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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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法官、行政人员的技能考核制度。
根据法官、行政人员的工作性质建立各自的工作档案,建立全院干警技能考核档案,按照学历、审判技能表现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长期、短期考核相结合,并进行一定的档次评定,以促进人员的合理调配,为人员的奖惩提供合理的依据,使法官的综合实力提到充分量化。
可借鉴其他国家法官司法技能的考核办法,制定职业法官技能的考核标准。
六、实施“知名法官精品案”工程。
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应从提高审判质量和更好地完成审判任务出发。
为此,应加大力度,重点加强对现有业务骨干和有潜力的年轻法官的培养,在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审判领域内各培养出若干名专家型知名法官;
强化质量意识、精品意识,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增强业务指导,健全保障机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从而使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水平整体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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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再思考
在《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思考》一文中,笔者提出,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能够实现双方工作资源共享、工作相互促进、达到互利互惠目的。
具体说,就是通过衔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
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质,提高调解业务水平。
双方各得其所,最终实现双方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笔者认为,实现衔接要解决“指导部门要有想法;
实现衔接要有办法;
具体作为要有章法”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现在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和资料看,实现衔接不但可能而且非常必要且十分紧迫。
一、最高法院出台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使得衔接成为可能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xx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了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并形成《意见》。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实际,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针对司法大检查中查摆出来的问题,制定落实司法为民、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具体措施。
其中,《意见》第十七条的内容就是:
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其具体表述是:
“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是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进一步研究完善衔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注意引导群众重视人民调解的作用,积极以简捷经济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要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技巧。
”《意见》第十七条明确提出了“进一步研究完善衔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的工作要求,使得两种调解的衔接有了依据,不再只是原本司法行政一家的向往和盼望。
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第二款规定: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一方不服诉讼到法院的,原调解纠纷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成为“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可以被人民法院邀请,协助进行调解工作。
不但能够协助进行调解,而且,根据第二款规定的有关精神,在协助调解人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也依法予以确认。
如此一来,它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法院从事诉讼调解工作开辟了十分广阔的空间,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前景光明。
根据以上精神,我认为,司法行政和法院两家联手共创大调解局面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进行实质性接触和磋商,共同磋商和制定实施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意见。
二、人民调解衔接诉讼调解工作刻不容缓在人民调解实际工作中,调解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而作为对人民调解工作有指导义务的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在实现衔接后就能更方便地履行职责,并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指导工作。
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
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怎样才能找准双方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
怎样才能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怎样才能找准法理与情理融合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
诸如此类的许多问题急需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帮助。
虽然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最终目的,但在调解协议书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有形式上的,有实质上的,问题不一。
我们寄希望于人民调解衔接诉讼调解,就是想借力更好地解决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三、人民调解衔接诉讼调解工作需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是衔接的范围问题。
人民调解衔接诉讼调解,是否仅限于起诉到法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还是像司法行政部门所期望的那样: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先行调解理念,将调解贯穿于工作全程始终,并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对于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衔接,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参与,这两者是否都有可能
?
能达到什么必须经过双方的充分磋商和讨论才能确定。
其次是衔接的方式问题。
以什么方式实现衔接呢?
笔者认为,无非有两个渠道:
一是作为普通被邀请人员,二是作为人民陪审员。
如果作为普通被邀请人员参与调解工作,不存在什么问题。
但如果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具体审判工作,就存在一个身份问题。
当然,一般的村居调委会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存在身份问题,只要符合20xx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即可。
即: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但街镇的调委会主任和首席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就存在明显身份问题。
因为根据《决定》精神看,第五条明确规定有: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的内容。
除此之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市基层调委会组织建设的有关规定,街镇调委会主任和首席人民调解员通常由司法所长担任,而司法所长本身是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人是机关公务员,属于《决定》第五条明令禁止的人选内容。
这一身份冲突如何解决?
或者可以以街镇调委会主任和首席人民调解员的面目出现,而忽略其真实和实质性身份?
