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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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10
6浣溪煤矿矿领导下井带班奖惩制度………………………12
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加强本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本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一、在本矿生产经营过程中,每班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带班作业;
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不得少于5次。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本矿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
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四、带班领导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
“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
“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五、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六、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七、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八、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九、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十、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本矿当班各部门的工作。
十一、带班领导如因自己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十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隆兴镇浣溪煤矿
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带班领导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陈家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二、带班领导交接班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三、交班领导要认真如实的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四、认真填写好现场交接班记录,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并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领导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
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接班带班领导对上一班存在的安全隐患首先进行检查和整改,在安全的状态下,才能组织生产。
六、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领导不到交班领导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七、建立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在班前会议室设立矿领导带班下井信息栏,公示内容包括领导干部职务、带班路线、注意事项等,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八、实行严格的带班下井处罚制度,对未做到现场交接班的或现场交接班记录未签字的,进行相应处罚。
本制度从二O一O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本矿。
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1、矿在调度室建立管理人员下井写实记录本和下井考勤记录。
下井记录本的内容为:
下井人员姓名、班次、入井升井时间、井下行走路线、发现的问题情况和隐患、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交班情况等。
2、矿级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到调度室认真填写下井记录。
其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
下井升井后要及时填写,严禁超过当天后补填写的。
3、每个下井带班人员,对自己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特别是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要作详细说明,以便备查。
4、领导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反“三违”记录等,由矿安全部每月汇总,井下考勤表由矿部负责。
以上记录要装订成册,交矿档案室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不少一年。
5、调度员考勤弄虚作假的,每人次罚50元;
下井人员填写下井记录弄虚作假的,每人次罚款50元;
下井档案管理混乱、遗失的,罚款1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
6、本制度从二O一O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本矿。
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主体
建立有奖举报信息平台,畅通信息渠道。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均有权向安全监察部门举报和报告。
二、举报客体
煤矿生产过程中,与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相关的重大违章、违规、违法行为。
三、举报内容
(1)入井带班领导违章指挥的;
(2)隐瞒事故的;
(3)未严格执行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的;
(4)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制职工作业的;
(5)员工有“三违”行为而不制止的;
(6)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处理的;
(7)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8)生产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9)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10)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四、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分。
六、举报电话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公示,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
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矿长、主管安全、生产、机电和技术管理及其他矿级副职等矿井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
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数和点次;
2、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
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3、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点次。
2、公示工作必须由矿安监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与调度室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核对,经矿部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室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进行填写;
群监站负责及时对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
六、本制度自2010年10月8日起实施。
浣溪煤矿矿领导下井带班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根据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们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奖惩制度
一、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工程师等矿级管理人员属于下井带班管理人员,每月由矿长按实际情况分解带班下井计划,其中,法人代表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个;
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0个;
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2个,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不得少于21个,保证每班干部至少有一名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各带班干部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对下井带班人员在月底考勤表发放下井津贴补助,按每天60元进行补助,并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
三、凡下井带班人员当班问题未作处理的或擅自脱岗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四、下井带班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作假的一次罚款500元。
五、在带班下井期间发生事故的每发生一起轻伤扣每月工资额的10%;
每发生一起重伤扣当月工资额20%;
累计处罚,发生死亡事故的,除接受年度工资总额20%的处罚外,另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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