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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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类型:
商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分别作为易九国际(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的物业管理人和本物业商铺使用人,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物业管理服务:
1、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及质保期后的日常维护、保养。
2、本物业公用区域的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服务。
3、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4、本物业区域内其他双方协商的有偿服务。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并在质保期过后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清扫;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与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但不承担对乙方及其雇员、顾客的人身损害及其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
3、甲方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协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自查、自救工作,制止和纠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消防、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如制止无效,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及时处理投诉;
5、甲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并书面(包括以公告的方式)告知乙方;
6、甲方应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7、甲方应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双方约定或协商确定的费用,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特约服务;
8、甲方接受本物业发展商委托对其保留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建筑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外墙体广告位、经营性停车场、内外广场、楼顶等)进行经营管理,并收取相关费用;
9、甲方对乙方及其雇员、顾客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包括《装修守则》,《租户管理手册》,《消防责任书》,统一经营管理守则,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消防管理等相关制度)及本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及支付违约金,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者,有权依法中止或停止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秩序维护、保洁、空调、货品出入、照明、停车、供水等),并采取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催缴催收措施;
10、甲方对本物业实施统一的商业经营管理,包括:
统一招商和调整布局、统一组织开业仪式、统一商铺装修管理、统一宣传推广和营销活动、统一日常营运管理、统一收取并管理物业管理及能源保证金等;
11、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12、甲方应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
13、如乙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佳被顾客投诉,经双方调查后情况属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该工作人员。
如乙方因服务态度和商品质量问题被顾客在一个月内投诉达到3次以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停业期间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4、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及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接受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就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乙方应承担在本物业投资和商业经营的全部风险;
3、乙方应遵守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4、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服务费用或代收代缴费用;
5、乙方装饰装修所承租商铺时,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装饰装修管理等法规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规定;
6、乙方未经政府及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损害本物业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和消防分隔等设施;
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前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在甲方监督下合理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乙方应服从本物业统一营业时间安排;
8、乙方应遵守本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时与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对其使用区域内的灭火器等消防安防器具、设施进行维护,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检测,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9、乙方应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本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邻近物业维修,或遇其他紧急情况,乙方应同意甲方人员或公用事业单位人员出入本物业。
10、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任何物件(包括标牌广告牌等)安装、张挂在外墙和公共部位的墙壁上,不得利用物业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带入、存放在本物业内;
在铺内设立仓库、办公室需要按照消防要求安装烟感、喷淋、防爆灯,商铺内货架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为非木质货架;
11、乙方应依据本协议之约定,接受甲方的统一招商规划与经营管理,缴纳统一的物业管理及能源保证金及与其他费用,并执行统一开业、营业、促销等经营管理方面之规定;
12、乙方应按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13、乙方如需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转租所承租商铺,则在签署物业转租的书面协议前三十日内应书面通知甲方,且乙方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确保次承租人在进入租赁区域前与甲方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否则乙方应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责任。
乙方为次承租人履行物业管理协议项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乙方应负责赔偿其营业员、顾客等违反本物业各项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
负责教育、监管其成员、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使用者遵守服从本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人员在本物业的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除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外,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15、乙方应根据甲方规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运输货物。
16、乙方营业产生的垃圾必须袋装,干湿分开。
乙方经营范围内为餐饮,所产生的餐饮垃圾,乙方应自行收集并清运出易九国际,若由甲方统一清运,由甲方另行向乙方收取费用(费用以甲方公布的为准)。
乙方所有因对物业进行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乙方自行收集并清运出易九国际,若各类装修建筑垃圾由甲方统一清运,由甲方另行向乙方收取费用(费用以甲方公布的为准)。
17、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物业承租商铺范围以外的地方,从事任何经营和推广活动;
18、乙方应保证其易九国际店内人员至少有1人参加过由消防主管部门举办的消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一)物业管理费
1、乙方按承租商铺的租赁面积缴纳物业管理费采用预付形式(按季度缴纳),合同签订2日内支付叁个月物管费用,物业管理费为¥10.00元/平米/月,即每月人民币¥元,一个季度为人民币¥元(大写)整;
2、甲方有权根据该商铺所在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整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
乙方清楚并同意其后每个日历年的物业管理费,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所载的根据本合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准(如无通知,则按上一个日历年标准执行),乙方须根据甲方书面通知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3、物业管理费中包含了以下费用: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小修)费用;
