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赁合同国际大宗货物买卖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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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CNAPS:
注:
如该账户发生变更,甲方将向乙方出具“账户变更通知书”,乙方应根据该通知书向甲方支付租金等。
保证金
RMB元
(人民币元整)
支付方式
鉴于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本合同项下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为减少付款路径,方便付款操作,甲乙双方同意上述保证金在甲方按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的租赁物件协议价款中直接抵扣。
保险约定
乙方自主决定是否为租赁物件投保。
留购价款
担保
1、****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相关保证合同。
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保证函。
合同生效条件
1、所有权转让协议已签署。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可以证明租赁物件权属状态的证明文件,并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
3、根据甲方要求的乙方或第三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且相关的担保文件已签署。
4、甲方收到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涉及的批准、同意和授权。
5、甲方收到经甲方要求的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涉及的批准、同意和授权。
提前结束
自起租日起6个月内,乙方不得中止或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要求。
此后若乙方要求提前结束租赁合同,则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同意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提前结束款、乙方其他应付款项和甲方为收回及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费用等(如有时),上述款项收讫完毕后,甲方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本合同结束。
乙方应支付的提前结束款包括如下各款项,具体以双方签署的提前结束协议约定为准:
(1)至提前结束日应付而未付的全部租金(含至提前结束日期间的利息);
(2)提前结束日后全部剩余租赁本金;
(3)提前结束日后全部剩余利息的20%;
(4)租赁物件留购价款。
租金调整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年利率为:
百分之伍点捌伍(5.85%)。
本合同项下租金为固定租金,不随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动而调整。
其他约定
本合同计算租金时包含增值税款。
本合同计算留购价款时包含增值税款。
附件
租赁物件接收证明
租金偿还测算表
【本页为签署页】
本合同由合同要素表、售后回租赁合同一般条款及各种附件共同组成,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乙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包括该合同要素表、一般条款、各种附件在内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受其约束。
承租人确认,承租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的内容。
在签署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附件:
:
根据贵司与承租人签署的前述《售后回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承租人已经完整地接收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该租赁物件系贵司拥有完整所有权之资产,该租赁物件在承租人接收之时完整、完好、运转正常,无任何质量瑕疵。
特出具此接收证明!
承租人:
(公章/合同专用章)
附件:
租金期次
租金日
租金金额(人民币,元)
1
起租日后2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
3,764,222.50
2
第1期租金日后3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
485,737.50
3
第2期租金日后3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
3,685,380.00
4
第3期租金日后3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
333,055.00
5
第4期租金日后3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
2,430,065.00
6
第5期租金日后3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
292,560.00
7
第6期租金日后3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
2,292,690.00
8
第7期租金日后3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
259,800.00
9
第8期租金日后3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
1,856,810.00
10
第9期租金日后3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
228,925.00
11
第10期租金日后3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
1,626,910.00
12
第11期租金日后4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
203,965.00
全部
17,460,120.00
实际起租日、租金日及每期租金金额应以甲方寄送/传真的起租通知书/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
售后回租赁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售后回租赁的性质和目的
1.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本合同记载的租赁物件,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使用该租赁物件并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二条定义
2.1租赁成本:
基于所有权转让协议中有关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约定及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费用。
2.2保证金: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
保证金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任何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利息、违约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所有乙方应付款项。
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
在甲方用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欠款后,乙方应立即补足保证金至本合同约定的初始金额。
在租赁期结束前6个月,且保证金未发生抵扣或抵扣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直接以保证金按以下顺序冲抵乙方应付款项:
A、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
B、留购价款。
如保证金完成上述冲抵后仍有剩余,则甲方退还乙方剩余保证金。
除上述甲方单方将保证金冲抵乙方应付款项的情形之外,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乙方无权要求将保证金冲抵任何欠款。
2.3租金变更:
如果根据本合同约定发生租金调整的,则甲方以“租金变更通知书”/“款项支付通知书”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该通知书支付租金。
2.4租金日:
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支付的每期租金的租金日为租金实际到账(甲方账户)日,以银行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若乙方租金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期租金的租金实际到账(甲方账户)日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
乙方承担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5合同有效期:
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和应付款项后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之日。
2.6起租通知书:
甲方向乙方出具起租通知书,但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不以甲方出具起租通知书与否为前提条件。
2.7担保人:
指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8基准利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指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制定、调整并公布的,以年利率表示的且与租赁期间同等期间的人民币贷款利率。
第三条租赁物件的购买与交付
3.1乙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的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件,并保证其对所出售租赁物件享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3.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合理、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3甲方根据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
3.4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甲方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同时转移给甲方(如分次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则所有权在甲方支付第一笔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同时转移给甲方),并且,该所有权转移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
