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条文说明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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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公与辅助设施:
包括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声音资料室、汽车库等。
不包括营业用房。
三、生活服务设施:
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警卫用房等。
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招待所等。
第3.1.2条省级广播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
省级广播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与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
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省级广播中心建设规模分类表3.1.2
类别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自办节目套数(套)
2~3
4~5
5~10
日播出时间量(h)
30~40
50~60
70~100
日自制节目量(h)
6
8
12
人员编制数(人)
300
400
500
文艺录音室面积(m2)
250
250400
250400800
第3.1.3条省级广播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1.3的规定:
省级广播中心建设用地指标表3.1.3
类别
建设用地指标(hm2)
1.50
1.80
2.30
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第3.1.4条省级广播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
第二节省级电视中心工程
第3.2.1条省级电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与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
不包括电视剧场与其辅助用房、外景摄制场地等。
包括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音像资料室、汽车库等。
第3.2.2条省级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
省级电视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与演播室面积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
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省级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2.3的规定。
第3.2.4条省级电视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
省级电视中心建设规模分类表3.2.2
1~2
3~4
30
40
60
4
7
11
600
900
演播室面积(m2)
250600
250×
26001000
文艺录音室(m2)
省级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表3.2.3
3.10
4.00
5.90
第三节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
第3.3.1条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不包括广播电视剧场与其辅助用房、外景摄制场地等。
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音像资料室、汽车库等。
第3.3.2条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
省级广播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与演播室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
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规模分类表3.3.2
广播
电视
2
6~10
750
1100
第3.3.3条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3.3的规定:
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表3.3.3
4.50
5.60
7.90
第3.3.4条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
第四节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
第3.4.1条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第3.4.2条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
省辖市级广播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与演播室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
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规模分类表3.3.2
20~30
20
40~60
3
9
5
350
150
250
200400
第3.4.3条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4.3的规定:
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表3.4.3
2.10
第3.4.4条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
第五节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
第3.5.1条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等。
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等。
第3.5.2条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
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日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与演播室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
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规模分类表3.5.2
1
16
0.5
100
演播室兼文艺录音室(m2)
100~150
100~250
100~400
第3.5.3条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
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表3.4.3
0.60
0.80
1.10
第3.5.4条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
第四章广播电视发射台工程
第一节中波发射台工程
第4.1.1条中波发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1、技术区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发射机房、发射机辅助设备用房、机房附属用房、变电站、节传机房、控制室、金工室、天线维修室、机房供水、供暖设施、备份器材库等。