这同样需要通过两家的充分协商和讨论才能定度。
是否可以利用工作便利做变通规定?
因为,人民陪审员的身份与资格确定,司法行政机关有一定发言权。
《决定》第八条规定: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便利和权利?
这一切还不得而知!
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再思考
假货生存调查:
旧皮鞋变成假牛奶原料(下)
鸡蛋造假,一度被认为是扯淡:
画鬼容易画人难,谁还会认不得鸡蛋?
还有,鸡蛋一个才多少钱,谁有那份闲工夫?
这些“产业瓶颈”很快就被突破了。
如今全国许多地方发现了由多种化学品混合“孵化”而成的假鸡蛋,却毫无营养,经常食用还可能使人痴呆。
今年元月,广州工商局捣破一假鸡蛋生产中心。
位于广州市郊的的东旺副食品及蛋品批发市场就是闻名遐迩的假鸡蛋集散地。
一名蛋商说,三四年前这里就有假蛋了,批发价每只0.15元。
更为恐怖的是,掌握造假秘方的公司竟然开班授课。
有记者走访了“假蛋学堂”。
这家科技公司业务范围广,不但教授造假蛋的技术,出售生产洗衣粉及粉笔的机器,还兼卖防狼喷雾等。
“‘人造鸡蛋’就是金蛋,每只利润4倍多!
”一业务员说,他们的假蛋技术是独家秘方,每人学费560元,另收道具费69元。
“学堂”内有多间培训室,采取个别教授方式。
培训室不大,设备简陋,灯光昏暗,没有空调,厨柜内堆满了大量化学用品,台上有天平、试管及一批化学仪器。
第一堂是“理论课”,由20多岁的谭姓女导师负责。
她首先向学员派发一本小册子,书上写有“人造蛋生产技术”、“保密技术,翻印必究”等字眼。
“这本是秘籍,学完之后如果不记得步骤,可以照本书来做,好多外省人不方便来广州,就寄信来邮购,每本131元。
” “上课时要把风扇关掉,以免化学品味道外漏。
”女导师首先示范制造蛋白。
她小心翼翼地将一瓶粉状物体放上天平秤重,然后倒入一盆温水内,用玻璃棒不断搅拌,约一个半小时后一盆晶莹剔透的蛋白物体呈现眼前。
她继而用少量化学物品“明胶”用水拌匀,然后添进蛋白再搅。
第二天,女导师再混入适量的“酸钠脂”、“苯甲酸钠”、“邻甲基纤维素”及“白矾”等,“蛋白”就制成了。
接着女导师开始教造蛋黄,“蛋黄其实就是蛋白,只是加了色素的原因。
”她将部分蛋白状物体倒在容器内,加上“柠檬黄色素”,搅几下就变成了鲜黄色。
假蛋如何穿上外套?
原来全靠一个塑料模具,以及含有“氯化钙”的“神仙水”。
塑料模具有两个凹位,一个椭圆形,一个圆形。
女导师边做边说:
“圆形的造蛋黄,将蛋黄倒入模具,再倒入混有氯化钙的水在面上,就会产生一层薄膜,包围蛋黄就可以定型”女导师将蛋白倒入椭圆形的模具内,加入成了形的蛋黄,再倒上另一层蛋白盖面,照例倒入神仙水,使蛋的最外层产生薄膜,很快蛋形就浮现出来。
最关键就是“包壳”阶段了。
女导师以明火煮熔“食用石腊”再混入“石膏粉”搅拌,温度控制在50℃,将假蛋放入白色溶液内反复转动,捞出冷却风干后,完整的有形鸡蛋制成了。
人造蛋的材料可以在化工原料店买齐,非常方便,不少内地饮食店会派人来学习,以真假混合的方法做菜。
假蛋外形像模像样,味道又如何?
