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发生的主要环节03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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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挪用的具体对象来看,主要是挪用税款、纳税保证金及办公经费;
从挪用的手段来看,主要有涂改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的开票日期;
跳号开票,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
五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3.“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逐步显现。
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就不会犯罪,殊不知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主要是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职责,也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而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因一己之私或图一时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触犯了我国刑法。
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发生的主要环节
税务机关作为一个经济执法部门,管辖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涉及的社会面较广,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相对较多,行政执法环节是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发生的主要领域。
1、税务认定环节。
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认定、下岗职工、福利企业等各种税收优惠认定,该环节是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减免税款的重要通行证。
部分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审核不严,实地调查存在走过场等形式主义,认定把关不严,为不法分子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创造了条件,势必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2、发票管理环节。
《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发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部分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审批不严,对发票发售数量核定过多,没有执行验旧供新制度,对发票的保管和开具监管弱化,为纳税人违法倒卖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谎报发票丢失等提供了可剩之机,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逃税、骗税案件的发生,损害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
3、税款核定环节。
《税收征管法》第35条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权,部分税务人员在核定税款时,调查研究不够,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掌握,税款的核定不准确,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相差甚远,公平税负的要求没有落到实处;
核定过程和核定结果不及时向社会公开,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纳税人的意见较大,向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投诉、举报较多,税务人员面临被调查、查处的风险。
4、税款征收环节。
《税收征管法》第28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部分税务人员对逾期未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催报催缴工作不重视,纳税人欠税现象较严重;
对纳税人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加收滞纳税和处以罚款,执行税法的刚性不强;
定税、处罚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弹性太大,很容易导致渎职犯罪现象。
5、税务强制环节。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不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随意扣押查封纳税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查封了临时经营纳税人的其他财产,未及时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应视为渎职行为,存在渎职风险,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税务稽查环节。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主要负责偷、逃、骗、抗税案件的查处,实施稽查时,稽查人员擅自行使调账和银行存款查询审批权,存在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嫌疑;
违反执法先后顺序、时限规定等法定程序,导致辞处理(处罚)决定无效的后果;
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楚,违法证据不确凿,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案件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不正确,存在较大的执法隐患。
三、几类易发的职务犯罪
近年来,湘乡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发生的犯罪情况: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持有毒品、寻衅滋事、赌博、滥用职权。
柳云才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刑15年,国土局陈光荣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半,规划局鲍志平因犯受贿罪被判刑五年。
1、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元氏县国税局原局长马某某受贿案
2011年10月,元氏县国税局发现并查处河北久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
在查处期间,时任元氏县国税局局长的马某某收受为河北久运公司谋取利益的李某某送来的贿赂款25万元。
马某某将其中20万元投资到某公司进行营利。
接到群众举报后,石家庄市检察院、高邑县检察院对马某某进行了侦查。
2013年10月,高邑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收缴涉案款项25万元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嵊州市国税局一工作人员犯受贿罪被判刑八年
2011年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许正江在担任嵊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科办税大厅工作人员期间,利用代开发票等职务便利,为裘某、张某等人违规开具约1.45亿元的免税苗木发票,并按照票面金额千分之二的比例非法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万元。
今年6月,被告人许正江在尚未被司法机关追究前,向所在单位负责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许正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用,受贿数额达人民币2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许正江具有自首情节和部分退赃行为,遂作出以上判决。
税务总局稽查局稽查三处处长孙海渟税务稽查受贿案
2006年初,国家税务总局接到关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偷逃税款的实名举报,确定把国美公司作为稽查对象,要求各地按照统一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透露案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按照部署到国美公司总部将财务账册全部调走后,时任该公司法人代表的黄光裕通过他人找到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与税务部门联系较多的四大队副大队长靳红利(另案处理),由靳红利出面约请负责协调该项工作的孙海渟吃饭。
席间,黄光裕希望孙海渟给予关照,尽量不要把调查公开化。
2007年下半年,该案告一段落,国美各地的子公司补缴了相应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008年春节前,黄光裕为感谢孙海渟,在一次吃饭时私下给他一个信封10张银行卡,共计100万元,孙海渟收下了。
2008年底,孙海渟听到黄光裕出事的消息,将锁在办公室抽屉里的10张银行卡剪成碎片,扔进卫生间放水冲掉了。
2010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孙海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
【点评与警示】作为一个在国家税务总局任职的资深处长,孙海渟曾被誉为“著名税务征管及稽查专家”,主持查处过刘晓庆案、毛阿敏案等多起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涉税案件。
然而,他自己却在国美案中重重地摔倒了。
孙海渟对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廉政风险并非没有认识。
他曾在一次座谈会上说:
“我们办案子的,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你说你进去了,你的家庭怎么办?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在黄光裕送给他10张分别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后,最初的想法是“不能收”,并在随后的饭局上找机会将卡塞到黄光裕的口袋里。
可是,当黄光裕再次将卡塞给他时,孙海渟尽管仍然拒绝过,但最后还是收下了,只是一直锁在办公室抽屉里没敢动用。
可见,孙海渟在收受稽查对象钱财问题上是有防线的,他的悲剧在于最终没能守住自己的防线,这才不幸被自己在座谈会上的讲话言中,即使将银行卡销毁也无济于事。
孙海渟没能守住防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拉不开朋友情面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按照规定,稽查人员不能私下约见稽查对象,也不能接受稽查对象吃请。
但是由于有朋友出面斡旋,孙海渟不但私下与黄光裕见面,接受黄光裕的宴请,而且透露了有关情况,答应了黄光裕的请求。
在多次的觥筹交错中,孙海渟的防线渐渐被瓦解了,收下了断送他一生的100万元银行卡。
本案中,黄光裕并非一开始就给孙海渟明目张胆送钱,而是等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美公司的稽查工作告一段落后,才以答谢的名义给他送上100万元银行卡。
黄光裕的做法,一方面是为了麻痹有一定警惕性的孙海渟,让他不至于开始就产生收受贿赂的警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放长线钓大鱼。
