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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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体责任原则2.有限责任原则(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分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责)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以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如果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支配而被剥夺,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如果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子公司实际上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
另外,如果把一行为看作是子公司的行为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并且该行为受母公司控制,则应该由母公司承担责任。
)
8.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
(1)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后自然置于该国的领域管辖之下,发生冲突时,东道国的管辖优先。
(2)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应有合理的依据。
母公司所在国不得滥用或过度行使管辖权,而侵犯他国主权。
(3)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
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着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
a.货币、股票、票据、其他投资证券的买卖b.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c.电力的买卖d.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e.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G.根据一国司法部门和行政机构决定进行的买卖。
(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10.要约的有效:
(1)向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
(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1.承诺的生效:
(1)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4)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生效。
12.要约的消灭:
即要约失效。
(1)要约有效期已过,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2)要约被要约人拒绝而撤销(3)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
13.卖方义务:
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必须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数量。
质量、规格。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
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应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14.倾销成立条件:
1.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2.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形成了损害的威胁,或阻碍了某项新建工业的建立3.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15.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确实遭遇了危险2.为了共同安全3.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4.必须是非常性质的特殊牺牲和费用5.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有效果。
6.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
16.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托运人责任引起的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毁、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
班轮运输:
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定期租船: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
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调整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的内容:
1。
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适当谨慎管货)2.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失责任。
有17项免责事由。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至卸离船舶为止。
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6.托运人的义务。
7.诉讼时效为一年。
《维斯比规则》1.明确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2.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同意可延长。
3.提高赔偿限额。
4.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5.将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适用扩展到侵权行为等非合同之诉。
6.规定了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也适用责任限制。
7.扩大公约适用范围。
《汉堡规则》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接至交”期间。
2.取消承运人对航行管船过失的免责,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3.增加了迟延交货赔偿的规定。
4.提高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5.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6.规定了保函的效力。
7.货物的范围扩展到舱面货和活动物。
7.诉讼时效改为两年,并可多次延长。
8.增加了管辖和仲裁。
9.更为明确规定适用范围。
实际全损:
货物全部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
货物实质上未达全部损失或灭失,但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
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
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有意合理的行为,特殊的牺牲和费用,措施有效果。
委付:
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代位:
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的权利。
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的索赔过程中,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理赔后;
2、委付是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平安险:
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部分海损不赔
水渍险:
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单独损失
一切险:
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2.3.4.
国际许可协议:
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度给受让方,由受让人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许可协议的特征。
主体处不同国家,客体是技术使用权,时间性和地域性,有偿合同,内容复杂。
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
交叉许可:
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适用,可以是独占也可以是排他,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专有技术:
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技术知识。
限制性商业条款:
在许可协议中由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并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
如:
限制受让人取得与转让方提供的技术相类似的技术或竞争性技术的自由;
对研发和改进的限制;
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限制生产;
限制使用范围的扩大,搭买搭卖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等,限制价格等等。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开出的支票金额不能多于支票账户上的金额。
汇票的流通手续。
出票→提示→背书→承诺付款
出票:
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名,交给受款人。
效力:
1.出票人成为票据第二债务人,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付时,出票人需支付汇票金额。
2.受款人可以享受汇票上的权利3.当事人之间的原始义务暂停,由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替。
4.受票人不受约束
提示: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
提示必须在法定期间进行
背书:
持票人在汇票上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或)受让人姓名,并将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其效力在于,背书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受让人可以在遭遇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向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承兑:
在提示时,付款人将同意按出票人指示的到期付款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
承兑的效力:
承兑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承兑后如果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其起诉。
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追索。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
(以银行信用担保付款)
信用证的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2.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3.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
4.买方发货,取得有关单据,并以单据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付款,将单据寄给开证行6.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信用证的特点:
1.银行信用2.独立性,独立于买卖合同3.单据交易,银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的绝对付款责任。
可撤销信用证:
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收益人,在议付行议付前,随时有权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国际投资:
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直接投资: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间接投资:
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控制权,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特征:
