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324903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2.05KB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Word下载.docx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Word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那么,北京大学的规定是不是合法呢?
我以为,北京大学的规定既不符合国家把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分开的立法精神,更不符合国家教育行政治理部门规章的具体规定。
国家教委的《研究生学籍治理规定》第33条规定颁发学历证书的条件是:
“研究生按培育打算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可见,博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符合其它规定条件,就能够够取得毕业证书;
取得博士学位证书不是颁发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
诚如校方所言,北京大学的做法是考虑到博士研究生期间课程不多,博士生专门大的时刻和精力应当用于学位论文的写作,对博士生的把关,主若是看他的学位论文;
有“全国最高学府”之誉的北京大学本着对博士生从严要求的原那么,规定不能取得学位证书就不能颁发毕业证书。
我明白得北京大学的良苦用心,但我不同意这种做法。
它违抗了法律的规定,也混淆了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两种不同证书的功能。
良好的愿望还应当用合法合理的手腕达到;
北京大学欲从严治学,应当也完全能够探讨其它的途径和方法。
综上所述,北京大学的做法不符合规章规定,不该予以采纳。
依照刘燕文的实际情形并依据国家教委的规章规定,刘燕文完全能够取得博士毕业证书。
请法庭裁决北京大学给刘燕文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个问题是:
刘燕文是不是能够取得博士学位证书?
或许,关切此案的人们自但是然会问:
刘燕文的博士论文到底水平如何?
是不是达到博士论文应有的水准?
在本案两次庭审进程中,原、被告两边都举出大量证据,极力说明刘燕文的论文达到了博士论文水准或没有达到博士论文水准。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有理?
事实上,这是一个很难凭一般常识判定的问题。
刘燕文的博士论文到底水平如何,那个问题不是法官的专业知识所能够轻易回答的,也不适合由法官来回答。
咱们要明白,博士论文的评审是一项高度专业性的工作;
对如此专业的问题,应当留给专家去评定。
因此,法院有必要恰本地界定自己的角色,控制手中的司法审查权利,对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不该当过深干与,专门是要幸免打听和评判刘燕文的论文水平。
基于如此的理由,我以为,被告向法庭出示的有关专家对刘燕文论文的评语,不管是对刘燕文的论文评判高的仍是不高的,法院都不该予以考虑(固然,刘燕文向法庭提交的说明其论文水平的材料法院一样也不该该考虑)。
也基于如此的理由,咱们变更了诉讼请求,再也不请求法院直接裁决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给刘燕文颁发学位证书,而只是请求它对刘燕文的申请从头审议并作出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是法定的评定机构,它们的职权应当受到尊重。
如此是不是意味着法院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不能进行审查,而只能同意呢?
不!
法院要控制的仅仅是审查超出法官通常情形下专业能力之外的情形,在法官的专业能力之内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法官不能舍弃其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神圣职责。
在博士学位评审问题上,法官能够也应当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组成人员、决定程序、表决方式和结果等等问题。
就本案而言,我想指出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刘燕文博士论文中的两个不合法的地方:
一是表决结果问题,二是不是决决定的程序问题。
先说表决票数问题。
被告在答辩状中称,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是因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燕文论文的表决结果是“10票反对6票同意”。
这一说法的事实依据是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北京大学博士学位审批表。
该审批表上记载,对刘燕文论文的表决结果是“到会16人,10人反对,6人同意”。
可是,今天的法庭调查说明,被告的上述记载和说法是不正确的,实际的情形是――7票反对,3票弃权,6票同意。
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
有3位委员在决定一个人命运的表决中投了弃权票!
那个地址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表决时“弃权”是不是许诺?
没有相关的条文规定委员能够或不能够投弃权票。
若是泛泛而论,咱们可能看到有的事项能够投弃权票,例如民主选举和议会表决,但在更多的情形中那么是不能够的。
那么,是不是许诺弃权依照什么确信呢?
是依照法律条文吗?
看来不是,至少不完满是。
例如,合议庭的合议,尽管诉讼法没有规定法官不能够弃权,但如果是法官在合议时弃权,那将会如何呢?
我以为,是不是许诺弃权是依表决(决定)事项的性质而定的。
在民主选举和议会表决中,由于决策的高度政治性和政策性,需要尊重参与者的自由选择,通常情形下法律许诺弃权。
但在诸如本案的学位评定中,面对的是不可回避的、同时又是一般人所无法解决的高度技术性的问题。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们确实是被遴选出来以解决这一特定问题的。
法律给予他们神圣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加给他们不可转让、不可抛弃的重大职责。
委员们投同意票仍是反对票,这是他们基于专业知识作出的自由判定,不该被质问和干与。
可是,当他们投下弃权票时,他们不单单是舍弃了权利,同时也懈怠了职责!
我没有太多的指责那3位不知名的委员的意思,在必然意义上,这是现行的不合理的评审程序造成的(关于这一点我将在后面再作分析)。
在此我要指出的是,若是这三位委员不投弃权票,那么刘燕文的命运可能就完全不同了!
