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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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保障
通信与装备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物资保障
治安保障
经费保障
应急队伍保障
技术保障
监督管理
宣传教育
培训
演练
奖惩
预案管理
1总则
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规范、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形成反应迅速、功能周全、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气象灾害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大风、雷击、龙卷风、冰雹、浓雾、寒潮、大雪和高温等。
1.3.2参照中国气象局制订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气象灾害分级标准,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执行统一的气象灾害等级即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伤亡总数人以上;
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③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持续封闭小时以上及其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Ⅱ级(重大)气象灾害。
指恶劣天气气候事件或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人以上、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伤亡总数人以上、人以下;
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③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持续封闭小时以上及其他重大社会影响。
()Ⅲ级(较大)气象灾害。
指天气气候事件或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人,或伤亡总数人以上、人以下;
③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持续封闭小时以上及其他较大社会影响。
()Ⅳ级(一般)气象灾害。
指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受伤人以下;
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适用范围
本预案针对宝山地区气象灾害的出现特点,在《上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框架下进行编制,是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体系相关资源,组织指挥防范和应对在本区范围内气象灾害事故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
工作原则
在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应急联动中心功能,贯彻“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气象灾害情况
1.6.1地理概况
宝山区位于上海市北部,面积平方公里,濒江临海,是扼守上海的北大门,也是全国重要的钢铁生产基地、港口集装箱生产和出口基地及能源、水源、副食品生产、供应基地。
近年来,随着宝山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气象灾害与社会安全运行的关联度不断提高。
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强台风、大暴雨、高温热浪、霜冻等灾害出现的频率增大。
受气候变暖、污染物排放和城市建设的影响,大气气溶胶含量增加,雾、霾以及酸雨、光化学烟雾等事件也呈增多、增强趋势,且宝山区一线防洪岸线长,区域内地势低平,容易受到内涝的困扰。
1.6.2气候概况
宝山区属亚热带海洋性湿润气候,受季风环流分配并受冷暖空气交替影响,四级分明。
春季(一般在月上旬至月中旬,约天),在冷暖空气交替下,时寒时暖,乍晴乍雨,变化多端。
、月份盛吹偏南风,潮湿多雨。
春寒年份的月上旬,最低气温可将至3℃以下,出现晚霜冻。
夏季(一般在月中旬至月下旬,约天),、月份的梅雨量是一年的主要雨季,最长达天(年),雨量最多年份达毫米(年),也有少数年份出现早黄梅和倒黄梅以及空梅。
月中旬至月中旬在副热带高压控制下,盛吹偏南风,天气晴热,35℃高温天气较多,常会出现伏旱。
夏末进入台风季节,多台风暴雨。
秋季(一般在月下旬至月下旬,约天),北方冷空气开始南下,降温快而明显。
月中旬已有低于15℃的地温出现,多连阴雨,也有年份出现秋旱,最早在月上旬已见初霜。
冬季(一般在月下旬至次年月上旬,约天),北方常有寒潮侵入,多西北风,天气寒冷,空气干燥。
月上旬至月上旬为全年最冷期,常年气温在3℃至8℃之间,最低气温可降至零下5℃以下。
月上旬至月下旬多阴天和雪日,气温回升缓慢。
组织体系
《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
区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1区气象局
区气象局是区政府主管本区气象事务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气象灾害的责任单位,承担气象灾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气象局成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气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气象局党支部书记和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业务科、服务科和防雷科等科室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本区域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信息的发布和管理;
()负责气象灾情信息的接收处理,根据灾情信息判断和确定灾害等级,及时向区政府提出相关处置措施建议;
()负责灾害性天气的预评估、灾中调查评估和灾后的全面评估,提供气象灾害防御指引,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建议;
()组织气象灾害科普知识宣传,开展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演练,提高市民防范与自救意识;
()承担上海市气象局、区政府等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布置,并根据市、区气象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本区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宝山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区应急联动中心。
负责受理全区范围内气象灾害事故的报警;
负责协助区气象局组织相关联动单位对气象灾害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区发展改革委。
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区经委。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相关物资的供应;
负责协调区电力公司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保证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区建设交通委。
负责对本系统建设单位及建设工地户外、高空、水上作业人员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根据气象灾害威胁,必要时,停止户外、高空、水上和高温作业;
负责居民、企业由于高温或低温等恶劣气象条件下的用气检查,确保安全供气;
组织本区公路绿化树木的应急抢险;
负责组织及时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负责公交、出租行业的气象灾害防御;
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
负责为紧急抢险和受灾人员撤离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负责组织灾害性天气时船舶的防护引导,并对遇险船舶实施搜救。
负责轮渡、码头等落实气象灾害的准备措施。
()区农委。
负责落实应对气象灾害准备措施,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搞好农业生产自救。
()区教育局。
负责督促各教育机构落实防御气象灾害的措施,组织各教育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安全警示教育。
()区水务局。
负责及时提供海水潮位、黄浦江、各水闸水位、流量等水文信息;
组织加固堤坝工作;
做好排水、抗旱和抢险工作,保证在高温干旱和严冬枯水期的市民用水。
()区民政局。
负责将评估、核实掌握的灾情信息及时通报区气象局;
组织灾民救济,安抚灾民,参与善后工作,保障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
()区公安局。
负责气象灾害期间的治安保障和现场治安警戒,搞好车辆疏导,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等。
()区文广影视局。
负责及时组织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根据需要搞好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现场图像信息传递。
()区电信局。
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区电力公司。
勘查损坏的电源设备情况;
实施现场应急电源处理;
组织修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供电设备和线路故障。
()区旅游局。