3.5上述所有权转移同时视为甲方将租赁物件交付乙方。
3.6基于售后回租赁,甲方对租赁物件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等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4.1所有权:
在租赁物件所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转移至乙方之前,甲方对租赁物件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因此:
4.1.1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件上附设甲方作为所有者的标志,乙方有义务配合、协助甲方附设该所有者标志,且乙方有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护该所有者标志。
4.1.2甲方有权随时了解租赁物件的使用、损坏、维修等状况,乙方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4.1.3在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及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甲方可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以租赁物件抵押等担保,同时本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甲方承诺不因转让/抵押行为对乙方的权利(尤其是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利影响。
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租赁物件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期间届满后的所有权。
4.1.4乙方应负责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件的登记事宜(如涉及),并确保甲方是租赁物件的唯一所有权人,与登记相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4.2使用权: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拥有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因此:
4.2.1乙方有权在设置场所安装和使用租赁物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
4.2.2乙方因正常需要而更换租赁物件的零部件时,应使用租赁物件原生产厂家出产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
乙方自行负责租赁物件的全部维修保养等事宜,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4.2.3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毁损负有赔偿义务。
4.2.4乙方占有租赁物件期间,租赁物件造成第三方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2.5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售、转让、分租、转租租赁物件;
不得在租赁物件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益;
不得以租赁物件投资入股;
不得进行其他任何侵害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4.2.6乙方从事的一切行为均不得损坏租赁物件,不得阻碍或改变租赁物件原来的用途和功能。
4.3船舶、航空器及机动车租赁物件
如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件包括船舶、航空器及机动车等租赁物件,乙方向甲方承诺、陈述并保证如下:
4.3.1鉴于:
(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船舶、航空器及机动车等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以登记为标志;
(ii)本合同项下交易为售后回租赁方式,乙方因自身营运需求、为方便使用租赁物件,向甲方要求将租赁物件登记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但乙方确认甲方享有租赁物件的完整所有权;
因此,乙方同意并承诺: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就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提出任何异议。
4.3.2因未办理租赁物件登记而因此使得甲方为此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乙方应当承担该等责任和义务;
如果需补充办理登记的,则涉及的增值税等任何税收、费用等皆由乙方承担和支付。
4.3.3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保持租赁物件满足租赁物件管理机关公布的各类检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对于租赁物件的定期检验、注册、变更、报废等要求)并由乙方在国家规定的租赁物件检验时间进行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明,在取得检验合格证明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该证明交由甲方或工作人员审查。
租赁物件在租赁期间内不满足租赁物件管理机关要求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3.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物件进行改动或添加、固定附件。
4.3.5乙方在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件过程中因违反各级立法或政府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责任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所导致的行政、民事、刑事等责任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甲方因此受到任何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乙方应立即全额赔偿甲方的前述损失。
4.3.6租赁期间内,乙方应尽合理的审慎义务使用并管理租赁物件,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件交由不具使用权限和相关资质及能力的人员进行使用。
在使用租赁物件过程中,因任何原因发生对驾驶人员、乘客及其携带的任何财物、第三人及其携带的任何财物等造成损害,乙方应立即通过其保险(如有投保交强险和/或商业险等险种)理赔程序进行赔付,如乙方无投保或保险公司拖延、拒赔、或赔付金额不足,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因任何行政、司法等措施导致甲方对损害进行了赔偿,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该赔偿金额,乙方应当承担该等责任和义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全额向甲方支付,并向甲方支付甲方因追索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4.3.7在租赁物件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
(1)立即、毫不迟延地通知甲方及保险公司,对索赔提供所有的必要准备;
(2)确保乙方的驾驶人员积极参与保险事故的调查;
(3)乙方驾驶人员逃逸的,乙方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寻找该驾驶人员并派遣乙方主要管理人员参与保险事故的调查与解决。
因乙方驾驶人员逃逸或不配合保险事故的调查与解决造成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毁损
5.1乙方在此确认,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原因导致租赁物件失去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灭失,被盗,被抢,被政府征收征用,按照政府规定报废,以及甲方认为不可修复的损坏等),由乙方承担。
5.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租赁物件遭受灭失及毁损,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
甲方可选择如下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配件或物件。
在前两项情形下,本合同继续执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5.3在第5.2款情形下,复原/修理后的租赁物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因此而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成本、损失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5.4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违约金、其他应付款项及甲方为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5.5乙方将5.4款规定的所有应付款项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当时状态)的所有权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移给乙方,届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保险
6.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件投保事宜约定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
6.2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
6.3取得的保险赔偿金,甲方有权按照下述原则之一办理:
6.3.1作为第5.2款所需费用的支付,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承担。
6.3.2作为第5.4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乙方不受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及结果的影响,均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
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第5.4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的,乙方应补足。
6.4按照第6.3款办理之后,保险赔偿金仍有剩余的,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6.5索赔单证由乙方负责提供,若乙方因故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单证,则可由甲方提供。
如因乙方怠于保险索赔而致理赔未成,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违约金及为管理租赁物件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如有时)之和等。
