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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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宗旨反映了立法机关对某一问题的解决路径和期望达到的管理目标。
在标准的立法范式中,立法目的是必备条款,其内容一般在整部法律第一条的规定当中予以表述,以开宗明义,总揽全局。
根据本条规定,办法的立法宗旨着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
随着自治区经济的发展,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高层建筑和电子信息系统应用的日益增多,雷电灾害对我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
雷电灾害已成为危害程度仅次于暴雨洪涝、滑坡塌方的第二大气象灾害。
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不仅是安全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加强对雷电灾害的防御,已成为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根据中国气象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方面主要落实了以下几项防雷减灾安全措施:
一是加强了雷电灾害预防能力建设,完善雷电灾害的预防措施。
二是加强了雷电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了雷电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三是进一步拓宽了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和覆盖面,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为人民群众有效避险提供保障。
四是通过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提高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能力。
(二)避免或者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社会财产安全。
我国地处温带和亚热带,是雷电灾害频繁发生的地区,每年发生的雷电灾害有近万次,造成的人员伤亡有3000~4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几十亿到上百亿元人民币。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雷暴极端天气出现的频率、强度都将不断增加。
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我国近30年气象资料的统计分析结果来看,雷电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日趋严重,雷电灾害事故呈现出发生频次多、范围广、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据统计,仅2006年全国就发生雷电灾害事故近两万起,其中,伤亡事故759起,造成717人死亡,640人受伤,全年因雷击引起的火灾或爆炸事故234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亿元人民币。
我国每年每一百万人中大约有0.53人死于雷击,这个数值要高于美国该数值的26%,是英国该数值的10.6倍。
雷电灾害造成死亡的人数已占到我国全部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造成人员死亡总数的三分之一。
新疆地域辽阔,多山多盆地,随着气候变化加剧,新疆的各种气象灾害频发。
在夏秋季节全疆大多数地区都属于雷电灾害的多发地区,特别是奎玛流域、塔额盆地、阿克苏河、渭干河流域、伊犁河谷雷电灾害尤其频繁,比如伊犁州的昭苏县,其雷电日数仅次于雷州半岛,在我国居第二位。
随着自治区国民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石油、天然气、矿山、化工企业的迅速发展,各类易燃易爆场所的增多,电子信息系统的应用广泛,雷电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急剧增大、人员伤亡数量也呈现上升的趋势。
近几年来,自治区因雷击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一直居全国前10位左右。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2010年,全区发生重大雷电灾害79起,因雷击造成37人死亡,28人受伤。
仅2010年因雷击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3200万元。
雷电灾害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全面实现。
因此,加强对雷电灾害的防御,提高全社会防御灾害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避免或者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社会财产安全,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对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立法依据。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这两部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部门职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是制定本办法的直接上位法律依据。
同时,本《办法》又充分吸收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方面的政策和精神,并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
本办法属于实施性立法。
目的是根据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对国家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予以细化,增强国家上位法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可操作性。
本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针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规定了适合于自治区区情的具体操作措施。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地域范围、适用事项范围和适用主体范围。
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指办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在什么地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本条明确规定,办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适用。
适用的事项范围是指办法适用于什么事项、对什么内容予以调整和规范。
本条明确规定,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办法适用于什么人、什么组织,即对什么人、什么组织产生法的约束、规范作用。
本条在立法技术上采用的是主体隐含表述方式。
主体隐含表述方式是立法上的一般技术,其意义在于从结构上使适用范围的规定构成空间(地域)、事项、主体三要素的完整性,其作用在于表明,除办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主体应当是广泛的。
本条规定即为泛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所称雷电防护产品,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用于雷电灾害防御的产品;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由雷电防护产品和其他连接导体组成的雷电防护设施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关于雷电灾害、雷电防护产品和雷电防护装置涵义的规定。
一、雷电灾害的概念
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此概念包括二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引发灾害的诱因,即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静电、雷电波侵入;
二是引发的后果,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两者互为因果,缺一不可。
从专业技术规范层面理解:
(一)直击雷是指闪击直接击于建(构)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外部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二)雷电电磁脉冲是指雷电流经电阻、电感、电容耦合产生的电磁效应,包含闪电电涌(即雷电波)和辐射电磁场。
(三)静电感应是闪电感应的一种,闪电感应包括闪电静电感应、闪电电磁感应。
闪电感应是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雷电静电感应和雷电电磁感应,他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放电。
闪电静电感应是由于雷云的作用,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与雷云符号相反的电荷,雷云主放电时,先导通道中的电荷迅速中和,在导体上的感应电荷得到释放,如没有就近泄入地中就会产生很高的电位。
闪电电磁感应是由于雷电流迅速变化在其周围空间产生瞬变的强电磁场,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很高的电动势。
(四)雷电波侵入就是闪电电涌侵入,闪电电涌是指闪电击于防雷装置或线路上以及由闪电静电感应或雷击电磁脉冲引发,表现为过电压、过电流的瞬态波;
雷电波侵入是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二、雷电防护产品的概念
雷电防护产品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用于雷电灾害防御的产品。
