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规范2完整篇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333328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0.41KB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规范2完整篇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规范2完整篇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规范2完整篇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一般与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致,并且随法系的不同也有区别。
英美法系的国家在讨论法律解释方法时,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司法领域,认为由于司法适用法律和司法或其他主体适用宪法都具有适用者特点,因而,司法解释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应该具有类似和共通性。
普通法系法官在判词中讨论成文法法律解释问题是常用文理解释、黄金规则和论理解释三种方法,三种方法常被交替使用,在某一历史时期某种方法会更占优势。
文理解释即按成文法条文的字面意义解释,这种解释曾在l9世纪美国占据统治地位,其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理论和法的安全性需要。
黄金规则是对文理解释的一种修正,指当依法条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会产生极其不合理、令人难以接受的情况时,法院可采用变通方法,避免完全依字面含义为基础作解释。
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指在解释成文法条文时,解释者应以成文法的方法目的为指导,不必拘泥条文的字面含义去解释条文,甚至可以通过解释来填补或修正立法缺陷及漏洞。
论理解释在20世纪的美国较为盛行。
有学者将普通法系的宪法解释方法总结为:
1、字义解释法(literalapproach);
2、黄金规则(goldenrule);
3、消除混乱的规则(mischiefrule)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少数情况下的目的解释。
在我国,理论上的法律解释方法种类繁多,按照我国民法专家粱慧星的概括和总结,共有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四种方法,其中论理解释又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七种。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
宪法解释的程序
宪法解释应遵循何种程序与宪法解释的制度密切相关。
有学者总结宪法解释的程序可分为:
1.立宪解释的程序。
由于其同宪法文本本身的紧密联系性,如同宪法一道产生的随件解释当然是采用宪法制定程序来完成的。
另件解释和特件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多属制宪者或立法机关,故采用立宪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作出。
在意大利和美国,国会都为立法者提供了进行宪法解释理智的程序。
2.行宪解释的程序。
在行宪解释中,一些国家的行宪机构也采取较为谨慎的程序来对需要释义的宪法问题作出决定,如美国、法国。
3.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
此程序因各国宪制基础相异而有所不同,但大致上多仿效美制。
4.监督解释的程序。
监督解释因负有监督宪法职能的机关性质不同,故其程序也有所不同。
有许多地方近似于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但也有殊异之处。
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等。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严格的解释宪法的程序法,只有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对法律解释程序作了一些规定。
学者们-般认为宪法解释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宪法解释的申请在这个环节中,大家的分歧主要在于由谁提出申请、向谁提出申请这两个方面。
关于由谁提出申请,学者们一般都同意以下这几类申请主体:
(1)全国人大会;
(2)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
(3)中国共产党;
(4)公民、个人;
(5)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以及会设立的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向谁提出申请,可以向全国人大员会提出,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向各级法院、各级人民代表机构提出
(二)宪法解释的审查当宪法解释的申请提出后,宪法解释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解释。
如果全国人大员正值开会,对宪法解释的申请可直接予以审查。
闭会期间可委托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予以审查,专门委员会审查以后要向全国人大会提交报告。
(三)宪法解释的决议全国人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宪法解释权时,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对宪法解释进行表决时需要过半数通过。
表决可采用举手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四)宪法解释的公布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形成决定、决议后应予以公布,否则这种解释不会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在我国,宪法解释应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
另有学者从宪法解释的类型出发来规定宪法解释的程序。
该学者把宪法解释分为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监督解释。
则宪法解释程序则相应地分为:
立宪解释程序、行宪解释程序、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监督解释程序。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知识考点:
规范作用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1)指引作用的对象:
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性。
【提示】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
09-10,02-32考查法的不确定指引作用;
09-11,11-89,06-55考查法的确定性指引作用;
06-54考查法的评价作用;
08-92,09-11考查法的预测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和和教育作用属于未考查知识点。
【例题·
多选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02-1-32)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答案】BCD
【考点】法的作用
【解析】有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二)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
①社会经济生活;
②政治生活;
③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2.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
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
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提示】法的社会作用属于未考查知识点。
(三)法的作用局限性
从“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可知:
(1)法律应该是“前在的”,即法律应该在行为之前存在,今天的法只能用来要求人们明天的行为,而不能用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故法(不溯及既往);
(2)法律不能模糊不清,否则人们会无所适从,所以法律应该是(确定的);
(3)前在的、确定标准,导致了行为的后果是(可预测的);
(4)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变动不居,否则人们会无所适从,故法律应该是(稳定的)
(5)法律不能互相矛盾,故法律应该是(统一的);
(6)法律是不特定的人的行为标准,所以法律不应该只关注人的行为的个别性,而要关注行为及条件的共性,故法律应该具备(一般性);
(7)法律不能秘而不宣,法律应当是公开的,故法律应该具备(公开性);
(8)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即具有可操作性)。
但是:
(1)法律应该是前在的,但是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故法律可能是(有空白或漏洞的);
(2)法律应该是确定的,但大多数语言是多义的,故法律可能是(不确定的);
(3)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故法律可能是(滞后的);
(4)法律应该是一般的,但是案件是个别的,故法律可能是(僵硬的),从而个案不正义。
然而:
法律的滞后性有两种情形:
(1)立法滞后:
导致法律空白或者漏洞;
(2)法律内容滞后:
导致合法而不合理。
综上所述,法律的局限性有:
空白;
不确定;
僵硬。
【提示】09-53,07-6,08延缓-51,05-53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除此以外,每年的第四卷的考题中有关法理学方面的论述题几乎都可以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找到突破口,对此考生不能不详查。
故在复习的过程中,对法的局限性应该熟练掌握其推导过程和具体表现、克服方法。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以报名时身份为准,不得更改。
6、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
否则,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7、网上报名时须按照如下规定选择报考点:
参加我校“单独考试”、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考生,报考点必须选择保定市教育考试院。
推荐免试生和在外埠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须选择推荐学校或当地省(市、区)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8、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具体缴费办法见当地报考点通知要求。
(二)所有考生(含推免生、单考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照相。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2013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逾期不再补办。
有关现场确认时间、程序、要求等具体事宜,请见我校《2014年硕士研究生报名公告》。
2、参加我校“单独考试”、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见网站通知),到我校进行现场确认、照相。
在现场确认时,考生本人对网上报名信息要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
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四、资格审查
(一)我校对考生网上填报的报名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重点核查考生填报的学历(学籍)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需在在规定时间内我校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试。
(二)单考生的资格审查在现场确认时进行。
届时须向学校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发表过的研究论文(技术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信和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定向培养的证明(推荐信和证明学校统一格式,请自行从我校网站《2014年硕士研究生报名公告》中下载)。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考试
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一)初试
1、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月6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 考点 宪法 解释 规范 完整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