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共13页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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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GB50235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现场设备、工业管理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计算压力:
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
3.2煤气设施:
所有流经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3隔断装置:
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3.4粗煤气:
未经净化的煤气。
3.5放散装置:
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的,在煤气供用过程中,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过预定值时,将煤气排出系统外的装置。
3.6炉顶余压透平:
利用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的设备。
4、管理要求
4.1煤气工程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
设计工作,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4.2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煤气
工程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50235的规定。
4.3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征得设备工程部同意。
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
施
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设备工程部使用单位存档。
4.4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
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
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安全部参加。
4.5现有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
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安全部备案。
4.6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4.7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
明显的地方。
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
号码。
4.8各厂应在煤气管道设施上,设置明显的流向标、安全警示牌、安全标识
牌、中文说明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涂改、复盖或移动、拆卸、改装煤气管道设施及其标志。
4.9有煤气设施的部门应建立以下制度:
4.9.1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4.9.2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4.9.3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4.9.4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
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4.10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
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
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4.11各单位应对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
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4.12凡有煤气设施的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4.13煤气的生产、输送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4.14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当点燃。
4.15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
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
4.16各生产厂对其所有的煤气管道设施,应每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管道煤气设施的完好,对意外泄露的煤气管道部位,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解决。
4.17严禁在煤气管道设施上架设任何线路,禁止在安全隔离间距内的空地上堆放物品、垃圾和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5、管理规定
5.1、煤气管道的改造建设项目,应由主管部门设备工程部、安全部、生产部等部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在影响煤气管道设施安全规定间距内进行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1.1外协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划定安全区域范围并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重要区段施工,应由设备工程部、安全部、生产厂煤气技术人员现场确认后,方可作业;
5.1.2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搬动、启闭煤气管道上的煤气排水器、放散管、管道电动阀门等设施;
5.1.3各生产厂、外协单位作业现场,在煤气管道上动火作业,应当经公司设备工程部、安全部、保卫部批准,由安全部煤气防护站人员现场监测确认合格后,并采取确实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作业;
5.1.4动火证审批手续提前办理,不同动火点必须现场确认,一证一开,不能重复使用;
5.1.5对施工现场及附近的煤气管道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严禁动用机械推、铲、挖,不准压挤、碰撞煤气管道设施;
5.1.6外协单位施工中造成煤气管道设施损坏、漏气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撤离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报告,组织抢修。
6、排水器
6.1排水器之间的距离一般为200m~250m,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为煤
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mm。
6.2煤气管道的排水管宜安装闸阀或旋塞,排水管应加上、下两道阀门。
6.3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
置排水器。
如设同一排水器,其水封有效高度按最高压力计算。
6.4排水器应设有清扫孔和放水的闸阀或旋塞;
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有检查管
头;
排水器的满流管口应设漏斗;
排水器装有给水管的,应通过漏斗给水。
6.5露天的排水器,在冬季前应采取防冻、保暖措施。
6.6煤气管道排水器,是属于乙类爆炸危险设施,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二级。
7、补偿器
7.1补偿器宜选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7.2带填料的补偿器,应有调整填料紧密程度的压环。
补偿器内及煤气管
道表面应经过加工,厂房内不得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
8、泄爆阀
8.1泄爆阀安装在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8.2泄爆阀应保持严密,泄爆膜的设计应经过计算。
8.3泄爆阀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
9、人孔及检查管
9.1在闸阀后,较低的管路上,膨胀器或蝶阀组附近、设备的顶部和底部,
煤气设备和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均应设人孔。
9.2煤气设备或单独的管路上人孔一般不少于两个。
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孔。
人孔直径应不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设手孔时,其直径与管道
直径相同。
9.3在容易积存沉淀物的管路上部,宜安设检查管。
10、煤气加压站的一般规定
10.1煤气加压站的值班室一般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为了隔绝主厂房机
械运转的噪音,与主厂房间相通的门窗,应设有能观察机械运转的隔音玻璃窗。
10.2值班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
一次仪表不应引入值班室内。
一次仪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
10.3值班室应设有与生产调度室和各岗位联系的直通电话。
10.4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10.5加压站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二人。
室内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
应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10.6煤气加压机可能漏煤气的地方,每月至少用检漏仪或用涂肥皂水的方
法检查一次,机械房内的一次仪表导管应每周检查一次。
11、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11.1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
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m。
11.2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的地方。
11.3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
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
11.4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
炉100m以外的地点。
11.5厂区内的操作窒、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
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
11.6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有良好的通
风。
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问的净距不应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
净距不应少于3m。
11.7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1.7.1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
11.7.2软探尺的箱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
密;
硬探尺与探尺孑L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11.8高炉炉顶装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1.8.1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氮气密封;
