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顺德区乐从镇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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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和本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责任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股份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股东组成。
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居)“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股份社股东的资格;
(二)审议、决定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四)决定本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9名股东代表及理事会成员组成,股东代表由各居民小组按分配名额由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其中峡水居民小组9名,芳草居民小组9名,白花居民小组8名,大庙居民小组7名,市中居民小组6名。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股份社章程及以外的各项规定制度;
(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本股份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
(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股份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季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股份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7天;
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涉及投票表决时,一律不得委托投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15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股份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名。
。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罢免理事长的动议,并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股份社社居股东,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组织实施;
(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六)拟定本股份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八)签订承(发)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
(九)接受、答复、处理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股份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
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股份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2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组长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理事会成员之间、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
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6日前对上月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受邀请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股份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罢免动议;
(六)受理本股份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
(七)协助镇政府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
(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股份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股份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股份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得将本股份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严格执行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
印章使用审批和印章保管应当分开,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
股份社印章保管人由理事会提名,并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确定。
印章使用一般由理事长审批,使用印章应当做好记录,理事会成员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新一届理事会自产生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理事会向新一届理事会移交印章。
第四章股东
第二十六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股份社股权,或经股份社遵循民主程议事序确认配置股权的个人,承认本股份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股份社股东。
第五章股份配置及流转
第二十八条股份社的股份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配置。
具体股份分红、资产量化、收益分配方案按《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实施细则》(顺办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社于2001年10月1日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固化的股东股份份额不变。
股份配置完毕后,股份不再增加和减少。
如需扩股,扩股方案经“两委”讨论同意后,交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社股东的类型、股权的流转及股东的收益分配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乐从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乐社〔2013〕7号)执行,并将股东的数据录入顺德区股权权管理系统。
股份社向所有股东发放股权证,作为股东享有本股份社股权(份)的凭证。
第三十条股东的股份可以继承、转让及赠与,但不能质押。
股份的继承、转让及赠与等具体的流转办理程序如下:
(一)股东死亡后,其股份的处置应在股东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股份的继承,要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如无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人的,则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归股份社集体所有。
(二)股份转让或赠与时,转让人或赠与人必须向股份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事由、受让人或受赠人、转让或赠与股份等内容,经理事会核准并办理转让或赠与手续。
(三)继承人、受让人或受赠人必须承认和遵守本股份社章程。
不是本社社居股东通过继承,受让或受赠取得本社股权的股东核定为社会股东。
社会股东没有本社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享受本社的福利待遇。
赠与和转让时,赠与和转让人必须向股份社作出书面保证,如股权转让和赠与后证实是以逃避法律法规惩罚为目的,如:
计划生育抢生、超生等,则其转让、赠与一律无效。
(四)为预防纠纷,理事会有权要求申请办理股份继承、转让或赠与的当事人提供由公证处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六章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村居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股份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按股份享受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配和优先配股的权利;
(五)享有股份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
(六)对股份社公开竞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股份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镇政府或以上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换届选举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及股东代表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后,应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五条股份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应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并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的组织和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由5-9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成员由“两委”联席会议确定,其职责至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完毕止。
第三十七条换届选举工作小组要根据镇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换届选举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股份社具体的选举方案及办法。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成员设5名,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名;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设3名,其中组长1名,成员2名;
股东代表设39名。
第三十九条在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村(社区)党组织可以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等额推荐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及股东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以上的村居股东,可自愿报名参选;
获20名以上具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合提名,且本人愿意参选的,可作为理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的自愿参选人。
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和自愿参选人名单,应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统一核定并张榜公布。
第四十条在选举股东代表时,将新一届股东代表名额按比例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召开股东大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股东代表,并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统一张榜公布。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召开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
选举结果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统一张榜公布,并报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召集和主持会议,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进行工作交接,邀请村(居)“两委”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及镇驻村工作指导小组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成员与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具体参照镇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换届选举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因特殊情况,股份社未能如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可延期换届。
延期换届期间,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股东代表继续按各自职权开展工作或履行职责,至股份社新一届的各组织机构选举产生止。
第八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另行选举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称职,经报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对其提出罢免建议: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严重失职;
(三)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理事会工作或不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本股份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股东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理事会应该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财务监督小组代为召开。
第四十七条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及本人能力等原因,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并应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张榜公布:
(一)死亡的;
(二)转让或赠与其所持的全部股权(份);
(三)被判管制以上刑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第四十九条由村(居)“两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对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因被罢免、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出现的职位空缺进行补选。
具体补选办法参照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九章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五十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股份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五十一条理事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入股、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
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建设等,依照规定程序公开招投标。
第五十三条股份社集体资产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按照区、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股份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股份社的资产。
第五十五条本股份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各类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
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每年12月份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五十六条本股份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配、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
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本股份社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财务核算(康诚会计师事务所或德正会计师事务所)。
股份社可设出纳1名、报账员1名,主要负责本股份社的日常收支及报账事宜。
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使用《顺德区农村财务网上监控系统》以及全区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进行财务核算。
第五十七条本股份社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办理现金收付和日常转账等结算业务,并且通过乐从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平台,对本村(社区)集体大额资金的开支进行审核和支付。
第五十八条属股份社集体所得的征地补偿费,既可按集体占20%、个人占80%的比例进行量化,其中个人部分按股东所持股份兑现分配(政策规定不得享受量化分配者除外);
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为股东购买社会保险。
有下列情况者的资产量化款分配,暂由股份社保管:
(一)应落实节育措施而未落实和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即计划外生育费)而未缴清的夫妇;
待落实节育措施后及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方可以收取资产量化款。
(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待刑满释放后本人到股份社领取资产量化款。
第五十九条本股份社10000元以下的开支为小额开支,由理事长和相关分管理事签名审批;
10001元至50000元的开支为大额开支(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同意开支;
超过50000元的开支为特大额开支,须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开支。
第六十条本股份社每月的财务收支单据必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并由该监督小组填写《理财报告书》,连同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第六十一条本股份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及区、镇有关要求设置社务财务公开栏、信息公开平台和意见箱,及时对社务、财务进行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六十二条本股份社每月20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
(三)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
(四)土地征用及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情况;
(五)公益捐赠情况;
(六)建房用地审批;
(七)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八)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开支情况;
(九)农业承包款收缴情况;
(十)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出租情况;
(十一)年度收益分配情况;
(十二)1/10以上股东或1/3以上股东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六十三条股东对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存有疑问的,可要求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理事会作出合理的解释;
经解释后仍有怀疑,要求查阅相关账目的,可由10名或以上股东联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就有关账目进行查阅,查阅审核情况和结果应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第六十四条根据《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试点管理办法》顺农改〔2012〕1号文的管理规定,统一将本村集体所有资源、资产的交易按程序进入区、镇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交易。
本股份社集体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区、镇相关招标管理规定执行:
工程造价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
工程造价达到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统一组织招标投标;
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项目,本股份社可自行组织招标,并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理事会议讨论决定。
本股份社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由理事会提出招标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由理事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时间开标。
开标会应有竞投者、理事会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以及部分股东代表参加,竞投结果当场宣布,并应及时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六十五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主要经济管理人员的报酬,由理事会根据镇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六条股份社集体资产和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审计工作依照镇的统一组织和部署有序推进。
审计结果必须及时张榜公布,并报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股份社理事会任期届满,实行换届选举前必须进行换届离任审计;
理事长届中离任的,离任前应参照换届审计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六十七条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管理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二)年度收支的预决算情况;
(三)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集体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
(六)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
(七)政府拨付和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会计资料(报表、凭证、账册、合同、会议记录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股份社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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