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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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0日;
主体封顶日期:
2008年3月31日;
单体工程竣工日期:
2008年10月1日;
项目交房日期:
2008年12月31日。
2、外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道路及相关配套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但最终竣工时间不能迟于交房日期。
三、交房标准:
主体工程竣工备案完成,取得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配套、道路、绿化等公建设施通过甲方竣工验收。
四、合同价款:
以最终结算为准。
五、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确保工期、质量;
代表甲方主导交房;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六、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七、甲方代表:
代世轩;
乙方项目经理:
王中尧。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补充条件。
(2)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5)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6)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信函传递方式参照收发文流程)、传真、电子邮件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保修期满双方结算完毕之日失效。
十、本合同一式__陆_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甲方代表:
代表甲方负责与乙方的联系与沟通,保证本工程顺利开展。
2、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3、设计单位:
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研究院总工室。
4、合同价款:
按有关规定或合同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5、合同工期:
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其中三个主要节点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交房日期。
6、施工场地:
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7、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8、日:
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间段。
9、月:
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0、工程竣工验收:
由质量监督部门参与下的五大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联合验收。
11、工程备案:
在市建委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定额、技术规范、各种专业图集。
甲方的责任、义务
第三条甲方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解决土地及周边邻房纠纷,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三通一平(水、电、路)、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并负责支付相应的费用;
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包括:
1)招投标确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2)质量监督手续(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3)安全监督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保证金不能退回,从乙方承包金中扣除)
3、协调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涉外事宜,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5、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6、向乙方提供开工前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各种施工图纸,向乙方提供客户变更,针对配套向乙方提供到相关单位办理手续时的基础图纸;
7、协调涉外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8、依据合同要求,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和安全进行每月一次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公司内部网络上公告;
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千元以下罚款;
对突出的成绩予以表扬。
9、详细准确地向乙方表达合同交房的日期、交房标准和客户的特殊要求。
10、依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1、依合同约定向乙方进行索赔及反索赔的工作。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除赔偿乙方的损失外,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所有经济损失。
乙方的责任、义务
第四条乙方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1、受甲方委托,乙方全面负责关于所承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成本、客户交房等工作;
2、应在甲方提供图纸后15天内,将总承包网络计划横道图提交甲方代表;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甲方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分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督促设计单位进行各项图纸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向甲方传送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按合同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合同的补充条款内约定。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8、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因乙方原因保护不当造成之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协助甲方将施工所需水、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条款约定地点;
10、保证施工现场符合有关规定。
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场地内施工道路的卫生保洁工作。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11、负责配套工程手续的办理、合同的签定和施工管理;
12、负责有关质检验收工作手续的办理及资料的提供(包括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和房管局要求向物业提交的相关手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13、负责业主交房前所有工程的管理和协调;
代表甲方主导交房并负责处理交房中出现的因工期、工程质量及应由乙方办理手续所引起的客户投诉和理赔;
14、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用款计划,以便于甲方申报预算;
15、负责提供交房所用的“两书及附图”样本;
16、依据合同向甲方进行索赔及反索赔的工作;
17、配合甲方销售期间客户的看房工作;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除赔偿甲方的损失外,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所有经济损失。
工期的提前和延期
第五条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总承包网络计划横道图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在2日内对满足销售条件(如开盘或有底商的满足竣工验收报告)的进度提出要求,对关键节点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网络计划已经批准。
第六条延期开工。
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施工的,甲方承担相应损失;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第七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提出变更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
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工期延期。
工期一经确定,不再顺延。