(3)物业管理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财产险、公共责任险费用
(9)相关税费及物业管理公司合理利润;
4、物业管理费计收时间为乙方计租日起。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首期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支付方式:
[每季度]为一个支付期,乙方应当在每个支付期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管理公司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支付期的物业管理费(遇法定节假日延期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乙方逾期交付的,按本协议第六条有关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其他费用
1、乙方应按照计量核算并自行承担承租商铺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含热水、采暖,下同)等能源费用等费用,并相应的承担损耗费用。
具体的收费标准为:
水费:
实际用水量×
1.1倍水费单价(含损耗费用)
电费:
实际用电量×
1.1倍电费单价(含损耗费用)
天然气费由乙方直接向燃气公司支付。
若政府对水、电费单价进行调整,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费单价及水、电损耗费用按政府制定的实时单价进行相应调整。
2、乙方店内风机盘管的电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
3、乙方应按照公用事业部门或甲方的收费通知按时足额交纳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
4、装修管理费用未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乙方单独向甲方交纳。
其中装修管理费(租赁合同已收)为¥6.00元/㎡,即装修管理费为¥元(按商铺租赁面积计费,以租赁合同确定为准),乙方进场装修时一次性支付。
5、装修垃圾清运费用(租赁合同已收)未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乙方单独向甲方交纳(或乙方自行清运装修垃圾)。
若甲方代为清运,其中装修垃圾清运费为¥5.00元/㎡,即装修垃圾清运费为¥元(按商铺租赁面积计费,以租赁合同确定为准),
6、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乙方按政府制定的实时收费标准交纳。
7、乙方在进场装修前向甲方交纳装修保证金(租赁合同已收)¥元,乙方装修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30日内无息退还。
8、为保障经营安全,达到防火要求,乙方为餐饮承租商户的,乙方承诺每季度清洁一次罩面、抽油烟机、滤油器、油烟管道,并达到防火规范的要求。
乙方可选择自行清洗、或由甲方统一清洗,有关清洗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其中如由多个使用人共用的油烟管道,有关清洗费由实际使用人按面积按季分摊。
如乙方自行清洗后未达到防火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停水、电及停业整顿等措施要求整改。
由此而造成的经营损失由乙方承担。
9、如乙方需要加时(超过甲方规定的易九国际营业时间)服务,应事先书面报甲方批准后,并预付相应的加时能耗费及物业管理费,方可进行。
(三)物业管理及能源保证金
为确保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及能源费用,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缴纳相当于贰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作为物业管理保证金。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90日内,如未发生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的,物业管理保证金余额(如有)无息退还。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空调费或滞纳金,以及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赔偿或罚款,甲方有权扣留全部或部分物业管理保证金,冲抵乙方的前述欠费。
物业管理保证金不足以冲抵前述欠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将物业管理及能源保证金补足,否则,按本协议第六条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可以以现金、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等费用,按该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甲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代收代缴费用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乙方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代收代缴服务,具体执行方式及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实行。
管理公司收取乙方缴纳的能源费用后向乙方开具代收代缴服务行业收据,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公用事业费用标准的调整,甲方有权调整本合同所约定的公用事业费用代收代缴的标准。
第五条保险
(一)甲方负责协调为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乙方负责其自用部位(包括自行完成的装修等),自用设施设备,租赁区域的财产等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的投保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本物业正式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事故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分析查明原因,按投保责任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非因甲方故意不执行本协议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如乙方不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或能源保证金或其它应缴费用的,乙方除应如数支付或补足外,每逾期支付一日,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达15日的,甲方还有权按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项有关约定中止或停止对其提供物业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如经催收而乙方仍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或能源保证金或其它应缴费用的,甲方通过司法途径催收(即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则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服务费等,其中律师服务费按物业所在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上限执行。
(五)如乙方违反物业管理各项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按本物业相关管理规定或本协议有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按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项有关约定中止或停止对其提供物业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双方确定,甲方无需就以下原因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2、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3、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临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4、因非甲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空调、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的中断、障碍及损失;
5、因乙方不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或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因乙方责任致使甲方无法完成物业服务或达不到服务标准;
6、经本物业业主同意的工程改造或商铺调整导致的损害。
第七条紧急状况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天然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其它事宜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无法解决的,双方约定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的效力及于乙方的员工、家人、顾客、访客等相关人员,该等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使用的商铺地址为乙方通讯地址,本合同约定甲方送达乙方的相关通知及文件,甲方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通知并视为送达: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派员投递于业主名下的信箱(以投送登记为准)或电话通知。
甲方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函投送的,自交邮之日起七日后视为送达乙方。
第十一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自然人)或盖章(法人)之日起生效。
乙方与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条款,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协议与商铺租赁合同发生冲突时,以商铺租赁合同为准。
乙方承租商铺租赁合同终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但如相关费用尚未结清,则有关费用结算、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继续有效。
甲方:
贵阳嘉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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