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交收办法暂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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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经审核确认后才能申报交收。
具备山羊绒经营资质及与山羊绒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交易商均申报买入交收。
第二章山羊绒入库
第一十二条山羊绒仓库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
山羊绒入库,申请内容包括产品种类、颜色、重量、件数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交易商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货物到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送检前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库的山羊绒必须是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2)绒包包装完整且没有出现严重污染、油渍、火烧、霉变等,无异味;
2.入库的山羊绒需提供由指定生产企业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3.分梳山羊绒统一包装为软包,分梳山羊绒公定重量是25公斤/包。
4.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5.货物入仓库前,货主应与仓库签署相应的仓储协议。
第一十三条《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一)《仓库存货凭证》生成
1.交易商货物入库后,在电子交收系统中上传由指定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并填写相关货主信息,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及《质量检验报告》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山羊绒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山羊绒,应当是同一检验批次、同一质量标准的山羊绒。
3.《仓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从该批山羊绒入库检验日期开始计算的一年。
检验日期超过一年的山羊绒,必须重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具体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山羊绒方可用于现货交收。
4.《仓库存货凭证》中未分梳山羊绒的各项质量指标为其检验样品经分梳加工后对应分梳山羊绒的质量指标,含绒率除外。
未分梳山羊绒含绒率为经过分梳后去掉粗毛等杂质的分梳山羊绒占未分梳山羊绒质量的百分数。
分梳山羊绒含绒率为山羊绒纯度指标,需满足≥95%,即分梳山羊绒中形态变异的绒纤维含量不超过5%且不含非动物纤维和其他动物纤维。
5.《仓库存货凭证》中种类为分梳山羊绒时,公定重量=入库过磅重量×
1.17/(1+回潮率);
种类为未分梳山羊绒时,公定重量=入库过磅重量×
1.17/(1+回潮率)×
含绒率;
小数点后保留三位。
以17%为公定回潮率。
电子交收系统中重量为公定重量。
6.用于交收的同一种类、颜色及长度的山羊绒其细度、含粗、含杂、回潮及异色指标必须符合电子交易合同中相应标准的规定,同时未分梳山羊绒含绒率不得低于电子合同中相应质量标准中的规定。
(二)《仓库存货凭证》注销
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
第一十四条《厂库存货凭证》生成及注销
1.山羊绒生产企业在电子交收系统中上传《质量检验报告》并填写相关货主信息,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山羊绒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交易所在综合考虑厂库核定库容和日发货量水平,在一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厂库存货凭证》生成申请。
厂库核定库容是指山羊绒生产企业可以签发的(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最大数量。
日发货量是指厂库在24时之内安排山羊绒发货的最低数量。
厂库核定库容和日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
3.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从该批山羊绒检验日期起一年。
4.每一《厂库存货凭证》的山羊绒,应当是同一检验批次、同一种类及同一含绒量的羊绒纱线。
(二)《厂库存货凭证》注销
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厂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
第三章山羊绒的交收流程
第一十五条山羊绒的现货交收流程
山羊绒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非交收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九个交收日分别记为D2、D3、D4、…、D10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1.D1交收日9:
00~11:
30,13:
30~16:
00,持有山羊绒(宏业)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交收申报
卖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
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提交申报数量,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且不超过选取的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最大可申报数量。
卖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填写响应数量,响应的交收申报数量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系统仅展示与其响应的买方交收申报信息(数量除外)一致的有效存货凭证供卖方选择。
系统接受卖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
(2)买方交收申报
买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买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商品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若买方提交交收需求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买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填写响应数量,响应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系统接受买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2.16:
05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3.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4.16:
00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16:
05前可以撤销,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资金或《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将被解冻。
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
05~16:
15的交收配对。
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16:
15以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D1交收日16:
00前的交收配对
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卖方须提交符合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
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申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以转让。
2.D1交收日16:
05~16:
15的交收配对
(1)16:
0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卖方提交符合其自身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买方不得拒收。
(2)16:
15,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进行中间仓申报。
当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为买入方向的交收申报时,中间仓申报成交后,中间仓交易商需提交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任意商品,买方不得拒收。
当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为卖出方向时,中间仓申报成交后,卖方需按照其申报信息提交商品,中间仓交易商不得拒收。
3.D1交收日16:
00~16:
05(不包括16:
05时),交易商不可交收申报,但可以撤销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
15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1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对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易所冻结其实际交收货物对应的全额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冻结后,交易商账户的可用资金可以为负数,不足部分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补足。
(三)买方提交开票信息和提货信息
在D1交易日24:
00前,买方应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开票信息和提货信息。
(四)买方获取提货凭证
在D2交收日11:
3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应交收货物的剩余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2交收日16:
00前冻结该货款。
(五)交易所开提货单
在买方备足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后,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交的配对相应的已生效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向买方开具电子《仓库提货单》。
(六)买方提货
1.买方可在收到电子《提货单》之日起至D4交收日前到对应的仓库或厂库办理提货或转存手续。
2.买方到仓库或厂库提货。
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仓库或厂库办理提货手续。
D4日24:
00前的仓储费由卖方承担,D4日24:
00后买方仍未办理提货手续视为委托仓库或厂库代保管,且视为买方对货物质量无异议,自D4日24:
00后相应仓储费由买方承担。
买方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提货码。
如买方对商品质量存在异议,则货物暂停出库,由仓库或厂库封存,待争议解决后解封。
3.买方可以在提货截止日前通过电子交收系统申请转存。
申请转存后,则认为买方对转存的货物质量及重量无异议。
交收商品在厂库时,不可进行转存申请。
如需转运至仓库,可向厂库申请,由厂库负责将交收商品转运至仓库,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待货物转运至仓库后,重新注册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4.出库过程中,发现崩包的,仓库或厂库负责回包。
(七)卖方收货款
卖方结清仓储相关费用后,交易所于D2交收日16:
00前将对应货物的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第一十六条增值税发票
若买方在D4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山羊绒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必须在D10交收日前(含D10交收日)给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金额应为实际货款结算金额。
卖方须将相关信息(含增值税发票及快递单证)上传交易所发票专用邮箱并抄送买方,3个自然日内(含上传日)交易所未收到买方异议的,交易所将在最近一个工作日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交易所发票专用邮箱为:
jsfp@。
第一十七条溢短规定
卖方单次山羊绒交收的实物溢短要求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的规定。
第四章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一十八条山羊绒质量争议处理
(一)若买方对交收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在D4交收日14:
00前通过电子交收系统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质量检验项目:
长度、细度、含粗、含杂、回潮、异色、含绒率。
检验结果与原结果相比,按批次比对,平均长度值允差不超过0.5mm,平均细度允差不超过0.2μm,平均含粗允差不超过0.03%,平均每克异色值允差不超过±
1,含绒率值允差不超过1%。
(二)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若质量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包括由于回潮率影响交付货物的重量不足的情况),指定生产企业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为买方调换货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按照相应上市山羊绒(宏业)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双倍向买方支付从D4交收日开始至争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及交收配对成功的重量计算)。
2.若质量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买方按照相应上市山羊绒(宏业)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双倍向卖方支付从D4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及交收配对成功的重量计算)。
同时买方结清从D4交收日开始至该批货物出库日的仓储费用。
(三)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山羊绒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收山羊绒有异议的申请。
第一十九条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交付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出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三)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四)违约处理办法
1.卖方单方面构成交收违约的,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20%的违约金,同时终止卖方交收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单方面构成交收违约的,买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终止买方交收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仓库提货单》。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在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
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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