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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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范围)
拟成立经营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
经营场所
申请材料数量及保密要求:
本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年月日
材料是否齐全
经办人员:
年月日
实地核查意见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附件3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
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游泳场所名称:
地址: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场所
主要内容说明
是否合格
人工游泳场所
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无视线盲区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米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水面面积500㎡以下至少2个,500㎡以上(含500㎡)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
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开放夜场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有广播设施
游泳池水面面积250㎡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小于1.5m
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潜水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潜水场所名称:
潜水场所尺寸及面积:
主要内容
人工潜水场所
池壁和池底光洁、呈浅色
池壁和池底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并有合格证明
潜水用池四周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潜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80lx
潜水器材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气瓶每两年应经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
有广播、通讯设备
紧急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并有合格证明
潜水场所所在地应有减压舱设施的定点医院
潜水场所应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
急救药品和器械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有“潜水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固定的天然潜水场所
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警示标志
有能够监视整个潜水区域的指挥(了望)台或船只
有救生船
附件5
攀岩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攀岩场所名称:
攀岩场所尺寸及面积:
人工岩壁
上端锚点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保护挂片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岩板耐受静压力不小于408.16kg力
岩板的最大受耐冲击力不小于612.24kg力
支点孔最大抗拉力不小于306.12kg力
保护绳直径不小于10mm,抗拉力不小于1700kg力,且采用单绳保护状态
丝扣安全铁锁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918.33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kg力
安全铁锁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714.29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kg力
制动器(下降器)的抗拉力不小于2248.98kg力
安全扁带的抗拉力不小于1734.69kg力
有效垂直高度不超过5m的人工岩壁,应配备表面平整、无明显缝隙、水平方面密度均匀、厚度不小于0.4m的保护垫,保护垫覆盖范围的外侧距离岩壁纵向投影外延不小于2.5m
制动器、扁带等装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紧急疏散通道符合建筑规范,并有相关证明
在醒目位置悬挂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悬挂“攀岩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自然岩壁
上端锚点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保护挂片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附件6
设立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 2009年10月1日实施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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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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