负责旅游领域相关气象信息的发布,搞好滞留旅客的疏散、安置、信息服务等。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监督检查气象灾害期间的药品管理和市场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防止不洁、变质食品和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
()区房管局。
负责各类房屋的排险抢救、受灾居民的临时住所安排、以及空调室外机等房屋附加物的安全监管等。
()区绿化和市容局。
负责对霓虹灯、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防风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城市行道树及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应急抢险;
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居民区内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树木。
()武警上海市总队宝山支队。
担负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风救灾等应急处置任务;
执行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突击任务。
()区消防支队。
搞好高温、雷电等高危火险气象条件下的应急准备和处置,扑救气象灾害造成的火灾,转移处理易燃易爆物品。
()区卫生局。
负责监督检查卫生系统在气象灾害期间的卫生防治工作,落实医疗救护队伍,及时为灾区提供医救和防疫服务。
()区环保局。
负责及时为防灾减灾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各镇政府、开发区。
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其它相关单位。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2.3.4现场指挥部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受灾害影响地镇级政府、开发区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可由区气象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灾害专家组,并与本区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
在气象灾害发生后,从气象灾害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气象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1.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早期预警平台,提高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准确率和时效。
3.1.2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加强与市气象局、其他各区气象局以及毗邻省市气象部门的天气联防,确保监测质量。
3.1.3区气象局监测、预报有重大气象灾害危害本区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防汛指挥部、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及时报告最新监测预报信息。
3.2.1开展各类建设规划、工程项目的气象灾害(防雷、防风、防雨等)风险评估与论证以及防雷工程设计,提高防御气象灾害能力。
3.2.2建立防御不同等级气象灾害的信息库,落实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
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加强灾害防御薄弱环节的检查和整改,重点包括:
各类临时建筑、危房、高空构建物、易受不利气象因素影响引发火灾的供电线路、高温条件下易燃易爆物品、低温下易爆裂的水管以及防雷设施等。
3.3.1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实施全市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即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信息发布
区气象局根据《上海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与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户外公共电子屏、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3.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进入气象灾害预警期后,区气象局、区政府、区应急联动中心以及灾害影响地区镇政府、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
()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气象灾害威胁的警告,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防护知识;
()根据处置需要和权限,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气象灾害危害的人员与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调集、筹措所需救灾物资及设备;
()加强警戒,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1.1建立健全本区信息报告系统。
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一旦发现气象灾害,要及时通过“110”电话以及“66762431”区气象局值班室电话,向区政府、区应急联动中心、市气象局或区气象局报告;
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灾害影响区政府、开发区等有关机构报告。
4.1.2区气象局、区应急联动中心、灾害影响地区镇政府、开发区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气象灾害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
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
一旦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损失,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上海市气象局口头报告,并且按规定在小时内提供书面情况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区气象局搞好天气气候条件分析及灾害天气类型判断,并及时向市气象局、区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4.1.3区气象局要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整合灾情信息,实现实时共享。
同时,一旦出现气象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向有关区县通报、联系和协调。
4.1.4气象灾害造成在本区的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境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通报或联系。
4.2.1区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并启动应急联动处置程序,向有关单位指挥(值班)机构下达指令,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
在处置过程中,区气象局要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灾害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2相关单位应根据区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处置气象灾害。
4.2.3灾害影响地区镇政府、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灾情并向上级报告。
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气象灾害。
4.3.1响应启动程序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
区气象局根据市气象局的指令,会同有关单位对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研判,当达到Ⅰ级、Ⅱ级响应等级标准时,及时建议区政府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Ⅲ级、Ⅳ级响应启动
区气象局根据市气象局的指令,对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及潜在造成的影响会同上海中心气象台进行综合研判,当达到Ⅲ级、Ⅳ级响应等级标准时,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县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4.3.2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响应
①根据区气象局建议,区政府视情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区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必要时,区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区主要领导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动员全区军民按照统一部署,搞好防灾抗灾和抢险救助。
②区县气象局进入Ⅰ级、Ⅱ级响应状态,加强天气变化监测,加强与上海中心气象台天气会商,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报预警,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③受灾害影响的镇政府、开发区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应急救助,及时排除可能出现的险情。
