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车船税新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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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十七条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第二十一条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二十六条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
货车。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费用
1、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制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具体包括成本费用和期间费用)
2、费用的分类
第一节营业成本
一、营业成本的概述
1、营业成本是指企业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成本。
营业成本应当与所销售商品或者所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进行配比。
营业成本又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2、营业成本的内容
【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应列入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的有()
A、出售商品的成本
B、销售材料的成本
C、出租非专利技术的摊销额
D、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设备计提的折旧额
答案:
ABCD
【解析】营业成本项目包含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选项A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选项B、C、D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二、主营业务成本
1经常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
【计算分析题】某安装公司于xx年2月10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该任务可一次完成。
合同总价款为10000元,实际发生安装成本6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假定安装业务属于该公司的主营业务,该公司在安装完成时收到款项。
不考虑相关税费,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
银行存款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
主营业务成本6000
银行存款6000
若上述安装任务需花费一段时间(不超过会计当期)才能完成,则应在发生劳务相关支出时,先计入“劳务成本”科目,安装任务完成时再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假如第一次发生劳务支出2000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第一次发生劳务支出时
劳务成本2000
银行存款2000
(2)待安装完成确认所提供劳务的收入并结转该项劳务总成本
劳务成本6000
(3)期末,将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本年利润
本来利润6000
【综合题】20×
8年3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30000元,增值税额为5100元,款项尚未收到:
这批商品的成本为20000元。
乙公司收到商品后,经过验收发现,该批商品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外观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基本上不影响使用,因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含增值税额)给予一定的折让,折让率10%,甲公司表示同意。
假定甲公司已经确认收入,与销售折让有关的增值税额税务机关允许扣减,销售折让也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1)20×
8年3月2日确认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成本
应收账款—乙公司35100
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主营业务成本20000
库存商品20000
(2)20×
8年发生销售折让
主营业务收入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应收账款3510
(3)20×
8年实际收到款项
银行存款31590
应收账款31590
二、其他业务成本
1、其他业务成本是指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计算分析题】20×
8年11月22日,某公司销售商品领用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4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收入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该公司的账务处理。
(1)出售包装物
银行存款117000
其他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结转出售包装物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4000
周转材料—包装物4000
(3)期末结转本年利润
本年利润4000
A、销售材料成本B、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
C、固定资产盘亏净损失D、经营出租固定资产折旧费
AD
【解析】选项A和选项D,销售材料的成本以及经营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选项B和选项C,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盘亏净
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的是()
A、库存商品盘亏净损失B、经营租出固定资产折旧
C、向灾区捐赠的商品成本D、火灾导致原材料毁损净损失答案:
B
【解析】经营租出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本章小结
第二节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概述
2、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而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是()
A、委托加工物资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B、厂部车辆应缴的车船税
C、销售矿产品应缴的资源税
D、签订合同缴纳的印花税
【解析】选项A,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选项B,车船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选项D印花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账务处理
①计提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资源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营业税
②实际缴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借:
银行存款
【计算分析题】甲公司xx年2月1日取得应纳消费税的销售商品收入3000000元,该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5%。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该公司与消费税有关的账务处理。
本月应交消费税额=3000000*25%=75000元
(1)计提消费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75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75000
(2)交纳消费税
银行存款75000
【计算分析题】xx年4月,某公司当月实际应交增值税为350000元,应交消费税150000元,应交营业税100000元,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
编制该公司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关的会计分录。
本月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0000+15000+100000)×
7%=42000元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350000+15000+100000)×
3%=18000元
(1)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42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18000
(2)实际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xx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田永春xx-03-1416:
10:
07补贴汽车标准阅读(48196)评论
(1)
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北京、深圳、西安、武汉、海口等城市延续了之前的补贴政策。
在17个省市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北京、西安、河北、长春、山西、哈尔滨按国家标准1:
1比例补贴,沈阳按照国家1:
0.7-0.9比例补贴,青海按国标1:
0.5比例补贴。
深圳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8万元(包括购置和使用补贴),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国家补贴
xx年4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关于xx-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xx-2018年的补贴在xx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xx年基础上下降40%。
该政策的实施期限是xx-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
万元/辆)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注:
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
其中,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
6米<
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
8米<
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
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
地方补贴
深圳补贴延续纯电动汽车最高补6万元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交通运输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临时延续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市场繁荣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临时延续执行《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
[xx]2号)中新能源乘用车的购置补贴和使用环节补贴政策,直至我市颁布实施新的财政支持政策为止,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北京按照国家标准1:
1比例补助
xx年9月29日,北京市科委出台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xx年修订),办法明确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1:
1的比例确定补助。
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该办法,有效期至xx年12月31日。
纯电动客车方面,xx年7月28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购买纯电动客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该政策规定了xx-xx年购买纯电动客车财政政策,按中央标准1:
1确定。
该政策实施期限,自xx年8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
纯电动专用车方面,xx年3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布《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中央补贴基础上,本市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
1确定,具体为:
按电池总容量计算,xx年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3.5万元;
xx年和xx年补助标准按照xx年标准执行。
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汽车生产企业享受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该政策实施期限,自xx年4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
西安补贴延续按国标1:
1补助
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称,按照中、省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xx]32号)一年,有效期为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优惠政策延续执行期内,如中、省、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的有关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
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河北新能源车按国标1∶1补贴
近日,河北省工信厅发布《河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xx-2020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
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
规划显示,到2020年形成50万辆各类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其中乘用车35万辆、专用车10万辆、客车5万辆,实现总产值1000亿元。
在河北省建设充电站1000座、充电桩10万个,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车站、大型公共服务场所等实现全覆盖。
长春按国标1:
1比例补贴
山西电动汽车按国标1∶1补贴
xx年11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和《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xx年行动计划》。
意见指出,自xx年1月1日起,对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的标准给予省级营销补助。
到2020年,山西省电动汽车生产能力达到12万辆以上。
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3月3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xx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江苏省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江苏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
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
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
沈阳按地方与中央0.7-0.9:
近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沈阳市对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
0.9的比例进行补助;
非公交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
0.7的比例进行补助。
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全价的60%。
新能源公交车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享受沈阳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0.5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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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车船 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