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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诊式》介绍
(一)《封诊式》概述
《封诊式》是《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一部分,是司法案例及文书的集合,换句话说就是司法案件中的范例,它的主要目的是为司法爰书的书写提供示范。
冨谷至先生认为:
《封诊式》是“分次追加汇集起来的司法案件、文例集的集合。
”[1]汪桂海先生认为,《封诊式》是“秦为官吏处理司法案件时撰制爰书而制定出的标准范式。
”[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指出,“《治狱》和《讯狱》两节,……内容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而“其余各条都是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序,其中包括了各类案例,以供有关官吏学习,并在处理案件时参照执行”。
[3]竹简自题为《封诊式》,足以证明它在当时法律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封”、“诊”、“式”含义
封,就是查封记录。
《封诊式•封守》简文:
封守乡某爰书:
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子、臣妾、衣器、畜产。
甲室、人:
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
妻曰某,亡,不会封。
子大女子某,未有夫。
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
臣某,妾小女子某。
牡犬一。
几讯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
“甲党(倘)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
”某等皆言曰:
“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
”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侍(待)令。
乡吏某根据某县县丞某签发的命令,查封被审讯人某里士伍甲的家。
封守爰书详列了士伍甲家中的人口及家庭财产,包括房屋几间、妻子情况、子女情况、奴婢、衣物、牲畜,并且有士伍甲所在里的里典及同伍之人某某为证,查封完毕之后交付里人看守,等待司法机关对甲作出进一步处理。
陈公柔认为:
“封,即封存、封守,以便进一步侦查、审理。
封守对象,包括看押有关人犯,犯罪、肇事现场、凶器等等。
”[4]从《封诊式》包含的内容来看,《封诊式•封守》就是查封记录的范例,这份封守爰书是对查封犯罪嫌疑人私有财产的详细记录,为之后的诉讼打下基础。
诊,指诊断,检验。
犹现在的检验报告书。
“‘诊’,是查验和检证。
”[5]陈公柔也认为:
“诊,指勘察、检验。
”[6]都有检
1
查之意,所以诊书,就是诊的书面记录,具体分析诊书,可以发现诊书对于现场侦查都有详尽的记录,由此可以反映出秦司法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的具体操作,《封诊式•贼死》就是诊书的具体文例,犹今日的现场勘查笔录:
贼死爰书:
某亭求盗甲告曰:
“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
来告。
”即令令史某往诊。
令史某爰书:
与牢隶臣某即甲诊,男子死(尸)在某室南首,正偃。
某头左角刃一所,北(背)二所,皆从(纵)头北(背),袤各四寸,相。
广各一寸,皆臽中类斧,脑角出(出頁)皆血出,(被)污头北(背)及地,皆不可为广袤;
它完。
布衣帬、襦各一。
其襦北(背)直者,以刃(决)二所,應(应)。
襦北(背)及中衽□污血。
男子西有秦綦履一两,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
以履履男子,发长二尺;
其腹有久故瘢二所。
男子死(尸)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
令甲以布帬狸(埋)男子某所,侍(待)令。
以襦、履诣廷。
讯甲亭人及丙,智(知)男子可(何)日死,闻(号)寇者不也?