是的,这仅仅是一种可能。
可是,就算仅仅是一种可能,也使这一次表决结果失去了合法性、合法性。
退一步说,即便不考虑能不能弃权,我以为表决结果也不足以达到否决一篇博士论文的半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规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不是批准的决定。
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部成员过半数通过。
”可见,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有两种:
批准的决定和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经全部成员过半数通过”,应当明白得为:
批准的决定应当通过半数的同意票才能通过,一样,不批准的决定应当应过半数的反对票才能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21名委员,对刘燕文论文的反对票只有7票,远未达到全部成员(21位委员)的半数,乃至没有达到出席人员(16位)的半数,因此不能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下面着重讨论学位评审的程序问题。
依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博士学位的授予能够说采纳三级评审制:
第一级是答辩委员会,第二级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在各系的分委员会,最后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从三级评审机构委员的人员组成和知识结构来看,答辩委员会的委员来自本校或外校,都是博士论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该博士学位论文的理论背景和学术价值最了解;
分委员会的委员通常由本院系的专家组成,他们在学术专长上可能与博士论文的主题稍有差距,但其知识结构和学术训练使他们大体能够胜任;
至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来自全校各院系的专家,在北京大学如此的综合性大学里,那么是文理科学者兼而有之。
那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无疑是本领域内具有很深学术造诣的权威,可是,当他们越出自己的知识领域,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时,这些专家事实上成了“外行人”。
试想,关于一名中文系、法律系、经济系的教授而言,一篇超级前沿的电子学论文意味着什么呢?
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光看这题目就让咱们不知所云,更不用说评审它在电子学领域有多大的学术创新和有效价值,它的实验数据是如何得出,论证是不是靠得住等等。
在大部份评审委员事实上是外行的情形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如何进行评审的呢?
上次开庭说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是不是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前,不单单进行形式审查,而要进行实质审查。
这意味着他们必需就每一篇博士论文是不是达到应有水准作出判定。
由于时刻的限制,学位评定委员会通常要在1天时刻内评审上百篇博士论文;
与刘燕文同期的博士论文有29篇,而评审的时刻只有半天。
那么短的时刻,对那么多的论文进行审查,而且是实质审查,在技
术上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
委员们既没有精力也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来逐篇阅读和评判来自不同窗科的论文。
作为一个现实的应付方法,委员们主若是参考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答辩记录和分委员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形;
其中,最要紧的是参考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表决情形。
也确实是说,委员会的关注大体上局限于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表决中有反对票的论文。
但即便是显现反对票的论文,通常情形下,委员会可不能仅仅因为分委员会表决时有一、两张反对票就否决一篇论文。
与刘燕文论文同期审议的另一篇相同专业、相同情形的论文有不同的命运,或许能够作为一个佐证。
只是由于“隔行如隔山”,大部份委员仍然无法有把握地独立判定其水准到底如何,而不能不依托其中个别的――若是有的话――相关专业背景的委员的意见。
在此情形下,一名论文主题所属专业的委员的意见,无疑能够阻碍乃至左右整个委员会的表决结果。
从被告出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记录中,咱们读到一名电子学系委员的意见:
“刘燕文是水平较低。
”这是全数记录中涉及到刘燕文论文的唯一的一句话。
由于缺乏更详细的记录,咱们无法把握评审进程的全数细节。
但依照我上面的分析,结合那一句宝贵的记录,咱们不难想像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燕文论文的评审进程:
或许由于刘燕文的论文在分委员会表决时有2票反对票,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被“盯上”了。
在这关键的时候,刘燕文论文所属专业电子学领域的委员发表了对刘燕文不利的意见――“刘燕文是水平较低”。
尽管或许这位专家没有说明具体的理由,乃至其意见似乎不是直接针对刘燕文的论文,但他的意见无疑阻碍了多位委员。
刘燕文的命运就这么被决定了!
在那个地址,我绝对无心疑心那位起了关键作用的电子学教授的动机和品格,更无心疑心其学术能力;
我也不想说那位教授对刘燕文论文的判定是“错误”的。
但我要指出的是,即便是那位本专业的委员,其判定也不必然确实是完全客观和公平的。
问题不在于某一名委员的判定是不是正确;
恐怖的是,没有当事人的说明和申辩,也没有其他委员能够提出不同意见,整个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判定专门大程度上依托于一个人的意见。
一旦他的判定显现误差,那对整个委员会来讲可能确实是一个集体的错误,而对刘燕文个人来讲,那么是一个悲剧。
讲到那个地址,我提示一个细节:
有3位委员对刘燕文的论文投了弃权票。
什么缘故弃权?
我猜想,他们听取了对刘燕文论文的介绍和意见后,感觉反对意见或许有道理,但不是很充分;
囿于知识上的局限,他们又没方法独立判定刘燕文论文的水准,左右为难,只好弃权。
尽管在法律上弃权是对评审职责的懈怠,但在主观上,咱们不能不承认他们是认真的,因为他们不肯随随意便地投下一票。
若是说对刘燕文的决定有“草菅人命”之嫌,那么,草菅人命的不是具体的哪一名委员,而是咱们的评审制度本身!
