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集矿调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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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集矿调度管理规定
丁煤字〔2012〕230号
丁集煤矿调度管理规定
一、值班管理制度
(一)值班时间和人员安排
1、矿属各基层区(队)、驻矿各单位、集团公司在矿施工单位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保证值班电话随时有人接听。
2、矿交接班及调度会时间定为每天17:
00。
3、矿总值班设主值班1名,副值班2名。
主值班为矿副总及以上领导,副值班为机关各生产科室工程师及以上人员。
4、机关各生产科室值班原则上是工程师及以上管技人员,并能处理本单位的一切事务。
5、矿属基层区(队)、集团公司在矿施工单位设正、副值班各1名,正值班原则上是技术主管及以上管技人员。
区(队)级管技人员少于6人的单位,可增补其他管理人员为正值班,增补人员必须经分管副矿长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调度室审核、备案。
6、机关各生产科室、基层区(队)、驻矿各单位、集团公司在矿施工单位正值班人员名单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将次月值班人员名单报矿调度室备案。
(二)双休日值班要求。
1、机关各科室原则上是副科级以上管技人员。
2、基层区(队)必须有一名正职值班并参加当日调度会,单位只有一名正职的,可以增补一名管技人员值班,名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委工作部、调度室备案。
(三)各级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矿总值班要按时主持召开调度会,机关各生产科室及各基层单位正值班参加,严禁安排他人或副值班参加。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履行签名手续,手机要设置在振动或关闭状态。
参加调度会的人员是落实会议精神的终端责任人,必须亲自参加本单位班前会,并负责将会议精神贯彻到位。
2、矿总值班要坚守岗位,值班期间不准离矿,手机24小时开机,负责对值班期间的安全生产进行总体平衡、协调和指挥,对当日各类生产事故组织追查处理并拿出处理意见。
发生重大事故,矿值班人员要亲临现场指挥抢救;当班事故未处理完的,必须向下班交待清楚并有书面记录。
接班人员要掌握事故的处理进展情况。
3、矿总值班负责将当日发生的各类事故及集团公司的事故传真在值班调度会上传达。
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在三班班前会认真传达贯彻相关精神。
4、矿总值班交班必须提前到调度台了解情况,对本班调度会上所平衡的事宜进行落实,没有闭合的要进行分析了解、追查处理。
矿属基层单位值班人员负责协调、指挥本单位当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召开本单位三班班前会,并负责组织本单位事故的追查,形成处理意见(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上报矿值班审核后,交调度室备案。
5、各级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得替岗或换岗。
因出矿开会、下井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替岗的,必须请假。
矿主值班向矿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并负责委托一名矿领导替换,同时要通知调度台;副值班向主值班请假;机关各科室、基层单位正值班向矿主值班请假,经同意后,委托具有值班资格人员替岗方可离矿,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替班人员名单。
6、正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无论是否值班,工作日外出均要向矿主要领导请假,履行请假手续,离矿前向调度台汇报去向,调度台负责登记。
7、所有管技及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接听矿调度室电话,严禁关机、不接。
因入井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接听的,升井后要及时给矿调度回电话。
8、机关各生产部室和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必须服从矿调度的统一指挥和调遣。
凡出现影响安全生产情况或发生事故需要到现场处理的,值班人员自接到调度命令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深入现场处理,并随时向矿调度汇报现场情况。
如事故未处理完毕,在接班人员未到位前不得离开现场。
二、汇报制度
(一)入井汇报制度
1、参加跟班的管技人员,当班向矿调度室汇报不得少于3次(班前、班中、班后),非跟班的(技术主管及以上管技人员)下井汇报不少于1次。
2、采、掘单位跟班班、队长必须实行“一班三汇报”制度。
班前汇报,即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向调度汇报本班的出勤人数和作业计划;班中汇报安全生产进展情况;班后汇报当班生产进度,安全状况,事故影响以及未完成计划原因等。
3、任何人员对班中遇到紧急情况或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矿调度汇报。
现场管技人员(包括安监员)必须跟班处理,不得回避并随意离开现场。
4、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挂牌停止作业的,挂牌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汇报挂牌原因,调度室及时汇报矿值班及相关领导。
5、放炮员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汇报。
(二)安全预警汇报制度
矿井一通三防及防突、煤、岩巷顶板、地质防治水、机电运输五大专业发现安全隐患(丁煤字〔2012〕188号文件规定的隐患)时,施工单位要及时汇报调度室,启动安全预警机制。
矿井发生工伤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受伤部位、受伤原因及受伤情况。
调度室视伤者受伤程度轻重分别向矿领导进行汇报,并启动工伤事故应急预案。
(三)生产单位工作量汇报
各生产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每天早上8:
00前将圆班工作量(包括时间、施工地点、施工单位、工作量)以报表形式报调度台。
(四)事故汇报处理程序(见附件1)
三、生产系统管理
(一)煤流系统管理
1、煤流系统划分:
选煤系统由选煤厂负责;提升系统由绞车队负责;主运系统由保运工区负责;其余子系统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调度室负责总体协调平衡。
2、煤流系统管理
(1)煤流系统的责任单位负责管辖系统日常管理与维护。
(2)煤流系统内机械设备必须确保完好、运转可靠。
(3)生产单位负责从源头上控制杂物及水进入煤流系统。
(4)选煤厂,绞车队,保运工区、生产单位根据各自管辖范围,加强对进入系统中大块杂物的检查,发现系统中混入杂物应及时停车将杂物卸下,并汇报矿调度。
(5)发现杂物进入系统,采取责任倒追的方式,追查该系统上一级直至源头责任单位。
(6)生产单位负责子系统进入主运系统卸载点前、后各20m范围内的清理工作。
(二)井下排矸系统管理
运输区负责卧式矸石仓向外的运输系统管理(指车皮供应、拉矸石车),同时负责东、西部矸石仓的放仓工作;矸石仓向里由各生产单位负责。
(三)供风、供水系统