下述情况,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重大工程量变化(工程量增加10%以上),或有重大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图纸脱节连续一周以上;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交房,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16天。
质量
第一十条工程质量等级。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一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合同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乙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乙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单;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其调整情况应于调整方案做出后三日内向甲方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工程价款。
乙方根据实际工程进度,按照《开发公司计价付款流程》,附上相关照片和图片,向甲方提出申请。
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后7天内审核、批准完毕,甲方每月付款两次,乙方确保在每月10日、25日将甲方、监理确认过的拨款资料(拨款单、凭证等)递交财务,每月的10~15号和25~月底(遇节假日顺延)。
正常作业情况下,每月3日前乙方提出之请款申请,甲方于当月10日支付;
每月18日前提出之请款申请,甲方于当月25日支付。
因乙方提交资料不及时造成的款项支付延误,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无法当期付款的,必须于下期付款日支付,若无正当理由甲方仍不支付时,乙方可要求仲裁并加计延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利息以年息15%计算)
第十三条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
0.00以下的工程:
有地下室的基础底板完成后付至已完工程的75%,地下室按层为单位,付至已完工程的75%;
无地下室的付至已完基础工程款的75%。
2、主体工程按层为单位付至已完工程款的75%;
主体工程完工后付至主体工程款的85%。
3、砌块工程付款方式:
以层为单位按形象进度,每完成三层付款一次,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75%,砌块工程完工后支付砌块工程款的85%。
4、内墙面及天棚粉刷完成50%,支付该已完部分内粉款的75%,内墙面天天棚完成后,付至该内粉款的85%。
5、地坪完成50%,支付该已完部分地坪款的75%,地坪完成后,付至地坪款的85%。
6、外墙面基层完成,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75%,外粉(含保温及面砖或涂料)完成后,付至外粉款的85%。
7、屋面工程保温、找平层完成后,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75%,屋面工程全部完成后,付至屋面工程款的85%。
8、安装工程材料进场,发包方支付该批材料款的90%,安装调试完毕后付至安装工程款的90%。
9、其他未列入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完成后付至该分部、分项工程款的85%。
10、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
11、工程备案完成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
剩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按工程质量保修部分规定的保修期满后,经双方结算,无息返还乙方。
12、安装工程材料款的余款(除质保金外)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13、政府配套工程和外包工程按与政府配套部门和通过招标确定的外包工程所签定合同的付款方式执行。
第十四条工程款的计算方式。
主体、装修、配套、绿化等工程按照国家发布的现行定额标准,景观小品按照现行《园林景观定额》标准。
按工程类别,利润率按中间数计取。
竣工与结算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代表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在交房之前,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造价公司在一个月内出具结算报告。
甲、乙双方备案。
第十七条 保修。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支付保修金。
保修金的退还办法、比率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50年。
2、楼地面空鼓、起砂、裂缝,内墙面抹灰有较大面积起泡、空鼓、脱落、裂缝,外墙粉刷脱落、裂缝等为2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约定。
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时间及比例:
第2款项到期后退还质保金比例为60%;
第3款项到期后退还质保金比例为30%;
第4、第5款项到期后退还质保金比例为5%;
第6款项到期后退还质保金比例为5%;
保修期从向客户正式交房之日起算起。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及造成甲方向客户赔偿,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险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无息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十八条争议。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双方的共同上级领导裁决,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完工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领导裁决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
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交房,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索赔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延迟付款之利息索赔;
(利息按年息15%计)
2、乙方未能依约定工期完工交房时,应赔付甲方,赔付数额按甲方赔付给客户款项数额的双倍计算。
3、因甲方前期准备不充分让乙方进场后所造成的窝工,由乙方提出窝工所带来损失清单,向甲方提出索赔;
4、甲乙双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应给予对方回复,甲乙双方在10日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负责全权处理。
第三部分补充条件
1、乙方履行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义务及职责,需具备监理资质;
若不具备,可自行委托监理单位并承担此费用。
2、甲方根据销售及总体规划某分部或分项工程需提前完工,乙方应配合完成。
3、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管理工程师及其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管理规划必须经甲方同意。
如乙方主要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或明显能力不足,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失职人员。
4、乙方于施工过程中因乙方人员调度工作需要必须更换乙方代表时,需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实施调岗。
5、乙方应当对所支付工程款的用途、去向进行督查,对应当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进行跟踪核对,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如因此造成农民工停工、上访等事件发生其后果由乙方承担。
同时甲方可视情节后果对乙方处以壹万元以下罚款。
6、乙方在图纸会审当中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甲方应对乙方提出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节约的费用的30%。
7、乙方对委派监理公司、选择材料采购厂商及分包工程享有决定权。
8、甲方对特定材料(设备)享有材料(设备)规格要求权,但不干涉乙方选用厂家及价格决定权。
凡合约中载明之特定材料(设备),乙方于采购前须以书面告知甲方,并由甲方回复规格需求。
对于因外观、质量等特性会直接对开发项目的品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外观产品、公共部位产品,如:
内外墙磁砖(石材)、内外墙涂料、卫生洁具、太阳能热水器、路灯、门窗、电梯、空调、厨柜、地板、壁纸、装饰灯具、景观、绿化等由甲方对材料的品质、质量、规格、型号、档次进行指定,并按实际采购价执行。
其余材料按拦头价格计算,栏头价格与实际价格之差额中的50%随工程款支付,50%按保证金退还比例按期拨付给乙方。
施工过程中甲方可依需求提出合约中未载明之材料(设备)规格需求,乙方应予以满足。
9、甲方对乙方管理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提出异议时,乙方应当在两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资料和结果书面报送甲方,如果应当复试并将复试资料和结果书面报送甲方,经复试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除复验费由乙方支付外,还应对所使用材料或设备更换为合格产品,并承担相应损失;
如检查复试合格,复验费由甲方支付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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