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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及分类代码》(GB/T18848—2002)
《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及分类代码》计划生育系统配套统计项目与分类代码
《全员人口管理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项目说明》
《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数据交换规范手册》
二、对象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流动人口”的界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对象的规定。
对“流动人口”概念从流动空间、目的以及人员年龄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
(一)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二)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三)成年育龄人员。
同时还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
(一)“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是指流动人口流动地域上的变化。
《条例》以跨县、市或者市辖区为起点,包括了跨县、市或者市辖区、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以及跨国(境)的流动,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适用《条例》。
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也不适用《条例》。
(二)“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这是对流动人口流动目的的界定。
其中以工作为目的,是指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并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等;
以生活为目的,是指不以取得工资收入为主要目的,随同家庭成员、亲友或者独自在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
当然,现实中,对于一个具体对象“以工作为目的”和“以生活为目的”并不总是能分开界定的。
(三)“成年育龄人员”。
这是《条例》关于适用人群的年龄限定。
关于“育龄”,从医学角度划分,女性15~49周岁为育龄期;
对男性虽然没有类似明确的划分,但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践中,一般参照女性年龄标准执行。
关于“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因此,《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
(四)除外情况。
依据本条的规定,“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所包括的流动人口人群较为宽泛,需要进一步界定,以完善服务和管理范围,因此,《条例》规定了两种除外情况:
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对象。
这种情况涉及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异地居住的原因是: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二是异地居住,在完成以上事由后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
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也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现实中很多城市户籍居民生活和工作分别在同一城市不同城区的情况,这一部分人群仍应当作为户籍人口管理和服务,因此不适用《条例》。
《条例》没有规定流动人口异地居住的时间界限,主要是考虑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现居住地就应当将其纳入服务和管理。
如果设定异地居住的时限,可能会出现服务和管理的“真空”,给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诿服务和管理责任提供可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和考核的时间口径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
(二)《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试行)》中规定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口径
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和随其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
其中:
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及婚嫁人员除外;
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上中等以上学校等人口除外。
(三)《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项目说明》明确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对象
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对象分为流出人口和流入人口:
(一)流出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域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
(二)流入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域、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
其中,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
婚嫁人员除外;
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口除外。
三、信息来源
(一)两地协作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1)第四条:
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予以配合。
(2)第六条:
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时采集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约束:
第二十条对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一条对现居住地法律责任规定
2、《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
(1)第一部分“统计管理对象与统计管理体制”第一款中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对象,包括“流入人口”。
依据中也有《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试行)》。
PADIS对接验收中国家也通知流动人口、发展规划和信息技术部门参加。
(2)第三部分统计管理责任中,对流动人口统计管理的相关规定:
流出地要及时对流出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建立流出人口信息档案,运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向流入地及时提供信息。
流入地对流入的育龄妇女建立流入人口信息档案,纳入日常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并及时向流出地反馈人员是否流入和再次流动信息;
对在流入地发生的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及时通报流出地,由流出地纳入WIS统计上报。
(二)部门参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要求县级以上要加强部门协同,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
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约束手段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三)基层摸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基层的要求: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四)本人配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的义务:
第七条:
成年育龄妇女流出前,需办理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30日之内,需提交婚育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未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
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四、流程
(一)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二)全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流程
流动人口信息管理流程
户籍地(流出地)
现居住地(流入地)
一、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次流出时填写《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附件1),在办证信息与采集卡信息入库建档后向现居住地发送《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单》(附件2)。
对于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而流出的成年育龄妇女,在《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单》的“是否办理婚育证明”栏填“否”,并在3个月内为其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户籍地未登记流出,接收到流入地协查的流出成年育龄妇女信息
