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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10
(四)加强公众对社会环境的监督力度11
(五)大力发展民间环保组织,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环保11
六、全面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11
【参考文献】14
浅论我国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人们生活质量与消费水平都在逐步提高,与此同时,对自身的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意识都在普遍上升。
因此,环境保护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环保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没有社会的普遍关注,没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很难取得成效。
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不断深入,公众是环境保护中的主力军,逐步成为环境保护的社会推动力和社会主导力量,并正在促成新的环境保护社会调节机制的建立,是推进环境保护深化发展的动力。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近年来,环境问题已成为全人类所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已关系和制约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在我国,面对着越来越严重的“雾霾”问题,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虽然我国政府倡导环境保护已经几十年,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仍日趋严重,因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尖锐,其深层次原因之一是在于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程度低。
公众参与环保,是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环境保护的巨大动力。
环境保护要摆脱现在的困境,提高环保领域的民主程度、拓宽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渠道是必由之路。
而这离不开法律的有效保障,故建立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
所谓公众参与,指的是群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权利。
公众参与并不是法学上特有的概念,从社会学角度讲,公众参与是指社会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
法学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
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则指公众有权平等的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环保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进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
它包括积极参加环境建设,努力净化、绿化、美化环境;
坚持做好本职工作中的环境保护,为环境保护尽职尽责;
参与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监督,支持环境执法,促进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参与对环境执行部门的监督,促其严格执法,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杜绝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和以权谋私;
参与环境文化建设,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努力提高社会的环境道德水平,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风气。
公众参与是《21世纪议程》中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环境保护工作刚刚起步的时候,就强调环境保护要“依靠群众,大家动手”①。
经过20多年发展,无论是在环境立法、环境执法方面,还是在环境宣传教育方面,公众都发挥了积极的参与作用。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义与内涵
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事业,一方面,公众参与作为一种非政府的社会力量,可以将民意真实地反馈给政府,有助于政府对环境问题的全方位管理;
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使公众对环境政策由消极观望转换为积极的响应和合作,使政策执行中的冲突与磨擦最大程度地减少,更加富有成效,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在于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
与环境诉讼不同,公众参与要求政府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予以适当的考虑。
它不仅给予公众直接参与政府决策,自由发表反对意见的机会,同时还要求对政府即将作出的决定进行公开讨论,探讨其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公众参与及其形成的压力是环境法发展的强大动力。
公众参与还有广纳资讯和集思广益的功能。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环境资源的用与不用以及如何使用涉及到广泛的利益冲突。
利益衡量是政策的关键。
信息不畅以及决策人员的认识能力有限是“政府失灵”的重要原因,公众参与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及早发现问题,弄清问题的广度与深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准确性②。
再者,公众参与是说服和平息反对者,赢得公众支持的有效手段。
公众参与增加了政府决策和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使政府的决策与管理更加符合民意和反映实际情况;
另一方面公众也将能充分了解政府决策的理由和依据,从而能够认同有关行政机关的决策,减少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冲突,使有关决策得到顺利实施
公众参与应该充分体现在环保工作的每个环节里,使之有效的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相结合,公众的亲自参与能够近距离的接触到环保的过程,体会到环境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更能深刻的理解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深刻意义。
三、我国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建设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就赋予了我国公民广泛参与国家环境事务管理的权力③。
在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也都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力和义务做了阐述。
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的环保工作32字方针。
这一方针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环保工作是要依靠公众参与的思想④。
《环境保护法》第6条中还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这一条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起诉的权力做了规定。
在其它的有关环境保护单行法规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1996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一款新规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该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这是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第一次对公众参与问题做出的明确规定⑤。
2002年10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获得通过,该法在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和形式、公众参与的组织召集人、公众参与的对象以及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可以说这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意义重大。