(一)接闪器是由拦截闪击的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以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组成。
(二)引下线是用于将雷电流从接闪器传导至接地装置的导体。
(三)接地装置是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合,用于传导雷电流并将其流散入大地。
(四)电涌保护器是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泄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个非线性元件。
三、雷电防护装置的概念
防雷分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以及防雷击电磁脉冲。
外部防雷装置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主要防直击雷,不包括防止外部防雷装置受到直接雷击时向其他物体的反击。
内部防雷装置由防雷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间隔距离组成,主要防闪电感应、防反击以及防雷电波侵入和防生命危险。
防雷击电磁脉冲是对建筑物内系统(包括线路和设备)防雷电流引发的电磁效应,它包含防经导体传导的闪电电涌和防辐射脉冲电磁场效应。
第四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方针。
【释义】本条是关于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方针的规定。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灾害防御机制,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的作用,综合运用科技、行政、法律等手段,着力加强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服务、应对准备、应急处置工作,要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增强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实现综合防御。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我国每年雷电灾害频发,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雷电灾害具有突发性、诱发性和危害性大、破坏性强的特点。
作为一种自然灾害,雷电灾害是完全可以防范的。
例如,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场所等地提前安装雷电防护设施,人们具备基本的雷电防御知识,在雷电来临前气象部门做好相关的灾害预报预警,那么预防雷电灾害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防灾胜于救灾、防灾重于救灾,预防为主、防先于治、防重于治,是人类千百年来在与自然灾害相抗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先进经验。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多年来始终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并通过立法将这一指导思想确立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方针。
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对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
对气象灾害防御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雷电灾害客观存在,在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下,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要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在具体工作中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方针,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应当以开展雷电灾害安全教育、普及防雷减灾知识,严格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做好防雷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雷电监测,强化预警机制,加快预警网络系统建设,定期进行防雷装置隐患排查及检测为重点,及时消除雷电灾害安全隐患,做好前期预防工作,做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把灾害有可能诱发的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综合性工作,涉及气象、建设、规划、交通、财政、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公共媒体,需要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努力。
气象主管机构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各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灾情等监测信息。
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雷电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近年来,自治区气象局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交通厅、安监局、公安厅、教育局等部门建立了雷电灾害预警制度,与广电局、电信等建立了共同发布雷电预警信息的合作机制,同时,自治区气象局不定期为多个部门及其应急指挥人员及时发送雷电预警手机短信,多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运转高效的雷电灾害防御联动机制已逐步建立。
雷电灾害防御直接关系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由政府进行领导、组织和协调才能很好地开展这项工作。
同时,也只有紧紧依靠群众,动员各种力量参与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团体、气象信息员和公民在雷电灾害防御方面的作用,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行动机制,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
首先雷电灾害防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应当发挥组织、领导职能。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当地灾害防御规划中;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管理机制,解决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多部门协作问题;
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防御应急机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不仅是气象部门的职责,也是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并督促落实。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要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着力健全雷电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预警联席会议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统计、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查清本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雷电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雷电灾害能力普查,推进雷电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图。
第六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区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
州、市(地)、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其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管理体制、主管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所负职责的规定。
一、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本办法确定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严格遵守了国家气象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是气象灾害防御的基础性科技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气象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这一规定符合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管理体制的现状。
从1983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气象主管机构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了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了气象主管机构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既是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下属单位,又是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气象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固定气象职工6万多人。
