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办法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22324228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7.61KB
河海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办法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河海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办法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海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办法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海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办法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考试违纪管理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2012年10月24日印发
录入:
郝晶晶校对:
王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河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等,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参加的学校组织和承担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考试纪律
第三条未注册、未选课、未经任课教师许可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四条学生必须携带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研究生证、身份证件、准考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在指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上备查。
第五条学校课程考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并按缺考处理;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其他考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生参加考试应自备必需的文具。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
半开卷考试只能携带由学校统一提供并由本人手写的一张考试专用纸;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资料。
任何方式的考试,考生不得携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等(已带入的应关闭,并主动放在指定位置)。
第七条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并报告监考教师。
第八条学生领到试卷后首先应核对试卷类型、份数、页码及印刷是否清楚等,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学生应先举手,等待监考教师前往处理,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学生应在指定位置正确填写学号、姓名等信息,等待考试开始,方可答题。
第九条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及答题纸。
第十条考场内保持肃静和环境卫生,不得抽烟、乱扔纸屑,不得随意离开座位,学生之间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自主答卷,不准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不准抄袭或为他人抄袭提供便利;
不准传递答案;
不准交换试卷。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不得拖延时间。
提前交卷的学生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应立刻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交谈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考试结束,学生应整理好试题、答卷及草稿纸,并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正面向下放在原座位,经监考教师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宣布离场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成绩。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最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查分申请,并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请相关开课院(系)核查,核查确认后的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第十四条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经教学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情况,可在考试后补办缓考手续。
第三章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十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拒绝出示学生证/研究生证、身份证件、准考证等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
4、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拆开、拆散试卷及答题纸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7、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或参加考试不交卷的;
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0、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行为的;
11、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2、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纸张,及桌面抄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3、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或将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座位的;
4、开卷考试中携带规定以外材料的;
半开卷考试中夹带考试专用纸以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或将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座位的;
5、抄袭或偷看他人答卷、稿纸;
或为他人偷看或抄袭提供方便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相互对答案的;
7、试卷评阅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其他在考试中明显违反考试规则,并经教学主管部门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
1、伪造学生证/研究生证、身份证件、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参与团伙作弊的;
4、涂改或毁坏他人试卷、答卷的;
5、将他人试卷、答卷占为己有的;
或交换试卷、答卷的;
6、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考试成绩的;
7、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故意扰乱考试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
8、以打击报复、侮辱、诽谤、诬陷、威胁等手段侵害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考试违纪处分
第十八条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者,取消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凡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教育主管机构组织的全国性、区域性(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等)考试中,由他人代为考试或者代替他人考试者,或在学期间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非在籍本科生回校参加考试时,被发现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记录备案,同时取消其再次参加其它考试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通报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非全日制研究生和其他修读研究生课程的考生参加考试,发生违纪行为时,对违纪行为的性质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处分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应当场指出并及时制止,并将学生姓名及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情节记录在案(考场记录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告知考生,有旁证的须附旁证材料。
对考生用于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二十六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将考生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的证明材料和考场记录一并交考试组织者。
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学生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本办法并按照《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学 学生 考试 纪律 违纪 处理 办法 模板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