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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派的人也很多,或者说比较明显,他们官高,身份重,主要是以罗豪才先生和沈宗灵先生为代表,他们坚决反对法律全球化。
他们认为经济可以全球化,但是法律不可全球化。
他们的理由是:
法律和经济不一样,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每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不一样,这个东西怎么能全球化?
我们由此看到他们另外一个很重要的论辩,即:
这完全是美国一些人的阴谋,想把法律搞成全球化,把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律也搞成资本主义的法律。
这派的理论观点也十分强大,在人民日报中,在各种讲话报告和论文中,都阐释得十分详细,观点也非常清楚。
于是有另外一派——第三派出现了,也就是调和派。
这一派主要有朱景文等一批人。
他们认为法律全球化有全球化的作用,它确实涉及到了国家意志问题,这一派主要引证了西方人的一些观点。
在这三派中,两派基本是本土的,赞同派和反对派主要利用了本土的资源,我指的是马克思主义的资源。
我觉得调和派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调和派反对法律全球化的依据就是反对派的依据,他们赞同法律全球化的依据就是第一派的赞同法律全球化的依据,因此他们没有新的依据,他实际上只是把这两种东西挪到一起,既说法律全球化有它的好处,理由是什么什么,法律全球化有问题,理由是什么什么,这两种理由都不是它自身的,它没有给出一个非常重要的能够支持它成为居间学派(MiddleSchool)的理由,因此它存在或不存在的意义不大。
这是中国做学问的一种莫名其妙的方式。
你赞同经济法,他反对经济法,那么我是第三派,我既赞同经济法我又反对经济法,但这实际是没有用的,因为它所有的根据都是这两者的,你们可以看,中国法学界有很多类似的文章,这样的文章建议大家不要看,因为它没有理由。
这个理由是一种学理上的理据,或者讲得准确一点,要讲一种基本的哲学支撑。
因此我是把他拨开的。
但是我关心它的原因是我要对它进行分析:
你到底是不是个什么东西?
当我经过很认真的研究,我经过了很认真的扒书,结果发现它的理由不成立,那么我就不分析它了。
所以我们还是关心那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赞成法律全球化的,一种是反对法律全球化的。
我们可以通过这两种观点的理由看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
我之所以说他们是本土学派,因为他们的所有的思想资源都源于“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很丰富,很精彩,但他们用的不好,所以我打了引号称为“所谓的”。
怎么讲?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第一派赞同法律全球化的人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它是用来调适经济基础的。
那么这个观点显然是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的定义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但是我们看反对法律全球化的人是怎么认为的?
他们的理由是什么?
法律,没错,是上层建筑,但是它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定义中的解释。
实际上这两种观点是非常机械地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定义的那个东西错误地片面地理解而导致的冲突。
他们的赞同和反对表面上是种冲突,实际上是由于他们把这两个东西给拆开了,他们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全球化时代的误用。
尽管他们讨论的是全球化的法律问题,但是他们却恰恰把全球化的背景给丢掉了。
为什么?
马克思讲的是在国家的意义上讲的,是在一个国家的形态上来讲的,是说,在国家形态的层面上,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个时候我们发现,在国家层面上这个问题是统一的,是没有问题的,不会发生争论的,不会引起赞成和反对的。
但是,一到了全球化,马上就出问题了。
它带来的疑问是:
如果是经济基础可以全球化的话,那么上层建筑是不是可以全球化?
