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考研参考论文加拿大社会法的发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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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拿大社会法的起源(1880-1940)
20世纪之前,那些不能照顾自己的人的社会保障问题主要是通过私人渠道解决的。
在20世纪之初通过的最早的社会立法体现为一系列措施的汇编,这些措施预示着与传统司法思潮的决裂和重新定位。
催生这些立法的背景毫无疑问是一个决定性因素:
大规模的工业化、城市化以及无产阶级化导致了新的社会问题以及生活条件的改变。
这一阶段标志着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其特征则是经济和社会矛盾尖锐,引发了大萧条,并且威胁到了政治平衡和社会的权力结构平衡。
在这一背景下,似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初期所形成的经典法律结构,和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现的民权和政治权利理论,都无法从意识形态层面或技术层面对新的社会关系作出回应。
一方面,工人阶级和城市的无产阶级要求与他们所面临的问题相关的具体权利。
这些问题包括:
工业事故、失业、疾病以及退休。
另一方面,为了解决冲突和确保社会秩序,资本家和政治家不得不思考新的定位,新的方法和新的司法形式。
这催生了新的权利,这种新权利用法律术语来指称就是经济和社会权利,并由其构成了社会法。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将追溯加拿大社会法的诞生,从最早在20世纪初的松散的立法开始,一直到1940年代结构完整的社会保障计划。
但是首先,我们应当对社会保障的传统形式进行简单的介绍。
传统的社会保障
大多数有关19世纪社会保障的研究都表明那些满足不了自身需要的个人,不管这种情况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会由其家庭,慈善机构或组织,或者,有些时候由地方或市政当局来照顾。
针对穷人和丧失工作能力的人提供的救济,以及为患病、伤残、年老的人以及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救助,通常都是在由慈善原则和私人渠道所形成的互助传统的背景下所提供的。
系统的分析将会使我们能够识别在联邦成立之时存在的各种层次的救助。
总体上对于那些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员,其家庭负有提供看护和保障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形式通常是物质帮助,并且是由普通法和民法典所规定的抚养义务所确定的。
世俗和宗教的慈善组织通过物质帮助的形式,或者在医院、收容所和养老院提供一般或特殊服务的形式对那些需要帮助的个人和家庭进行帮助。
最后,在有些省份,市政当局会为那些特定类别的个人在其家庭穷尽了经济资源后提供经济上的帮助。
通常认为,这些形式的社会保障适应了当时存在的农业社会的类型,以及当时由伊丽莎白时期和法国大革命以前的旧制度(ancienré
gime)所遗留下来的生活方式和价值。
结果,慈善的价值,个人责任和家庭共同责任就解释了20世纪以前的救助所具有的私人性质以及官方机构的有限责任。
1867年的《宪法法案》规定了对“人”的管理属于各省的管辖权范围。
各省对下列事项具有管辖权:
民权(第92.13条),纯粹具有区域性和私人性质的事情(第92.10条),市政机构(第92.8条),监狱和改造机构(第92.6条),医院、收容所、慈善和慈善机构(第92.7条)。
这种对社会的描述,即将核心的社会关系,包括在个人无法参加生产和劳动力市场时的自力救济和救助安排,留给私有部门的做法并非不正确,甚至恰恰相反。
但是,这种描述是不充分的,因为它只反映了一部分现实。
它或许暗示了国家在那时并不介入这一领域,或者暗示了魁北克省省长AlexandreTaschereau在1921年为了维持旧的救助制度而做出的声明,即“私人的慈善机构能够创造奇迹”是一种普遍承认的真理。
事实上,私人的慈善机构并没有创造奇迹,在1921年是如此,1900年是如此,在1867年也是如此;
甚至早在19世纪中期的时候国家就已经对从属于私有领域的生产关系、财产和劳动力进行了干预。
确实,国家并未放弃它对个人所享有的权力,但是,为了效率考虑,都简单地授权给私人组织来行使,而国家则按照需要对这些私人组织进行控制、监督或补贴。
在极端情况或者社会秩序需要时,国家会采取直接控制,如对监狱、工业学校,和改造学校,以及对那些可能已经威胁到社会和经济运行的穷人、无家可归者以及其他人进行直接控制。
从19世纪末开始,国家对诸如工作场所的健康、清洁、卫生等问题进行关注,因为这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对工人的生产以及利润问题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社会风险和最早的社会立法(1900-1930)