上面引文大致意思为:
某亭的求盗甲报告说,在辖地内发现被杀死的无名男子,令史某当即前往检验现场,对死者伤口,衣物及现场相关遗迹进行勘验并做好记录,同时又询问了相关证人,将此情况,亦一并记录在卷。
由此可知,诊书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为诊书的名称(如“贼死”)及事件起因。
另一部分为勘验人员的现场勘验报告。
在勘验报告上交县丞之后,由县丞或相关人员审阅之后再加上名称及起因部分。
式,是一种关于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规定的法律形式。
《封诊式》中所有爰书都体现“式”的特点,或者说根据这些爰书,司法人员制作相应的文书。
“式”,因而是爰书的格式范例。
(三)《封诊式》的内容
《封诊式》共有二十五节,每一节都有标题,这二十五节中都是对讼狱案件的记载,刑事案件占了大部分,主要有:
逃亡,盗钱,私自铸造钱财,盗马,结伙抢劫,逃避徭役还有杀伤等各类案件。
除去各类刑事案件,还包括《治狱》和《讯狱》,是对全书的总领,指导司法人员如何办案。
又有《有鞫》和《封守》。
《有鞫》是关于审讯所要注明事项的记载,记载事项具体包括姓名、身份、籍贯,曾犯过什么罪,被判过什么刑、有无赦免还有其他什么问题的记录。
以现代文书来类比,这些就是文书必须记载的要素。
《封守》是关于查封事项的记载,主要内容有房屋,衣物,牲畜,还有妻,子,对这些的具体情况加以描述,具体记录在案。
以此归类二十五节内容就剩下《争牛》,个人认为这一节是关于民事纠纷的记载,《争牛》所记载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这头牛是何人所有,结合现代民法就是基于确认之诉所产生的诉讼,让第三人也就是法院来确认这头牛是归谁所有。
二、《封诊式》与秦司法程序
《封诊式》所载文书大部分记载刑事案件,从这一事实出发,我们可以考察秦的司法程序。
下
面结合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读。
2
(一)立案
立案是指官府接到报案材料后,予以审查,发现犯罪确实发生,需要追究特定人员刑事责任时的受理案件的行为。
这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
《封诊式•盗自告》记载的是一起自首案件:
自告 □□爰书:
某里公士甲自告曰:
“以五月晦与同里士五(伍)丙盗某里士五(伍)丁
千钱,毋(无)它坐,来自告,告丙。
”
文书说某里公士甲自首:
“在五月末的时候,和同住一里的士伍丙盗窃了某里士伍丁一千钱,没有其他过犯特前来自首,并且告发丙。
”《封诊式•□捕》既涉及举报,扭送犯人到庭,也涉及自首。
《封诊式•盗铸钱》涉及举报,还有《封诊式•出子》、《封诊式•奸》、《封诊式•经死》等都属于此类。
又《封诊式•盗马》“爰书”:
市南街亭求盗才(在)某里曰甲缚诣男子丙,及马一匹,骓牝右剽;
緹覆(複)衣,帛里莽缘領褎(袖),及履,告曰:
“丙盗此马、衣,今日见亭旁,而捕来诣。
这一文书是说:
“市南街亭的某里人甲捆送男子丙,还有苍白色杂毛的母马一匹,右眼有病,领子和袖子都有宽大的脚边的帛里夹衣一件,还有一双鞋子,控告说:
‘丙盗窃了这批马和这些衣物,今天在亭旁发现了,于是将丙捕获送到。
’”告发之人带着证物及扭送作案人到官府。
而《封诊式•贼死》和《封诊式•穴盗》就涉及报案这类。
这里我们要补充说明的,并不是案件报到官府来,官府就予以立案。
《法律答问》:
“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
告不听。
”这里说一个人生前杀了人,但只在他死后才有人报案,这时,虽然有犯罪事实,但因为犯罪人已经死亡,于是官府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自然就不立案了。
《法律答问》又有: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可(何)谓‘非公室告’?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子女告发父母、私家奴婢告发主人,如果所告发案件的性质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也不予立案。
立案之后,刑事程序也就进入了侦查阶段。
(二)侦查
侦查指官府在办案过程中,对专门案件进行调查及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秦侦查程序是:
1、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被害人、证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以言词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自己陈述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活动,据《封诊式•讯狱》规定,秦允许特定情况下实施刑讯逼供。