这个时候他们依旧机械地错误地去理解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在国家层面的那个法学概念,导致了他们的根本性冲突,而这个冲突是他们第三方调和派无法看到的,也是这两派本身没有意识到的。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问题,当我们讨论一个问题的时候,不能机械地去对待它。
马克思主义非常精彩、非常丰富、非常重要,这一点我们必须承认。
那种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很古老很教条的观点是错误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彩在今天也是中国学者远没有认识清楚的,它里面可开掘的资源是很深刻的。
大家如果读过葛兰西在狱中的札记,读过葛兰西以后受到他影响的、受马克思深刻影响的法兰克福学派的所有著作,包括你们所熟悉的哈贝马斯——法兰克福学派的第四代领袖,以及你们不知道的第五代领袖。
如果读过他们的一些东西,你们就会发现马克思主义的东西确实是很深刻,非常丰富。
当然在金融危机全球化的时候,据说在德国马克思选集畅销得一塌糊涂,它被视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视角。
以上是中国法学这二十年来在全球化研究领域的所形成的一些理论观点,作为我对它们的第一点分析。
这种分析本身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在这两种观点的冲突背后,隐藏着更为深刻的问题。
那就是:
它们实际上是同一种观点,不要以为它们赞成或者反对全球化,就认为它们是不同的。
实际上,透过表面的冲突,我们应该看到他们背后的更为根本的东西。
这个东西是一致的,这就回到了一个哲学上的根本的说法,即:
当我赞同或反对你的观点的时候,我很可能跟你处在同一个逻辑层面上,而没可能摆脱你的逻辑并对你的逻辑本身加以讨论或反对。
不要以为反对别人的观点就伟大,没什么可伟大的。
文革结束以后,支配法学的观点叫做法律的阶级观,即认为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当时很多人反对这个观点而提出了权利观,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同一个逻辑层面的产物,都把法律解释为阶级性的东西,一旦超越了阶级,法律便不存在了。
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警惕,我们需要的是对问题背后的问题加以思考和追问,我们可以发现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同一个现象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
首先,他们都假设了全球化是一种客观的不可质疑的趋势,是我们的主观意志无法改变的。
赞同派就此提出了很多根据。
他们认为经济发展经由区域化发展到全球化是未来的必然,反对派则认为,全球化是客观的,但是与中国无关。
所以他们在赞同或反对的同时,都认为全球化是客观的必然现象。
分歧只是在于我们能否接受。
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都认为全球化是势不可当的东西,是早晚都要到来的,反对派介意的只是用什么手段去调整的问题。
这两派在全球化的客观性上达成了潜在的不自觉的共识,正是在这里,我们获得了一个重新认识全球化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契机,用我自己的学术术语来讲,就是他们这种共识给我们重新认识全球化开放出了一个非常好的通道。
这是他们无意识的贡献,推进了我们进一步的思考。
我个人认为,全球化从来不是一种客观的东西。
在这个意义上,对全球化的问题的认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要认识什么是全球化,全球化是否像他们所想象的那样,是必然的、客观的东西?
而且一定要达到一个大同?
我们可以根据反对派的表现,发现他们是把全球化看成了一个趋向于某个终点的趋势和运动。
但是在我看来,全球化恰恰不是这样。
全球化更主要地有客观的维度,有主观的维度,还有居间的一种混杂的维度(Mixture)。
关于这个Mixture我暂且不谈了,谈一点更清楚的东西。
比如说关于经济行为,跨国界的东西确实出现了,你不能不承认。
现在非常厉害的就是跨国公司可以帮助地方立法,甚至可以改变国家的有效法律。
举个例子,假如在某省要争取30亿美金的投资,则劳工法、环保规范乃至投资公司门口的道路行驶方向都可能要体现出投资方的意志。
现在跨国公司制定的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很多地方的法规,一个企业的利益集团成为了某项法律修正的非常重要的基础,这是一个非常厉害的经济现象。
这为法律研究带来了更多问题。
但更重要的是,法律经济全球化的问题从来不是一个简单或者是唯一的经济现象,它背后存在一个意识形态的现象。
很重要的表现就是冷战的结束。
1989年冷战结束实际上是经济全球化高潮到来的时候。
西方人眼中的资本主义的彻底胜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使得经济在各国运行的障碍全部打通,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也开始放宽关于壁垒的问题。
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冷战后壁垒的取消带来了便利,更重要的是,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胜利。
这个非常重要。
新自由意识形态在1989年对全世界的占领,包括华盛顿共识,让我们必须认识到意识形态的力量——人就要这么活,人只有这么活才好。
那么在全球化背后,支撑它的是什么?
支撑它的恰恰是一种话语。
但很奇怪的是,我们很少有人去质疑这样的话语、意识形态本身,而只关心全球化给我们带来了多少便利,我们算帐是计算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多少利益,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多少伤害,比如环境的污染,垃圾的投放,或者劳动者就业的程度等等,但没有人算背后的帐。
在我看来,全球化更是一种话语,是一种话语斗争的结果。
但是话语斗争却在中国法学的20年研究里没有看到。
我们看到的只是美国人的阴谋。
阴谋怎么会给你带来那么多好处?
如果是阴谋,我们为什么要努力加入WTO呢?