在不到50年的时间里,资产阶级革命完全改变了加拿大社会,也改变了加拿大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条件。
在20世纪初的时候,制造业已经比农业重要,并且资本主义商业构成了生产部门的大多数。
在1880年的时候,农业人口占多数,而到20世纪初的时候,这些人口则主要集中在城市中。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实现从农业和农村社会转变到工业和都市社会,并非没有任何问题。
最先出现的问题之一就是不断增加的靠工资生活的劳动力,以及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及对其成员的支撑而发生了改变。
农村经济能够支持几代人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而城市工人的工资却刚好能够满足他个人的需要。
大规模的无产阶级化以及加速的城市化剥夺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产方式,割裂了家庭的结构,并且使大多数人口集中在功能设施并不齐全的城市地区。
如果说工业是进步、生产力以及财富增长的源泉,那么它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一些重大的代价却是由工人承担的。
这些工人的劳动是他们收入的唯一来源,并且这种收入以工资为表现形式,受到市场规则的制约,并且工人的工作条件也受到各种限制和风险。
这一阶段的特征是工人在物质上的不确定性(materialinsecurity)。
他们的基本需求甚至都不能得到满足,因为工资总是低于家庭的最低支出标准。
正如就劳动及其与资本关系问题进行调查报告的皇家委员会在1888年所揭示的那样,在19世纪末期,许多妇女和儿童都为生计所迫而参加工作,而工资甚至更低,劳动条件甚至更糟糕。
这一点并不会令人感到奇怪。
除了物质方面的不确定性,这一新的贫穷工人阶级,还承受着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他们带来的困难和痛苦。
在这些情况下,不可能有储蓄来应对其他收入可能中断的情形。
工业化使得他们不能得到所需要的工资;
经济危机、萧条、机械化以及生产效率是这个“进步”图景的阴暗面。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社会风险”这一表述被神圣化,用来指代失业、工业事故、职业疾病和强制退休,这些都是自19世纪末以来影响工人阶级并造成其收入中断的主要原因。
因为这一表述指明了原因,这些原因是社会性的,并且这些事件本身也不取决于受害者的意愿,在这一意义上来讲,这一表述肯定是准确的。
但是对于失业的风险和失业对工人生活水平带来的影响这个问题,却并未有任何的社会性的措施。
在实践中,风险是社会性的,但是解决方法却不得不在私有部门内部来寻找。
这个冲突是一个重要的冲突,但它是与这一时代的条件和社会关系相适应的。
只要资产阶级能够将它的自由价值和工作伦理观强加给工人,并强迫工人承担工业化的代价,它就没有兴趣承认国家干预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性。
但是,同时,它又不得不承认工人组织起来维护他们利益的权利,就如同多年以来资本家在不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下,将他们组织成公司来进行经营,并维护其阶级利益一样。
工会组织第一次突破了资产阶级的堡垒,并使得一些规则受到了挑战。
在它们为了获得认同和更好工作条件的持续斗争中,工人们同样也在工会内部或者工会之外组织了互助协会,帮助那些遭遇特定社会风险的受害者。
这些由工人出资和管理的组织,发现它们作为处理那些因为失业、工业事故、退休、死亡、低工资以及收入不足问题的民间救助组织,负担过重。
20世纪初期国家对社会事务的介入可以通过一系列因素获得解释:
工人运动的压力、资产阶级的利益以及这二者之间力量的平衡。
在有些欧洲国家,例如德国,工人们在1886年获得了一个社会保险计划。
在加拿大第一个工伤赔偿计划直到1909年才确立,并且它并不是根据社会保险的规则建立的,而是建立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之上。
更进一步讲,有一点非常清晰,1900-1930年期间的主要社会立法都是与劳动有关的;
生产力的管理和控制需要国家干预。
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是两个工业化程度最高的省份,最先进行了工伤赔偿方面的立法。
雇主责任推定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出现,对工人是很有吸引力的,因为他们不再需要证明雇主的过错。
作为交换,他们放弃了在民事法庭上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也被迫接受在伤残或死亡的案件中赔偿的限额。
对资本主义的滥用,公众舆论的震怒反应,以及劳工组织的压力,也使得其他措施获得了胜利。
各省都通过了与劳动有关的社会立法。