煎荷包蛋时蛋白虽然出现不少水泡,但“仿真度”十分高,口感跟真蛋竟也相似,只是略带碱味。
第二道菜是“蒸水蛋”,真假鸡蛋混合的效果更佳。
据当地工商部门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若生产经营的食品掺入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属于刑事责任,会转交检察院处理。
有律师表示:
“参与教授技术、投资生产和安排分销的人,一旦串谋欺诈罪罪名成立,最高刑罚监禁14年。
” 温州鞋佬的生存之道 从制假到打假,在利益的驱动下,以经济手段来解决经济问题,温州制鞋业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学会了自己的生存之道。
撰稿/杨艳萍(记者) 同样“3·
15”,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感受。
对于造假制假的不法企业和商贩,这是他们每年必过的一道坎,或者天网恢恢,在劫难逃,或者“逢凶化吉”,有惊无险;
而对于那些已趟过这片泥沼,衣帽光鲜地站立在河岸上的温州“鞋佬”们,回望那一幕幕“火光冲天”的瞬间,心中又会生出怎样的感触?
1987年的第一把火 1987年8月8日,这对热衷于“数字迷信”的中国商人来说,实在是个大吉大利的好日子。
然而有着数百年历史的温州制鞋行业,却在这一天遭遇了一场毁灭性打击。
杭州市工商局联手多个部门,在杭州闹市武林门广场,将堆积如山的5000多双劣质温州皮鞋,一把火烧成灰烬。
骤然间,温州皮鞋在国内市场一时风头无二,遗憾的是,它给人的印象却是品质低劣的坏名声。
温州皮鞋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温州的鞋子嘛,样子蛮好看,跳舞跳几场就坏了。
”还有人说,“下雨天穿温州鞋走路,人在走,鞋底不走了”。
对于这样的评价,当时的温州“鞋佬”有自己的解释,“20多元一双的鞋,一年穿坏四双才100元,和100元一双穿一年的差不多,你还多穿了三种式样呢。
” 温州人说,假的当真的卖,那是售假;
假的只作假的卖,应作别论。
奥康总裁王振滔就说:
我对伪劣商品的定义是,低质低价,高质高价,都不算伪劣商品。
比如说,宾馆的拖鞋不要求质量太好,能穿个几天就好,价格超低,也不叫伪劣商品。
只有把低质的卖成高质的价钱,以次充好,才是伪劣商品。
我进的鞋全部是真皮,价格又便宜,怎么就认定我卖的
鞋是劣质品呢?
时年22岁的王振滔,还是个年轻的皮鞋经销商,杭州这把大火,火势一直“蔓延”到了武汉,王振滔在当地商场价值20万的4000多双皮鞋随即被武汉工商部门查抄,然后以5元一双的价格就地拍卖,抢购的人群潮水般涌来,当地不得不出动众多人员维持秩序,规定每人限购一双。
这件事一直让王振滔耿耿于怀,心中的郁闷直到20xx年在崔永元主持的“实话实说”节目中才得以宣泄,这时距事件发生已过去了14年,当年的皮鞋商,已经“出落”成了“中国鞋王”,在中国权威的媒体上,有了他直抒胸臆的机会和权利。
武林门事件使刚刚出来闯世界的王振滔遭受重创,还直接导致了温州鞋业的“信誉崩盘”。
所幸的是,武林门事件,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温州制鞋业的根基。
做皮鞋是温州人的传统手艺,“鞋佬”这个称呼,在温州不带贬抑。
早在明朝成化年间,温州鞋被朝廷列为贡品。
20世纪20年代,温州已经形成手工鞋革业的完整体系,出现了制革街、皮鞋街和皮件街。
改革开放初期,温州模式最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就是它活跃的私营经济。
那时的温州制鞋业,多是前店后厂的家庭作坊,业态散,规模小,但企业众多,竞争激烈。
资本积累的最初阶段,为了维持基本的生存,企业主出牌是没有牌理可言的。
时逢中国刚刚走出短缺经济时期,国内市场需求旺盛,相应的法制环境还有待完善,这就给制假造假者们留下了一块生存的土壤。
“焚鞋”事件如果不是发生在温州,换在另一个地方,这个行业很可能就此在当地销声匿迹。
而温州有着出色的制鞋业基础,产业链完整,皮革、鞋帮、鞋跟、鞋扣等材料一应俱全,加上武林门事件后,制鞋原料价格骤跌,而且一般都可以批量赊货,这就为心有不甘但缺少资金的王振滔们提供了一个极其难得的创业机会。
今天温州制鞋业的“大佬”们,与这个行业都有很深的渊源。
不能说他们除了制鞋别无所长,但是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依照温州商人做熟不做生的特性,继续制鞋不失为是一个实际的选择。
当时让温州鞋佬们深感困扰的是,继续制鞋,打什么牌子呢?