但是,受贿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个行为要件,即使行为人在履行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候,并没有收人钱财的意图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这一意图,但只要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明知或者应知他人赠送钱财是对自己通过履行职务为其谋取利益的酬谢而予以收受的,仍然认定其具有受贿的故意。
因为,行为人收受钱财时,是明知或者应知所收钱财是作为对其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回报,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回溯本案,孙海渟明知黄光裕送他银行卡是为了答谢自己在国美案中提供的便利和帮助,所以他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受贿罪惩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概念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认定
1、因收受他人贿赂而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属牵连犯,应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2、如果税务人员与偷税、逃避欠税的犯罪分子要勾结,而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应当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立案标准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为狗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询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家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凤阳国税分局副局长徇私舞弊少征税款65万
身为国家税收征管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造成国家大量税款流失,近日,由明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凤阳县国税局大庙分局原副局长范某,因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被明光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范某任凤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执行股股长和凤阳县国家税务局大庙分局副局长期间,在收受凤阳县两矿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贿赂后,徇私舞弊,发现上述两企业存在税款申报异常情况,未予上报清查征缴,造成两企业合计少缴税款650744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范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辖区内企业、经营户等贿送的现金及购物卡计7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已将全部受贿款退还行贿人。
被告人范某在被调查期间,检举他人涉嫌徇私舞弊少征税款及收受贿赂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650744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
法院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具有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3.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询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渎职犯罪案件
(十三)询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掏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l.为彻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
3.处罚
根据刑法第405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重处罚事由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北京:
两国税干部在办理抵扣税款时徇私舞弊被判刑
人们常说依法纳税,利国利民,税务工作人员肩负重任,也手握重权,如不自律就会自毁前程。
3月13日,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两名国税局工作人员因在为企业办理抵扣税款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某区国税局的景永强因犯嫌犯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分别被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据了解,景永强原为北京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科员。
法院审理查明:
2005年9月间,被告人景永强在北京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纳税申报管理岗工作期间,接受在工商局工作人员孙某的请托,为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办理纳税申报时,未能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在无税收管理员签字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办理了税款申报抵扣,致使该公司利用经修改后的虚假海关完税凭证7张抵扣进项税款156万余元。
至人民检察院立案时止尚有114万余元税款未被收缴。
后经税务机关追缴,仍造成国家税款人民币8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景永强在为北京市金博达物资有限公司办理纳税申报后,收受孙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景永强系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抵扣税款工作中,违反国家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徇私舞弊并收受贿赂,造成国家利益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应依法惩处。
据此,以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判处景永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其犯罪所得。
5、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郑州一税务局长被判5年
原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局长华峰,因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日前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年底,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郑州市第二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
这个厂的厂长金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长华峰,先后给华峰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
华峰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
2000年8月,郑州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1998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郑州第二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华峰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第二电缆厂涉嫌偷税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
其后,华峰因群众举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华峰,明知郑州市第二电缆厂涉嫌偷税犯罪,却收受他人贿赂,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6、滥用职权罪问题
1、《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阳春市国税局长滥用职权受贿帮黑老大偷税
原广东省阳春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欧开业、局直属征收分局局长钟智长期收受阳江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林国钦好处。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对2人犯滥用职权、受贿等罪一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欧开业获刑17年。
以滥用职权、受贿数罪并罚,决定对钟智执行有期徒刑4年
2001年6月,广东春潭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春潭公司)原总经理林国钦(阳江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已判刑)买下春潭水泥厂后,通过他人介绍结识了欧开业。
欧开业自认识林国钦之日起,即长期收受林国钦及其春潭公司好处,为春潭公司偷税事宜提供保护和帮助。
至2007年11月,欧开业收受春潭公司的林国钦等人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4万元、港币8万元,钟智收受春潭公司的程某富等人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8万元。
在春潭公司经营期间,阳春国税局有关人员发现春潭公司有偷税嫌疑,多次向欧开业提出对春潭公司进行检查,但欧均不同意。
钟智也放弃应有的监管职责,任由春潭公司按自行提供的虚假纳税申报进行缴税,造成了国家税费重大损失。
此外,2010年7月,被告人欧开业指使属下以公款52621元购买了一台尼康相机供其个人所有、使用。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欧开业、钟智不正确履行职责,任由春潭公司采用多种手段大量偷税,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欧开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春潭公司财物人民币24万元、港币8万元,为春潭公司谋取利益,被告人钟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春潭公司财物人民币4.8万元,为春潭公司谋取利益,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欧开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阳春市国家税务局公款52621元用于购买相机为己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从自我做起
加强党性修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弘扬良好约作风对领导干部来说十分重要。
但是,由于教育的特性,它相对比较“软”、比较抽象,所以在现实中就很容易出现一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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