《封诊式·
有鞫》:
敢告某县主:
男子某有鞫,辞曰:
“士五(伍),居某里。
”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异县某男子有案在身,官府不能确定其真实姓名、身份、住所等,因此发文到男子所住之县,请求协查。
这种协查,就属于侦查了。
又《封诊式·
穴盗》询问被害人:
讯乙、丙,皆言曰:
“乙以迺二月为此衣,五十尺,帛里,丝絮五斤装,缪缯五尺缘及殿(纯)。
3
不智(知)盗者可(何)人及蚤(早)莫(暮),毋(无)意殹(也)。
乙和丙的衣物被盗,这里询问他们关于被盗的衣物的具体情况,衣料成分,用布多少。
《封诊式•出子》则有询问证人,以调查一起致一妇女流产的斗殴案的记载:
“有(又)讯甲室人甲到室居处及复(腹)痛子出狀。
”通过询问证人,查明了妇女甲与丙斗殴之后回家生活和腹痛流产的情况。
2、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
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在现场施行的一系列侦察行为称为现场勘验”。
[7]现场检查,包括物件、痕迹、对死者尸体的检查,对伤者人身检查。
贼死》
……男子死(尸)在某室南首,正偃。
所记载的是在接到报案称发现被杀的无名男尸,官府当即命令史某前去检验,根据令史所送达的爰书,可以得知该令史在现场进行了细致的检验,对尸体的摆放位置,尸体上的刀刃伤,衣物的检查,还有血迹等痕迹的检查。
这是现场进行勘验的典型代表,还有对伤者的检查,是根据《封诊式•疠》所述:
癘(疠) 爰书:
某里典甲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
“疑癘(疠),來诣。
”讯丙,辞曰:
“以三岁时病疕,麋(眉)突,不可智(知)其可(何)病,毋(无)它坐。
”令医丁诊之,丁言曰:
“丙毋(无)麋(眉),艮本绝,鼻腔坏。
刺其鼻不疐(嚏)。
肘(膝)□□□到□两足下奇(踦),潰一所。
其手毋胈。
令(号),其音气败。
癘(疠)欧(也)。
某里甲送里人丙到官府,称此人患有麻风病。
官府就命医生丁对他进行人身检查,来确定是否真的患有此病。
3、鉴定,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这在《封诊式•出子》有具体体现:
有(又)令隶妾数字者,诊甲前血出及痈状。
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咅(衃)血状,大如手,不可智(知)子。
即置盎水中榣(搖)之,咅(衃)血子殹(也)。
其头、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类人,而不可智(知)目、耳、鼻、男女。
出水中有(又)(衃)血状。
其一式曰:
令隶妾数字者某某诊甲,皆言甲前旁有干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殹(也)。
某赏(尝)怀子而变,其前及血出如甲□。
第一句是命曾经有多次生育经验的隶妾检查甲的情况是否符合流产的特征,第二句是隶臣检查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再者是对隶妾检查之后的结果鉴定。
由此可见,对于某些问题,有专门的人员
进行鉴定,由此也为接下来审判做证据准备。
在侦查阶段结束后,就进入起诉阶段,起诉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对于案件的受理与否,
4
要通过审查起诉而后决定是否进入审判阶段。
当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需要对证据进行搜集,才能做出正确的裁判。
(三)审理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被称之为证据,它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全部诉讼活动
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
在现今证据有七种分类: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封诊式》中证据如按此分类可分为:
(一)物证;
除了视听资料以外,另外六种类型在《封诊式》中都有所反映。
1、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封诊式》中所涉及物证的式例很多,涉及的物证也不只一种。
如:
《封诊式•盗铸钱》中,士伍甲、乙在缚诣盗铸钱的男子丙、丁的同时,送到的“新钱百一十钱、镕二合”。
《封诊式•群盗》中,校长甲、求盗乙、丙在缚诣男子丁的同时,送到的“具弩二、矢廿”。
他们并报告说,这些武器是从丁手上缴获的。
在以上式例中,新钱、钱镕、具弩、矢等均是犯罪使用的工具。
又如:
《封诊式•盗马》中,某亭求盗甲在缚诣男子丙的同时,还送到苍白色杂毛的母马一匹,有领、锈和缘宽边的帛里夹衣一件;
《封诊式•出子》中,某里士伍妻甲在告发同里大女子丙将其殴致小产的同时,送到的呈血块状的小产儿。