温州品牌已经臭大街了,拿到全国各地,商店避之唯恐不及。
更有甚者,不少地方的店铺还打出安民告示:
本店不售温州鞋。
但是没有自己的牌子,就只能为大企业做贴牌,永远隐身在别人背后,赚取产业链中少得可怜的那部分利润。
王振滔看到,一直不打温州品牌,温州制鞋业不仅永远做不大,公司也永无出头之日。
1999年的第二把火 1999年12月15日,王振滔终于出口恶气。
这一天,他把从全国各地“搜罗”来的20xx多双仿制奥康皮鞋运到杭州,在杭城近郊的一块空地上,将这堆冒牌货付之一炬。
为了这一天,他等了12年。
自己的品牌开始被其他企业仿冒,这事儿实在让王振滔又是欢喜又是忧。
温州的品牌终于在市场上创出了一片天地,却又发现自己陷入了造假制假的汪洋大海。
王振滔为温州鞋业雪耻之日,也正是鞋业深陷假货困扰之时。
对方躲在暗处施展《天龙八部》中慕容复的武功绝学:
以彼之道,还彼之身,让温州鞋佬们防不胜防。
王振滔说,公司现在专门成立了打假办,每年用于打假的资金超过100万。
“我还要特别说一句,武林门广场那把火,温州人没有忘记。
温州人在时时警醒自己。
” 十多年来,温州因造假失信于市场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个代价直至今日仍在偿还。
尽管今天温州制鞋业已走出国门,形成以康奈、奥康、红蜻蜓、东艺、吉尔达、多尔康等企业为龙头的中国最早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制造行业,温州鞋佬的专卖店遍布几大洲,可是在国内高档商厦的顶级皮鞋品牌中,却难觅温州鞋的身影。
温州品牌真正做到脱胎换骨,或许要花费一代人的努力。
最有面子的协会会长 从制假到打假,在利益的驱动下,以经济手段来解决经济问题,温州制鞋业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学会了自己的生存之道。
1992年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成立,协会是一个以制鞋、制革行业为主,结合皮件、箱包、皮革机械、皮革化工、鞋机、鞋楦、鞋料、鞋饰、鞋样设计、专业市场等地区性行业中介组织。
以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民营经济为主体,现有企业4500多家,从业人员42万。
温州行业协会的特殊之处,是它不同于我们常见的依附于某个行业主管部门下面的“二政府”,从会长到理事基本都是经过行业中所有成员通过正规选举渠道选出来的,是真正全心全意服务于本行业的业内领袖。
他不仅要负责处理行业内各种矛盾纠纷,协调行业与政府、国外同行的关系,还可以根据企业的建议制订行规和部分行业标准。
在温州,做行业协会的会长是件很有面子的事。
这是温州民营经济做强做大之后,自我保护和发展的需要直接催生的一个行业协会。
这种需求是内在、本能和自发的,其本质是要形成一个“行业的代言人”,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协调行业内各种经济社会关系。
协会订立的自律协议,保证大家都不制造假货。
谁制造假货,损害了温州产品的声誉,大家联合起来抵制他。
温州鞋佬们已经意识到,维护好温州品牌的形象,就是维护好温州制鞋行业的利益,行业的利益,就是每个人的利益,大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3·
15”:
去伪存真的成本核算 政府除了打击制假造假,直接增加这类选择的成本外,还要节约人们创业和创新的成本,鼓励真的生产,也就增加制假造假的机会成本,对假的生产才有釜底抽薪的作用。
撰稿/高小勇 像年年的春运一样,年年的“3·
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大概都是我们还要反复经过的日子。
这些大抵都是中国发展的烦恼。
春运,是市场主要通过火车在大规模配置民工这种生产要素,经年不息地在熨平着各地发展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讲,随着差异的缩小,民工奔波将不再这样汹涌,呼吁加强铁路投资可能都是部门短见,中国的市场会像美国那样更多地依赖公路运输而不是铁路运输);
而年年的“3·
15”呢?
