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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内容讲解:
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第296号令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国务院于1999年12月决定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当时在全国20个主要产煤的省、自治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在69个大中型煤矿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由国家与省双重领导、以国家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直领导。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4年多的实践,表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成效是明显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体制,2005年1月国务院决定增设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改为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对煤矿安全监察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作出了分工。
作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必须有法可依。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确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位、职责和煤矿安全监察内容,将煤矿安全监察纳入法制轨道。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4个方面:
(1)行政处罚权。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安全检查权。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3)建议报告权。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权。
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一)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
煤矿安全监察员是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素质对其能否秉公执法关系极大。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设煤矿安全监察员。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录用。
2000年12月2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任职的5项条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任命:
(1)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5)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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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
发现危险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6)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事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此做出了7个方面的规定。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使用明火明电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
有关煤矿或者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7.专用设备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司证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
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2.吊销营业执照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的营业执照。
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煤矿发生事故,有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小结:
本讲要求大家重点掌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单选题:
1、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第296号令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起施行。
A2000年12月1日
B2001年12月1日
C2000年11月1日
D2001年12月10日
ABCD
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
a
本题分数:
1.00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
解 析:
--------------------------------------------------------------------------------
2、为了从体制上、组织上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国务院于()决定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A1997年11月
B1999年11月
C1999年12月
D1998年12月
c
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
A施工许可证
B采矿许可证
C营业执照
D安全生产许可证
b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A 30日
B 20日
C 15日
D 60日
5、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
A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B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D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6、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的罚款;
A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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