合资方至少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共同投资,所投资本构成合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或独立财产,成为合资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和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
共同经营管理;
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我国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股份应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公司资本分等额股份。
2.合作经营企业。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形式。
依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
法人式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可以组成法人式合作企业也可以组成非法人合作企业,并根据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依合同约定分配利息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与亏损。
分配方式更为灵活。
依企业性质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线责任。
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根本区别:
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依出资额承担权利义务。
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权利义务依合同确定。
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
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
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短。
从组织形式上看,合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则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3.外资企业。
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东道国对外资企业有地域管辖权也有国籍管辖权。
4.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5.BOT合作方式。
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而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的制度。
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
对象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目的是防止本国投资者受损。
包括,征收险(东道国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外汇险(东道国限制货币转换),战乱险(东道国发生军事行动或内乱)
国际贷款:
借款人以融资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
特征
1、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2、国际贷款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到期清偿性;
3、以借贷协议为基础,具有到期清偿性。
国际银团贷款:
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一个银行团,向另一国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形式。
直接银团贷款是由银团内各个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协议规定的同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贷款事务由经理银行统一办理,各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独立,相互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间接银团贷款:
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两份独立的合同,成员要承担牵头银行破产的风险。
定义,间接银团贷款是由一家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银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不必经过借款人同意,
国际债券的定义,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为筹集资金在国外或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
特点:
1、国际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人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
2、证券发行地不在发行人所在国境内;
3、证券以发行所住地国家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
4、国际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涉及发行地和交易所住国法律,较为复杂。
发行方式:
公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买卖,其发行必须经过国际上认可的债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并将自己的各项情况公布于众。
私募,指私下向限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的债券,其金额较小,期限较短,不能上市公开买卖,不需要公开呈报,手续简便。
直接发行,发行人自己出面发行债券,自己办理发行的全部手续,做好发行前的准备工作,并直接向投资人出售债券,剩余的债券也自己处理。
间接发行,发行人委托中间人代理发行债券,推销不完的债券由中间人处理或退回发行人处理。
汇率:
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一国货币单元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货币金融主管当局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
国际税收的原则
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一国政府有权通过制定法律,确定自己行使征税权的对象、范围、程度和方式,并对一切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和物进行征税。
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各国政府有义务通过单方立法和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对彼此冲突的税收管辖权加以协调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放弃各自的财产利益,以保证跨国纳税人能获得合理的利润份额。
3、非歧视原则,即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4、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5.税收法定原则。
转移定价是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
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利
1.居民税收管辖权。
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居民身份的确认通常是从一国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国内税收立法加以规定
(1)住所标准,看其是否拥有永久性、固定性的住所
(2)居所标准,看其经常居住的场所(3)居住时间标准,看一个人在境内居留是否达到和超过一定期限。
法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2.国籍税收管辖权。
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
3.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纳税人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和财产向征税国缴纳税款。
国际重复征税:
税收管辖权冲突
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广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应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免税方法
(2)抵免方法(3)税收饶让抵免
国际逃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行为。
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与避税的区别:
跨国纳税人的逃税行为是法律上的明确禁止行为。
从主观要件上讲,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错误陈述、谎报或藏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等违法手段,达到少交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质。
国际避税情形下,避税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但还不构成直接的违法行为。
国际避税行为是公开地利用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漏洞和含糊,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减轻或解除纳税责任的效果。
逃税的手段
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
3、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
避税的方式:
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1)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
(2)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
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ADR通过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方法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各种程序的总称
ADR的特征:
1.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2.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3.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于诉讼与仲裁中。
ADR的主要表现形式:
A、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B、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者调解C、模拟法庭
平行诉讼,又称“双重起诉”,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是相同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原告在内国和外国法院就同一争议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
其二是相反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诉讼标的,内国法院的原告在外国法院又成为被告。
专属管辖:
各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争议只能由本国法院专属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
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特定国家法院管辖。
确定准据法:
1、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
3、特征履行原则
仲裁的特点:
1.是一种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
2.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自主性3.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4.仲裁协议与法院判决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或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特征:
第一、它是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共同意思。
第二、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
同时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抗辩理由。
第三、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合同其他内容。
有效的仲裁协议:
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内容合法不得违背强制性规定和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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