年年对制假造假的打击,对消费者华而不实的仪式性保护呢?
我以为这个节日的寿命会比春运长久,因为这类烦恼比春运来得更深刻、更复杂,也更顽固许多。
真假生产的选择 每年的“3·
15”,是政府为保护消费者所确定的节日。
在这一天,将一些涉案者揭露示众,震慑制假造假者,举办一个“保护”仪式。
不过仪式本身表明,有不少的人选择这种假的生产。
如果人少,容易甄别,就直接稳准狠惩治就行了,年年搞这样的“节日”仪式成本就太高,各地政府出击,电视主持人表演愤怒和欣喜都是代价。
只有在从事这类活动的人相对多,甄别费用大,采用“节日”来震慑才经济。
事情的道理跟“严打”相似。
记得是前两年,西南财大的法学院院长跟我聊经济学,用他们那个行当的故事。
说每年的“严打”是相对经济的。
他说,中国人多,市场经济使人的流动性很大,仔细甄别犯罪的成本之高,我国财力根本支付不起,通过“严打”来震慑犯罪,是比较经济的。
制假造假需要年年固定个“节日”来震慑,是不可以将它看成为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怪癖,或有一部分人特别坏的。
他们也是理性的人,也和我们一样,是在约束下最大化自己利益的理性人。
问题只是什么样的约束条件使他们通过制假造假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做出反市场伦理的选择呢?
市场经济的伦理是互利的,单方获利单方受损的市场是不会长久存在的,损人利己的市场也不会长久存在的。
我猜,制假造假可能是市场发育过程中企业家和企业家知识稀缺所致,可能是市场成长的代价;
假设企业家和企业家知识与制假造假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
生产的真假,是有成本不同的。
对有能力把握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的企业家来说,选择假的生产代价是很高的。
而对于没有企业家知识的人而言,真的生产对他们而言成本就无穷大,而假的生产——制假造假的代价就小许多。
如果没有能力又对生活期许过高,怎么办呢?
制假造假往往成了这类人的选择。
撇开道德伦理和感情,冷静去看,这类选择与中国选择制造业和印度选择软件业没有本质的不同。
中国人为何干制造业,因为对人力资本要求相对不高的制造业能容纳更多人就业,中国制造业因此在世界上也获得了比较优势。
印度人为何做软件合算,有很多人讲是他们说英语,降低了他们和发达国家做软件的学习成本和交易费用。
我觉得是道理,但这个约束条件似乎并不是决定性的,刻画经济环境并不一定准确。
我以为他们这个选择跟印度政府有关。
印度政府很长时间以贪污闻名于世,“印度之路”这个词汇就是经济学界为概括印度政府的贪污而发明出来的。
软件和软件外包的交易大都通过网络进行,物流不像一般商品那样需要在传统的物理空间里展开,是隐形的,这就避开了官员的贪污,或者说增加了官员贪污的成本——挣这种钱需要新的知识才行。
这样一来,印度软件业比其他行业的成本相对就降低许多,因为在技术上避免了许多政府贪污的成本,于是印度软件业就脱颖而出。
中国不少人制假造假,需要全社会的道德伦理批评和法律惩治。
然而,如果从选择行为看,从条件看,我们或许就不会仅仅是年复一年地重复低水平的谴责和愤怒,还会有相关知识的长进,还可能找到消除社会不满意行为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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