在这两个式例中,马、衣和小产儿胎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
再如:
《封诊式•贼死》中,死者头部、背部的伤痕,身上、地下留的血迹;
《封诊式•穴盗》中,犯罪人在墙上凿开的洞穴,洞穴旁的新土,洞穴上留下的凿痕,新土上留下的手、鞋、膝等印痕。
在破案时注意搜集物证,并且这种意识已为普通百姓所接受,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对使用物证证明犯罪的重视,也说明了法律教育的广泛和深入。
2、证人证言。
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即为证人证言。
《封诊式》中在“盗铸钱”案中,仕伍甲和士伍乙就发现男子丙、丁铸钱的经过向官府作的陈述;
《封诊式•奸》一案中,士伍甲就是男子乙、女子丙相奸向官府作的描述,都是证人证言。
在司法机构关于上述案件的报告中,这些证言均被作为定案的根据加以引用。
在《封诊式•封守》中,乡负责人某奉命清点了被告人士伍甲的家室、财产和人口之后,向在场的里典和同伍的公士交代说,式伍甲家的财产和人口如有当查封而脱漏不报未加登记的,作为里典和在场的人士有罪的。
里典和同伍的公士当场作出保证,“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
”意思是说,甲家应当查封的都在这里了,没有其他应查封的,属于证言。
在《封诊式•贼死》中,当县令史等对现场勘验完毕,曾询问死者同亭的人和士伍丙。
他们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回答,也属于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封诊式•讯狱》首句即载明:
“凡讯狱,必
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
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
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
”必须先听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诉,并且加以记录。
对
于没有交代清楚的问题可以继续加以诘问,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也记录在案。
《封诊式•盗
5
自告》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典型代表,是有关自首的案例。
4、现场勘验报告和鉴定结论。
对现场进行勘验或者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之后,就要制作成文书,使之成为证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较为典型的现场勘验报告有三个,即:
《贼死》、《经死》和《穴盗》。
《封诊式•贼死》就有这样的检验报告。
县丞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进行了现场勘验。
首
先,在保持现场完整性的基础上,非常详尽记录了受害者的尸体情况;
其次,对现场的全貌及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并作记录;
最后,对现场的其他细节进行提取证据,根据现场显现的明显疑点进行盘问、调查,并做记录。
这三个报告都记载了不同案件的现场勘验情况,对现场的方位、死者的形状、衣着以及各种痕迹记载详细。
对于伤口痕迹更是具体细微,最后由此推知作案者作案时所穿的鞋子的样式、新旧程度和作案工具的种类等此也属于鉴定结论。
(四)开庭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到庭。
在审讯中,原、被告双方都要到场。
《封诊式•讯狱》中称“凡讯狱,必先尽听
其言而书之”,这一“尽听其言”的“其”就是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封诊式》共收录治狱案例23个,除《贼死》和《穴盗》两案的作案人在逃,有待捕获,《封诊式•经死》一案的自缢尚待查清之外,其余二十个案例均提到了原告和被告。
《封诊式•夺首》中“甲告曰:
‘甲,尉某私吏,与战刑(邢)丘城。
今日见丙戏旞,直以伐痍丁,夺此首,而捕来诣。
’”目击证人甲,在道路上看到正在作案的丙,把丙扭送到官府,并抢夺了丙伤害丁的物证,即首级也一同扭送官府。
2、当事人到庭后开始核对身份。
如《封诊式•黥妾》:
爰书:
某里公士甲缚诣大女子丙,告曰:
“某里五大夫乙家吏。
丙,乙妾殹(也).乙使甲曰:
丙悍,谒黥劓丙。
“乙妾殹(也),毋(无)它坐。
”丞某告某乡主:
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诣乙妾丙,曰:
“乙令甲谒黥劓丙。
”其问如言不然?
