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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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张某与该生物制药厂的劳动合同。
对于药厂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张某应依法赔偿。
如有证据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明知张某与生物制药厂有培训协议,该企业应与张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证据证明该企业知道张某有培训协议,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4.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 试分析:
(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2)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
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
(2)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
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
5.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 试分析:
(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1)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受劳动法调整。
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餐馆应承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2)餐馆应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以及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
6.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0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
(2)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本案?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不合法。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医药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谢河工资。
(2)医药公司应补发谢河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医药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7.职工刘浩与开封黄河轴承厂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某 试分析:
(1)刘浩与轴承厂的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
(2)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1)刘浩与轴承厂的劳动合同未解除。
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刘浩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条件。
同时,轴承厂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成立。
(2)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合资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合资企业明知刘浩与轴承厂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仍与刘浩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轴承厂要求刘浩回厂工作的请求。
8.某厂为当时的主要生产线招用一批合同制工人,合同期5年。
合同履行3年后。
(1)厂方的决定是否正确?
(2)本案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3)上述争议应按何种程序处理?
(1)厂方的决定不正确。
(2)依照《劳动法》的规定,5人愿意调换工作岗位的,可以依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其他35人坚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其中5人要求变更合同的争议,应按普通仲裁程序处理;
另外,35人的争议应按照特别仲裁程序处理。
9.赵吉安与朱玲同在某纸板厂工作,二人原为夫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子女判给朱玲。
(1)纸板厂的决定是否正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1)纸板厂的决定不完全正确。
纸板厂作出赵吉安和朱玲在岗期间打架,违反劳动纪律,各处50元的罚款处分以及赔偿被打碎的玻璃的决定是正确的;
决定由赵吉安支付朱玲的医疗费是不正确的,这一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企业无权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赵吉安对纸板厂前两项的申诉,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裁决,告知赵吉安就医疗费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10.2001年9月,某造纸厂从农村招收了一批工人(共35人),并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
(1)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1)企业支付工人的工资不符合国家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构成中不应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伙食补贴。
(2)仲裁裁决应裁定企业将工人的工资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之上。
补发欠发给工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11.2001年8月,塑料厂招收李呜为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1)塑料厂能否向李鸣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
(1)塑料厂不能向李鸣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
根据劳动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收取当事人的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或以解除合同相威胁收取劳动者的风险抵押金或进行各种形式的集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如下:
塑料厂返还李鸣500元风险抵押金和被扣除的工资。
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向李鸣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2.王江于2000年8月与河川印刷机械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1000元。
(1)厂方解除与王江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而从王江父亲退休金中扣除发给王江的生活费是不正确的。
原因是厂方与王江产生了争议,而不应与王江父亲产生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告知王江,对应否解除劳动合同可提起申诉;
而对厂方扣除王江父亲退休金的争议应告知王江父亲另行申诉。
13.杨林是某城镇集体企业的一名职工,家住厂区内。
为了家居安全,自行建起一堵围墙。
试分析: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该案是否正确?
(2)该企业和杨林应如何处理这起纠纷?
答题要点: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杨林的申诉不正确。
杨林提出的是被扣除工资而与企业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以私建围墙争议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2)在仲裁裁决企业应返还杨林被扣除的工资外,如围墙争议没有解决,可以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2000年6月10日,周某等4人分别与新北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1)本案属于哪类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周某等4人的请求?
(1)本案属于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周某等4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5.1999年10月,湖东软件开发公司与王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1)该公司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1)湖东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本案中软件公司与王成约定的培训服务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补充,是整个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王成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即与合资企业签订了合同,并以其掌握的技术服务于该企业,与软件公司形成了同业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资企业明知王成与软件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仍与王签订合同,对软件公司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2)仲裁裁决应由王成赔偿软件公司的培训费用,由合资企业赔偿软件公司因同业竞争造成的直接损失,王成承担连带责任。
16.胡凯系某私营皮革制造厂工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皮革厂只与胡凯 试分析:
(1)胡凯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2)胡凯与皮革厂之间的关系属于哪一类?
(1)胡凯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胡凯的手被砸伤属于工伤,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免责的内容。
该私营企业虽与胡凯有此约定,但是不合法的。
该企业应当承担胡凯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相关费用。
(2)胡凯与皮革厂之间的社会关系应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形成之后,双方的合法权益仍应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7.刘丽与江川印刷厂于2000年8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丽从事排字工作。
(1)江川印刷厂可以与刘丽解除劳动合同吗?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1)江川印刷厂解除与刘丽的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这是一起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
客观隋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刘丽又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因此印刷厂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2)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印刷厂与刘丽解除劳动合同。
印刷厂给付刘丽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8.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
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
应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2)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违法之处?