这些社会立法主要是与妇女和儿童的基本保护有关,针对他们确定了最低工作年龄和每天的最长工作时间,设定了特定行业中妇女的最低工资,并且在1910年建立了省级的就业办公室,这一办公室在1918年开始获得联邦的资助。
在健康领域,处理工业和商业内部的健康与事故预防的省级立法更多地是为了帮助生产,而非保护公众。
医院设施,医疗服务以及患病情况下的收入救助在1946年以前都属于私有领域。
在1927年,强制退休的风险和老年问题第一次催生了一种基于需求的权利,即1927年的《老年抚恤金法》。
在这一时期,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资本主义黄金时间的末期和自由理念的最高点,同时也是工人阶级的组织性不断增加的时期。
但是,只要私有部门仍然承担着管理社会问题的责任,并且只要私法仍然承担着纠纷解决的任务,那么国家就可以仍然不干预,或者在一个很有限的范围内选择性地进行干预。
大萧条和对自由主义的质疑
1929年的经济危机及随后的大萧条震惊了西方社会。
加拿大的繁荣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她的领导人都表现出了极大的乐观。
企业家和商人全神贯注地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及推行金融、工业的集中,他们仅仅关注短期利益,拒绝考虑那些收入偏低或者失业的贫苦工人,而这些工人已经无力购买正在生产的丰富的商品,而正是这些商品在一定时期内造就了企业家和商人的繁荣。
从工业资本主义初期开始,西方社会就面临震惊和阶段性的衰退。
但是经济都能相对平稳地挺过来,原因是工人承担了代价,承受着失业、工资下降和生活成本上升所带来的痛苦。
在1930年代,资产阶级发现他们开始自食其果。
从美国开始并迅速蔓延至加拿大的大萧条,在某种程度上说是资本主义经济内部出现的各种冲突的巅峰。
计划的缺失、自由市场以及生产组织形式中的集中和无序导致了商品供需的完全失衡。
与此前的危机不同,由于恐慌的气氛和投资者信心的缺乏,形势更加严峻;
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在几周内暴跌。
由于生产的集中和缺乏规划而导致的过渡生产,再加上对购买力的糟糕的分配方式,很快造成物价的下跌和生产的萎缩,进而导致了工资的下降和失业。
紧接着,购买力又因大规模的失业和工资下降而遭到削弱,工资的下降又没有被其他收入所抵消;
购买力的削弱直接影响到生产水平。
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加拿大的国民生产总值急剧下降了50%,并且工业和农业生产的下降也影响到经济的各个部门。
大萧条影响到了所有的地区、所有的人口。
市政府和省政府因为收到过多的失业者和贫困者提出的救济申请而几近破产。
在大萧条最严重的时间,即1933年,据估计26%的男性劳动力处于失业状态,并且20%的人口正接受救济。
在那些能够保住工作的人中,60%的男性和82%的女性的年收入低于1000加元,而当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年1200加元。
但是大萧条带来的影响远不止这些数据所显示的情况。
首先,它表明市场本身不能够平衡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它表明了将劳动工资作为财富分配的主要机制所带来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的情况。
它表明社会风险和生活条件是跟经济结构联系在一起的,而不能将其归咎给孤立的因素或者个人。
最后,它表明了传统的解决社会问题的保护机制的无效性。
借鉴了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总结出的经验,国家为了恢复就业状况,很快在组织公共建设过程中扮演了积极主动的角色。
但是它得对那些数以千计的有劳动能力又需要就业的工人的直接需要做出回应。
直接的救济使得通常以服务形式出现的地域性、私人性救助,能够转变到更广泛形式的公共、社会经济救助。
这一形式有三个优势:
它至少在部分程度上缓解了不利局面;
它向经济注入了资金;
并且它赢得了时间。
这一责任的转变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对社会风险的认同,以及向一种更系统的、由公共权力来承担特定社会问题风险的责任体系迈出了一步。
在为这场从美国向北蔓延的经济危机寻找解决方案的时候,时任政府总理R.B.Bennett在1935年从美国,特别是罗斯福的新政中获得了启发。
新政由一系列经济措施和直接的国家干预所构成;
其独创性在于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框架下引入一些矫正性和调控性的措施,同时伴随着解决大萧条中受害人迫切需要的一些社会性措施。
它们的形式包括对银行的金融援助,对农业的扶持,对公共建设的补贴,价格、收入、工资控制,对竞争的限制以及税收改革。
短期的效果是刺激对物品的需求,增加购买力,并且恢复生产力。
简单地说,就是从大萧条的发生原因出发,反向采取措施以便能够重振经济。
在加拿大,作为保守党人的Bennett[总理],提出了他自己的“新政”。
他向全国发出呼吁,主张进行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改革。
