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章程选举决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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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5人,占成员总数的100%,非农民成员为0人,占成员总数的0%。
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的;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或期限
入社成员共户,出资总额万元。
第六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可以依法向本社其他成员转让出资、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依法继承、以其依法可以转让的出资设定担保。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九)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
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九条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1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三十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本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八条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
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
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第四十一条本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四)其他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
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设立大会纪要
会议时间:
年月日
会议地点:
会议参加人员:
会议纪要:
一、同意设立专业合作社,与会人员自愿成为本社成员。
二、通过本社章程。
三、选举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选举、为本社理事,选举为本社执行监事。
四、设立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一)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元,占总数的%;
(二)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元,占总数的%;
(三)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元,占总数的%;
(四)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元,占总数的%;
(五)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元,占总数的%;
入社社员共户,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万元。
以上会议纪要由全体设立人表决一致通过。
选举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有关规定,全体设立人于年月日召开本社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选举为本社理事长,即本社法定代表人,选举,为本社理事,任期三年。
选举为本社执行监事,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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