在目前适用的《环境信访办法》中也明确“环境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二)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检举、揭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
”⑥
(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问题
所有这些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如其一,最明显的缺陷在于立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显得分散,不系统,不集中,这不利于实践中的执行,也会导致有些立法规定的矛盾。
同时有些规定只是间接体现在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其等级较低,权威较小,约束力较差。
况且,在我国相关制度体系不是很完备的情况下,这些规定也不便于公众掌握。
其二,现行立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后的参与。
其三,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缺乏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
实践中公民及其团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没有公众参与的激励性机制,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困难重重。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立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规定得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肯定了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也作了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然相当原则,如对公众的范围、参与的具体阶段、参与的效果、环境评价草案的公布程序和公布途径、时间等未予以明确的规定,这严重影响了公众真正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所以,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实体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具体化。
如公众参与主体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公众参与的形式应该具有多样性和公开性;
公众参与的地位和意见应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重视。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仍有待放宽。
虽然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较以前环境评价制度在范围上有了拓宽,但我国的公众参与还仅限于对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参与,这种参与仍然不够。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尚缺乏司法保障,即违反法律规定不征求公众意见或者不吸收公众参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加规定。
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并没有具体而又完整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只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条款规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义务,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是欠缺的。
公众参与需要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所以这方面的规定还是有必要的,人们才能从必须这样做渐渐的过渡到应该这样做,并主观要求这样做。
四、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环境知情权没有落实到实处。
我国公众均享有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知情权,这是我国公民基本的权利,知情权不仅包括环境保护方面,也涵盖了我国生产发展中所有的信息。
是我国公众正常生活与工作的基本立足点。
环境知情权对公众来说是认识环境相关信息与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
公众对环境保护信息了解的深浅度是决定我国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环境知情权不仅有利于公众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与制约,更能帮助我们对环境污染后进行处理与帮助。
对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划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所以,我们要将环境保护的信息积极全面的向公众进行介绍与传播,确保环境知情权落实到实处,政府有义务向公众提供环境保护的信息与法律问题。
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2、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界定不够清楚。
在我国目前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对“公众”这个词做出明确的解释与界定,这样在现实的生活应用中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
首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任何居民、单位、团体、个人、公众等都有对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的权利以义务,这样一来,对公众这个词的解释就不够明确,与其他意思想混淆,未来颁布的律法条文也都可以对公众这样的词进行自定义,如此以往,是对法律的神圣性的侵犯与践踏。
我国对“公众”一词的解释过于模糊,这就不符合我国对制定相关环境保护主体的律法规定,最终致使政府单位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上认识不够深入,理解不够透彻等。
这些问题都将对公众参与度的实践产生影响。
3、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没有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认可。
在我国众多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中,几乎都没有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公众的权利无法落实到实处,大部分的法律法规中侧重点都是对环境保护的概念上进行分析与强调,而对于环境保护的主体,各种相关权利的解释都没有到位。
比如知情权、公众环境权、监督权等。
这些律法都着重在于义务而非权利。
虽然我国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有对公众参与权利的保护,但是这些条文仍然都是脱离实际的存在,并没有真正体现公众应该得到的保护机制。
这种本末倒置的法律规范严重侵害了法律本身的神圣性与权威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健全的法律才能更有效的说服公众主动去参与环境保护的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不能否认,我国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是不完善的,下面是笔者对完善立法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而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
没有信息公开,公民不了解政府环境决策的依据、形成过程、基本目标、预期成本及效益等情况,就很难对政府环境决策进行评价,公众参与很可能是走过场。
环境知情权是指社会公众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充分知悉、获取的权利。
我国的环境知情权制度虽有一定发展,但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尚存在不少缺陷。
表现在:
第一,政府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责任不明确。
第二,单向的公布形式难以有效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第三,法律中未明确规定公民环境知情权。
第四,环境知情权与公众参与制度衔接不紧密。
第五,企业、产品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
因此,应建立综合的环境知情权立法模式;
积极推动公众参与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明确政府职责,推动政务公开;
