。
第十一条索赔:
1.卖方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货物负有责任。
若买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在规定期限内应更换有缺陷的设备、零件、部件和材料,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卖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如更换、修理后货物仍不能完全达到合同要求,应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相应降低货物价格,或买方拒收货物,卖方应把相等于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还应负担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日历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均有权自行直接自尚未向卖方支付的合同金额中予以抵扣。
3.买卖双方提出的索赔事宜的理赔地点为中国宁波。
第十二条供货期限及延期交货: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而引致主工程之竣工日期(包括雇主代表确认延长之时间)有所延误,买方会核算卖方对主工程竣工之延迟所应负的责任。
当买方以书面确定认为因卖方之迟误而引致主工程延迟之日数时,卖方应按照由其所引致之迟误天数,向买方每天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一之拖期违约赔偿费,如延迟超5天,可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该等拖期违约赔偿费仍不足以弥补雇主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则卖方应就雇主遭受的实际损失中超出该等拖期违约赔偿费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计算拖期违约赔偿费方面,需由买方、估算师、雇主代表及卖方共同审查确认,唯最终执行此条款之决策权则在雇主。
卖方应对此等违约全部负责,而使买方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历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19日历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四条税费:
1.发行货物原产地到本工程工地现场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增值税等。
2.本合同之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及清关费用由卖方负责。
3.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卖方承担。
4.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之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如有)之完税发票如买方需要,卖方应提供发票予买方审查。
第十五条争端的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日历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至上海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解决。
2.法院解决地点为上海。
3.除另有裁决时,一切仲裁所产生之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4.在法律解决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发生违约情况,且违约方收到另一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日历天内(或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a.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b.买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基本义务。
2.一旦因卖方违约而招致买方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a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
卖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承担延期交货之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
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应通过协商,考虑买方实收货物的价值、双方的过错及遭受的实际损失合理地对已执行合同部分进行清算。
买方在合同终止日之前付给卖方的金额应从买卖双方商定的结算额中扣除。
若买方已付金额超出结算额,卖方应将超出部分退还买方。
4.卖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
如买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或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及违约金。
卖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并应赔偿因拖延交货日期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送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十七条破产终止合同:
当一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破产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另一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第十八条变更指示:
1.买方可以在合同项下的货物上线生产前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a.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b.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c.交货地点;
d.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加,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上述变更指示后3个日历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否则买方将视为
上述变更仅涉及技术变更,不涉及合同金额与费用的变更。
未经雇主/设计师确认,卖方不得自行作出变更。
未免疑义,特此说明,雇主/设计单位按照供货工程合同第一条第5.2款的规定审阅卖方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不能视为雇主/设计单位对本合同项下卖方变更的确认,亦不能作为卖方证明买方要求变更的依据。
3.所有因改变指示引起之变更改动将按下列规定作出估值: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该价格按合同已有之价格计算,调整合同金额;
b.合同中没有相同但只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该类似项目之价格可作为基础用以确定变更设备价格及调整合同金额。
如不适用,则应由估算师/工程师按市场价格另作公平的估价;
c.保修期内如发生设计变更,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执行上述变更,且变更价格仍按本条第a.、b.项原则执行。
d.免费保修期后卖方应配合雇主的变更及采购要求提供货物,且相应价格仍按本条第a、b项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合同修改:
合同未尽事宜之补充或修改均需由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经雇主书面确认后才能生效,并应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转让与分包:
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合同。
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第二十一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二十二条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伍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正本。
买卖双方所有的来往函电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三条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第二十四条其它:
1.如果合同项下货物的进口物料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由卖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2.在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应该履行合同之保密义务。
3.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21个日历天内付清。
4.卖方将合同项下货物运抵工地现场雇主/承包商/机电承包商指定地点,并卸货至地面,经买方/监理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卖方负责仓储、二次搬运且安装。
5.卖方除将合同项下货物按时运抵并卸货至交货地点外,还应备有足够的备货,以便将(雇主经分包商发出的)变更内所涉及本工程的货物按雇主、分包商要求的时间内及时运抵并卸货至交货地点,若因卖方之原因,卖方未能将前述货物按时且及时运抵并卸货至交货地点而导致主工程竣工日期有所延误,卖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之规定承担延期交货之违约责任。
6.本工程合同项下货物中包装完好的货物可按供货清单中的单价做退货处理。
7.中标通知书、合同函件、投标函、招标须知及附录,以及供货清单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本合同文件将按以下解释顺序:
(1)供货工程合同;
(2)投标期间往来函件;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招标须知及其附录;
(5)技术规范;
(6)供货清单。
若上述文件或书函中有含糊及矛盾之地方,一切解释以日期较后之文件或函件为准。
(续上)
8.定义:
除非本文另有指示,在整份供货工程合同文件内出现的以下各用词,应有以下所指定之涵义:
(a)“建设单位”/“雇主”即指“XX地产(宁波)有限公司”。
(b)“买方”即指“XX地产(宁波)有限公司”。
(c)“承包商”即指雇主选定的总承包施工单位。
(d)“建设单位代表”或“雇主代表”指为建设单位随时指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的个人或若干人。
(e)“乙方”/“供货商”/“卖方”/“供应商”即指投标书已由雇主选定聘用为本合同供应货物的个人或公司。
(f)“工程监理”即指“宁波市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并负责本合同所述工程师工作。
(g)“机电承包商”为建设单位接受为建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XX地产南塘金茂府项目机电分包工程的承包人。
(h)“机电设计单位”指“雇主选定的设计单位”。
(i)“估算师”指上海三芗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j)“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k)“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l)“当局”指对合同工程或与之有关的系统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和/或市政配套的或法定的承办人。
(m)“规则或法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法例。
(n)“供应工程/本工程”是指为按本供货工程合同范围提供一切货品、配件、安装、工具、手册及技术性资料。
(o)“总承包工程”应是指XX地产宁波市鄞奉片启动区西侧地块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
(p)“规范”指合同文件中的有关供应货品之标准,以及由设计单位随时以书面提供或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加。
所有物料必须符合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当局要求的标准及规定。
(q)“月”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月解释。
(r)“日”一词应作一个公历日解释。
合同文件所提及的任期限或工作日,应包括劳工假期、公众假期的日子。
(s)“现场/工地”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份的任何其他场所。
(t)“本合同/供货工程合同/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以及构成本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函件、投标书、招标须知、附录等其它合同文件。
(u)“合同项下货物/货物”指卖方按本合同所述工程范围提供的一切设备连配件、副材等。
本合同自盖章及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五份。
买方
卖方
单位名称(章):
XX地产(宁波)有限公司
XX(江苏)制冷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B座16
邮政编号:
法定代表人(签署):
委托代理人(签署):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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