他的15点计划主要体现在六部法律中,其中《就业和社会保险法》具体地规定了一个全国性的失业保险计划,是这几部法律的核心。
正如我们所了解到的那样,法院宣布这部法律违宪,和它们宣布《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限制法》、《工业企业每周休息时间法》违宪一样,这些被认定为是各省立法权限内的事情。
然而,在同一时间,由于来自工会的压力,Rowell-Sirois委员会的政策建议,以及为了解决行业内部和各省包括魁北克省的一些反对意见而进行的政治谈判,再加上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使得联邦政府能够通过失业保险方面的立法。
它引入了一个社会保障的新原则,这个原则建立的基础是:
工人支付一定保险费用后,就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情况赋予工人一定的权利。
这一由工人、雇主和国家共同出资而建立的计划规定了保险费的数额,以及根据工人过去收入的多少而给特定类别的工人提供一定的待遇,最多可达每年2000加元。
1940年的法律比1935年的法律相对更慷慨些,还规定了对有被抚养人的受益人提供一个小规模的补贴。
尽管失业保险计划可以被认为是工人的胜利,但是所有的证据都表明,它不仅是稳定资本主义经济的工具,也是对那些没有工作的人进行严格控制和政治操纵的最高工具。
失业的人不得不为了这最低的可能的成本而处于“随时待命”(standby)的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同一时期,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发展一种法律框架以反映这些新型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看法的影响下,各省的立法都在调整工业关系和工作条件以限制工人的要求。
对资本和劳动之间进行集体协议谈判的“基础规则”(groundrules)进行的修改,以及组织起来的劳工所使用的罢工,都应当从这一个角度来看待。
持续十年的大萧条深深动摇了加拿大社会,这既包括社会结构,也包括社会的思考方式。
经济问题的严重性和政治上的紧张状态迫使统治阶级将一些社会问题统一到国家层面来解决,而在数年以前,他们还习惯于用镇压手段或者还否认它们的存在。
责任从私有部门到公共部门的转移,以及公共权威的加强,并获得了法律的认可而实现了合法化,而这主要发生在劳动领域。
自从亚当•斯密和马克思时代以来,资本家们就开始将劳动推崇为价值和财富的源泉。
因此,无劳动能力的人、生产效率不高的人、生病的人、穷人、需要帮助的人以及他们所供养的人,除极个别情况外,都被迫依靠私有部门来获取物质帮助或服务。
有些省份在1916年实行了帮助困难母亲的计划,不过被排除在该计划以外的女性甚至多于该计划所帮助的女性,并且它要求提供良好品行的证明,以便作为证据证明这些母亲“值得”获得这一每个家庭每月40-60加元的小额补贴。
总体上来讲,尽管大萧条带来了种种启示,当时的社会并未准备承认几类个体的需要。
加拿大的参战以及对盟军战争行动的参与终止了长时间的经济停滞与萧条,标志着重新回到了一定程度的繁荣。
在几个月的时间内,经济峰回路转,并且生产的增长带来了人民生活标准的较大提升。
作为战争行动的一部分,政府也继续采取它们在大萧条期间开始的干预主义的政策,并对其定位进行了调整。
在冲突的初期,权力被集中在渥太华,税收被控制,经济活动也被牢固地控制。
但是,国家干预并不局限于战争事务的组织和规划。
因为大萧条在集体记忆中仍然很鲜活,即使在敌对行动终止以前,就会出现对战后时期以及向平时经济转型的担忧。
这一转型总体上可以用一个词来表示,即“重建与恢复”(reconstructionandrecovery)。
1945年出版的联邦政府白皮书对这一双重目标进行了界定:
在战争期间,我们不得不对消费者的购买力尽可能地进行调整。
但是当稀缺商品逐渐重新出现在市场上,并且对战争物质的需求降低时,就需要鼓励消费者购买更多的东西以便能够弥补可能会出现的停滞。
从这一点即维持消费者的高购买力上来看,社会保障措施能够,并且实际上也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符合军队和平民利益的重建,其中心任务必须是实现一种从战时经济状况向平时经济状况的平稳、有序转型,并确保较高和稳定的就业水平和收入水平。
政府将其作为政策的主要目标。
这一政策陈述为加拿大将要发展的作为收入保障完整体系的社会保障,社会和医疗服务提供了一个框架。
向平时经济的转型不仅仅带来了满足新的消费物品需求的需要,也“不惜代价地”创造了这种需求以便能够发展出来一种与资本主义的生产能力和目标相适应的大众消费主义:
大量的返还给消费者的社会保障补助起到了从总体上维持国家经济稳定的作用,并且达到了防止国民收入下降的结果,这些补助,在这种情况下,就变成了抵御大的经济危机的有力武器。
凯恩斯理论的影响非常清晰地显现出来。
这种理论在确定经济调控和稳定的新型机制方面,发挥了首要的作用。
在国际层面,两个重要的宣言对加拿大立法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大西洋宪章》确认了国家间的经济和社会合作的原则,而《费城宣言》则界定和列举了社会保障制度要满足的各种需要。
