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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3页倒数第2行—24页正数第3行
倒数第2行
增加“(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4
正数第5行
正数第2段后
增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正数第3段第2行
正数第3段后
增加“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5
正数第4行
在“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后
增加“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倒数第17行
正数第8行
删除“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倒数第10行
正数第13行
增加“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25页倒数第6行—26页正数第2段
删除“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
26
正数第7行
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7
正数第3行
增加“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正数第3段
正数第4段
删除“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正数第4段后
增加“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此处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数第5段的第4行
32
最后一行
增加“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33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72
在“2.国有股、发起人和社会公众股”前面
增加“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21日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试点期间,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但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优先股股东的分类表决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优先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
在利润分配上,《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73~74
倒数第1行~74页最后1行
77
3
在《证券法》后面增加
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79
5
78
4
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公司·
·
实施管理。
变更为“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
有利于政府掌握情况,制定政策,实施管理。
82
第4段第1行
将“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规定”
修改为: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
84
89
增加“7.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第97号令],2014年3月21日发布”
91
倒数第一行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167
倒数第四行
新的《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条
变更为: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
《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条,
169
171、172
171页倒数第八行至172页倒数第九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1.一般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发行债券的数量;
(2)发行方式;
(3)债券期限;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包括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所谓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①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②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③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①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④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
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例4-7】下列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公司债券的发行包括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三种方式
B.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C.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D.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解析】正确答案是ACD。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且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172--175
172页倒数第8行至175页正数第16行
187
第13页
将“上市公司收购的投资者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改为: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被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90
第4行
188
第19行至第22行
一是报告义务。
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一是公告义务。
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二是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191
第8行至第12行
189
第10行、11行
删除:
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92
第1行
第19行
抄报派出机构
第9行
第20行
增加:
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193
第10行
倒数第二段整段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20、21行
第7行
删除“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倒数第6行
第10--12行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转化为要约收购。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也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193--194
193页倒数第3行至194页第1行
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
并予以公告”
改为:
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194
倒4段
11行
“此次修改篇幅较大·
世界性金融危机而进行的”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
195
第5行
248
第四行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后面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正”
250
16与17之间
“17.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14年11月15日通过,自2015年1月1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后顺延序号。
251
第6行
17
增加
“2014年10月23日第三次修订”
11
20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14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
增值税
321
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323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325
328
倒数第5-6行之间
增加“自2014年6月1日起,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330
倒数第3、4行
329
第11-12行之间
增加“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类、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自2014年4月1日起适用13%增值税税率。
331
第15、16行
倒数第8行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
具体规定如下:
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具体规定如下:
332
倒数第3行
倒数第4行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33
第3行
第2行
第11行
第15行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21行
第18行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修改为“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修改为“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34
“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4行下方
增加“6.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7.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8.固定业户(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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