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328405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1.50KB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有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投诉接待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
(五)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及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本细则第五条第(五)、第(六)项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的审核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
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可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
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细则规定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分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XX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且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时未满3年的湘F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档次、价格高于服务所在地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
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
新能源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
车辆具备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配备安全气囊,前、后座配备安全带;
(四)燃油发动机总功率在80千瓦以上;
(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标准及行业有关车辆配套设施设备的规定;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
(六)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七)车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但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八)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所在企业近3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车辆所有人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其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或巡游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证明材料;
(四)车辆合格证、购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保险单据复印件;
(五)车辆彩色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近3年无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说明;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八)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拟入网意向书复印件(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除外)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申请的委托书;
(十)能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向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持通知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已通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5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同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继受在本市登记的网约车的,继受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二)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应当强制报废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其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退出网约车经营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三)、(四)、(五)项由公安机关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非本市户籍的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按规定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合格的,在10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应当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从业资格注销注册。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
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或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运营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营服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有关营运设备以及数据库按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直接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时将乘客发布的召车信息、提供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运营数据、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等信息共享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齐全,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乘车发票。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本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应当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不得巡游揽客,不得站点候客,不得从事固定客运班线运营。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范围进行公示。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七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该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运营数据、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通信、公安和网信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负责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注册管理工作,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并实现相关数据共享。
第四十条人社部门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落实等实施监察,并对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工商部门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登记和监管;
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发改部门负责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规范网约车收费行为,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税务部门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遵守税收法律及依法纳税情况开展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质监部门负责网约车计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制度,建立利益分配协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由交通运输、公安、发改、通信、人社、商务、工商、税务、质监、网信等部门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对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且符合准入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应当在2022年XX月XX日前按规定补充完善准入手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网络 预约 出租汽车 经营 服务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