④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迅速作出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⑤本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全力提供应急保障。
⑥驻奉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根据区政府或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和有关兵力行动批准权限,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⑦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要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气象信息、有关防御指引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相关措施,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
()Ⅲ级、Ⅳ级响应
①根据市气象局的指令,区气象局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指挥、协调、调动本区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②区气象局进入Ⅲ级、Ⅳ级响应状态,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组织专题会商,及时作出预警预报,提出防御措施建议,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③受灾害影响的镇、开发区依托区应急联动中心指挥平台,负责本辖区处置措施的落实,并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④相关联动单位根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在区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协助搞好灾害应急处置。
⑤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灾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准备。
⑥驻宝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做好担负抢险救灾的准备。
⑦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信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4.4.1大风(含台风、大风和雷雨大风)
()区气象局。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提示,适时加密预报时段;
气象灾害发生后,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或及时会同防汛、民政等部门,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
()新闻部门。
随时做好插播气象信息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决定、要求的准备。
()建设、交通、绿化市容等部门。
搞好防风准备;
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户外大型广告牌、灯箱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等设施,巡查、加固城市道路行道树。
同时,由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市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码头、航运等部门。
根据气象预报和相关防御指引、提示,加固港口设施,督促船舶赴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各镇和开发区等有关单位。
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必要时,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与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共同搞好危险地带和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
根据区政府或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通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建设、交通等部门。
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做好防风准备,当宝山气象台发布各类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后,视情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电力部门。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绿化市容部门。
加强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的检查,及时切断危险电源。
()农业部门。
根据不同风力情况,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加固或拆除大棚等设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
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随时准备实施应急抢险。
4.4.2雷电、冰雹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提示,适时加密预报时段;
在雷电灾害发生后,区气象局或汇同市防雷中心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随时做好插播气象信息及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决定、要求的准备。
()建设部门。
视情提醒、督促建设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必要时,切断霓虹灯等室外电源。
()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
提醒市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减少使用电器。
()公安、消防、供电、卫生等部门和抢险单位。
加强值班,随时准备实施应急抢险。
()各相关单位。
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必要时停止露天活动。
4.4.3暴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时段;
()防汛部门。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
根据区政府或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通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做好停课准备。
必要时,切断室外电源,防止漏电、触电事故发生。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
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域的户外作业。
()交通部门。
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相关部门和抢险单位。
会同街道、居委会、居民小区等单位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随时准备实施应急抢险。
4.4.4高温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提示,适时加密预报时段;
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配合做好宣传,提醒采取防护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插播气象信息和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决定、要求。
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调配,保证居民用电和重点部门用电,做好“迎峰度夏”,根据用电、高温期间安全生产情况,或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采取拉限电措施;
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供水部门。
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居民用水。
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公安部门。
搞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加强市场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检查。
()卫生部门。
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因高温可能出现的疾病。
()农业、绿化部门。
对农作物、城市绿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4.5低温、冰雪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提示,适时加密预报时段;
气象灾害发生后,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或及时会同防汛、民政等部门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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