大家如果没有看到某种行为背后真正的意识形态是什么,那么这个现象就被遮蔽掉了。
而这会带来很多问题。
所以我们可以在中国法学20年的文献里发现有一样东西是完全缺失的,就是他们从未看到过反全球化运动的出现。
这种反对全球化的声音实际上是在全球化推进的同时产生的,是一个同时的存在物。
这种反对法律全球化的现象,不止是经济行为,它是买卖照做,经济继续全球化,但是反对全球化背后的意识形态,就是要使得全球化的性质和方向发生变化。
这是我们在全球化和中国法学的研究当中没有的,是我们没有看到的。
为什么看不到?
因为简单地认为全球化就是一个客观的规律,从小农经济、封建经济到资本主义经济,接下来一定是全球经济。
甚至找出马克思的话加以证明。
他们总是在客观的层面上看,使得他们无法看到一些有意思的现象。
第一个,全球化并非他们想象的完全客观的现象。
他们看不到全球化的复杂性,看不到这背后的话语斗争的问题,也看不到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完全是意识形态支撑的结果。
这个是我反复讲的。
大家一定都知道《法律与革命》的作者伯尔曼,他在书中反对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观点,通过西方资本主义和法律的发展他发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他说资本主义到16、17世纪形成,不是因为先有了资本主义经济,实际上在11、12世纪就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萌芽了,尤其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理念开始出现了,如果没有这种理念的出现和制度的形成,资本主义经济永远不会出现。
一般理解这个有点困难,我举个例子给你们听。
就是关于投机倒把的问题。
投机倒把在中国,即异地的贸易行为,我用便宜的价格买到了产品,搬运到异地,加入自己的成本后高价卖出,算作投机倒把。
这个叫做什么投机倒把?
比如我在南京买了一批咸水鸭,跑到上海卖。
上海卖10块钱一只,我卖50元一只,这是非常简单的商业行为。
但是在文革时期及78年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这个都被认为是投机倒把,行为人要被抓起来的。
为什么某种行为在某一段时间被认为是合法的?
在另外一种情况下被认为是不合法?
法为什么会变?
是因为我们的理念变了,没有我们这样的市场经济理念,今天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形成的,市场经济制度不可能产生。
伯尔曼讲到这个事情,你会发现它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那么全球化同样是这个道理。
过去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要义就是法制下的自由,即Freedomunderthelaw,是在国家和民族之下谈这个问题,是有一个边界的,而新自由主义则突破了这个边界,因为1989年以后开始全球性的市场化,连社会主义阵营也开始市场化,所以他们认为机会来了。
但反全球化者反对的是什么?
反全球化的运动,一个是游行抗议反对污染,那么如果是不造成污染的东西,他们反对吗?
那么就不反对了,他支持的。
只有伤害他,侵犯到他们利益的人,他们才反对。
因特网他们就不反对。
全球化当中有一个最特殊的现象,它是通过因特网而全球性地展开的,是没有国界的。
这种对全球化的反对为什么而斗争?
是要与支撑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进行较量。
他们认为全球性资本化是一个危害,全球市场化是个危害,他们要扭转全球化的方向,而不是反对全球化本身;
他们要改变全球化的性质,也不是否定全球化。
这是我们中国法学界20多年来研究的一个大的遗憾——我们没有看到这个问题。
所以我们的研究无法深入,也使得全球化的研究没办法对基本的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产生任何影响。
于是我们回头看中国的法学,没有一门学科被全球化的。
这是令我很遗憾的,我还为此专门查看了很多新的教材。
他们认为外来的东西是“与我无关”的,“是别人家的东西,我讲的法理学是没什么可变化的”。
但是,实实在在地说,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得很多问题发生了变化,这也是我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一而再、再而三强调的。
它改变了每一个人的命运,都市的人,农村的人,我们今天可以完全感受得到。
中央电视台的新闻现在天天反复在讲什么,关心什么?
全球金融危机,中国股票的问题,中国要不要救市的问题。
现在全世界都比美国人更希望美国快点走出金融危机,为什么?