(1)本案涉及职工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职工一方已推举代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
(2)仲裁委员会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应该3日内受理的规定。
仲裁裁决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本案未汇报即结案,不符合规定。
19.京山娱乐城聘请东方乐队为娱乐城舞厅乐队,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该案?
(1)该劳动合同无效。
因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该案。
因该劳动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20.2000年10月,西露公司招工,王琴被录用为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 试分析:
(1)西露公司的决定是否正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王琴的请求?
西露公司的决定是正确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王琴的请求。
王琴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是通过作弊达到录用条件。
鉴于一方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王琴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21:
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
问题: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要点: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等6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其工资等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22:
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问题:
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
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
23:
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问题:
孙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孙某与研究院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即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且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为主体双方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根据以上理论,孙某与研究院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孙某不是研究院的员工,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根据孙某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这一事件不能认定孙某与研究院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因此孙某不能以研究院为被申诉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孙某应以某劳动服务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劳动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工伤待遇。
24:
2001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86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因为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
而赵某在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6周岁,因而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某私营企业虽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
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法律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我国劳动法律调整,但不受法律保护。
某私营企业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25:
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13条规定: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2)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26:
胡某是某私营企业的职工,胡某于1998年5月8日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
企业对胡某与王某的处理决定和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1)企业对胡某的处理不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依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胡某的工作岗位。
而且,在处理程序上,企业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2)企业对王某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王某在工作时间脱岗,致使企业一台机器发生故障未能及时处理而报废,属于严重失职,企业完全可以依照劳动法规定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属于提前30日通知之列,因此,企业对王某的处理程序是合法的。
27:
孙某为河北省某县农民,在某市打工。
2000年12月经人介绍,孙某到某搬家公问题:
(1)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是否正确?
(2)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不正确。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费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对最低工资应正确计算,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劳动保护待遇、福利待遇等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徐经理将工作午餐、劳动保护费用、福利待遇计算在最低工资范畴内是错误的。
本案中孙某每月只得到300元工资,没有达到当地月工资412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搬家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
(2)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有: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
28:
谢某于1998年9月1日应聘到某食品有限公司当业务员,双方签订了1年期问题:
(1)该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对该公司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应如何处理?
(1)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限制用人单位滥扣、滥罚工资,劳动法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扣除工资数额的限制,即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该公司全部扣除谢某工资不符合这一规定。
(2)劳动监察机构对该公司按谢某月工资20%的限额扣除部分工资的行为应予支持,同时应责令该公司补发谢某剩余部分的工资,如谢某被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责令该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9:
赵某系某化工厂催化车间技术工人。
1997年4月6日催化车间的2号催化炉问题:
(1)车间主任是否有权作出加班决定?
.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赵某的申诉请求?
(1)车间主任有权作出加班决定。
因是在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必须及时抢修的情形下作出的决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可不受一般情况下加班力日点程序的限制,可以不征求工会和本人的意见。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赵某的申诉请求,因为赵某不加班的理由不能成立,在需紧急抢修设备的情况下拒不加班,已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化工厂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30、某化工厂在2002年8月招收了一批工人并与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试分析:
化工厂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哪些权利,请一一列举。
化工厂的行为侵害了工人的下列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
国家规定了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同时规定了休息休假制度,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求必须出于劳动者自愿,并做出了相应的限制规定。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技照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5).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主动地位和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地位
31、职工张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试分析:
(1)张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1)张某由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未解除。
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要件。
张某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的程序要件。
同时,企业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
(2)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资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2003年6月,张某作为农民工与一家印刷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一请就下列问题进行讨论:
1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印刷厂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
这种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2、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3、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印刷厂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受我国《劳动法》的调整。
2、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有效。
其中一条“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
”条款无效。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一条同时也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法的原则和宗旨之一。
而本案中,印刷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中,都利用本身优势,将此条款强加予劳动者,这很明显是违法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
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劳动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效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3、张某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这符合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应先行调解,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法制教育,说服其依法给予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如调解不成,应裁决印刷厂向张某支付其花去的6700多元在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33:
黄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为某矿业公司员工,与问题:
(1)公司的做法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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