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合同全套模板无托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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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
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七)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证券市场流动性不足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包括期货投资风险和利率互换风险)(如有)、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的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证券经纪商经营风险)、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包括法律及违约风险、购买力风险、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风险、基金终止的风险、止损风险(如有))、关联交易风险(如有)、净值波动风险(如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港股通交易风险(如有)及其他风险。
具体风险描述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风险揭示”章节。
(八)本基金在存续期内设置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但不接受基金投资者在非开放日的赎回申请,投资者面临在存续期内不能赎回本基金份额的风险。
(九)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十)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上可能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范围与本基金存在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
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十一)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运营服务费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十二)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
投资者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声明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
3、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年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4、投资者确认本基金不需要托管,认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财产安全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5、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投资者告知书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上述《投资者告知书》,清楚了解并认可关于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知悉【】有限公司在本产品的运作中实际承担的职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本产品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承诺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确认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条件(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本人/本单位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投资者声明
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7、本人/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11、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12、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
13、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私募基金投资而遭受超过投资者承受能力的损失。
特别提示: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抄写约定内容并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详阅并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投资者将本段抄录在后。
]
投资者抄录:
经办员(签字):
募集机构(盖章):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然人客户):
姓名:
身份证件: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邮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机构客户):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办公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管理人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但中国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四)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基金:
指【】私募基金。
(二)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指《【】私募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三)基金投资者/基金投资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个人和机构,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认同本基金合同,签署基金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五)基金管理人:
指【】有限公司。
(六)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七)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八)中国基金业协会: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九)合同当事人:
指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
(十)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机构。
(十一)募集账户:
指“募集专户”,是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收付。
(十二)初始销售期:
指基金合同中载明的基金初始销售期限。
(十三)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十四)开放期:
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十五)工作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十六)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七)认购:
指基金初始销售期内,基金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十八)申购:
指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十九)赎回:
指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二十)元:
指人民币元。
(二十一)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1、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
【】)。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特别声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2、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署本基金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二)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投资者承诺已按《私募办法》的要求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披露其最终投资者并声明其符合《私募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
基金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保证已充分理解本基金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基金投资者知晓并认可,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二)基金的类别
契约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运作,滚动发行,每次发行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万的合格投资者不超过200份。
合格投资者最低初始认购金额为【】万元,并可按【】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各次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定向流入基金募集账户,管理人对基金资金进行统一运作、管理和核算。
管理人仅对基金全部资金进行核算,不对每一次发行资金单独进行核算,但基金财务报表中会反应各次发行的投资资金规模等信息。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基金生效后【】存续,经全体投资人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提前终止;
基金运行期间,如果运作过程中由于投资人的持续退出而使基金的资产净值小于【】万元时,管理人有权选择(不是必须)将其提前结束,如果基金的投资人没有特别指令,管理人在进行清算后有权将其合并至其它基金;
如果没有触发上述【】万元的条件,则该基金可以一直持续。
(六)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万元/份。
(七)托管
本基金不托管,基金管理人保证募集资金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金相隔离;
并严格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管理募集账户。
(八)其他
本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程序。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和其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的募集行为应当持续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在投资者签署本基金合同时一并提供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如基金销售协议与投资者在签署本基金合同时所接收的材料中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投资者签署本基金合同时所接收到的材料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本基金,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本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
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一次性全额划款至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元的整数倍。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费率为【】%。
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六)基金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七)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认购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在同一时间接收的认购申请,按照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并且基金成立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本基金成立后查看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通知,或者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协商处理。
(八)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募集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九)认购资金的交付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的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XX(投资者姓名)认购【】私募基金。
”
(十)投资者冷静期及投资者回访确认
1、投资冷静期的设置
(1)本基金为基金投资者设置的投资冷静期为二十四小时,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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