美国的股票中国买了那么多,有太多的钱挂在他们那里,如果救不出来,中国的钱全部打水漂。
我们今天的生活和他们钩连在一起,我们国家的命运和未来走向都切切实实地和全球化运动进程钩连在一起。
但我们现在的法学研究,法学这个东西是特别重要的,它不是一门技艺,它是一个国家真正向善还是向恶、到底往哪里去的一个基本制度框架,我们关心的不仅仅是打一个官司、解决一个问题,也是打官司解决问题过程当中逐渐建立的一个国家生活的基本制度的一个框架。
既然如此,我们的法学研究视野今天居然还没有关注到这个问题,我们中国法学在干什么?
与全球化到来前的研究根本没有什么变化,显然我们现在的研究是特别滞后的。
法学的研究在这个方面,我认为一方面需要的是专门的研究人员,另一方面对研究的结果是什么,对我们各个部门法的学习研究乃至中国法学的整体研究方向是什么,都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我本人的观点是,要在这样一个全球化时代要重新建构中国法学,要把中国法学真正变成一个全球化时代的法学,我们要充分地意识到,中国法学要承担的任务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境内任务,他不是要关心美国的问题,但是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得我们必须对未来的中国发言,对全球化进程的方向发言,它往哪里去?
我们同意不同意?
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
不能因为它是个阴谋,也不能简单地因为它是一个必然的客观的规律。
这件事的意义就在于,我们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修正全球化发展的方向。
现在在世界上关于全球化的讨论铺天盖地,非常尖锐,都涉及到了全球化发展的方向问题,使我们不能简单地用阴谋来解释这个问题。
但是中国法学的讨论并没有关心全球的未来发展方向问题,我们只关心对我们有无好处。
我真的希望,法学研究能切实与实际相关,因为当我们所做的学问,与生命脱离的时候,这种学问就是概念,毫无意义的概念,是与我们的生命不相干的,那与我们的生命相干的是什么?
我们已经不仅是一个国家的公民,还是一个“全球人”。
我们作为知识的生产者,作为法学的研究者和法学的学习者,我们究竟为这样一个领域贡献了什么?
这是我们这个时代非常重要的使命之所在。
因此我对全球化与法律的认识,就是这样几点。
它绝非是一个简单的经济现象,也绝非是一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问题,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复合体,尤其要看到一个话语斗争的问题,要看到这是一个话语较量,在这个较量中,大家都在关注着全球化发展的未来。
希望我们中国法学在今后能有更多的贡献。
谢谢大家。
(结束,掌声)
以下回答学生问题。
学生:
您好。
我有两个问题想请您回答。
第一个是讲,您一直强调要增加知识增量,在现在存在着知识重复生产、论文滥发的现象,那么您认为如何改变这种现状,真正提高发表论文发表的质和量?
第二个问题是,大家都知道,您很长一段时间都游于体制之外,而现在您也被吸纳为体制中的人,您怎么看待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交流与学术研究?
邓正来教授(以下简称邓):
非常谢谢。
这两个问题都是非常厉害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讲知识增量,知识增量不是指论文或者论文字数的多少,不是要拿鼠标来写文章,而是指在既有的知识上你要做出你自己的贡献。
这对学者来说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甚至是一种奢望。
这与垃圾论文、论文抄袭是两个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的改变,一个是基于每个个人行为。
自己不要去做,摆得清高一点嘛,离垃圾遥远一点!
(笑声)如果一定要写垃圾,那么自己要注明:
我这篇文章就是垃圾!
(笑声)另外一个,要在每个学院里建立一套激励产生优秀作品的机制。
这个问题可能有点理想化,但是我的意思就是一定要有激励。
第二个问题,关于你说的体制内与体制外的问题。
我确实是体制外的人,在体制外呆了18年,现在混到体制内了。
(笑声)在体制外确实可以做一些在体制内做不了的事情,我这人是比较幸运的,但是我认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严格地讲是没有什么太大差别的,取决于我们每个知识分子是否与体制不好的地方共谋。
不要觉得体制不好,体制是有很多优点的,但是如果你与体制不正确的地方共谋,而失去了你的批判性,你无论在哪里都是一模一样的,没什么区别。
批判性不是简单的喊口号,而是要去真正得认真地去研究一个问题。
这是我的看法。
学生:
你在以往的演讲中都强调了一个主体性的中国。
在中国20多年的探索中,不缺乏对主体性的研究。
如你所批判的法律文化论,法律本土资源以及权利本位主义,我想请问您在批判的同时,你自己所主张的那种主体性中国的出发点是什么?