结果是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即对罗斯福在1935年宣称的目标进行扩展和一般化,这也与新出现的公众意识相适应,这种公众意识认为有必要满足个体的各种需求。
这一趋势在几年后被《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和23条所确认:
“每一个人,作为社会的成员,都有权获得社会保障和获得确保他自身及其家庭作为有尊严的存在而需要的合宜报酬。
”
因此,两个新因素进入了政治词汇库:
需求的概念和社会保障体系。
受1942年Beveridge报告的影响,加拿大也出台了由L.C.Marsh所领衔起草的报告,旨在对“加拿大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立法考量”所涉及的各种重大问题进行调查。
这一报告在开篇就表明:
原则上“解决工作和家庭生活不稳定这一重大和复杂问题的唯一合理的方法是对特定范畴或领域的风险或需求进行承认和立法。
”这种对需求状态的承认,并将其与就业相联的社会风险等同视之,代表了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变化,并且也是与前面提到的趋向于最低程度的社会保障的趋势相一致的。
这一社会保障是集体对个体所负有的责任形式。
这一地位的结果就是分配正义的新原则被引入,这一原则允许针对无收入或者收入不足的状况采取永久性的服务和经济保障项目。
作为“民主保障”(demoguarantee)的一种形式,诸如医疗保险,家庭补助和老年抚恤金计划等,要么提供给所有加拿大国民,要么提供给某个范畴的个体。
没用多长时间,Marsh报告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就起到了效果,因为这些建议是1945年自治领-省重建会议(Dominion-ProvincialConferenceonReconstruction)上联邦政府的提议的基础,并且也将为加拿大福利国家的构建提供长期的启发。
在这一长期过程中,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的结合在几年时间内创设了新法出现所需要的各种条件。
社会法的实质因素(目标、功能和技术)已经被汇集到一起。
三、加拿大社会法的发展和演进(1940-1984)
从前面的部分应该可以清晰地看出我们所说的“社会法”,和其他法律范畴一样,都是随着时间而演进的社会及其历史、价值、经济结构、权力斗争的结果。
但是,相比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而言,社会法更多地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要求和冲突,具体途径就是既明确国家在垄断时期的功能,也明确为维护和提高工人和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所开展的运动的角色。
在这一部分的开端,我们应当提出我们对社会法分析的一些要素以及对这一时期的概述。
从历史上看,只要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能够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法律框架内找到解决方案,个体就不能期望“获得跟他的付出所相应的权利以外的其它权利”。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背景下,工人只有他的劳动可以提供,因此当他找到买家的时候,他不能获得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权利。
他的生存完全取决于他的可销售性。
当资本和劳动相结合时,财富的分配就被结构性地确定下来:
与工人劳动的产品被收用相伴随的是资本家将其攫为己有。
这一分配通过法律实现了合法化,并且必然导致一个悖论,用经济术语表示就是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导致了大多数人的贫困;
用法律术语来表示就是为一些人积累权利而为其他人积累义务。
社会法的发展和对新型社会、经济权利的认同是与这一悖论的解决紧密相连的,只要这一悖论已被证明为其主要的受害人所不能忍受,并且已经危及到产生这一悖论的体系的结构。
由于这一原因,我们认为社会法是“抗议策略与权力策略”(proteststrategyandpowerstrategy)之间关系的辩证结果,并且是争取提高生活质量和条件的斗争的一个重要因素。
顺理成章地,许多因素都促成了这些旨在解决新问题的新的法律规则的出现:
所有法律的演进都源自一种或真实或臆想的矫正问题的尝试,这些问题发生在新的需求和现存法律规则之间相互脱节之时;
因此,一个特别的法律部门的建立就满足了解决新问题的需求,这些问题是在社会演进的过程中产生的,并且不能简单地通过适用现存规则得到满意的解决。
从这个角度看,到底有无可能提出一个社会法的定义而又不落入意识形态的陷阱:
让法律条文主义占尽风头却遮蔽了部分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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