正在施工的巷道,拔门以里由施工单位负责;公共巷道由安装工区负责。
(四)排水系统
正在施工的巷道,拔门以里的排水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公共巷道由修护一区负责(有责任单位的巷道除外)。
(五)注浆、注氮、瓦斯抽排管路的管理按“一通三防”规定执行。
(六)其他要求
各类钻孔施工前,相关职能部门要出具钻孔设计及施工工期,交调度室考核。
防突钻孔由通风科负责;地质及探放水钻孔由地测科负责。
四、事故追查
(一)事故追查的范围和原则:
各类人身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隐形事故、顶板事故、“一通三防”事故、机电、运输事故、技术和质量事故以及影响生产事故均属追查范围。
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一事故、一追查、一处理、一通报”。
(二)事故追查的程序和要求:
1、各类事故的追查,均由调度室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类别,提前通知主持人及涉及的有关人员,追查会地点和时间由主持人确定。
(1)“一通三防”事故,无计划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照矿有关文件执行。
(2)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由安监处长组织追查,矿总值班及安监处、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部等职能科室人员、事故单位正值班和跟班队长、班长、事故责任人和现场有关人员参加;重伤以上事故,安监处负责起草快报报调度室,并传至集团公司。
(3)顶板、机电、运输事故以及其它影响生产的事故,由矿总值班组织追查,分管领导、调度室、机电办、生产技术科等职能科室人员、事故单位正值班和跟班队长、班长、事故责任人、现场有关人员参加。
(4)技术和质量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生产技术科、安监处、机电办、通风科事故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
2、凡参加事故追查的人员,接到调度通知后,必须准时参加。
3、矿值班人员起草各类事故调查报告时,都必须查明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严格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形成处理意见,经矿主值班签字后(24小时之内)交调度室备案。
五、处罚
(一)违反调度值班规定的处罚
1、各单位值班人员名单不能按时报到矿调度室,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2、各单位正值班参加矿调度会时迟到、早退、不遵守会议制度或不参加调度会的,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委一号文》进行处理。
3、值班人员出现空岗、脱岗的,一经查实,一律撤职。
4、矿安排对重点工程跟班人员必须跟班到位,并向矿调度所一班三汇报,跟班不到位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
(二)违反日常调度规定的处罚。
1、对调度会上平衡的工作落实不力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1000~3000元罚款,直至会同党委工作部给予纪律处分。
2、对不及时接听矿调度电话的(或手机关机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0元。
3、对不服从矿调度统一指挥和调遣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直至会同党委工作部给予纪律处分。
(三)违反汇报规定的处罚
1、按规定需要“一班三汇报”而没有执行到位的,每次罚款300元。
2、各单位在班中出现事故,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未在规定时间内汇报的,给予事故现场班队长罚款500元;隐瞒各类生产事故的,给予事故单位现场班队长罚款2000元,并加罚单位党政正职各500元。
3、各生产单位迟送一天工作量报表的,罚指定负责人200元;生产单位的报表填写不规范、不准确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各生产单位缺送一天工作量报表的,罚指定负责人和单位正职各200元。
(四)违反事故追查规定的处罚
1、不按时参加事故追查的人员,每人次罚款500元。
2、未按时将经矿主值班签字的事故追查处理报告送交调度室的,罚责任人500元。
(五)各类生产事故的处罚
1、影响生产的各类事故,每影响1个综采队生产2小时以内的(含2个小时),罚责任单位1000元,以此类推;事故责任人罚款500元处理;影响4个小时以上的,加罚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党政正职各500-1000元。
每影响矿井生产(主井提升及主要煤流系统)1个小时,罚责任单位1000元,以此类推;事故责任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各罚款500元处理。
2、影响生产的各类事故,每影响1~2个掘进头生产2小时以内的(含2个小时),罚责任单位1000元,影响时间每增加1小时加罚500元,以此类推;罚事故责任人500元。
影响4小时及以上的,加罚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党政正职各500~1000元。
每影响3个及以上掘进头生产,每1小时,罚责任单位1000元,以此类推;罚事故责任人500元;影响2小时及以上的,加罚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党政正职各500~1000元。
3、地面翻罐笼出现事故不能翻矸,每影响半小时,罚责任单位500元,以此类推;罚责任人500元。
影响2小时及以上的,加罚区长、书记各500元。
4、影响副井提升,罚责任单位500元/0、5小时,以此类推;罚责任人500元。
影响1小时及以上的,加罚队长、书记各500元。
5、未经矿值班或调度室批准在生产时间内随意停风、水、电、皮带、绞车和其他生产设备的,每次罚带班人和责任人各500元;造成后果的,会同党委工作部给予纪律处分。
6、停风、水、电工作票申请施工前、后,不按规定汇报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造成后果的,按影响矿井生产时间考核处理。
(六)其他处罚
1、各打钻处要设置防止水进入系统装置(指在皮带机巷内),对没有采取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力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学习七天处理;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处理;
2、擅自用水桶等容器将水倒入皮带系统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学习七天处理;用水冲刷造成水进入煤仓(或矸石仓)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学习七天处理。
3、各系统转载点处,如煤矸潮湿,严禁开启喷雾,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4、巷道因泵水不及时,造成漫水漾子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处理;漫水漾子造成巷道积水的(积水长度达5m及以上的,深度达0.1m及以上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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