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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
(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
(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选项A说法正确.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
这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一般来讲,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也会知道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没有必要把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以防止行为人借此逃避制裁。
因此,一般来讲,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选项B、C说法正确。
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的条件之一。
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因此,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淫秽的物品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否则不成立本罪.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选项D说法错误。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掌握的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但倘若不知道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提供的,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不是不成立任何犯罪。
8。
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____具有处分权限
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___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____意志
④被害人必须有_____的承诺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2011年卷二单选第8题)
A。
法益——事项-—现实-—真实
事项——法益—-现实——真实
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
D。
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考点】被害人承诺
【解析】被害人的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
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11。
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1题)
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
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
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
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
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
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A
【考点】走私犯罪
【解析】选项A正确。
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走私的是淫秽物品,否则,不成立该罪。
刑法的定罪量刑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其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目的,故当其逃税数额较大时,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不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
选项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选项C错误。
走私不是贩卖的必经过程,贩卖不是走私的必然结果,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吸收关系.
选项D错误。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2题)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
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点】洗钱罪
【解析】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选项A说法正确.因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就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其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仍然可以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选项B说法正确。
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性质认定错误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只要犯罪所得仍然属于法律规定的七种犯罪,都可以成立洗钱罪.
选项C说法正确。
实施洗钱犯罪的是下游的人,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死亡并不阻碍追究实施洗钱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
选项D说法错误。
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有七类: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对该七类犯罪应该理解为七类犯罪,而不应该理解为七种罪名。
贷款诈骗为金融诈骗中的犯罪,只因单位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进行处罚。
但其犯罪行为本质上仍然是对银行贷款的诈骗,为其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成立洗钱罪。
13.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3题)
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父母故意不救助自伤的12周岁儿子而致其死亡的,视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
【答案】C
【考点】自伤行为的认定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帮助有责任能力的人自伤的,并非是行为人自己主动的去故意伤害被害人,应视为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选项C说法错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只有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才数罪并罚。
而对于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具有自己的主观意识,可以判断行为的结果,其实施自伤的行为属于自己的意志选择,因此,对于唆使六十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当然,如果被保险人自己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实施了自伤行为的,仍然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
选项D说法正确。
父母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义务去救助其未成年子女,倘若对其自伤行为放任不管,依据放任的结果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
14.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4题)
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考点】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解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被组织的对象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并且,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选项A错误。
被组织出卖的必须是活体器官,如果组织出卖的是尸体器官的,不构成本罪。
选项B正确。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的情形只有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三种行为,对于行为实施者实施的欺骗行为是骗取器官提供者捐献器官,而不是出卖器官的价格.
15.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
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
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
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
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5题)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考点】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与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胁迫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敲诈勒索罪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本题中,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其并不是使用暴力直接夺取,而是希望通过用裸照威胁的方式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
因此,不构成抢劫,而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的阻止导致其没有成功勒索到财物。
本题中,甲只是将乙、丙二人送上车,还未来得及实施敲诈,因此,应成立预备而不是未遂。
同时,甲到了乙宅后,发现乙宅无人,于是拿走乙的现金,应成立盗窃罪既遂。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应成立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罪的既遂,数罪并罚。
16.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6题)
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
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考点】盗窃罪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扒窃并不要求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扒窃的对象没有对体积的要求。
扒窃不以数额大小为判定标准,但是刑事犯罪之所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质上一定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值得用刑罚惩罚的程度,否则不成立盗窃罪。
选项D正确。
入户盗窃会破坏住宅的安宁,可能对住宅内的人构成威胁。
因此,入户盗窃时,没有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的限制,即可成立盗窃罪。
17。
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7题)
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
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
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
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
【考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选项A错误。
受贿后使用受贿所得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仅以受贿罪论处即可。
选项B错误。
乙明知他人去实施抢劫,而为他人的抢劫行为提供帮助,即帮助他人将用于实施抢劫的汽车更换车身颜色.因此,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选项C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因此,丙的行为应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选项D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为其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18.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8题)
A。
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
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
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B
【考点】非法持有毒品罪
【解析】选项A错误。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
第三者为直接持有时,行为人为间接持有。
持有毒品者并非所有者时,不必知道所有者为谁,只要持有者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即可成立犯罪,是否知道所有者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选项D错误。
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持有是贩卖的当然结果或必经阶段,因而属于吸收犯。
19.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
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1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
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
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9题)
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
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考点】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题中,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获得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白酒和金币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题中,乙没有为甲谋取利益,也没有收甲送的白酒,对于金币的事情也不知情,因此,不成立受贿罪。
选项C说法正确.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属于对向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均成立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的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仅一方成立犯罪的现象也是大量存在的。
本题中,甲虽然有行贿行为,但乙并没有受贿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接受甲的贿赂。
因此,甲成立行贿,但乙不构成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或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本题中,保姆既没有这种犯罪意图,也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能成立本罪.
20。
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
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20题)
A.徇私枉法罪
B.滥用职权罪
C.玩忽职守罪
帮助毁灭证据罪
【考点】徇私枉法罪
【解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题中,法官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的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因此,应成立徇私枉法罪。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6.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56题)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答案】ABCD
【考点】罪数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如果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的人有引诱、容留行为的,应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选项B说法错误。
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此种类推判断不准确.
选项C说法错误。
这里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盗窃得手的财物,犯罪人变卖,毁弃或使用,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都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犯罪人的行为不能重复评价.
这里的“监管人员”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私放行为,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57。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57题)
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
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选项A正确。
甲所犯的数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和15年,并罚后的总和刑期超过了35年,应该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判处刑罚。
法院最后决定判处甲18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选项B正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据此可知,对乙应采取“先并后减"
的方式进行处罚,即将13年,6年和15年进行并罚,因其总和刑期为34年,因此,应当在15年至20年之间确定宣告刑,最后法院判决对其执行19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选项C正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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