实行这种领导管理体制,体现了气象工作的特点和我国基本国情,既有利于气象部门业务建设和干部队伍的稳定,也有利于发挥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气象事业的积极性,提高气象服务的效益。
目前,自治区仍有个别县(市)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如喀什地区的疏附县、疏勒县、和田地区的和田县目前都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主要是因为这几个县离该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很近,可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因此,办法根据实际作出了明确规定,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县(市),其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由其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即由作为该县上一级的州、市(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作此规定有利于将雷电灾害防御责任落实到位。
2、相关职能部门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
防雷减灾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不仅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防雷减灾组织机构,及时协调解决防雷减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需要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实践中,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做好建筑物防雷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严把防雷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防雷设施和防雷检测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防雷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流通领域防雷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防雷产品质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作为安全生产的考核内容贯彻落实,消除隐患,减少雷电灾害。
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其职责,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和了解防雷减灾工作的动态,推动防雷减灾工作全面、协调、稳定发展。
第七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组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进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的研发、应用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灾害状况分析、重点防御区、防御措施、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等内容。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及其相应灾害性天气的监测。
【释义】本条是关于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职责的规定。
一、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一)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
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日趋频繁,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将不断加重。
防御雷电灾害已经成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
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强化防灾减灾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的内容。
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的目的是贯彻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方针,明确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及各方面工作的任务、措施,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序进行,并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办法》明确规定了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的内容为:
“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灾害状况分析、重点防御区、防御措施、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等”。
2、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的原则。
一是合理布局。
雷电灾害防御实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按照自治区雷电灾害的特点和防御重点,在尊重科学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雷电灾害防御战略布局,分清轻重缓急,以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形成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综合防御模式,并逐步完善雷电灾害防御体系。
二是信息共享。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监测数据的共享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充分利用气象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提供和共享大气、水文、环境、交通、生态、林业、农业、民航、国土资源、测绘、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有关数据信息,相互支持科研和业务建设,实现部门间、行业间的信息与资源共享,建立雷电灾害性天气信息通报与协调机制,提高全自治区基础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灾害协同防御。
三是有效利用。
雷电灾害防御规划要切合实际,发挥实效,坚持以人为本,趋利避害。
(二)组建雷电灾害监测预警
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是雷电防灾减灾的重要环节,时效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提高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能力,做好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监测工作,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提供支持,为公众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把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三)进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的研发、应用
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发、应用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对雷电灾害机理的科学研究和灾害防御技术的开发、应用,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信息、资金等资源优势,积极开展自治区雷电灾害成灾规律、成灾条件、发生机理、预报预测、风险评估、防御对策和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灾害防御工程标准等的科学技术和标准的研究。
加快研发成果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应用,大力提升灾害防御能力。
(四)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根据雷电活动时空分布特征及其灾害特征,对雷电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进行分析计算,从而为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均对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做出了规定。
通过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可以为评估对象提供雷电防护的科学设计、灾害风险控制、经济投资、应急管理等方面服务,保证防雷工程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开展综合防雷的必经程序,也是实现科学防雷的必要条件,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
防御雷电灾害,需要大力开展城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社会防灾减灾的一部分,是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有效手段之一。
二、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的职责
按照《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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