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债券回购交易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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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
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
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
国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证券公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时,应事先向投资者提交《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与投资者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填写“质押券提交申请表”。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
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
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
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
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
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
以债券回购交易资金的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
债券回购交易双方在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数值,可省略百分号(%)。
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的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包括: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这些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于2000年7月28日颁布)。
除签订回购主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与债券回购主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
上述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结算代理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和结算的金融机构。
目前,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各全国性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具体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融资方名称、融券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
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回购双方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融资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质押登记。
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
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2002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6条规定: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
3.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4.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
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
(四)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询价交易方式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易步骤。
回购交易成交后,最后一个步骤是成交双方办理债券和资金的结算。
询价交易三步骤:
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
自主报价分为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做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做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
单边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而面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报价。
双边报价是指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并可同时报出该券种的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交易要素。
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
未按规定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确认成交。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
结算。
债券交易成交确认后,成交双方需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
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参与者签署的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
若参与者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有疑问或歧义,则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五)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违规行为及处罚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债券回购业务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全国银行间质押式债券回购交易的违规行为:
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的业务。
2.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3.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4.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的价格。
5.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例1·
单选题】债券回购交易是()以持有的债券作为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归还资金和利息。
A.债券的持有方
B.资金贷出方
C.融券方
D.资金供应方
[答疑编号911080101]
【答案】A
【例2·
多选题】在债券回购交易中,()是违规的行为。
A.借券交易
B.租券交易
C.将融得资金用于短期周转
D.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答疑编号911080102]
【答案】ABD
【例3·
多选题】债券回购交易是()以持有的证券为抵押品,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
A.债券持有者
B.资金需求者
C.融资者
D.资金贷出方
[答疑编号911080103]
【答案】ABC
【例4·
多选题】沪深证券交易所回购交易的最小报价变动单位(省略%)分别是()。
A.0.001
B.0.005
C.0.01
D.0.05
[答疑编号911080104]
【答案】BC
【例5·
判断题】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的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
[答疑编号911080105]
【答案】正确
【例6·
判断题】债券的回购交易实际上是一种以有价证券为抵押品的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
[答疑编号911080106]
第二节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掌握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
掌握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有关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及监管与处罚措施。
掌握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基本规则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含义(重点掌握)
1.债券买断式回购的含义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在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
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2.债券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
区别在于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是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
而在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
由于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可以自由支配购入债券,只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反售给债券持有人即可。
3.买断式回购对完善市场功能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不过,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参与主体同质性较强、税收和会计政策等原因,截止到2008年底,买断式回购交易并不活跃。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
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还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
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合同构成买断式回购的完整合同。
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越过91天。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
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为防范风险,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回购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
买断式交易双方都面临承担对手方不履约的风险。
如正回购方(融资方)到期不返还款项,则逆回购方需要变卖此前从正回购方收到的债券,但变卖款可能不足额;
如逆回购方到期不归还债券,则正回购方需动用款项补购债券,但款项金额可能不足。
对于此类违约风险,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
保证金或保证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的损失。
2.仓位限制。
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的单只券种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每日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买断式回购业务信息。
这些规定有利于防范承担返售债券义务的正回购方被迫高价买券或违约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
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买断式回购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业务的交易、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的监督。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基本规则
2004年12月6日,即2004年记账式(10期)国债上市日起,在大宗交易系统将此期国债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
2005年3月21日,即2005年记账式(2期)国债上市日起,在竞价交易系统将此期国债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
至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国债挂牌品种均同时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引入了交易权限管理制度,即并不是所有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经过核准的会员公司才可以自营或代理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
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需承担其客户在债券和资金结算方面的交收责任。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和报价方式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
截止到2008年底,用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有04国债(10)、05国债
(1)、05国债(3)、05国债(4)、06国债(4)等12只国债,回购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价格:
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2)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3)最小报价变动:
0.01元。
(4)交易单位:
手(1手=1000元面值)。
(5)申报单位:
1000手或其整数倍。
(6)每笔申报限量:
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风险控制措施
1.履约金制度
履约金制度特点:
(1)双方均需缴纳履约金,而在银行间市场,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券由交易双方协商。
(2)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确定,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的金额也由双方协商。
(3)履约金到期归属按规则判定,而在银行间市场则没有此类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
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
如双方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4)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为限,实际履约义务可以免除;
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处置后仍不能弥补违约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继续向违约方追索。
与此相对应,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
2.仓位控制
与银行间市场类似,上海证券交易所也规定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
这一规定同样有助于防范正回购方届时被迫高价买券或违约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具体见第九章相关介绍。
【例7·
多选题】国债买断式回购结算的特点是()。
A.一次交易
B.二次交易
C.一次清算
D.两次清算
[答疑编号911080201]
【答案】AD
债券交易员的基本要求:
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场参与者在债券远期交易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市场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
)为市场参与者债券远期交易提供报价、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主体
第四条市场参与者参与债券远期交易应做好如下准备:
(一)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
《主协议》"
)并提交交易中心备案;
(二)具备债券远期交易内部管理办法并抄送交易中心;
(三)以书面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财务数据:
1、开放式投资基金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月底的基金资产净值;
2、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提交该分支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规模。
当人民币营运资金规模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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