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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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北至丽江市古城区美自(东经100°
17′35″,北纬26°
49′09″),南至大理州鹤庆县金锁邑(东经100°
11′51″,北纬26°
32′20″),东至丽江市古城区七河东山大丫口(东经100°
18′23″,北纬26°
40′28″);
西至丽江市古城区七河放牛坪(东经100°
11′02″,北纬26°
41′03″)。
第三条丽江市人民政府成立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丽江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联系民航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丽江机场及市住建、规划、无线电管理、气象、环保、文广、司法、政府法制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四条丽江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丽江机场:
主管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并对机场净空环境实施日常管理。
(二)建设、规划部门:
按照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拟建建(构)筑物的审核意见,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并监督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
负责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
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频率和机场周围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审批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
(四)气象部门:
负责对升放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五)环保部门:
负责机场周边环境保护工作,查处在机场净空范围内排放污水、垃圾、粉尘以及其他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
(六)文广、司法、政府法制部门:
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民航安全知识、机场净空环境保护规定。
(七)县(区)人民政府: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并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
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及管理净空区域内升放气球、风筝、孔明灯等的活动。
第二章丽江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五条丽江机场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作审核依据。
第六条凡在丽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修建建筑(构)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把关,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七条在丽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丽江机场的意见。
丽江机场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抄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禁止在丽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包括临时设施,如建筑塔吊、井字架、广告牌、高压输电线等;
(二)修建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灯光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
(八)燃放烟花、焰火;
(九)施放自由气球或进行飞艇、滑翔机、滑翔伞等飞行活动;
施放孔明灯或举行模拟火箭发射等活动;
(十)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禽或风筝等;
(十一)其它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在丽江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产权所有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有关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条在丽江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
(一)
(二)(三)(四)(五)项所列障碍物,要依法清除。
第十一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东西两侧各10公里,跑道南北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视作障碍物。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会同丽江机场,报经民航主管部门研究后,在确认该物体不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准许建设。
第十二条对机场进近灯光系统的保护要求:
(一)机场南、北两端为一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在距离跑道南北两端960米及两侧距跑道中心延长线各60米的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遮挡灯光的物体。
(二)距离跑道两端各4500米长,跑道中心延长线各750米宽的区域内的非航空地面灯,凡由于其光强、构形或颜色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妨碍或混淆对地面航空灯的识别的,应予熄灭、遮蔽或改装。
第十三条市规划部门应当联合丽江机场定期(每周不少于1次)严格检查机场的净空现状,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灯光或其它障碍物设施和物体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由市规划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进入丽江机场围界以内的鸟禽、牲畜,机场应当采取驱赶或猎杀等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三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丽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丽江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二部分组成。
(一)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
丽江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
长度从跑道中心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的距离,再各增加500米;
宽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再延伸500米。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划设:
根据《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十六条丽江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市规划、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丽江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在丽江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
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市规划、无线电管理部门和丽江机场共同商定。
第十八条禁止在以丽江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江河堤坝及栽植成片树木,独立树木高度高于8米;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栽植独立树木;
(九)在跑道中心延长线两侧各宽500米,跑道两端各长1600米范围内,不应有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空架线缆、建筑物和单棵树木存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它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机场应当及时报告市无线电管理部门。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第四章升空物体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驾驶飞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孔明灯等空飘物。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5公里,宽度各为6公里的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二十四条经市政府批准组织重大庆典、航拍、电视转播、警务、应急救援、引航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确需在丽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或对民航飞行任务有影响的,举办单位或放飞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气象探测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按相关程序上报空军空域管制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二)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三)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
(四)系留索应当采用或者附有彩色飘带,使其在至少2000米以外能见;
在夜间使用时,应在系留气球及系留索上装置障碍物标志及照明设备,使气球及系留索被照明;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机场批准的高度。
第二十六条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它安全事故,施放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丽江机场报告,并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一)、
(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七)、(八)项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辖区内的丽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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