在如此的评审制度下,要保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公正性,实在太困难了!
尽管如上所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决定进程初看起来似乎有些荒唐,但在今天的法庭上,我并非想否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职能及其组成方式。
这是一个留待学位条例修改时讨论的问题。
在当前学科高度分化的时期,不管怎么细分,仍是幸免不了专业上的隔膜;
相反,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来自普遍的知识领域的专家组成,或许具有学科综合的优势。
关键是,若是把是不是授予博士学位的最终“生杀大权”交给如此一个委员会,委员会必需对它自身在知识结构上的欠缺有清醒的意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警惕谨慎。
若是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能够进行实质审查,有权否定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意见;
那么,鉴于自身的局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尊重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在否定答辩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时更应慎之又慎,因为后者才是本领域真正的专家。
北大作为全国最高学府,尽力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要保证博士水准,必需对博士论文从严要求,毫不留情地否决不合格的论文。
对此,我超级明白得,超级同意,我乃至以为目前否决得还不够多。
问题是,对博士论文既要从严把握,又要避免轻率从事,更要杜绝草菅人命。
如何和谐二者似乎冲突的价值目标?
或许,若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多花时刻用于阅读和评审博士论文,情形会稍好一点;
但由于委员们用于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的时刻毕竟有限,更由于难以克服的知识结构上的欠缺,这种假想必然成效有限。
咱们必需寄托于一套良好的评审程序,用程序来实现效率,用程序来保障公正。
就本案而言,若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给刘燕文一个在列位委员眼前陈述和申辩的机遇,或许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即便结果仍然是不是决,也应当把结果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刘燕文本人,并给出一个理由。
如此,至少可不能让刘燕文感觉“在他们眼里,毁掉一个辛辛苦苦二十几年的学子,就犹如碾死一只蚂蚁”,更可不能让刘燕文产生“抱着火药包冲向人群”的激愤的空想。
一个良好的程序,不但有助于实现结果的正确或公正,也有助于当事人对程序结果的尊重。
遗憾的是,北京大学忽略了,或说,它压根儿就没有想到过!
尊重的法官们,请不要以为这仅仅是一个浪漫的畅想,我谈的是一个法律原那么,一个博士学位评审进程中必需履行的程序原那么。
也需,北京大学会争辩说,如此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确实,若是把法律仅仅明白得为立法机关制定并记载于纸上的条文,我承认,迄今为止尚未任何“条文”专门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是不是给刘燕文申辩的机遇、是不是在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中说明理由、是不是用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属于程序上的自由裁量。
尽管没有一条法律条文明确要求如此做,但法律的合法程序要求如此做!
被告北京大学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原那么,其所作的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
我的那个意见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行为“滥用职权”即组成违法。
若是对54条作一整体明白得,咱们不难发觉,滥用职权是指滥用行政裁量的权利,包括滥用程序上的裁量权。
被告北京大学对合法程序原那么的严峻违抗,已经组成滥用职权。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法上的合法程序原那么不单单是一个学术讨论的话题,罢了被司法实践所确立,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海淀法院对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件的裁决。
在那个案件中,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因田永考试作弊对其作退学处置。
海淀法院裁决以为该退学处置决定不合法。
在裁决理由论述中,海淀法院称:
“……退学处置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那么动身,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许诺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而被告未依此原那么处置,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同本案情形相似的是,在北京科技大学作出退学处置决按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标准性文件都没有规定这一程序要求,是海淀法院在裁决中制造性地运用了合法程序原那么。
海淀法院的裁决取得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该案作为运用合法程序原那么裁决的先声,对尔后地址各级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在田永案件事隔不久,超级相似的案件――二者都涉及高等教育制度,都属于对当事人阻碍重大的不利处分――又提交到了法官们的眼前;
巧合的是,由相同的法院、乃至大体相同的合议庭成员来审理。
维持司法裁决的前后一致,同类问题相同裁决,是法治国家的大体原那么之一――法律统一的要求。
尊重的法官们,正是那个里程碑式的田永案件的裁决为刘燕文寻求司法救济打开了大门,给了刘燕文“最后的一线希望”。
此刻,请再一次循着田永案件裁决的精神,以合法法律程序的原那么去凝视我国的学位评审制度,撤销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并责令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燕文的申请从头审议。
我盼望您们在裁决书中写下如此的字句:
“被告北京大学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没有给刘燕文申辩的机遇,没有说明理由,也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此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
”我真诚地相信,若是本案裁决能够再次运用合法程序原那么,那必将有助于推动现行学位评审制度的完善,而中国行政法官的形象,也将辉煌闪耀。
请裁决吧!
何海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刘燕文诉 北京大学 学位 评定 委员会 案件 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