2、广播中波发射天线、馈线工程:
包括钢桅杆、地网、拉锚基础、调配室和以馈线垂直投影左右各2m的用地。
二、辅助设施:
包括行政办公用房、资料室、档案室、文印室、医务室、倒班宿舍、汽车库、行政仓库等。
包括食堂、浴室、单身宿舍、警卫用房、供水设施、供暖设施等。
第4.1.2条中波发射台技术设施、辅助设施、与生活服务设施工程用地指标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
一、该用地指标是以一个机房,两部发射机为基准编制的。
二、按中波发射台场地与总平面布置要求:
从安全、防火与电磁波辐射等方面考虑整体布局。
生活服务设施是按照安全、环保要求,警卫设施与行政部门的距离要求和技术区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并根据表4.1.2.2的规定综合考虑的。
三、中波发射台技术区与行政区用地指标按全台总输出功率、编制人数与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各类规模宜符合表4.1.2.3的规定。
第4.1.3条中波发射台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1.3的规定。
技术区建筑物间最小距离与有关规定表4.1.2.2
编号
建筑物名称
最小距离(m)
机房距技术区围墙
机房距技术区大门
50
机房距单独设立的变压器修理间
机房距柴油发电机室
机房距油库与危险品库
水井、储水池与其他供水设施距任何建筑物
50
技术区与生活区内的道路应通至所有房屋。
大型发射台天线区的道路应通至所有需要维护、检修的技术设施。
所有道路宜做水泥或沥青路面,车行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大于3m,人行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大于1.2m。
警卫建筑可设在技术区或行政区,当设在行政区时应与其他行政建筑离开适当距离。
中波发射台分类等级表4.1.2.3
发射台总输出功率
编制人员
≥300KW
70人以上
≥50KW且<300KW
30—70人
<50KW
少于30人
中波发射台建设用地指标表4.1.3
用地指标(hm2)
技术区
行政区
合计
1.80
1.20
3.00
1.00
2.50
注:
当增加一个机房时增加用地数为:
技术区工程用地指标乘以0.35系数,辅助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指标乘以0.1系数。
当机房增加一部发射机增加用地数为:
技术区工程用地指标乘以0.15系数,辅助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指标乘以0.05系数。
第4.1.4条中波发射天线、馈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是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
一、按中波发射天线、反射天线钢桅杆塔基中心为圆心,112工作波长为半径的圆考虑征地。
用地面积是以每个波段的中间频率为基准计算的。
二、中波发射天、馈线工程用地是以每个频段的中间频率为基准编制的。
三、中波馈线工程用地是以馈线垂直投影左右各2m计算征地。
第4.1.5条中波发射天线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1.5的规定。
第4.1.6条中波馈线工程百米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1.6的规定。
第二节短波发射台工程
第4.2.1条短波发射台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包括发射机房、发射机辅助设备用房、机房附属用房、调度室、变电站、节传机房、控制室、金工室、天线维修室、机房供水设施、机房供暖设施、备份器材库、仪器室等。
2、广播短波发射天线、馈线工程:
包括天线桅杆、天线幕下方、拉锚基础、天线交换开关和以主馈线为中心,馈线垂直投影左右各2m的用地。
包括行政办公用房、资料、档案、文印室、医务室、倒班宿舍、汽车库、行政仓库等。
第4.2.2条短波发射台技术设施、辅助设施、与生活服务设施工程用地指标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
二、按短波发射台场地与总平面布置要求:
生活服务设施是按照安全、环保要求,警卫设施与行政部门的距离要求和技术区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并根据表4.2.2的规定综合考虑的。
三、短波发射台技术区与行政区用地指标按全台总输出功率、编制人数与建设规模分三类,各类规模宜符合表4.2.2.3的规定。
第4.2.3条短波发射台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2.3的规定。
中波发射天线建设用地指标表4.1.5
天线名称
载波频率
单塔
531~747KHz
17.70
756~1602KHz
5.40
二塔定向天线
30.00
9.80
四塔定向天线
40.00
12.30
八塔定向天线
70.00
20.50
Γ型天线
0.20
T型天线
中波馈线工程百米建设用地指标表4.1.6
中波馈线型式
百米用地指标(m2)
6线型
430
12线型
475
24线型
48线型
550
技术区建筑物间最小距离与有关规定表4.2.2
短波发射台分类等级表4.2.2.3
≥250KW
≥50KW且<250KW
短波发射台建设用地指标表4.2.3
4.30
2.35
3.85
0.85
1.95
第4.2.4条短波发射天线、馈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是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
一、短波发射天线用地指标是以每座铁塔最长一根拉线以外5m为边长的四边形的面积计算的。
二、短波发射天线工程用地指标为每付天线用地指标之和。
三、短波馈线用地是以一路馈线垂直投影左右各2m计算征地,如同路增加一路馈线其增加征地指标乘以0.35系数。
第4.2.5条短波发射天线、馈线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2.5规定。
短波天线建设用地指标表4.2.5
代号
附注
单对数周期天线
DZ
14
0.65
λmax=46m
双对数周期天线
λmax=40m
角笼型天线
JL
0.50
笼型天线
PL
偶级天线
U
双偶级天线
SO
0.40
单菱形天线
DL
1.55
λc=50m
0.6
3.20
2.40
λc=30m
1.25
4.40
双菱形天线
SL
3.0
4.80
迭菱形天线
DIL
2.70
4.70
10
分支笼型天线
FZL
—
同相水平天线
XP
T
自立塔
0.67
λc=35m
轻型塔
1.23
0.75
1.19
宽波段同相水平天线
KXP
FT
0.70
0.98
0.87
2.00
1.70
λc为工作波长λmax为最大波长
第4.2.6条短波馈线用地按一路馈线用地计算,短波馈线,交换开关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短波馈线按百米长馈线不大于430时;
二、天线交换开关每个不大于15时。
第三节电视调频(传播、差转)广播发射台工程
第4.3.1条电视、调频(含转播、差转)广播发射台工程用地指标由下列设施的用地组成:
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天线用支持物(简称发射塔)、发射机房、技术辅助用房、供电用房、水源设施用房。
(不包括深井泵房)等。
行政办公用房和仓库(含车库)。
职工食堂、单身宿舍。
不包括警卫用房、家属宿舍、托儿所。
第4.3.2条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用地指标,分为Ⅰ、Ⅱ两个标准型:
Ⅰ型为中央级、省(直辖市)级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
Ⅱ型为省辖市级(地区级)、县(市)级电视、调频(转播、差转)台。
第4.3.3条电视、调频(含转播、差转)广播发射台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3.3的规定。
电视、调频(含转播、差转)广播发射台建设用地表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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