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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检查项目:
堤防(包括堤身、堤顶道路、防浪墙、护坡、堤脚、护堤地、防护林等)检查、堤岸防护工程(包括护坡、护脚等)检查、交叉建筑物(包括穿堤涵洞、泵站和跨河桥梁、管道)检查、排水设施(包括排水沟、渠、涵管)检查、管理附属设施(包括监控、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防汛道路、里程碑、界墙[桩]及宣传标志牌等)检查、管理和保护范围检查等。
2.3.3堤防检查包括:
(1)堤身外观是否整洁,有无杂物垃圾堆放,护坡草皮等是否整齐、生长良好;
(2)堤身有无冲沟、塌陷、裂缝、洞穴、渗漏和滑坡等现象。
发现堤身漏水、湿坡、管涌、跌窝等现象必须分析原因;
(3)堤身有无明显沉降变形,堤顶是否积水;
(4)防浪墙结构是否完好;
(5)堤顶面、临水侧护坡面、背水侧护坡面、戗台面护面结构有无破损,砌体有无松动、缺失、塌陷等;
(6)消浪平台等防冲设施是否完好;
(7)堤脚等结构是否完好,基础有无淘刷下沉;
(8)护堤地高程和宽度是否满足要求,有无被侵占、浸水、破坏现象,边埂有否损坏;
(9)堤身与涉堤交叉建筑物结合部位是否完好;
(10)堤防防护林生长是否良好。
2.3.4堤岸防护工程检查包括:
(1)护岸工程(包括坡式护岸、坝式护岸、墙式护岸与其他型式护岸工程)混凝土、块石砌体、浆(灌)砌石等结构外观是否完整,有无裂缝、松动、破损、缺失、坍塌等现象;
(2)护岸工程下部护脚、墙基(抛石、石笼、沉排、土工织物枕、模袋混凝土块体、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块体等)有无塌陷、裂缝、洞穴、淘刷等现象;
(3)墙式护岸墙体的排水孔有无杂物阻塞现象,排水是否有效;
(4)堤岸生物防护的灌木、草皮有无缺失、生长是否良好。
2.3.5交叉建筑物检查包括:
(1)水闸、泵站的墩墙(含边墩)、岸翼墙、胸墙、底板(含溢流面)、涵洞(管)等混凝土有无裂缝、渗漏、损坏等;
浆(灌)砌石(条料石、块石、混凝土预制块等)有无变形、松动、破损、勾缝脱落等;
(2)水闸、泵站基础有无挤压、错动、松动和鼓出等;
(3)水闸、泵站防渗工程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渗漏水现象;
(4)水闸护坦和消力池等消能防冲设施有无裂缝、塌陷、损坏等;
(5)闸门和启闭机房结构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开裂,漏水是否严重,启闭是否自如;
(6)水闸、泵站等与堤身结合部位是否完好,有无出现裂缝、渗漏及不均匀沉降等;
(7)桥梁、码头、道口、管道等跨堤、穿堤、临堤等设施是否影响堤防工程正常运行,结合部位是否完好,有无沉陷、开裂和渗漏等。
2.3.6排水设施检查包括:
(1)排水沟、渠、涵管是否完整,有无破损、塌陷现象;
(2)排水沟、渠、涵管是否畅通,沟、渠、涵管内有无淤积和杂草。
2.3.7管理附属设施检查包括:
(1)监控、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
(2)防汛道路是否畅通,路面是否完整平坦,有无坑凹、塌陷现象;
(3)里程碑、界桩、宣传告示牌等是否完好;
(4)管理站房是否完好和美观、整洁;
(5)通讯、供电和交通设施是否完好;
(6)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是否满足要求,抢险器材是否完好。
2.3.8管理和保护范围检查包括:
(1)管理范围内有无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料,设置拦河渔具,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以及圈围河道现象;
(2)管理范围内,有无未经审批同意或不按审批规定的范围修建的桥梁、码头、给排水口等穿堤、临堤、跨河建筑物;
(3)管理范围内有无未经审批同意或不按审批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作业的采砂、取土等活动;
河道采砂弃碴有否及时清理;
(4)管理范围内有无爆破、打井、采石、挖塘、埋坟、违章垦种、开挖道口、建窑、建房等活动;
(5)管理范围内有否弃置塘渣、垃圾、排放淤泥等行为;
(6)保护范围内有否爆破、打井、钻探、挖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
2.4观测
2.5.1观测主要包括沉降变形、水位、裂缝等观测。
必要时可增加水平位移、冲刷、渗透变形以及其他观测项目。
2.5.2堤防工程沉降变形观测按设计布设的观测断面,每年观测1~2次。
重要或变形异常地段适当加密并补充水平位移观测。
2.5.3水位观测。
对特定点(水闸附近等)汛期进行洪水位观测。
暴雨洪水影响时每天观测。
2.5.4堤防裂缝观测。
对主要裂缝宽度、长度进行观测,裂缝发展初期每天观测一次,以后每月观测1~2次。
2.5.5观测数据及时记录,并整理分析归档。
2.5检查报告
2.6.1检查报告包括:
日常检查报告、定期检查报告、特别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按流程进行处理并归档,如有必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6.2日常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报告非汛期每月编制1次,汛期每半月编制1次。
2.6.3定期检查报告:
定期检查结束后,编制定期检查报告。
2.6.4特别检查报告:
遇暴雨洪水、河道高(超警戒)水位等灾害性天气或突发性事件,应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并编制检查报告。
2.6.5专项检查报告:
专项检查结束后,编制专项检查报告。
2.6.6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和严重隐患,应及时报告,并有书面材料备案。
可能造成灾害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采取预防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维修养护
3.1一般规定
3.1.1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土方养护、堤顶维修养护、堤坡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沿堤水闸、泵站等穿堤交叉建筑物维修养护技术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1.2受损部位经维修后,其标准不得低于原结构设计标准,并使新老结构良好结合。