11.8.2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
合格;
11.8.3无料钟炉顶的料罐上下密封阀,应采用耐热材料的软密封和硬质合
金的硬密封;
11.8.4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
11.8.5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
11.9新建、改建高炉放散管的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
气,高炉休风时应能尽快将煤气排出。
11.10炉顶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5m以上。
放散管的放散
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在炉台上操作。
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
面宜采用外接触。
11.11重力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1.1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11.11.2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
除尘器顶及各
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
11.12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和灰泥捕集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2.1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
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3m;
11.12.2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
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
报警器。
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映出来;
11.12.3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
在洗涤器上部,应装有安
全泄压放散装置,并能在地面操作;
11.12.4洗涤塔每层喷水嘴处,都应设有对开人孔。
每层喷嘴应设栏杆和平台;
11.12.5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必须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并设较宽的检修平台;
11.12.6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11.13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3.1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11.13.2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5×
102Pa(51mmH2O)时,能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
11.13.3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11.13.4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11.13.5电除尘器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以便放散其死角煤气或空气。
11.14布袋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4.1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11.14.2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11.14.3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11.14.4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11.14.5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应采用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的方法;
11.14.6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
12、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人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1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12.2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
12.3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以及调节、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12.4余压透平的启动、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
13、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13.1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
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3.2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m。
13.3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罩口内外压差保持稳定
的微正压。
烟罩上的加料孔、氧枪、副枪插入孔和料仓等应密封充氮,保持正压。
13.4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
装置。
当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13.5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13.6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不
回收时应点燃放散。
13.7湿法净化装置的供水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的火
焰和炽热尘粒。
脱水器应设泄爆膜。
排灰装置必须保持严密。
13.8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
13.9活动烟罩的升低和转炉的转动应联锁,应设有断电时的事故提升装置。
13.10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
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13.11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
13.12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通道。
13.13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3.13.1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13.13.2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
装置;
13.13.3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13.13.4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14、隔断装置
14.1一般规定:
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14.2插板:
插板是可靠的隔断装置。
14.3水封:
水封装在其他隔断装置之后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
水
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mm,并应定期检查水封高度。
14.4眼镜阀和扇形阀不宜单独使用,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
敞开眼镜阀和扇形阀应安设在厂房外,如设在厂房内,应离炉子10m以上。
14.5密封蝶阀:
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镜阀等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
14.6闸阀:
单独使用闸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
所用闸阀的耐压强度应超过煤气总体试验的要求。
14.7盲板:
适用于煤气设施检修或扩建延伸的部位。
14.8放散管:
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
煤气管道以及卧式设备的末端;
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
应高出房顶4m。
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放散管根部应焊加强筋,上部用挣绳固定。
15、禁止以下行为
15.1擅自拆、改、迁或遮挡煤气管道设施;
15.2在煤气管道设施下方私建房间,作为办公室、休息室、住房使用;
15.3在煤气管道、计量表、检修平台等设施上拴绳挂物或堆放物品;
15.4在煤气管道上用明火试漏;
15.5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生产厂封闭的煤气管道设施;
15.6在有煤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搭设和使用明火、电炉子;
15.7其他危及煤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15.8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
缆除外;
15.9在煤气管道私自无证动火;
15.10在煤气排水器、捕滴器旁、煤气设施区域周边休息纳凉。
16、煤气管道的防腐
16.1设备工程部每年定期安排测定煤气管道壁的厚度,建立管道防腐记录管理档案。
16.2对煤气管网存在严重腐蚀,影响安全生产运行的,设备工程部负责及
时制定措施方案,报公司审批后解决。
16.3新更换的煤气管道,按工艺要求应当对管道内、外壁涂刷防锈涂料。
每隔一段时间,根据煤气管道使用情况,应重新涂刷一次防锈涂料。
17、煤气管道的试验
17.1煤气管道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做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并应做
生产性模拟试验。
17.2煤气管道的计算压力:
等于或大于105Pa(1.02×
105mmH2O)应进行
强度试验,合格后再进行气密性试验。
计算压力小于105Pa(1.02×
104mmH2O),可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18.煤气管道的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8.1对管道各处的连接部位和焊缝,应当经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前应当不能涂漆、做保温;
18.2耐压试验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附有试验安全措施和试验部位的草图,经设备工程部、安全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18.3各种管道附件、装置等,应分别按照出厂技术条件进行试验;
18.4做耐压试验前应将不能参与试验的系统、设备、仪表及管道附件等加以隔断;
安全阀、泄爆阀应拆卸,设置盲板部位应有明显标记和记录;
18.5管道系统试验前,应用盲板与运行中的管道彻底隔断;
18.6分别以闸阀隔断各部位进行单独试验,不应同时试验相邻的两段;
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在闸阀上堵盲板,管道以插板阀或水封隔断的各部位,可整体进行试验;
18.7做耐压试验完毕,施工单位或部门,应当向设备工程部、生产厂、生产部、安全部、预决算中心提供合格的实验报告,方可投入使用。
19、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部。
20、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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