另外您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是反对本质主义的,本质主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向我们提供一种存在于冥冥之中的东西,我想问你认为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与这种东西有什么样的区别?
邓:
谢谢你提这个问题。
我讲的主体性和主权性是相关的。
主要原因是我们现在强调的是一个主权的中国,这个都是对的,但是仅此是不够的,这个世界并非靠主权平等就能解决问题。
但是我们进入全球化以后光是平等是不行的,因为在世界游戏中,就是存在着核心圈和外围的问题。
主权平等说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发言,你也可以发言,我也可以发言,但问题是我们拿什么发言?
我们说了二、三十年的东西是什么?
“Yes”或者“No”。
除此,我们还能说什么呢?
为什么我们不能发言呢?
因为我们没有主体性,对什么是中国都没有概念。
中国不仅仅是多少平方公里的中国,不仅是14亿人的中国,更是文化身份上的中国和政治认同上的中国。
但是我们现在有这些东西吗?
如果只是被一块土地圈住的含义,那么如果这块土地只有南京那么大呢?
我们学术研究在这方面还不够努力。
关于中国的未来图景,是属于我们每个个人的,是每个个人都要想的问题,不是一个谁能提出唯一答案的东西。
我们可以不同,可以讨论,可以博弈。
我不重要,我重要的是提出了问题。
关于本质主义的问题。
举个学术史上的公案为例。
罗马帝国这么一个伟大的帝国,一夜之间垮掉了。
于是历史上无数的史学家用毕生回答这个问题。
重要的不是他们给出了答案,而是不同的人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这么多不同的答案中,没有一个是终极性的答案。
回答完了,谢谢。
邓先生您好。
我想问一下,你如何看待中国的法律与政治。
中国经常有法律问题政治化,而外国常有政治问题法律化的例子。
你认为在中国,如何看待法律思维和政治思维,如何对待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
很好的问题,值得认真思考。
我觉得这是不同的语境导致的结果。
我们的结构安排,使得有些人,总会把法律问题政治化地考虑和对待。
但回过头来,我不认为法律问题政治化是个错误。
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个政治问题。
我觉得要复杂地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我想问邓老师两个问题。
第一就是法学理论和法理学究竟有没有区别?
第二是法学理论和法理学在我们中国法学中究竟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好问题,考我啊哈哈。
我知道法学理论与法理学的英文区别,但是我们从来没有写过这方面的问题,也从来没有看到哈贝马斯等大师讨论过这样的问题。
这个与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有什么关系吗?
第二个,法学理论和法理学在我们中国法学中的作用。
我从来不认为它特别重要,其实每个学科都很重要。
邓老师您好。
我想就您的讲座提两个问题。
请问你提到的全球化有三个维度,即主观的、客观的和混合的。
而最后一种你并没有展开去讲。
那么您对这三个维度的关系有什么看法?
另外就是这和您前面提到的那些学界观点相比,有何超越?
第二个关于您说的全球化的方向问题,怎么会有方向呢?
难道全球化本身不就是一个方向吗?
谢谢。
你提的第一个问题,我的观点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德国当代哲学家贝克,他主张用主观视角去观察全球化问题,但我认为仅仅出于主观视角是不够的。
详细的分析你可以去看我近期出版的书。
第二个问题,全球化的方向不是一个物理性的问题,而是说它在发展的过程中是怎样的一个全球化,是一个完全不顾平等只顾自由的全球化呢,还是一个公平自由兼顾的全球化呢,还是只关注公平的全球化呢?
您刚刚讲,如果我赞成或反对您的观点的时候,我们在逻辑上往往属于一个层次。
我对这个观点不是很理解。
是不是说,我们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前提性的驳斥,就可以避免这种争论呢?
非常好。
这是一个真正的学术问题。
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理性的限度,我们的限度区域是不一样的。
有的人可能在这个方面理性是有限度的,有的人则表现在其他方面。
我想说,不要以为我赞同或反对你的观点就比你高明,有的时候大家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关键看是否能突破这个逻辑。
唯一突破这个逻辑的最有效的观点就是,对这个逻辑本身的前提进行讨论。
但是即使你超越了这个逻辑,更换了思维方式,你还会遇到不同的问题。
不同的思维方式会产生不同的问题。
好的,谢谢大家!
(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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