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范文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359797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8.63KB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范文Word文件下载.docx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范文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范文Word文件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违法的案件。
第六条【指定管辖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情节严重,顶风违法的。
必要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指定管辖二】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就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移送管辖】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受移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调查和审理
第九条【发现、核查、制止】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核查。
对于初步认定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条【立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属于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
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并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监察证件。
第十二条【证据】
依法取得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均可以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十三条【调查职权和措施】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进入涉嫌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像;
(三)停止受理、办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等手续,并抄告有关部门;
(四)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调查遇阻处理】
当事人拒绝、阻碍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办法阻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承办人员执行职务的,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
第十五条【制作笔录】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需要进行现场勘测的,制作现场勘测笔录。
现场勘测笔录应当记载勘测的时间、勘测人、勘测方法和结果。
第十六条【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法律依据,并提出给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建议。
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移送建议。
第十七条【审理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等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提出如下审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理由充分、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调查报告;
(二)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依据不正确、处理不当、程序不合法等情形之一的,进一步补正、改正或者纠正;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认为需要提出的其他审理意见。
第十八条【拟定决定】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附具调查报告和审理意见,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召集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会审决定,或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会审和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陈述申辩】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应当在3日内提出。
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需要进行复核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听证衔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进行。
第四章决定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处罚决定】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改变拟定的行政处罚意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期限】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三条【督促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通报;
(三)向社会公开通报;
(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与案件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申请财产保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申请先予执行】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如果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六条【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的;
或者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且已生效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执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有正当理由,并经人民法院或者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委托执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对没收财物的处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30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定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结案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结案:
(一)执行完毕的;
(二)终结执行的;
(三)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已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
第三十条【移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应当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的,自己有权处理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
自己无权处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对当事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免除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结案归档】
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立卷归档。
第五章适用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责令行为】
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的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
第三十三条【从重标准】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因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被判处刑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被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二)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有其他妨害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
(四)经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履行法定义务的,拒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五)当事人具有数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不能合并执行的。
(六)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合并处罚】
当事人有两种以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合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说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连续或继续状态】
涉及土地、矿产等不动产的行政处罚案件,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第三十六条【上级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其中要将发现制止违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三十七条【挂牌督办、错案追究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违法案件统计上报、备案、错案追究等制度。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工作,应当制定相应得考核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并落实奖惩。
第三十八条【整改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落实。
对发现的错案,应当责令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文书格式】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xx月xx日施行,原地质矿产部1993年7月19日发布的《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12月18日发布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同时废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土资源 行政处罚 办法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