明确环境信息的范围及限制,制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环境知情权的法律救济。
(二)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与范围
要加紧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与范围,使之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公众没有获得参与的机会与途径。
而环境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也大多是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应抓紧对《宪法》、《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对公众参与机制的有关问题加以明确规定,以便做到“有法可依”。
条件成熟时,建议国家立法机关考虑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众参与法》,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三)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当中给予公民以独立的法律地位与诉讼资格,在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唯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形式,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得到确认,但由于人们运用法律解决环境问题的要求日益迫切,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已屡见不鲜。
参照国际上的一些作法,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应从实体法上确立环境权。
其次,还应当相应地完善诉讼法律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有赖于突破直接利害关系原则,我国司法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适度放宽原告资格的限制。
笔者认为应当借鉴美国“公共信托”理论,环境公益的享有者是全体国民,故当环境公益受到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任何个体都有权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进行司法救济。
从而解决传统诉讼法理论中环境公益受害者无从救济和民众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因此在国际上修正了传统民事理论,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领域形成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忍受限度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环境权学说。
这是我国在完善环境诉讼制度中应当加以借鉴的。
(四)加强公众对社会环境的监督力度
公众在参与对环境保护的活动时,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提高政府对环境保护符合人性化的标准。
政府机构要重视公众的想法,结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法规进行疏通指导,并且对有关环境处理的措施及时的进行公开,加强社会公众对环境法规政策的监督。
对群众的想法要采用集思广益的做法。
来更好的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效应。
(五)大力发展民间环保组织,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环保
公众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力量,而其中环保组织则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环保团体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可以为公众参与环保提供有效的渠道,起到了其他组织形式不可能起到的作用,是公众参与最活跃、最有效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的环保组织规模小,力量不足,制约了我国公众的环保参与。
所以,应在法律和政策上鼓励公众建立和发展民间环保团体,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加强公众参与的组织保障,培育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
五、全面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环保参与意识和法律意识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
首先,要意识到环境保护教育要从小抓起,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求知欲强,好学上进,对周围自然界充满好奇心,他们的环境意识将会影响到未来社会环境保护的发展。
在中小学校有计划地增设和开展一些环境保护课程和宣传教育活动,使他们从小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要通过多种渠道对公民进行环保法律宣传教育。
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参与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公民充分了解环境保护意义,认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而且是与每个公民的生活及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第三,有关部门要开展一些民间环保的活动,例如一些环保讲座和环保实践。
要让人们从日常生活中提高环保意识,比如垃圾如何分类、使用环保袋,杜绝普通塑料袋、垃圾的再生利用等。
再比如组织中小学生到公园或公共场所清理环境等活动。
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环境资源是社会成员的公共财产。
环境的好和劣,关系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不要让我们的随心所欲,成为后代子孙无法挽回的灾难。
环境保护需要更多的人去参与和奉献,只要每个人心中都想着“我必须去做”,人人都自觉的去保护环境,当保护环境成为人们的习惯的时候,我相信“雾霾”问题就不会成为困扰我们的问题。
【注释】
①②
③④⑤⑥,2008年7月15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探析,郝瑞彬李子田
⑦
【参考文献】
[1]黄猛。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
[2]汪劲。
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
[3]周莹。
浅析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8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题目浅谈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姓名施遥遥教育层次本科
学号1232101251174省级电大南京电大
专业法学分校溧水电大
指导老师储海平教学点溧水电大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学生(签名):
施遥遥
2014年6月1日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
省级电大南京电大分校溧水分校教学点/指导教师储海平
学生姓名
施遥遥
学号
1232101251174
专业
法学
第一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4年月日
指导内容:
选题及提纲符合,可写论文。
第二次指导
指导时间: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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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指导
对文章作了方向的指导,从而使思路更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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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指导
建议对论点二作更详细的论述,并对该内容作出重新调整,强化中心主题。
第五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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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指导
对全文的结构提出修改意见,在内容摘要、关键词前后加上“【】”,并对字体、字号、参考资料等提出具体要求,修改后定稿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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