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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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指导社区(村)成立成立戒毒(康复)工作组和戒毒(康复)帮教小组。
积极争取解决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经费保障问题,保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禁毒办:
制定工作规范,统一全市各镇区工作档案,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组织日常工作检查和年终考评。
市综治办:
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对吸毒成瘾人员开展社区戒毒(康复)。
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社区(村)创建工作检查考核,并将禁毒工作在考核方案中所占的分值增加到5%以上。
市司法局:
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司法援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
市公安局:
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
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或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
市卫生局:
指导戒毒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和心理干预辅导并建立康复档案。
市民政局:
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其他社会救助范围。
市人社局:
对吸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对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落实劳动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
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市财政局:
保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
工会、共青团、妇联:
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明确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管理机构。
1、设立镇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依据《禁毒法》规定,各镇区人民政府作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要依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挂牌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由镇区综治办主任担任主任,派出所负责社区工作副所长担任副主任,司法、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为:
(1)协调落实经费保障、办公用房、活动场地等基础设施;
(2)按要求配备专职禁毒社工,对专职禁毒社工进行日常管理和考评奖惩;
(3)指导组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4)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变更、解除社区戒毒(康复)等情况审核、审批后报公安机关;
(5)指导专职禁毒社工登记保管工作档案;
(6)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融入服务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2、设立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组。
社区(村)戒毒(康复)工作组由社区(村委会)主任、专职戒毒社会工作者、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和禁毒志愿者等组成。
任务如下:
(1)准确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情况,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戒毒协议,制定帮教服务和戒毒计划,并督促其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按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规定和要求,每月与戒毒人员谈话不少于一次,及时了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思想动态和戒毒状况,定期尿检,不定期抽检。
定期分析评价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实效,做好记录。
(3)关心戒毒(康复)人员生活、工作、学习,主动解决其实际问题和生活困难。
(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时,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发出告诫书;
戒毒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5)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居民小区和楼道信息员加入禁毒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的管理监督作用。
(6)社区康复工作参照社区戒毒工作实施。
3、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帮教小组。
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要为报到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建立由专职禁毒社工、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康复)帮教小组(负责女性戒毒康复人员的工作小组应至少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1)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并督促其履行协议;
(2)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戒毒(康复)计划;
(3)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心理辅导;
(4)通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地点进行尿样检测;
(5)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医就学援助、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6)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请假进行审批,对戒毒(康复)地点变更进行审核并提交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审批;
(7)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告诫;
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报告;
(8)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执行满三年,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已经戒除毒瘾的,报请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提出解除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批解除后,通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及家属;
(9)登记、保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
(三)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和专职工作队伍。
1、配备专职干部。
各镇区政府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干部,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我市统一确定镇区综治办副主任为专职干部。
2、配备专职禁毒社工。
按照辖区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康复)专职禁毒社工,专门从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辖区吸毒人员不足30名的,也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女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工作小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落实事业编制等方式,统一招聘专职禁毒社工,也可从下岗“4050人员、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专管员、网格管理员、专职人民调解员中选聘专职禁毒社工,落实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确保专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禁毒社工的年龄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各级综治办具体负责专职禁毒社工选拔使用、人员管理和考核;
禁毒办负责岗位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专职禁毒社工的服务能力。
(四)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象,规范工作流程。
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对象。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不满十六周岁和七十周岁以上的;
(4)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不能自理的;
(5)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
(1)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负责执行社区戒毒(康复)的镇区,移交档案等有关材料,并将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
(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书15日内,到执行地镇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报到;
(3)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各镇区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实现有效衔接,防止脱管失控。
应当场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一次性告知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应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登记工作档案,并将其纳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进行管理;
(4)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专职禁毒社工负责落实戒毒(康复)措施和日常管理;
社区民警负责对辖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尿检。
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尿检为3年内至少22次,第一年为每月1次,第二年为每2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1次;
对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12次,第一年为每2个月1次,第二年为每3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6个月1次。
(5)社区戒毒(康复)三年期满后,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提出期满解除意见,报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将《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
(五)建立社区戒毒(康复)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市禁毒办要以《禁毒法》为依据,制订《社区戒毒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职责》、《社工工作职责》、《社工考核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逐步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
1、建立例会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召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2、建立档案登记制度。
各镇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要确定专人,统一登记保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及时统计上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和数据报表。
3、建立培训制度。
市禁毒办要定期组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等开展业务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悉禁毒法律法规,熟练工作流程,掌握工作方式方法。
4、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各级综治办要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工作考评,年底前,市禁毒办会同市综治办,按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考评细则要求,对各镇区工作情况进行百分制考核评比。
考核得分按比例计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总分。
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诿、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的单位,视情予以警告、重点督办、“挂牌”整治或“一票否决”。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8月20日—8月31日):
逐级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建立机构(8月31日—9月13日):
成立大石桥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各镇区政府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村)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和社区戒毒(康复)帮教小组,确定办公地点,配齐有关工作人员。
(三)健全制度(9月10日—9月15日):
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此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四)组织实施:
从9月15日起,按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五)检查指导。
市禁毒办将加强对各单位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解决。
(六)考核验收。
年底前,市禁毒办将对各镇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进行排名通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运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社区戒毒(康复)是贯彻实施中央6号文件精神,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镇区、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禁毒委员会成立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刘国新市委副书记、总共工会主席、市禁毒委主任
副组长:
郝宏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禁毒委副主任
张军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市禁毒委副主任
胡远哲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崔述刚市公安局副局长、市禁毒办主任
成员:
蒋春晖市司法局副局长
丛淑娥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加波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涛市财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高泽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子江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李天歌团市委副书记
李智市妇联副主席
祁福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禁毒办,由市禁毒办常务副主任、禁毒大队大队长祁福吉任主任,教导员王旭任副主任。
各镇区成立相应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导和实施工作。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要抓住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戒毒工作措施、戒毒工作制度、戒毒保障机制这四个重点,从大局着眼,从细节入手,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服务,努力探索出一套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
要积极探索和完善禁毒协议、就学就业援助、定期告诫、戒毒效果评估、医疗服务等戒毒(康复)工作措施;
建立健全定期检测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社区经费保障制度等行之有效的一整套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
(三)加强督导,完善奖惩。
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加强督查指导,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保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健康发展。
在此项工作中,对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将进行表彰奖励;
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导致毒品问题泛滥、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大石桥市禁毒委员会
2015年8月25日
主题词:
社区禁毒社区康复实施方案
抄报:
营口市禁毒委、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
抄送:
市禁毒委主任、副主任、各委员,存档(印70份)
大石桥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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