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专业担保机构参与海关税款担保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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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守法经营、诚实信用、信誉良好;
(四)能够积极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服从海关管理,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积极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
第六条专业担保机构应向其注册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准入书面申请(《准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及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融资担保许可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税务登记证书》;
(五)《公司章程》;
(六)担保责任余额说明书;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资信评估机构的资信评价(《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报告》);
(八)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关税处负责对专业担保机构准入资质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将该担保机构的信息报送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核准引入的,准其开展担保业务。
第三章海关涉税事务担保的申请与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海关审核同意可以依法收取担保:
(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暂时进出境的;
(五)进境修理、出境加工、出境修理或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的应税货物,但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第九条担保金额的确定:
(一)因价格原因需征收保证金的货物,应按照海关初步认定的到岸价格,收取相当于全额税款或差额税款的担保;
需要确定商品归类或化验的货物,应按照海关初步认定的税号所对应的税率,收取相当于全额税款或差额税款的担保;
(二)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要求具保放行货物的,凭减免税审批部门出具的《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收取相当于全额税款的担保;
收取相当于全额税款的担保;
(四)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境修理、出境加工、出境修理或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的应税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收取相当于全额税款的担保;
(五)对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货物收取的担保,按相关的公告办理。
第十条担保期限:
(一)因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担保到期后,经批准可以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一次,除另有规定外,延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要求具保放行货物的,担保期限按减免税部门出具的《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办理;
(三)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担保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货物担保期限,按相关的公告办理。
第十一条凭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办理担保业务的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申请人)应为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凭担保机构的担保函办理担保业务时,应向现场海关保函管理部门提交《海关税款担保函》(详见附件2、附件3)。
第十三条现场海关保函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并收齐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税款担保等情况的核定。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10%;
担保机构在海关在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若业务合作情况良好,可申请增加额度。
第十五条对符合规定的,现场海关保函管理部门应通知现场为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担保的解除和转税
第十六条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申请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申请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担保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申请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未办理担保延期手续,海关应在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向担保机构送达《海关缴款通知书》,要求担保机构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担保机构应在收到《海关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义务。
第五章对担保机构的考核及退出
第十八条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对担保机构的资质及海关要求的条件进行考核,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本细则的第五条要求;
(二)对担保机构的信用和诉讼情况考核,担保机构的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且无被法院、银行或其他机构起诉的记录;
(三)对担保机构的银行授信情况进行考核,担保机构在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无不良记录;
(四)对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进行考核,担保机构在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出现问题时没有未代偿情况,在海关关税担保业务出现不良时全部履行了担保代偿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担保机构参与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资质:
(一)海关经考核发现担保机构存在第十八条任一情形的;
(二)未按海关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
担保机构被取消担保资质的,对资质取消前发生的海关涉税担保业务,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规程由大连海关关税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担保机构准入申请书
________海关:
我司申请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在________________海关为纳税义务人(被担保人)提供海关税款担保,保证其按照海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如果被担保人未能履行纳税义务的,我司承诺将承担连带责任,在纳税期限届满前代纳税义务人缴纳相关税费。
担保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海关税款担保函
(单笔)
编号:
纳税义务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___海关(均为直属海关):
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义务人法定名称及其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编码)申请,我司以上述海关为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因办理以下海关事务:
在办结海关手续前中请提前放行以下应税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应在自______至__________的期限内(以下简称担保期限)向受益人缴纳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元税款的纳税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我司保证纳税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担保期限和税款范围内履行纳税义务。
本担保文书的担保义务在担保期限届满后_180日内仍然有效。
纳税义务人在纳税期限内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受益人有权按照《条例》的规定,要求我司履行保证责任。
我司在接到受益人通知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纳税义务人应缴税款金额的款项支付至受益人指定的账户(账户信息:
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印)
年月日
附件3
(总担保)
编号: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海关(均为直属海关):
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义务人法定名称及其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编码)申请,我司兹开立以上述海关为受益人,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书。
我司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税费的担保手续,并保证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费。
如果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费,我司承诺在纳税期限届满前代纳税义务人缴纳相应的税费。
本担保文书从_____年__月__日开始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月___日。
本担保文书有效期满前已经发生的担保义务在期满后180天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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