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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主要包括:
(1)单位负债人的职责;
(2)会计机构的设置;
(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也需要回避。
(2)直系亲属关系还包括本来没有自然的或者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还包括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近姻亲关系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节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例如:
① 无中生有: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② 篡改事实: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③ 以假乱真: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
会计凭证分类
1、原始凭证
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1)取得和填制
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自制原始凭证
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
补充。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①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有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从新开具的原始凭证当然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③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④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
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4原始凭证的保管
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③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三、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设置
(1)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
(2)种类包括: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
2、会计账簿的登记
(1)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2)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帐外设账。
(小金库问题)
3、账目核对
包括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豆哥提醒】在《会计基础》中,是没有账表核对的。
4、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月每半年。
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四、财务报告
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豆哥提醒】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中不包括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
1、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还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重点)
(1)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并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会计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类: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等;
(2)会计账簿类: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其他会计账簿等;
(3)财务报告类:
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等及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
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2、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豆哥提醒】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3、会计档案的查阅
(1)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我国境类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最新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由于全国会计从业考试公告不同,新旧保管期限的对比,
5、会计档案的销毁
根据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对于销毁会计档案,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人监销;
国家机关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还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见监销。
【豆哥提醒】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包括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为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单独抽出立卷额会计档案;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①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①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
纠正;
②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
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是一种外部监督。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根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①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②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③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④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⑤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联系:
①两者都是我国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两者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③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
区别:
①独立性不同②审计方式不同③责任和作用不同④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主要业务)
①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①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②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③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④办理投资评价、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⑤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⑥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1、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三种
①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考虑因素:
单位规模大小;
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经营管理的要求。
②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
③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豆哥提醒】代理记帐不能是个人,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是不能代理记帐。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部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根据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豆哥提醒】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含义相同,只是在不同情况下设置的。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制定会计主管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
3、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
4、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要求
①按需设岗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②符合内部牵制工作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③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岗位责任制是单位会计人员履行会计岗位职责;
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保证
④建立轮岗制度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豆哥提醒】出纳人烟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但是出纳并非所有账簿都不能登记,除特种日记账由出纳登记外,出纳还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5、会计工作的交接范围
1)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的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豆哥提醒】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6、会计工作交接程序
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如下:
①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②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
③不宜由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
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领导人借机刁难等
④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7、交接人员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8、会计从业资格证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证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9、会计从业资格证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总账;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会计工作。
10、考试制度和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11、会计从业资格的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某些特殊的人群参加考试的条件较为特殊,需要特别注意。
①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2、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
(2)信息化管理制度(3)监督检查制度(4)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5)变更登记制度(6)调转登记制度(7)定期换证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8)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
可以撤销的情形包括: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9)会计从业资格的注销
持证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10)法律责任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
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1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3、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职务=工作)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初级职务)、会计员(初级职务)。
1、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①相对管理人:
被管理的人相对于管理人员就是所谓的相对管理人。
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级司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利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2、会计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3、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提示】上表中列示的行政责任针对的是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对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包括: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9)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b.
对于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现金结算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
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二)特点1.
直接便利;
2.
不安全性;
3.
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
4.
费用较高。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现金结算的渠道有:
(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注意】除5、6两项之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使用现金时不能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来确定。
3.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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