6.6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程序是否完成及保险公司赔偿与否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包括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等所有义务。
6.7如果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以外的损害的,乙方应自付费用将租赁物件恢复原状,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变。
无法恢复的,参照本合同第5条执行。
第七条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7.1乙方承诺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乙方章程、内部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7.2乙方应遵守国家的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合法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乙方营业执照、相关行业资质文件所列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取得合法文件。
乙方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所不允许的行为、业务。
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各类许可证、执照的年审、年检等工作。
第八条权利保护事项和补救措施
8.1如果在本合同签署后任何时间,
8.1.1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任一期租金和/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8.1.2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
8.1.3乙方非正常及违反公平原则出售、转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业务或资产,或乙方的财产或权利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被没收、扣押、征用、查封、强制执行或被剥夺,足以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
8.1.4乙方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收购等变更情况或者乙方停止经营任何主要部分的业务,或者乙方提出或者被提出有关诉讼、破产、歇业等,或有关部门就上述事项作出批准或决定时,本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但若甲方认为上述情况的发生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的。
8.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售重大资产和/或提前清偿其他债务和/或放弃和/或减免其他债权和/或为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足以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
8.1.6乙方或乙方关键岗位人员已被或将被行政或司法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治理整顿、采取强制措施、刑罚等等)或合理时间内无法取得联系,足以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
8.1.7因任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等,认定租赁物件所有权非甲方所有。
8.1.8乙方在甲乙双方之间和/或与其他当事人已签署或将要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赁合同、销售合同、融资协议等)中出现任一、部分或全部违约,或出现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其他情形。
8.1.9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约定的。
8.1.10乙方或担保人在向甲方出具的或与甲方签署的任一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文件项下存在违约情形的。
8.1.11任一担保人发生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的任何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担保人非正常及违反公平原则出售、转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业务或资产,或担保人的财产或权利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被没收、扣押、征用、查封、强制执行或被剥夺。
(2)担保人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收购等变更情况或者担保人停止经营任何主要部分的业务,或者担保人已经或者将要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担保人提出或者被提出有关诉讼、破产、歇业等。
(3)担保人出售重大资产和/或提前清偿其他债务和/或放弃和/或减免其他债权和/或为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担保人或担保人关键岗位人员已被或将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治理整顿、采取强制措施、刑罚等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党纪、被刑事拘留、被协助刑事调查、移民、丧失行为能力、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赌博、吸毒或合理时间内无法取得联系。
(5)担保人因资产负债率过高、或作为上市公司的担保人发生股价大幅下跌、退市或存在退市风险等情况对其融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6)担保人因对外担保、重大安全/环保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导致担保人产生大额的债务、罚款或其他应付款项。
(7)担保人在其与甲方之间和/或与其他当事人已签署或将要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赁合同、保证合同、销售合同、融资协议等)中出现任一、部分或全部违约,或出现影响担保人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8.1.12担保人提供的任何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发生被没收、被扣押、被征收、被征用、被查封、被冻结、被强制执行、被剥夺、被转让、被重复抵押/质押、被更换重要部件、毁损、灭失、价值贬损或发生其他对甲方不利的变化等情形的。
8.2对第8.1款约定的事项,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8.2.1加速到期,要求乙方立即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偿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约定计算。
乙方或担保人未按甲方要求支付加速到期全部款项的,甲方有权取回并处置租赁物件。
8.2.2解除本合同,取回并处置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8.2.3在8.2.1款和8.2.2款的情形下,甲方取回并处置租赁物件,有权以处置租赁物件所获款项抵偿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和费用;
抵偿后剩余款项(如有)退还乙方,未能抵偿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和担保人继续追偿。
当甲方处置租赁物件时,乙方应无条件自负费用(包括需补缴的税款、消除障碍等)按甲方要求退回租赁物件(完好状态下)给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向甲方的过户手续(如需),否则,由甲方自行取回租赁物件发生的必要费用和成本,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处置租赁物件所获款项中予以扣除。
处置租赁物件过程中,甲方有权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租赁物件剩余价值进行评估。
8.2.4向乙方追回甲方就乙方违约行为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包括设备的增值税等税费、处置费用等。
同时乙方还应配合进行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文件。
8.2.5要求担保人对上述义务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并处置抵押物及质押物(如有)。
8.3甲方在采取前款规定的处置方法时,并不免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8.4如甲方通过上述措施及在本合同项下所收到的款项不足以清偿乙方所欠甲方全部款项时,乙方应根据甲方指定的方法和顺序偿还债务。
8.5甲方未能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包括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干扰、阻碍乙方对租赁物件的依约使用,甲方承担因此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8.6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征信机构向任何信息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登网及其他信息数据库)查询、报送乙方的任何信息,有权对查询到的乙方信用信息进行打印、保存和使用,并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负面信息)报送上述数据库,乙方对此不持异议,并无需甲方另行通知或获得乙方任何的授权文件。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甲方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第九条违约金
9.1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及其它款项,或未能按期归还甲方应乙方要求垫付的任何费用时,延迟期间就迟付部分乙方向甲方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
9.2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计算方法为:
延迟付款金额×
0.05%×
延迟付款天数。
第十条 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置
10.1乙方于最后一期租金日向甲方支付留购价款。
10.2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间届满,并且乙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全部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和出现本合同约定情况(如有时)增加的增值税等税款、利息和违约金等付清及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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