3.1.3堤防与水闸工程维修养护报表表式参见附录C表
(一)至表
(二)。
3.2土方养护
3.2.1土方养护项目为堤身、护堤地等土质部位的养护。
3.2.2堤身表面、护堤地表面及附近河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堆积物、漂浮物和垃圾等。
3.2.3堤身、护堤地裂缝、洞、沟、坑等局部损坏,应及时填补,保持外表整洁美观。
因白蚁、獾狐、鼠类等害堤动物引起的损坏情况,除及时修复外,另需采取防治措施。
3.3堤顶维修养护
3.3.1堤顶维修养护项目为堤顶路面维修养护。
3.3.2堤顶路面应及时进行养护和清扫,保持完整和清洁,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3.3.3堤顶路面应平坦、无坑,无明显凹陷和波状起伏,积水应及时排除。
3.3.4堤顶路面有裂缝、塌陷、沥青混凝土起砂等局部破损,应及时修补。
3.3.5路肩石应保持完好,有破损及时修复。
3.4堤坡维修养护
3.4.1堤坡维修养护项目包括临水侧防浪墙、护坡混凝土、块石砌体、浆(灌)块石翻修和表面破损修补、背水侧护坡干砌块石翻修、堤脚干砌块石翻修、排水沟翻修、护堤地边埂整修、草皮养护及补植。
3.4.2临水侧防浪墙、护坡混凝土、块石砌体、浆(灌)块石等护面结构应保持完好,无松动、开裂、破损、鼓起、坍塌、缺失和磨损等局部破损;
勾缝无起翘、剥落;
混凝土、砌体护面分缝完整无破损。
对局部破损部位应及时翻修,表面破损应及时修补。
3.4.3背水侧护坡干砌块石等护面结构应保持完好,无松动、塌陷和缺失等局部损坏。
对局部损坏部位应及时翻修。
3.4.4堤脚大方脚等干砌块石结构应保持完好,发现松动、塌陷、鼓出和冲损等局部损坏,应及时翻修予以加固。
3.4.5背水侧堤坡戗台内侧或近堤脚处的排水沟应保持排水有效,损坏处应及时翻修,沟内杂草、杂物应及时清理。
3.4.6护堤地边埂应保持完好,损坏处应及时整修。
3.4.7堤坡护面草皮应及时进行施肥,浇水和修剪,清理杂草,残缺部位应及时补植,保持平整。
灌木和防护林要及时进行除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枯死树木及时补植。
护面草皮、灌木和防护林要加强防火管理。
3.5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3.5.1管理附属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包括监控、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防汛道路、里程碑、界墙(桩)及标志表(碑)维修养护。
3.5.2堤防工程的监控、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应保持完好,损坏或被偷盗的,应及时修复或补设。
3.5.3防汛机动车道路应满足抢险通车要求,路面应保持完整、平坦,坑凹、坍陷处应及时修复填平。
3.5.4宣传、告示牌应保持完好、整洁,受破坏或被偷盗的,应及时补设。
3.5.5里程碑、界桩等发生变形、损坏、缺失的,应随时修复或更换,对里程碑桩号发生变化的,做好记录与核对,及时整理资料并归档。
附录A
堤防工程定期、特别、专项检查记录表(表一)
堤防名称:
桩号及部位:
序号
检查部位
检查内容与要求
检查情况记录
正常(“√”)
存在问题
1
堤防
有无雨淋沟、坍塌、洞穴、渗漏、管涌、裂缝和滑坡等现象
堤身砼有无裂缝,是否完整;
防浪墙是否完好,有无沉降
砌石体有无松动变形,个别块石有无缺失
排水棱体是否完好、表面有无堆积物等
外观是否整洁,有无垃圾、弃置堆积物,有无种植物
绿化是否完好,草木有无枯死、缺失
2
堤岸防护工程
堤前滩地有无冲刷或淤涨,变幅大致多少
外镇压层、抛石层有无明显变化
堤脚有无发生淘刷,护坦、大方脚是否出现裂缝、坍陷、冲毁,排水孔是否畅通
丁坝、顺坝等是否完整,坝面是否出现裂缝、坍陷、冲毁,坝体附近滩地是否冲刷严重
3
交叉建筑物
隔堤、进出交通道等防汛通道是否通畅,结构是否完整
取水、排污等穿堤管线是否影响堤防结构
涵洞、水闸、泵站等是否完整,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堤身与涵闸等结合部位是否完好
4
排水设施
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排水是否畅通
5
管理附属设施
监控、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防汛道路等是否完好
里程碑、界墙(桩)及标志表(碑)等是否完好
6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挡土(界)墙等是否完好,有无坍塌等现象
有无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管理范围内有无违章建筑物,有无出现所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行为发生
绿化是否完好,苗木有无枯死现象
7
其他
处理意见
管理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年月日
沿堤水闸定期、特别检查记录表(表二)
水闸名称:
塘名:
工程部位
工程现状及存在问题
检查初步结论
闸门
闸墩
主梁
闸底板
消力池
护坦
岸翼墙
胸墙
工作桥
启闭机
观测设施
电气设备
管理房
检查时间:
堤防(水闸)工程检查记录表(表三)
堤防(水闸)名称:
当天天气:
1、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范围、发现问题)
2、检查结论
3、汇报情况及处理意见:
4、落实情况:
堤防(水闸)工程检查汇总表(表四)
堤防(水闸)名称
及桩号(部位)
自然或人为损坏情况
修复建议
备注
8
9
10
汇总人(签名):
填表日期:
附录B
堤防(水闸)工程观测记录表
堤防(水闸)工程沉降量观测记录表(表一)
年度:
年单位:
毫米
测
点
号
沉日
降期
桩号量
(部位)
月
日
年累
计沉
降量
历年
累计
天数
沉降
量
全年统计
最大沉降量毫米(测点);
最小沉降量毫米(测点)
1、每月观测1次;
2、每年绘制沉降量过程线图和纵断面沉降分布图。
观测负责人(签名):
观测人员(签名):
水位观测记录表(表二)
单位:
米
观测地点或堤防桩号
观测时间
洪水位
观测时间:
堤防裂缝观测记录表(表三)
单位:
始测日期:
上次观测日期:
本次观测日期:
间隔:
天
裂缝编号
裂缝位置
始测
上次观测
本次观测
间隔变化量
累计变化量
气温度
桩号
高程
部位
缝长
缝宽
缝深
裂缝发展初期,每天观测一次;
趋于基本稳定后每15天观测一次(汛前后为宜),裂缝稳定后每月观测一次。
绘制主要裂缝平面形状图及裂缝平面分布图。
填表人校核人填表日期
