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保考试整理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2338548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27.19KB
消防维保考试整理Word格式.docx
《消防维保考试整理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维保考试整理Word格式.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20分)
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质保、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工作
2、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理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
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对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控制柜具有控制方式转换装置的,其所处控制方式宜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3、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
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4、值班
(1)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2)每班工作不大于8小时,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期间每2小时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3)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4)消防控制室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顺序)
a)
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
b)
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c)
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d)
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记住是先拨打119,在组织疏散
5、巡查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2小时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6、检测
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7、保养
(1)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
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
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2)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
8、建档
(1)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应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意见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
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自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
(2)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归纳人员职称
值班人员:
初级技术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巡查人员:
检测人员:
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维修人员:
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保养人员:
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35分)
1、发电机
自动启动并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相位的显示均应正常。
2、储油设施
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3-8小时的用量,油位显示应正常。
3、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
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0dB~10dB时,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
4、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5、火灾警报装置
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声警报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6、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
7、消防水泵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标志牌应正确。
8、水泵接合器
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
单向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
9、室内消火栓
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0.8MPa。
(静压≯0.8MPa)
消防水泵启动后,栓口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0.5MPa。
(动压≯0.5MPa)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湿式、干式、预作用系统应设置在自动控制状态。
11、水流指示器
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
12、湿式系统
(1)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应动作。
(2)报警阀动作后,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70dB
(3)应在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5min内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4)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13、干式系统
(1)报警阀动作后,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70dB
(2)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1min,其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3)消防控制设备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电动阀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14、预作用系统
(1)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后,应自动启动雨淋阀、排气阀入口电动阀及消防水泵;
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应动作,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70dB。
(2)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后2min,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3)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电磁阀、电动阀、水流指示器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15、雨淋系统
(1)压力开关应动作,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不得低于70dB。
(2)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电磁阀、消防水泵与压力开关的反馈信号
16、泡沫液贮罐
储罐的配件应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
1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2)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值应为25~30Pa。
(3)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8、应急照明
(1)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
建筑类别
应急疏散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min)
消防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
持续时间(min)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30
≥90
其他建筑
≥20
(2)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lx
19、防火卷帘
(1)安装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一个相关探测器报警后下降至距地面1.8米处停止;
另一个相关探测器报警后,卷帘应继续下降至地面,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2)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报警后,应直接下降至地面,并应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20、消防电梯
(1)首层的消防电梯迫降按钮,应用透明罩保护,当触发按钮时,能控制消防电梯下降至首层,此时其他楼层按钮不能呼叫控制消防电梯,只能在轿厢内控制。
(2)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应超过60秒
21、探测器
(1)线型感温探测器:
可恢复型线型感温探测器,在距离终端盒0.3m以外的部位,使用55~145℃的热源加热,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
(2)火焰(或感光)探测器:
六、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25分)
1、管路连接处理
a.强电绝缘导线采用穿管时,穿客应到位或通过金属软管过渡连接。
b.弱电绝缘导线采用穿管时,穿管应到位或通过金属软管过渡连接。
2、穿线金属管路防火保护
检验要求及方法:
消防控制、通讯和报警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宜暗敷在非燃烧体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
当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传输导线及截面积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其电压等级不低于250V
b管敷绝缘导线线芯截面不小于1.00㎜2;
槽敷绝缘导线线芯截面不小于0.75㎜2;
多芯电缆单根导线线芯截面不小于0.50㎜2。
3、绝缘电阻
a系统每个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和导线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b断开火灾探测器与控制器的连接,使受试回路与控制器脱离,将火灾控制测器所有接点相互短接,在该短接处和穿线金属管(或接地线)间,用500伏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持续60秒。
记录测量时电阻的最小值。
4、工作接地
a接地电阻值小于4Ω。
联合接地时的接地电阻值小于1Ω。
b当采用联合接地时,应采用线芯截面积不小于16㎜2的铜芯电缆,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
c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穿线金属管及各消防设备的接地线,应选用线芯截面不小于4㎜2的铜芯绝缘软线。
5、火灾探险测器
(1)安装位置尺寸
a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b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c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d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应不超过10m;
感烟探测器安装间距应不超过15m
(3)感温探测器与端墙壁距离应不超过5m;
感烟探测器端墙距离不超过7.5m。
(4)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6、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近的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应不大于30m。
7、集中报警控制器安装尺寸
a盘前操作距离;
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米,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米。
b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盘至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c盘后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米。
当其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1米。
区域报警控制器安装尺寸
a区域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米。
b靠近门轴的侧面距离不应小于0.5米。
c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米。
8、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其接线不得超过两根;
控制器应有保护接地。
9、报警声响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件中心的1M处,内部和外部音响器件的声压级(A计权)分别在65DB和85DB以上,115DB以下。
10、当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且应正确指出故障部位或类型。
11、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延时时间时,最大延时时间不应超过10min。
1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板面)0.3~0.6m;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1~2m或上部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
探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13、报警功能:
当被监视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低限报警响应时间不应超过30S,高限报警响应时不应超过50S,当探测器连线短路或断路时,应输出故障信号。
14、消防水箱
a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m。
b钢板水箱四周检查通道不应小于0.7m。
c水箱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6m。
d应安装水位指示器,消防出水口应设单向阀,水箱应有补水措施。
15、气压罐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净宽不小于0.7m,罐体上任何部件距离地面都不应小于0.5m,罐顶至建筑物结构最低点距离不应小于1.0m
16、消防水泵
(1)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或采用其它迅速、可靠的充水设备。
(2)吸水管上必须装设控制阀门(不应采用蝶阀),且其直径不应小于泵吸水口直径
(3)水泵出水管上应设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放水阀门和泄压阀
16、水泵接合器
a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与消防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吸水口;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b水泵接合器上止回阀安装方向应正确,闸阀应处于常开状态。
c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挡口至地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d墙壁式水泵接膈器与门窗洞口的距离应不小于2.0m;
接口至地面的距离宜为1.1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墙下方。
e地上式水泵接合器接口距地面的距离宜为0.7m。
17、安装延迟器的湿式报警阀,系统放水后5~90S内水力警铃应开始连续报警
18、末端试验阀打开,压力表读数应不小于0.049MPa。
19、顶喷式泡沫喷头的设置高度,距保护对象最低部位宜为3~10m。
20、容器阀上的压力表在同一系统中的安装方向应一致,其正面朝向操作面
21、同一系统工程中容器阀上的压力表的安装高度差不宜超过10㎜,相差较大时,允许使用垫片调整;
CO2装置应设称重检漏装置。
22、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压力
a灭火剂贮存器的充装量应不小于设计充装量,且应不超过设计充装量的1.5%
b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实际压力应不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应不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
c贮存容器中充装的CO2量损失不大于10%。
温度卤代烷1211贮瓶间温度0~50℃;
卤代烷1301贮瓶间温度-20℃~55℃,贮瓶间温度0~49℃。
照度贮瓶间照明灯照度不得低于150LX
23、防排烟
风口与风速
a加压送风口的风速应不大于7m/s;
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s
b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应每隔2~3层楼设一个,前室外加压送风口每层设一个。
风口应采用自垂式叶风口或常开式百叶风口。
24、应急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少于20min;
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少于30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
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
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业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监测、评估,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
(一)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
(二)有关设施、设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行政许可金额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火灾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等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和产生烟火的物品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无资质
(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借资质(挂靠)或超越资质承揽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前款第
(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
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维护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建筑业主、使用者及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规定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和保养条件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业准则,对检测结果和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
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落实有关岗位、人员的巡查责任。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容。
从事建筑消防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消防 考试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