1、对已经办理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接收到现居住地发送的《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单》(附件2)后填写《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附件1),进行登记建档,并向现居住地发送《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回执单》(附件3)。
2、对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一是对于正常流动的,进行登记并在3个月内为其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是对于疑似有外出躲生现象的,向现居住地发送回执内容为“重点管理”的《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回执单》(附件3)。
六、两地协作户籍地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服务
户籍地依据现居住地发送的《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避孕节育信息通报单》(附件4)、《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生育信息通报单》(附件5)、《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手术服务信息通报单》(附件6),修改《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附件1)和WIS信息;
对于育龄妇女在户籍地发生的“避孕节育”、“生育”、“手术”服务,由户籍地直接修改WIS信息和《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附件1)。
七、成年育龄妇女返回注销
一是对现居住地未做离开操作的成年育龄妇女流出人口,需先向现居住地发送协查项为“是否离开”的《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单》(附件2),在接收到现居住地返回的反馈内容为“情况属实”的《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回执单》(附件3)后,填写《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附件1)的“返回日期”,完成注销;
成年育龄妇女没有返回的,不能完成返回注销。
二是对现居住地已做离开操作的成年育龄妇女流出人口,确已返回户籍地的,由户籍地直接做返回操作,完成注销;
成年育龄妇女未返回户籍地的,由户籍地重新确认其流向地,确认后重新填写《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附件1)。
二、现居住地接收到由户籍地发送来的《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单》(附件2)后
1、对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确认流入本地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实补全《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附件1)信息,向户籍地发送《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回执单》(附件3)。
是已婚育龄妇女的,在对其进行查体服务后,填写《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避孕节育信息通报单》(附件4)。
2、对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督促户籍地为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代为发放。
是已婚育龄妇女的在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之前,暂发放《流动人口服务手册》,在对其进行查体服务后,填写《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避孕节育信息通报单》(附件4)。
3、对经查实,未流入本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向户籍地发送标记为“查无此人”的《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回执单》(附件3),由户籍地重新确认其流向地。
三、现居住地对没有接收到户籍地发送的《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单》而流入的
1、对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为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户籍地发送《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单》(附件2)。
现居住地填写《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附件1),并根据户籍地发回的《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回执单》(附件3)进行修改完善。
2、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在向户籍地发送的《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单》(附件2)中标注为“未办理婚育证明”,后续工作同二—2。
五、两地协作现居住地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服务
现居住地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服务”、“生育服务”、“手术服务”,并向户籍地发送《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避孕节育信息通报单》(附件4)、《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生育信息通报单》(附件5)、《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手术服务信息通报单》(附件6)。
八、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注销
一是对已告知现居住地离开的成年育龄妇女流入人口,由现居住地直接填写《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附件1)的“离开日期”,完成离开注销;
二是对未告知现居住地离开的成年育龄妇女流入人口,现居住地发现后,补填《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附件1)的“离开日期”,完成注销;
三是对从现居住地又流向其它地方的成年育龄妇女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未作离开登记前,第三地已做流入登记的,系统自动完成本地的离开注销,户籍地完成流入再流出注销。
五、内容与形式
(一)内容
1.1.1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家庭户流动信息;
1.1.2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查验信息,当前孕情信息,妊娠信息,子女信息;
1.1.3成年育龄妇女流出、流入两地协作服务管理信息,包括协查信息、协查回执信息、避孕节育查体服务信息、生育服务信息、手术服务信息。
(二)形式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见附件1)
《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单》(见附件2)
《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查回执单》(见附件3)
《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避孕节育信息通报单》(见附件4)
《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生育信息通报单》(见附件5)
《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手术服务信息通报单》(见附件6)
《村级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反馈表》和《村级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反馈表》
六、有关要求
(一)职责分工
《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中规定:
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2.升级改造省级人口计生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涵盖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的省级数据库,以及满足流动人口业务管理需求的省级一体化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3.按期完成省级全员流动人口汇总统计报表和跨省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的上报和下载任务。
4.指导市、县两级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市、县(区)级主要职责:
1.指导乡、村(居)两级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2.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员和录入员培训工作。
本次师资培训班是省级履行工作职责,各市,各县(市、区)回头要抓好落实。
(二)其他要求
1、育龄妇女个案的唯一标识是公民身份号码。
2、育龄妇女基础信息(WIS)维护权限在流出地,如涉及改动,先由流出地更新WIS信息后,再由系统更新流动人口信息。
3、妊娠信息,“谁录入谁修改”。
服务类信息(生育信息、手术服务信息、避孕节育报告单信息、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信息)由流入地录入。
4、协查、通报单接收方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事实情况做出处理,逾期无法造作反馈或者接收。
5、县市级要充分利用系统,对基层工作进行监督。
对重点服务对象的登记、管理、协查、反馈都要逐条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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