附录C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报表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期报表
(一)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
存在问题及养护内容
处理(或)落实情况
工况检查
(项目较多时,可另附表)
养护情况
水事违章违法检查
(何时、报于何部门)
填表人(签名):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记录表
(二)
桩号(部位):
年第号
检
查
情
况
工程量计算栏
意
见
现场意见
经办人:
部门意见
负责人:
落
实
备
注
篇二: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完整、安全运用,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市场化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技术和设备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
凡使用国家和政府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或自行筹资且金额较大的,必须执行本办法。
其他情况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及除险加固管理,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按照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行政监督工作,水管单位承担具体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应遵循符合市场、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包括计划编报与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阶段。
第二章维修养护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并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批。
第九条编制年度维修养护立项计划前,应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防汛形势预测分析、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等技术资料收集、项目类别的确定等。
第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维修养护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工程基本情况,本年度工程管理要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内容及工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达到的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设计等工作内容,主要措施及资金落实等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和桥涵、遂洞、渡槽、闸门以及自动化检测设施等工程量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维修养护项目,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并将设计文件列入维修养护计划。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履行计划报批手续。
下一年度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报、审批工作应在部门预算编报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计划变更的维修养护项目应在计划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实施;
对涉及到工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计划变更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维修养护队伍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实行管养分离改革后,新组建的维修养护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二)专门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具有丰富的从业经历。
(三)具有与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相适应的维修养护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等。
(四)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
(一)注册资本金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人。
总工程师具有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项目经理不少于人,其中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人,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承担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
()设计流量或装机容量以上的泵站;
()电压等级变电站;
()设计流量以上的水闸;
()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
()Ⅰ级堤防长度以上;
()河道整治工程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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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维修 养护 技术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