定名事里,所坐云可(何),或覆问毋(无)有,以书言。
这说的是一个主人告奴婢的案件,在法庭上不仅询问被告、原告,而且还有询问没有出庭的主人的书面证言。
从原告以听取控告的形式出现,没有直接审讯原告的记载,但从强调“能以书从迹其言”的规定同样可以得出,在听取原告控告时,势必与审讯被告人一样,首先要询问其姓名、身份、籍贯、住所和历史,还要询问是否曾经犯罪,是否经过赦免等情况。
同时,秦律中还规定,即使主人未到庭,也要地方负责人去询问是否与所说的相同,确定其姓名、身份、籍贯、曾犯有何罪等问题,并强调用书面回报“以书言”。
3、核对身份之后,接下来要做的是听双方当事人的言辞。
《封诊式•讯狱》中说: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勿庸辄诘。
其毋(无)解者以复诘之。
诘之极而数,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
治(笞)谅(掠)之必书曰:
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
讯问中的供辞与证言都被记录在案。
这条案例明确告知我们,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
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是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
供辞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
诘问的时候,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再看看还有没有
6
其它没有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
诘问到犯人辞穷,多次欺骗,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应当拷打的,就施行拷打。
当然现在是禁止刑讯逼供的,但在当时就算是拷打也会记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称其为规范,可为日后再审提供了书面基础。
三、《封诊式》与秦司法文书特色
秦司法文书称为“爰书”,下面我们从文书写作角度来谈谈秦司法文书的特色。
(一)《封诊式》分类
在秦代,凡是需要用文字的形式加以固定并以文书的形式表现的诉讼内容,称为“爰书”,相当于现代诉讼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诉讼文书。
从“爰书”的内容看,其用途很广,凡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是否有前科等问题写成书的面报告;
现场勘验、调查的笔录;
庭审时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关于刑讯的记载;
等等,直到整个审判结束,所形成的文字材料,都是“爰书”。
刘海年指出:
“‘爰书’是战国的秦国和秦汉时司法机关通行的一种文书形式。
其内容是关于诉讼案件的诉辞、口供、证辞、现场勘查、法医检验的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诉讼的情况报告。
”[8]《封诊式》可分为封守爰书、盗自告爰书、治狱讯狱爰书这三类。
封守爰书指的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私人财产进行现场查封的记录,《封诊式•封守》中记载的内容就是封守爰书;
盗自告爰书相当于今天的自首供词,例如《封诊式•盗自告》;
治狱爰书就是审讯过程中的笔录,睡虎地秦简中没有治狱爰书的范例,但从《封诊式•治狱》和《封诊式•讯狱》中可以了解治狱讯狱爰书的所应记录主要内容。
(二)《封诊式》文书内容要素
以《封诊式•盗自告》为例,某里公士甲自首说:
“于五月末和同住一里的士伍丙盗窃了某里士伍丁一千钱,没有其他过犯,前来自首,并告发丙。
”县丞接到报案后当即命令史某前往将丙逮捕。
这里记载了案件发生的时间“五月晦”,涉及人物有“公士甲”、“士五(伍)丙”及“士五(伍)丁”,内容是“盗某里士五(伍)丁千钱”。
比较现代刑事法律文书叙述事实时写明作案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可以说《封诊式》爰书也几乎同样包含了上述要素。
(三)《封诊式》所反映的秦司法文书的特色
1、品种齐全。
《封诊式》的二十五例案例中,是秦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最具代表的案例的总汇,对于案件的来源,有自首,报案,举报的。
2、要素法定。
如前提到的《封诊式·
有鞫》,官府对不能确定被告真实姓名、身份、住所,需要发文到该被告
所住之县确认核实,由此推知,姓名、身份、住所是爰书的法定要素。
再有《封诊式·
覆》:
覆 敢告某县主:
男子某辞曰:
“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
”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無)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日,遣识
7
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姓名、身份、住所再次提及,另外,被告曾经犯有何罪,被判过何刑或者是否有被赦免等要素
也是需要确实写录,需要特别提及关于刑讯逼供的记载,《封诊式•讯狱》中:
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
治(笞)谅(掠)之必书。
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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